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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4月,银行结汇17673亿元人民币,售汇14920亿元人民币。2026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7094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852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4月,银行结汇2573亿美元,售汇2172亿美元。2026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10237亿美元,累计售汇8449亿美元。 2026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714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2889亿元人民币。2026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10427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0016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320亿美元,对外付款7700亿美元。2026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037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8900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5-18/sichuan/2026/0518/3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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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泸州市分局组织召开“一‘泸’相伴”汇率避险政策宣讲会,市国资委、市商务和会展局、市经合局和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市级外汇银行和部分县域外汇支行负责人,以及部分涉外企业代表等70余人参会。 会上,市分局局长围绕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近年汇率避险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下一步工作举措进行致辞,强调汇率风险管理是涉外企业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此次宣讲会旨在搭建政银企对接交流平台,推动汇率避险政策直达企业,让政策更好地对接需求、让服务更好地贴合实际,助力泸州涉外企业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此次宣讲会聚焦企业实际需求,市分局业务骨干就近年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汇率避险等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交通银行总行外汇专家就企业如何管理汇率风险进行专题宣讲,深入浅出地分析当前美元和人民币汇率走势,让企业代表一听就懂、一学就会,破除企业“不会避、不敢避、不愿避”的认知误区。 本次“一‘泸’相伴”汇率避险政策宣讲会是泸州市深化四川省“优服务、避汇险、促发展”外汇服务主题宣传月活动的重要举措,既有效搭建了政银企沟通对接的平台,也进一步强化了涉外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推动外汇便利化和汇率避险政策精准惠及涉外企业。下一步,外汇局泸州市分局将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优质的服务,继续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宣传和讲解,全力提升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助力涉外企业轻装上阵、稳健经营,为推动泸州市高水平对外开放、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26-05-20/sichuan/2026/0520/3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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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稳外贸稳外资决策部署,南充市分局紧扣涉外经济发展金融外汇服务需求,在提升结算便利、防控汇率风险、强化融资支持三大环节靶向发力,助推全市涉外经济稳中提质。 优化结算服务,畅通资金流转。落地全省首笔加工贸易轧差净额结算,为某加工贸易企业59笔贸易收支轧差为1笔净额结算,节约成本20余万元。推动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向优质工业制造企业延伸覆盖。针对全市六成涉外企业集中在县域的特点,在阆中、仪陇等4个县(市)设立外汇“直联点”,为县域重点企业配备“一对一”外汇服务专员,近七成县域企业实现“足不出县”办理外汇业务。 用好避险工具,护航稳健经营。开展“金融机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提升行动”,建立汇率避险重点企业动态清单管理机制,指导银行创新推出“零元购期权”等低门槛避险产品,并通过费率优惠等方式让利企业,帮助企业有效对冲汇率波动风险。 强化融资支持,赋能外贸实体。成功办理全市首笔绿色外债登记,为某农业企业天麻种植项目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大力推广运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等应用场景,指导银行创新推出“便利化+种植e贷”“便利化+天府产业贷”等专属产品,将企业“便利资质”转化为“信用资产”。 2026-05-18/sichuan/2026/0518/3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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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安市委常委、副市长组织各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专题研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估、跨境人民币结算、汇率避险工作。外汇局广安市分局作专题汇报,中国银行广安分行围绕汇率避险服务作交流发言。 专题会传达了市委副书记、市长对全市一季度金融工作的肯定批示,并就抓好汇率避险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部门主抓,强化政策协同。市人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要发挥牵头作用,构建行业主管部门、涉外企业所在地政府、经办银行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强化涉外企业信息共享,针对性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共同推动全市汇率避险工作走深走实。二是银行主推,提升服务质效。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做好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聚焦重点企业,将汇率避险服务嵌入企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提供远期结售汇、期权等定制化避险工具,着力降低企业汇率避险成本。三是属地协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将汇率避险工作融入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安排。要聚焦涉外重点企业,逐户梳理汇率风险敞口,引导企业树牢本币优先意识,积极运用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切实提升外贸企业抗风险能力。 2026-05-22/sichuan/2026/0525/3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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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4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4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期外部环境变化较快,请问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状况如何? 答:近一段时期,地缘政治局势引发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受外部扰动影响,3月跨境资金出现一定净流出,4月恢复净流入。综合3月和4月情况看,跨境资金月均净流入149亿美元,银行月均净结汇280亿美元,低于去年末和今年初的月度顺差规模。涉外交易保持活跃。4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5%。外汇市场交易量为3.7万亿美元,继续处于较高水平。 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逐步增强,外汇交易更趋理性。今年前4个月,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规模同比增长22%,外汇套保率为33.6%,较2025年提高3.7个百分点。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提升,有助于推动其更加理性地开展外汇交易。4月,企业结汇意愿稳中有降,外汇收入结汇率环比回落,显示市场预期保持基本稳定。 2026-05-18/sichuan/2026/0518/3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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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绵阳市分局联合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宏金科走进绵阳连接器产业园和绵阳“一带一路”经贸促进中心,开展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汇率避险、境外放款等政策宣讲,以部门协同发力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市分局结合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形势,重点普及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围绕中小微企业日常收付汇场景,选取总局下发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汇率风险情景与外汇衍生产品运用案例集》的典型案例,宣讲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汇率避险工具。同时,现场答疑解惑,一对一解答企业关于锁汇、办理渠道等实操问题,破解企业不愿避险、不敢避险、不会避险的认知壁垒。同时,就近期出台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开展了政策培训,从政策出台背景、政策条款变化和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政策宣讲。 下一步,绵阳市分局将持续做好政策宣贯和助企纾困工作,持续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以高质量金融服务助推辖内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5-27/sichuan/2026/0527/3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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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3日,外汇局陕西省分局相关领导将《关于三星(中国)半导体有限公司简化资本项目结汇、付汇手续申请的批复》,亲自送到三星公司,并对量身定制的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解释说明,受到企业高度好评。 三星(中国)半导体有限公司专务(法人长)朴赞勋感慨地说:“在陕西投资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朴赞勋评价:“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与时俱进地提供了企业所需要的外汇管理和服务,是一种雪中送炭的行为。通过简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运作,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企业交易成本,为三星项目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为三星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国银行高新支行行长李军说:“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对三星项目资本项下外汇资金运用的简化,是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表现,他们不唯政策条条框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政策设计,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和外汇指定银行业务办理,提高了办事效率,解放了生产力!” “2012年9月,三星(中国)半导体有限公司在我分局办理了外汇登记。该公司投资总额75亿美元,注册资本25亿美元。截至今年4月底,公司资本金实际到位25亿美元,借用外债21亿美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最大的外商投资项目,也是三星电子海外投资历史上投资规模最大的项目,同时也是陕西省迄今为止利用外资最大的一个项目,在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外汇局陕西省分局资本处处长高荣祖告诉记者。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三星项目业务的开展有一定制约。比如资金运用所需要提供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较多。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资本项目下收汇、付汇、结汇和购汇均应该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资金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订单和海关报关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且每张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外汇指定银行要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联网核查,并且在发票上签注联网核查情况。”外汇局陕西省分局一位熟悉资本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这样介绍当时的情况。 三星项目财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每次资本金结汇通常提供300-1500张纸质证明材料,大概需要2名财务人员用2-3天的时间来准备相关材料。三星项目资金流动量大,业务笔数多,跨境资金流动和汇兑频繁,尽管外汇指定银行均设有三星项目专柜专岗人员,但是也不能满足三星项目资金及时流动和汇兑的需要,并且要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 外汇局陕西省分局资本处的同志告诉记者:“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据测算,参加2013年度陕西省外汇年检的1,116家企业,平均投资总额为2,632.06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317.35万美元,而三星项目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是陕西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平均水平的284.95倍和189.77倍。备用金结汇额度的规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比较合适,对于三星这种特大型项目来说,显然不能满足日常周转的需要。” 针对实际情况,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局长郭新明、副局长高波多次带领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深入三星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全程跟踪服务,主动捕捉外汇管理政策服务需求,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降低交易成本,确保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省分局还充分利用各种机会,主动向总局汇报三星项目的进展情况,跨境资金流动对辖内国际收支形势带来的影响,以及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给三星项目带来的不便和差异性外汇管理政策建议,积极争取总局对三星项目提供个性化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为推动陕西省投融资便利化,今年以来,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2014资本项目便利推进年”活动,进一步改善跨境投融资环境。省分局就三星项目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就该公司资本项下外汇资金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监管措施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利用资本项目“个案集审会”制度的灵活性,特事特办,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出台了《关于三星(中国)半导体有限公司简化资本项目结汇、付汇手续申请的批复》,突破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框架,原则上同意三星项目对资本项下外汇资金运作进行简化,无需提供纸质证明材料,仅凭材料清单和承诺书就可以办理结汇、付汇和购汇业务;基于实际需要,将备用金结汇的额度提高至40万美元。 在结束采访时,外汇局陕西省分局相关领导告诉记者:“三星项目巨大的带动和辐射效应将对陕西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型发展产生强大动力,也将对陕西省的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管理有边界,服务无止境,外汇局陕西省分局作为跨境资金流动和汇兑监管部门,将继续在职责范围内,精确瞄准,主动出击,全局联动,立足长远,以支持三星项目发展为契机,进一步优化金融外贸生态环境,为促进地方实体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 此文刊登在《陕西日报》(2014年5月7日)金融周刊第13版,由资本项目管理处肖继五供稿。 2014-05-07/shaanxi/2014/05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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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4-24/sichuan/2026/0424/3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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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2024-04-07/sichuan/2024/0407/2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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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19年版)》修订说明 2019-10-16/sichuan/2019/1016/1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