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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3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一季度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如何? 答:今年以来,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风险挑战增加。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有力有效应对外部挑战,经济保持回升向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第一,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保持相对稳定。截至4月21日,境内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CNY)为7.288,较2024年末升值0.1%。4月以来,美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行径引发国际金融市场剧烈波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先贬后升,与4月3日美宣布对贸易伙伴加征所谓“对等关税”前的水平大体相当。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属于市场正常变化,也反映了经济基本面对汇率的支撑作用。 第二,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银行结售汇差额逐步趋向均衡,3月小幅逆差20亿美元。企业等主体购汇需求回落,3月衡量购汇意愿的购汇率(银行代客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4%,较1月高位回落近11个百分点。市场结汇意愿总体平稳,3月结汇率与1月基本持平。一季度,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517亿美元,处于同期较高水平。4月以来,外汇市场交易保持平稳,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银行结售汇呈现小幅顺差。 第三,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一是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较快增加。一季度,我国外贸克服外部压力呈现较强韧性,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2063亿美元,同比增长1.2倍。二是外资配置人民币债券增多。2-3月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269亿美元,同比增长84%,4月1日至18日净买入332亿美元,保持较高规模。三是服务贸易、外资企业利润汇出总体平稳。一季度,服务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出同比增长25%,其中旅行项下资金净流出增长12%。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处于季节性低位,同比下降7%。 问:您对未来我国外汇市场走势有何判断? 答:展望未来,尽管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但我国加快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靠前发力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经济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将继续支撑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首先,我国经济运行开局良好,有力提振了市场信心。今年以来,我国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部署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制定并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经济运行起步平稳,延续回升向好态势。一季度,我国经济同比增长5.4%,环比增长1.2%。国内需求扩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分别较2024年全年加快1.1和1.0个百分点。3月我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5%,连续2个月处于景气区间。未来我国将根据形势需要及时推出新的增量政策,把扩大内需作为长期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对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形成支撑。 其次,我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稳外贸稳外资,有助于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外贸方面,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主动开拓多元化市场,稳步推进区域经贸合作,2024年我国对东盟、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占比分别为15.9%和50.3%,较2017年分别提高3.4和23.8个百分点。我国企业快速响应全球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加快培育外贸新模式,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外贸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更加稳固。外资方面,今年2月国家出台《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为外资来华展业兴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同时,我国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开放,拓宽跨境投融资渠道,人民币多元化资产配置功能凸显,境内证券市场对外资吸引力有望继续增强。国家外汇局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将继续出台支持跨境贸易发展、便利跨境投融资的政策措施,助力更好稳外贸稳外资。 第三,我国外汇市场韧性提升,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增强。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汇率弹性增强。同时,企业积极运用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并更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降低货币错配风险。2025年一季度,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比、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较上年均有所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的能力增强,市场预期和交易更趋理性有序。 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持续强化外汇形势监测,保持汇率弹性,有效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同时不断丰富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箱,坚决对市场顺周期行为进行纠偏,防止汇率超调风险,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25-04-23/xizang/2025/0423/1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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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满足最新国际标准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本次修订是《统计制度》2014年10月正式实施以来的第4次例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细分非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类别,提升数据报送便利性。二是将贸易信贷调查统计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整合数据采集要素。三是调整国际运输等调查统计报表,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四是优化数据采集范围和要素定义,调整部分附录代码表。 修订后的《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提高申报主体数据报送便利性,更好指导各类主体进行统计申报,推进现代化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建设,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提供更好的统计保障。 2025-05-16/beijing/2025/0516/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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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北京市分局应邀出席由市商务局牵头举办的第二十六届进出口政策服务咨询会。北京市进出口企业代表近600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北京市分局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等为主题,全面、详细地介绍了最新的外汇便利化政策,针对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了重点指导。同时,北京市分局还专门设立了咨询台,结合企业实际遇到的业务难点,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主动回应经营主体诉求。 北京市分局始终坚持外汇服务惠企利民的理念,利用多渠道进行政策传导。本次咨询会,外汇局北京市分局与北京市海关、税务、商务局等多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外贸企业对多项便民惠企外汇政策的了解,提升外汇便利化政策的正向激励和示范效应,助力北京地区对外贸易促稳提质。下一步,北京市分局将持续丰富政策供给,扎实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为北京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5-05-16/beijing/2025/0516/2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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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817亿美元,较3月末上升410亿美元,升幅为1.27%。 2025年4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政策、经济增长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呈现向好态势,经济发展韧性强、活力足,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5-16/beijing/2025/0516/2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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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5年4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5-05-15/guangdong/2025/0516/2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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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5年4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5-05-16/guangdong/2025/0516/2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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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guangdong/2025/0516/2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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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2.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3.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5.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 6.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7.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8.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9.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登记 10.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登记 11.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2.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 13.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登记 14.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15.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 16.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17.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18.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19.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 20.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购)汇核准 21.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 22.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23.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24.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25.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核准 26.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27.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28.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29.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30.地(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31.地(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 32.地(市)分局办理的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33.地(市)分局办理的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34.地(市)分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35.地(市)分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 36.地(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37.地(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38.地(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登记 39.地(市)分局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40.地(市)分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41.地(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 42.地(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 43.地(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44.地(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登记 45.地(市)分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46.地(市)分局办理的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47.地(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购)汇核准 48.地(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49.地(市)分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50.地(市)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51.地(市)分局办理的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2.地(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53.地(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025-05-16/neimenggu/2024/0913/1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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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机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2.银行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3.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货物贸易行政许可业务指南 4.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5.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6.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7.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8.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9.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10.地(市)分局办理的C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11.地(市)分局办理的超过收、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12.地(市)分局办理的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13.地(市)分局办理的发生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14.地(市)分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15.地(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16.地(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17.地(市)分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18.地(市)分局办理的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19.地(市)分局办理的企业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20.地(市)分局办理的企业特定贸易新业态经常项目收支业务登记 2025-05-16/neimenggu/2024/0913/1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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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对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特点及影响等回应记者关切。 1.记者:此次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外汇交易日益活跃,但是伴随而来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产生监管漏洞,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治理闭环,取得良好成效。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选编了6件典型案例,聚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办案规则,对加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2.记者:这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和梳理近年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基础上,挑选出一批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聚焦当前困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管辖难题,做好示范引导。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针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遇到的管辖难题.,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汇聚办案合力,以“一体化”履职推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协调联动,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积极协商,明确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没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先行确定管辖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明确管辖存在争议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移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可以通过内部层报确定管辖。 二是强化对外汇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司法实践中,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但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针对个人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违法行为能否进行处罚的问题进行多次探讨,明确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标准,消除追责盲区。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审查,确保打击无死角。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樊某等三人从事营利性和未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均应被行政处罚,并针对性梳理案件证据移送,后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樊某等三人处以140万元至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 三是构建跨部门协作机制,推进反向衔接常态长效。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以点及面,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打击合力。案例二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固定行政违法证据、告知违法行为人拟承担行政处罚,为后续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做好保障。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当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侦查机关共同制定加强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意见,在线索互转、调证协作、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充分发挥各方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3.记者:本批典型案例对于加强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打击治理有何积极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发展与安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强化构建更加完备有效的外汇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监管协同,守好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意在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合法使用外汇的意识。社会公众买入和卖出外汇应在取得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办理。在规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属违法行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此次发布案例,重点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地下钱庄团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活动,或为地下钱庄团伙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此类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即使符合刑事不起诉条件,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将被处以行政罚款。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构建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常态化合作机制。两部门坚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一方面严厉惩处恶性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惩教结合,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共同做好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的“后半篇文章”,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5-05-08/xizang/2025/0508/1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