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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3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4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388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7.6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8万亿美元)。 2019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67.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39万亿美元)。(完) 2019-11-22/safe/2019/1122/14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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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全市外汇业务人员专业素质,增强外汇政策理解和执行能力,11月15日,抚州市中心支局举办了全市外汇法规政策培训班,中心支局及县支局相关人员、辖内11家银行外汇业务人员共计100余人参加了培训。 2019-11-22/jiangxi/2019/1122/1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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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汇入境内居民的借款能否入账申报? 答:个人借用外债属于目前尚未放开的资本项目。 2019-11-20/jiangxi/2019/1120/1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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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通知》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提出,要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分级实施清单管理,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通知》提出,要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523项事项,直接取消审批13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其余442项采取压减材料和时限、延长或取消有效期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 《通知》强调,要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各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6部法律有关规定;同时,在各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 《通知》明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支持各自贸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要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国发〔201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决定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上海等地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并逐步复制推广,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基础上,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可以决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二、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级实施清单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的调整,由国务院审改办商有关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组织按程序制定,2019年11月30日前以省为单位集中向社会公布。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地方信息需求,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国务院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6部法律有关规定;同时,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48号、第671号修订)有关规定(见附件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五、切实抓好改革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商务部要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支持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二)细化实施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压实监管责任。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方案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狠抓工作落实。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19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11-22/shanghai/2019/1122/1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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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苏州市中心支局举办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培训会,辖内各银行国际业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近150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会上,中心支局首先详细解读了苏州市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并从准入条件、备案流程、事后监管等多方面与原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政策进行了对比,针对如何开展好试点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介绍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新政中有关政策调整、备案流程等内容。最后,详细阐释了近期出台的12条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以及精简外汇账户措施中涉及资本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解答了银行在实际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下一阶段银行相关业务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19-11-04/jiangsu/2019/1104/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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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近期外贸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外汇收支变化,苏州市中心支局于11月13日召开了外贸企业外汇形势调研会,快捷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参加了会议。 会上,各企业就今年以来的进出口、利用外资、对外投资、跨境融资和外汇贷款情况进行了交流,中支工作人员与企业就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明年的跨境收支趋势以及汇率预期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企业还提出了涉及外汇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中支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解答,帮助企业了解最新外汇管理政策,充分释放贸易融资便利化改革红利。 座谈会的召开,加强了外汇局与企业的沟通,较好引导了市场预期,宣传了外汇管理政策,对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服务。 2019-11-15/jiangsu/2019/1115/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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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定义附后)流入386.08亿元,流出468.69亿元,净流出82.61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60.57亿元,流入97.23亿元,净流出163.3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55.25亿美元,流出67.08亿美元,净流出11.82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7.29亿美元,流入13.92亿美元,净流出23.38亿美元。 2019年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数据的变化,主要源自境内金融机构与境外非金融关联企业间的债务资金摆布,属于正常的数据波动,股权性质的投资依然呈现净流入。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保持基本稳定。 2019-11-22/shanghai/2019/1122/1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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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等文件要求,2019年11月20日,我分局联合上海市商委印发《便利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境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上海汇发〔2019〕85号),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上海市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2019-11-22/shanghai/2019/1122/1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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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于2019年10月起在全省启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试点的开展将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助力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二是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超期限退汇及非原路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三是简化进口报关核验。银行能确认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将力促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服务江苏开放型经济发展。 2019-11-21/jiangsu/2019/112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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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了解近期外汇形势变化,11月14日,南通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四季度银企座谈会。全市12家银行的国际业务部负责人、13家重点涉外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中心支局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各银行围绕近期利用外资、对外投资、跨境融资、汇率走势等进行了交流,各参会企业交流了近期的生产经营、外汇收支、结售汇情况以及本外币融资情况,并对当前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部分企业还就中美贸易摩擦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摩擦未来走势发表了看法。 南通市中心支局对于银行、企业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和诉求进行了详细解答和回应同,并提醒与会银行要密切关注外汇形势,把握好支持实体经济和合规经营两者的平衡点,强化合规审慎经营意识,将服务企业落到实处,同时引导企业要树立正确的汇率风险意识和财务“中性”理念,对汇率敞口进行适度套保,规避汇率风险。 2019-11-18/jiangsu/2019/1118/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