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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2015-11-13/guangdong/2015/1113/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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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有媒体报道中国银联将对境外保险类商户实施单笔限额5000美元政策。此事的相关背景是什么? 答:外汇局和中国银联未对银行卡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的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函〔2004〕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该文更新并废止了汇函〔2004〕19号文),共有4个商户类别码(MCC)涉及境外保险类商户。保险类商户既有与意外、疾病等旅游消费相关的经常项目保险,也有具有资本项目投资性质的人寿险。考虑到境内持卡人在境外旅游或商务交往时,有购买小额保险的需求,为了落实银行卡项下经常项目可兑换政策,外汇局将保险类商户设为金额限制类,持卡人在此类商户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既满足小额保险的合理需求,又实现对涉及资本项目的投资性保险的限制。 近期,中国银联对境外收单机构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保险类商户未使用对应行业类别的限制类商户类别码,因此要求机构对商户类别码的标识和使用进行规范,确保监管政策和业务规则的执行效果。 外汇局一直并仍将继续积极支持银行卡跨境用于正常、合规的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国际交往,境外消费、境内购汇还款政策不变。 注:商户类别码(MCC)是具体标识一家商户的主营业务范围和行业归属的代码。 问:维萨、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是否可以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 答: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与中国银联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均可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日前,外汇局已要求维萨、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发卡行,按照合规性、真实性的要求,执行金额限制类商户的规定。 问: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可否通过多次刷卡规避单笔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 答:境内持卡人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其在境外旅游消费或商务交往中正常合理的保险需求。对于持卡人通过多次刷卡从事其他目的保险交易的情况,外汇局将充分利用银行卡交易有记录可查这一特点,会同银行卡组织、发卡行,对于涉嫌多次刷卡交易的持卡人、商户进行重点监测。 2016-02-06/guangdong/2016/0206/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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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银行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电子化的需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允许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审核纸质单证或审核电子单证。二是鼓励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其中,要求经办银行近三年外汇管理考核为B类(不含B-)及以上,企业的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三是明确银行和企业的义务。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并做好单证留存;企业应确保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配合银行做好真实性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事后管理。外汇局将对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开展核查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通知》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完) 2016-09-28/guangdong/2016/0928/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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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二是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三是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6-05-30/guangdong/2016/0530/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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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宣传手册 2016-09-30/guangdong/2016/0930/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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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5年度广州地区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流程 2016-08-26/guangdong/2016/0826/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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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境外投资者需要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在12号文发布以前已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包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以下简称217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以下简称220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其结算代理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为其补办登记,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参照12号文的要求报送数据。 境外央行类机构选择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上海总部)作为其结算代理人的,暂不补办登记。 二、境外投资者全部使用人民币进行投资的是否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答:不论境外投资者以何币种汇入资金,均需要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三、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是否需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答:若境外机构投资者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且占用QFII/RQFII额度的,因外汇局已经为其QFII/RQFII投资办理了外汇登记,其结算代理人不需要再为其办理登记,否则会导致重复统计。 四、在上海总部以机构方式备案和以产品方式备案,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时有何区别? 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发行的产品均可办理备案。如果在上海总部以机构方式备案,则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以机构方式登记;如果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产品方式备案,则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以产品方式登记。简单地说,上海总部的备案表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登记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近日,外汇局已经在相关协议登记的页面增加了“人民银行备案类型”数据项,历史数据默认为“机构”,请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结算代理人尽快将该项数据按实际情况修改。 2017-06-16/guangdong/2017/0616/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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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将随机抽查工作融入外汇检查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文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决定于2017年8-9月开展银行外汇业务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次专项检查将在汕头、揭阳、潮州、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肇庆、云浮、增城、从化等15个地市开展,运用随机抽查软件,采取定向方式随机抽查4家银行。检查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相关地市中心支局检查人员组成,并通过随机抽查确定4家银行对应检查组的主查及组员。检查内容为检查对象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外汇业务情况,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检查。 特此通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7年7月17日 2017-07-17/guangdong/2017/0717/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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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所称外汇风险敞口是指什么? 答: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资产、应收利息以及债券市值变动。其中,债券资产以期初获得该资产所付的全额金额计量。 二、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是否有对冲比例的要求?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对冲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时,外汇衍生品敞口(以名义本金计量)以其外汇风险敞口为上限。在债券投资存续期间,因债券市值变动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动,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 三、《通知》第二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整所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债券投资发生变化包括哪些情况?五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通知》所称债券投资发生变化,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投资发生买卖、到期、提前赎回等客观事实,导致作为外汇衍生品交易基础的外汇风险敞口发生变化,不包括债券投资存续期间的债券市值变动。五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总计不超过(含)五个工作日。 2017-06-23/guangdong/2017/0623/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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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外汇风险管理需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掉期交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后,根据自身债券投资和外汇对冲需求,可以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掉期交易,换入的人民币资金应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且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与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以境内融资获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以债券回购交易等方式从境内融入人民币资金再进行债券投资,融资项下人民币负债与债券投资项下人民币资产都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且相互对冲,因此总体上不存在外汇风险敞口。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是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汇入外汇或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项下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都可以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2017-06-26/guangdong/2017/0626/4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