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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 年 3 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 10.71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1.65 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 1.86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2863 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 8.85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1.36 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 4.60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7064 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 6.12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9405 亿美元)。(完) 2016-04-22/shandong/2016/0422/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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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1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 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序号 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 调整情况 实施范围 1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2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增加、转让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六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第二款: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一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终止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股权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国合营者出资方式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1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四条: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的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0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六条第一款: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按照批准的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但属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将合营合同中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各方应当申报理由,签订修改合营合同的协议,并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第二款: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16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外国合作者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25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对从事农作物(粮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种选育(转基因除外)和种子生产(转基因除外)的两岸合资企业,暂时停止实施由大陆方面控股的要求,但台商不能独资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26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1.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矿井瓦斯利用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27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6.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ABS/TCS/ESP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变速器电控单元(TCU),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车载故障诊断仪(OBD),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避撞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28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7.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5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5—40μm,孔隙率40%—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80%),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60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的制造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29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9.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0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341.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6.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大米、面粉、原糖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的限制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7.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1.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的限制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4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38.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本省市提供服务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3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2.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3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310.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船舶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3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310.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放宽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商出资比例、投资比例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8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十三条: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9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由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40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一)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三)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4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一)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三)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六条第四款: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43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十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45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46 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四十八条: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1.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47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须具有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其上年普通钢产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钢产量达到100万吨。投资中国钢铁工业的境外非钢铁企业,必须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度,提供银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和企业业绩证明。境外企业投资国内钢铁行业,必须结合国内现有钢铁企业的改造和搬迁实施,不布新点。外商投资我国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 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的要求,以及对外商的资质要求,允许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48 《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盐的批发业务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4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0号) 一、进一步开放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三)外商投资从事风险勘探,经外经贸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 (六)外商申请设立采矿企业,须经外经贸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 暂时停止实施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的外商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非油气矿产资源领域从事风险勘探和设立采矿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50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5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3.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2016-07-20/shandong/2016/0720/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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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1+6”圆桌对话会联合新闻稿 (北京,2016年7月22日) 每周一画:李克强同主要国际经济金融机构负责人举行“1+6”圆桌对话会 中国日报美术部 作 2016年7月22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与世界银行行长金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拉加德、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赖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古里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主席卡尼共同举行“1+6”圆桌对话会。会议发表以下联合新闻稿: 近年来,全球经济复苏艰难,面临下行风险和不确定性。近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略微下调了全球经济增长预测,指出经济和政治不确定性上升和部分市场波动性加剧导致下行风险加大。世界银行(WBG)下调了2016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测,强调为应对加剧的经济下行风险,实施结构性改革的紧迫性更加突出。世界贸易组织(WTO)认为,尽管出现了一些积极动向,但国际贸易前景仍不明朗,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不断增多,给国际贸易政策环境带来挑战。国际劳工组织(ILO)预计,当前疲弱的全球经济增长难以弥合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就业和社会差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劳动生产率存在下滑趋势,未来全球经济增长依然存在不确定性。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认为,全球经济和金融面临的困难增多,结构性挑战突出。在此形势下,加强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重要性凸显。中国将以今年担任二十国集团(G20)主席国为重要契机,致力于培育壮大包括创新在内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深化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金融改革、促进贸易增长、增加更多更高质量的就业机会、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应对其他全球性挑战,促进全球经济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在此过程中,中国欢迎与WBG、IMF、WTO、ILO、OECD和FSB在相关领域加强政策沟通并开展合作。中国和与会各国际组织(以下简称“我们”)达成以下共识: 一、宏观经济领域。我们认识到,短期内总需求将继续疲弱,而供给侧政策需逐步产生效果,因此需平衡长短期发展目标,综合施策。需要采取有力的、综合的、协调的,包括货币、财政和结构性改革在内的各种政策工具,以应对全球经济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货币政策应继续支持经济活动,保持价格稳定。财政政策应保持灵活性,以促进增长、创造就业和提振信心,并确保可持续性。此外,在财政规则框架内,财政政策还应致力于支持结构性改革和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结构性改革需根据收入水平、经济所处周期和政策空间等具体国情并与其他政策协调,支持经济增长。落实金融改革对于提高金融体系的韧性非常重要。精准和有效的政策立场沟通有助于增强信心,提高政策的有效性,降低负面溢出效应。中国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增长方式,加快经济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率型转型,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在世界经济增长继续放缓的背景下,2016年上半年中国经济继续保持稳定增长,GDP同比增长6.7%,经济结构更加优化,消费和服务业已经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等新经济快速增长,产业转型升级快速发展。我们相信,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并且随着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及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任务的逐步落实,中国经济将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并对全球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二、结构性改革领域。我们认识到推进结构性改革对于应对全球生产率增长放缓、推动世界经济稳定、持续和包容复苏以及实现中国作为G20主席国提出的G20创新增长蓝图的重要性。尽管各国国情不同,但总的改革方向是放松管制,促进竞争,支持创新,推进财政改革,促进贸易和投资,强化金融体系,推动劳动力市场改革,改善基础设施,增强环境可持续性,促进包容性增长。OECD、IMF支持中国作为今年G20主席国,将深化结构性改革议程作为财金重点议题之一。各与会国际组织支持G20成员确定结构性改革的优先领域和指导原则,并建立一套指标体系,更好地评估和监测各成员结构性改革进展及其是否足以应对结构性挑战,对已取得的实质性进展表示欢迎。OECD、IMF及其他与会国际组织将继续积极参与G20增长框架下的工作,发挥专业优势,为G20结构性改革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分析与建议。今后,中方将与各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共同支持G20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各成员和全球出台深化结构性改革的政策行动。 三、创新领域。我们需积极培育包括创新、新工业革命和数字经济在内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G20在上述领域制定行动计划及指导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G20创新增长蓝图,培育世界经济增长新动能。支持涵盖上述领域的G20专题工作组继续开展工作,以保持延续性。良好的政策框架和结构性改革对中国经济的再平衡,并向更加可持续、消费驱动和知识经济进行转型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要积极努力把握新工业革命的发展机遇,让更多民众共享新工业革命的成果。在创新和数字经济这两个相互交织的领域采取行动,包括对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新技术和技能进行投资,能够为新的经济增长提供重要支撑——促进生产率提高,开拓新市场,满足未解决的需求,挖掘人类社会发展的新潜力。创新是生产率、经济增长和社会福祉的核心驱动力。在人口结构改变、资本回报逐渐降低的大背景下,数字化正在重塑经济,并提供了在生活各领域激发效率、改善服务的新途径,创新作为长期经济增长的源泉在未来将变得更加重要。OECD将继续支持创新驱动增长路径的推出和实施。 四、贸易投资领域。贸易能够进一步增强就业、经济增长与繁荣。我们呼吁WTO成员保持区域贸易协定的透明度和包容性,并确保其向其他成员开放。区域贸易协定不仅应符合WTO规则,还应有助于加强全球贸易体系。WTO具有推动全球体系一致的作用,多边贸易体制仍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主渠道。 我们欢迎WTO巴厘和内罗毕部长级会议取得成功,敦促WTO成员尽快落实会议成果,尤其是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以及取消农业出口补贴。我们坚决支持以团结互信的精神,围绕发展这一核心,推动WTO内罗毕会议之后多哈剩余议题谈判。我们鼓励WTO成员探索新的议题,进一步深化合作,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发展,为全球贸易和繁荣做出实质性贡献。 我们欢迎G20在贸易投资领域不断取得新进展,包括G20在协调贸易和投资政策上采取更加有效的行动。我们欢迎WTO在上海G20贸易部长会议上首次发布全球贸易景气指数,以及WTO、OECD和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关于G20成员贸易投资措施的监督报告。我们对全球贸易放缓背景下,贸易限制措施不断增加表示关切,并敦促进一步警惕保护主义。 五、劳动就业领域。当前,世界的就业状况和经济增长趋缓,许多国家的就业和工资增长前景黯淡,不平等现象更为严重,全球都存在减贫动力受挫的风险,这使得增加体面劳动机会的政策选择成为一项优先重点。中国等一些大型经济体劳动力市场情况好于其他经济体。就业结构性调整仍在持续,还可能由于技术创新、相互依存度加深以及环境保护需要而加快调整。促进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的政策在处理调整问题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也是减小劳动力市场变化的不利影响、扩大其积极影响的主要动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给予体面劳动和包容性增长突出作用,这意味着多边体系必须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增长政策的协调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国需要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中国政府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在保持中国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同时,努力实现了就业规模扩大和结构优化。中国政府与社会各方一起,积极参与国际劳工治理,积极推动ILO南南合作。中国政府愿与包括ILO在内的国际社会加强合作,为实现包容性增长、人人享有体面劳动发挥更大作用。 六、金融监管改革领域。尽管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改革提高了全球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但仍面临较大风险,并会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放大。因此,作为FSB成员,中国将继续坚定支持FSB在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稳定、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框架、提高全球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等方面所做的工作。我们呼吁各方全面、一致、及时地完成既定改革措施,为投资、贸易和经济增长提供开放稳健的金融体系。我们期待FSB、IMF和国际清算银行总结宏观审慎框架和工具的国际经验,促进实施有效的宏观审慎政策。当前,蓬勃发展的市场化融资和数字经济具有提升生产率、促进国际融合、推动经济增长的潜力。我们积极支持FSB为让技术创新以稳健和灵活的方式释放潜力,而不断识别新型风险和促进国际合作所做的努力。 七、可持续发展领域。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是推动包容性和可持续增长的关键内容。我们呼吁各国结合各自国情积极制定并实施国别方案。经济增长是消除贫困和饥饿的基础。实现经济增长可持续,就必须让发展成果由所有社会成员共享。确保经济快速增长需要具备以下要素: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稳定,合理有效的基础设施投资,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吸纳就业。同时,我们还呼吁各国通过其他政策,包括增加教育和卫生投资推动机会平等(包括社会性别平等),确保社会各阶层都可以从经济增长中受益。随着技术变革加速,早期儿童教育尤为重要,在未来劳动力市场的新形势下,这将决定劳动群体的就业技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托底作用,不仅可以保护那些不能从当前的增长中获益的群体,也可以帮助低收入群体积累资产,以求未来实现脱贫致富。我们赞赏并支持中国作为主席国,推动G20制定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发起支持非洲及最不发达国家工业化倡议,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包容性增长。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各方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应对日益突出的全球性挑战,包括流行性疾病和其他全球性公共健康风险(如寨卡病毒、埃博拉病毒、抗生素耐药性等),武装冲突和强制性移民,以及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等。 八、国际经济治理领域。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不断完善和改革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提高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在此过程中,各与会国际组织欢迎中国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全球性挑战、全球公共产品和全球协调行动需要全球性治理和称职、有效的全球性机构。 我们重申保持一个强劲、以份额为基础、资源充足的IMF的承诺。我们支持IMF充分准备好在当前不确定性突出的经济金融环境下履行职责。今年得以落实的2010年改革方案是IMF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显著增加了IMF的核心资源,也更好地反映有活力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中日益上升的地位,改善了IMF的治理结构。超过6个百分点的份额被调整到有活力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并从份额高估国家转移至份额低估国家。我们期待2017年年会前完成第15次份额总检查,包括形成一个新的份额公式。我们重申,份额调整应提高有活力的经济体的份额占比,充分反映其在世界经济中的相对地位,因此可能的结果是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份额整体提高。IMF将继续研究如何进一步增强以IMF为核心的全球金融安全网,包括与区域安全网开展更为有效的合作并完善贷款工具。我们支持研究扩大特别提款权(SDR)的使用范围,提高国际货币体系的韧性。我们期待世界银行根据2015年世界银行年会达成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实施股权审议的结果。 我们一致认为,此次圆桌对话会取得了富有建设性的成果。为加强中国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联系,深化在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沟通合作,共同探讨应对全球经济面临的挑战,我们一致同意推动圆桌对话会常态化、机制化,并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再次举行对话会。 2016-07-26/shandong/2016/0726/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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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2016-07-18/shandong/2016/0718/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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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七、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 八、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九、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十、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07-12/shandong/2016/0712/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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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5年7月22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1168元,1欧元对人民币6.7100元,100日元对人民币4.9560元,1港元对人民币0.78919元,1英镑对人民币9.5459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4.5505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0663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5008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4.7263元,人民币1元对0.61267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9.1963俄罗斯卢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5年7月22日 2016-07-22/shandong/2016/0722/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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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0.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9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4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8.6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346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5.7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657亿美元)。(完) 2016-07-22/shandong/2016/0722/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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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6年7月1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6843元,1欧元对人民币7.3829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6350元,1港元对人民币0.86161元,1英镑对人民币8.6525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5.0515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8764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642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6.7988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1180元,人民币1元对0.59900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9.5739俄罗斯卢布, 人民币1元对2.1795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72.43韩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6年7月11日 2016-07-11/shandong/2016/0711/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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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 题:美好梦想,奔驰在辽阔草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心内蒙古发展纪实 新华社记者李仁虎、罗争光、勿日汗、荣启涵 天高云淡,牛羊成群。 在草原最美的季节,内蒙古自治区即将迎来成立70周年大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情系草原,立足全局谋划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为祖国北部边疆制定了清晰的行动纲领、提供了不竭的发展动力,内蒙古各族干部群众守望相助,各项事业蒸蒸日上,生态环境更加亮丽,群众生活愈加美好…… 共同守卫祖国北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统筹谋划,指明内蒙古前进方向 夏日的呼和浩特,骄阳似火。 “热烈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满街飘舞的彩旗和随处可见的标语,洋溢着节日到来的喜庆。 这是一段荣耀的历史:1947年5月1日,在解放战争的隆隆炮火声中,内蒙古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宣告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祖国正北方,内联八省、外接俄蒙,生活着55个民族,战略地位十分重要。70年沧桑巨变,广袤的蒙古高原,从昔日荒芜破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到如今高楼林立、车水马龙的现代化城市,水草丰美、牛羊成群的集约化牧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对于这片美丽、辽阔的土地,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深深牵挂。 2014年春节前夕,千里冰封、万里雪飘。习近平总书记冒着严寒来到内蒙古,视察边防哨所,参加冬季那达慕,走进企业社区,看望慰问基层党员干部、福利院的儿童、困难职工,奔波于三个盟市,行程数千公里。 立足内蒙古独特经济社会条件和历史发展脉络,经过深入调研思考,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长远发展提出清晰的战略指引: ——“希望内蒙古各族干部群众守望相助”; ——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的屏障”; ——“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 “守望相助”,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殷切期望。 “守,就是守好家门,守好祖国边疆,守好内蒙古少数民族美好的精神家园;望,就是登高望远,规划事业、谋求发展要跳出当地、跳出自然条件限制、跳出内蒙古,有宽广的世界眼光,有大局意识;相助,就是各族干部群众要牢固树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思想,各族人民拧成一股绳,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118万多平方公里的辽阔北疆,是北方游牧文化的摇篮,也是今天内蒙古自治区2500多万各族同胞并肩奋斗的热土。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心中,这片热土既要保持美丽的生态,也要建成幸福的家园。 “要坚持和发扬各民族心连心、手拉手的好传统,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精心做好民族工作,把内蒙古建成祖国北疆安全稳定的屏障。”“内蒙古的生态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内蒙古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华北、东北、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要努力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内蒙古的对外开放。 他说:“内蒙古地处‘三北’、外接俄罗斯、蒙古国,具有发展沿边开放的独特优势,是我国向北开放的前沿。” 如此举足轻重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格外重视:“要通过扩大开放促进改革发展,发展口岸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同俄罗斯、蒙古合作机制,深化各领域合作,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 沿着祖国北部国境,内蒙古有4200公里边界线与俄、蒙相接,从东北部的呼伦贝尔大草原到西北大漠阿拉善盟,18个口岸如珍珠点缀。对接“一带一路”建设,内蒙古各口岸货运量和进出境人次都已数十倍于沿边开放之初,北部的满洲里口岸已成为我国中欧班列线路最多的口岸。 三个明确要求和定位,深刻阐述了内蒙古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地位,明确指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蒙古的前进方向和工作重点,是内蒙古自治区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指针。 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给内蒙古提出了清晰的总体发展目标——“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风雨兼程七十载,砥砺前行又五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草原大地各项事业发展始终关心,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同志也从边疆稳定、民族团结、改善民生等方面对内蒙古发展提出要求、寄予厚望,勉励内蒙古干部群众在推进富民强区、促进民族团结上不断取得新成绩。 纲举目张,扬鞭奋蹄。 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工业结构由“一煤独大”转向多元化支撑,旅游业年均增速达20%以上,2013年至2016年经济年均增长7.9%;城镇化率超过60%,全区公路通车总里程突破19万公里;141万人脱贫,贫困发生率由14.7%下降到4.1%;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覆盖率达到98%以上;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写新篇……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内蒙古各族儿女五年奋进取得了累累硕果,为草原大地未来的全面发展筑牢了坚实根基。 转方式、战贫困、惠民生,把日子过得更加红火——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关注内蒙古的经济转型发展和民生改善 内蒙古产业发展过度依赖资源开发、结构单一的问题突出。被誉为内蒙古“一煤独大”代表的鄂尔多斯,和煤炭相关的上下游产业占比一度接近60%。 “要立足优势、扬长避短,积极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产业,形成优势突出、结构合理、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城乡一体的发展新格局。” 2014年1月28日,在考察内蒙古并听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汇报后,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不仅为内蒙古经济转型发展“把脉”,还开出了“药方”:推动转方式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推动转方式同延长资源型产业链相结合,推动转方式同创新驱动发展相结合,推动转方式同节能减排相结合,推动转方式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相结合。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5个结合”的明确指示,内蒙古坚持稳中求进、不断创新,2016年煤炭占工业比重由5年前的34%下降到22%,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较5年前提高4.7个百分点;产业加快聚集,2016年工业开发区(园区)实现产值1.71万亿元,对工业的贡献率达到68%;新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21%,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中小企业提供了90%以上的城镇新增就业岗位。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加快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步伐”等要求,伊利集团系统性地构建起全球质量管理体系,锡林浩特市肉羊繁育基地特级种公羊比重由2014年的6%提高到2016年的10%,草都公司将销售牧草、饲料和牧民所需生产物资的超市开到嘎查,3年来已开设140家连锁超市。目前,农畜产品加工成为内蒙古工业第三大支柱产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建立利益联结的比例达到81%。 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关心内蒙古经济转型发展,更牵挂着内蒙古各族困难群众。 2017年6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太原主持召开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时,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旗委书记白云海作为深度贫困地区代表之一发言。当白云海介绍当地有相当数量的人口是因病致贫、介绍培训贫困户学刺绣和种植欧李时,总书记十分关切,几次询问详情。 “总书记几次问我的内容,都跟老百姓的生活困难、脱贫攻坚相关。”白云海说,“这让我既充满信心,又感到责任重大。” 内蒙古区情特殊,扶贫开发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脱贫攻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因事制宜,加强统筹协调,有针对性地抓好扶贫开发工作。” 2009年8月,时任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到内蒙古考察,就专门前往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大召前街棚户区改造工程现场,实地察看改善民生、为民办实事情况。 2014年再次考察内蒙古,习近平总书记又专门到兴安盟阿尔山市伊尔施镇困难林业职工郭永财家了解林区改革发展和棚户区改造情况。 “只要还有一家一户乃至一个人没有解决基本生活问题,我们就不能安之若素;只要群众对幸福生活的憧憬还没有变成现实,我们就要毫不懈怠团结带领群众一起奋斗。”习近平总书记的话真挚深情。 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将民族地区作为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因户因人精准施策,综合运用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教育扶贫、政策兜底等措施,全区141万各族同胞摘掉“贫困帽”。与此同时,不断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在全国率先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城镇失业率低于4%的目标控制值,“零就业”家庭始终保持动态清零,重点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如今,郭永财家从棚户区搬进了楼房,几年来水电不愁,冬天地热代替了烧煤,退休工资一年一涨;向习近平总书记反映没电、没路的锡林浩特市牧民玛吉格,眼看着全嘎查39户牧民成功通了常电、新建了6眼机井、新修水泥路13公里;同习近平总书记亲切交流的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聋哑女孩王雅妮已经高中毕业、正准备到特教技术学校学一技之长,大学生闫志净如愿以偿成为一名小学教师,还被选派到农村挂职第一书记。 在鄂托克旗赛乌素嘎查,61岁的牧民巴育巴特家里承包着3000多亩草场,每年的牧业收入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补贴收入近20万元;随着遍布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建成和医疗水平大幅提高,内蒙古人均预期寿命已升至75.8岁;从2008年到2016年,内蒙古共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157.6万套,约438万城镇居民受益。 时光如水,深情如一。 “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习近平总书记察看锡林浩特市楚古兰街道爱民社区后的指示,暖透了草原大地各族百姓的心,更鼓足了内蒙古全体党员干部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劲。 抓好生态修复、大胆先行先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内蒙古抓好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刚刚入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芒来嘎查党支部书记米吉格就召集牧民们商议草场轮牧,准备把全嘎查60多万亩草场划分区域、分季节放牧。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我们的要求和期望。而且这样既可以保护草场,还有助于羊长膘,大多数牧户都想这么干。”米吉格说。 2013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曾关切地问身为蒙古族青年代表的米吉格,草场是否能实现轮休,并叮嘱他既要保护好大草原,又要带领牧民们致富,“这是很光荣的职责”。 内蒙古是我国北方面积最大、种类最全的生态功能区,具有森林、草原、湿地、湖泊、沙漠、戈壁等多种自然景观,保留着大面积的原始生态区域。 “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美丽的草原我的家,风吹草绿遍地花”……祖国北方草原的优美意境让习近平总书记无限感慨,也心存忧虑。 2013年以来,呼伦湖的保护治理工作、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区发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牵动着习近平总书记的心。他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处理整改,切实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污染与治理博弈,问题与机遇并存。处在“进则全胜、不进则退”的历史关头,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该怎么走?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考察内蒙古时,立足全国,给内蒙古各级干部群众明确指引:“我看出路主要有两条,一条是继续组织实施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搞好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点工程建设;一条是积极探索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两条路径、一个方向,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从此进入快车道。 过去3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以草原、森林为主体,重点建设大兴安岭、阴山和贺兰山生态防护屏障,建设沙地防治区、沙漠防治区、草原保护与治理区、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区,加强湿地等禁止开发区域保护和地质环境治理,努力推动形成“三屏四区”的生态安全屏障。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批示要求,内蒙古采取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理顺管理机构、立法保护、限渔休产等多项举措加强呼伦湖保护治理;对腾格里工业园区发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多次部署整改,对24名责任人依纪依法追责,并举一反三梳理环境隐患和问题,开展专项行动一一整改。 目前,内蒙古已经建立了182个自然保护区、43个国家森林公园、49个国家湿地公园,还有3个世界地质公园、8个国家地质公园。2016年,内蒙古12个盟市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314天,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6%。 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内蒙古还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阶段性成果。 心连心、手拉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心系内蒙古民族团结,勉励各族干部群众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进入旅游旺季,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赛汉陶来苏木孟格图嘎查游人不断。嘎查党支部书记乌云苏依拉看在眼里,乐在心头: 这几年,自己分享的餐馆经营经验帮助带动一批牧民从事餐饮、旅馆、运输等职业,年人均收入达到1万元,比10年前翻了5倍,“家家住上砖瓦房,很多家都有了小轿车”。 2015年9月30日,乌云苏依拉作为基层民族团结优秀代表在人民大会堂受到习近平总书记亲切接见。“总书记跟我握手时,问我是干啥工作的,我赶紧答,‘村干部’。他就跟我说,‘带领好群众,做好群众工作’。” 做好群众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这名蒙古族基层干部的深情勉励,更是对内蒙古各族干部的明确要求。 “对内蒙古来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大局。”习近平总书记的话简洁有力,“各族干部群众都要明白,没有民族团结,整天乱哄哄的,哪一个民族也过不上好日子。”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内蒙古团结稳定的大好局面,需要各族同胞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全体党员干部的扎实工作。 2009年考察内蒙古时,习近平曾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府花园路社区退休干部杨仲黎家,征求他对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2014年考察内蒙古时,他又专门到呼和浩特市看望牛玉儒同志的家人。牛玉儒是一名蒙古族干部,始终忘我工作,勤政为民,2004年因病逝世。 扎根边关、守卫边疆的各级边防官兵,同样是内蒙古团结稳定的有力屏障。 2015年2月16日,内蒙古军区边防某团一连的官兵们捧着一封回信,激动万分! “希望同志们着力加强连队全面建设,推动强军目标在连队、在边防落地生根,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再立新功!” 一年前,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就是到这个连队视察。“天气适不适应”“家是哪儿的”“今天,我和你们一起值勤站岗”……温暖的关怀,令战士们久久难忘。为了向习近平总书记汇报过去一年连队和官兵们取得的进步,大家给总书记写了一封信。没想到,总书记很快就回信了。 “希望大家深入学习贯彻强军目标,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弘扬‘北疆卫士’精神,坚决听党的话、跟党走,矢志扎根边防、守卫边防、建功边防。”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连队时的讲话,官兵们铭记在心。 点点滴滴润心扉,一枝一叶总关情。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不变的关怀和清晰有力的指引,如同和风细雨润泽辽阔的祖国北疆,激励着内蒙古各族儿女携手并肩,创造出各项事业发展快马加鞭、各个领域成果万马奔腾的喜人态势。 “蓝蓝的天上白云飘,白云下面马儿跑。” 千百年来,蒙古马驰骋于风霜雨雪,不仅成为马背民族的交通工具和心爱伙伴,也积淀下民族文化的精神特征。 “蒙古马虽然没有国外名马那样的高大个头,但生命力强、耐力强、体魄健壮。我们干事创业就要像蒙古马那样,有一种吃苦耐劳、一往无前的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用形象的比喻勉励内蒙古各族干部群众。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内蒙古各族干部群众心连心、手拉手,弘扬“蒙古马精神”,守望相助筑牢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基石,快马加鞭推动经济社会生态安全各项事业迈上新台阶,一定会把祖国辽阔的北部边疆建设得更加亮丽。 2017-08-08/liaoning/2017/0808/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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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7年7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2017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主持人 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女士,请她向大家介绍2017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就先请王司长作介绍。 2017-07-20 10:00:50 王春英: 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首先通报一下2017年上半年我国外汇收支的情况,然后再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2017年上半年,全球经济总体延续复苏态势,国际金融市场相对稳定;我国经济稳中向好态势更趋明显,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增强,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外汇局一方面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稳妥有序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强化监管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总体来看,上半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回稳向好,外汇市场供求趋向基本平衡,是近三年来平衡状况最好的时期。 2017-07-20 10:01:52 王春英: 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17年上半年,银行累计结汇5.31万亿元人民币(折合7727亿美元),售汇5.95万亿元人民币(折合866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6443亿元人民币(折合938亿美元)。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2017年上半年,累计涉外收入9.55万亿元人民币(折合1.39万亿美元),对外付款10.12万亿元人民币(折合1.47万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5779亿元人民币(折合842亿美元)。 2017-07-20 10:03:59 王春英: 2017年上半年,我国外汇收支状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付款逆差大幅下降。2017年上半年,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同比增长6%,售汇下降4%,结售汇逆差938亿美元,同比下降46%;银行代客涉外收入同比增长3%,支出下降3%,涉外收付款逆差842亿美元,同比下降50%;其中,涉外外汇收付款逆差143亿美元,同比下降45%。 第二,外汇供求趋向基本平衡。从银行代客涉外外汇收支数据看,2017年1至2月份呈现顺差,3至6月份月均逆差59亿美元;从银行代客结售汇数据看,1月份逆差156亿美元,2至6月份月均逆差降至112亿美元,2016年月均逆差266亿美元;如果综合考虑即期、远期结售汇以及期权等相关影响因素,今年2月以来我国外汇供求呈现基本平衡。 2017-07-20 10:04:27 王春英: 第三,售汇率明显下降,企业外汇融资平稳增长。2017年上半年,衡量企业购汇动机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8%,较2016年同期下降9个百分点,其中一、二季度分别为68%和67%,说明企业购汇更趋理性,外汇融资意愿稳步回升,购汇偿还债务的情况减少。2017年上半年,境内外汇贷款余额累计增加71亿美元,上年同期为下降583亿美元。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融资余额上升138亿美元,其中,外币余额上升262亿美元。 第四,结汇率有所上升,境内个人持有外汇的意愿总体下降。2017年上半年,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2%,较上年同期上升1个百分点,其中,一、二季度分别为62%和63%,说明市场主体结汇意愿逐步增强。从个人境内外汇存款看,上半年累计下降17亿美元,2016年同期为增加129亿美元。 2017-07-20 10:09:01 王春英: 第五,银行远期结售汇差额由逆转顺。2017年上半年,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同比增长94%,远期售汇签约下降18%,远期结售汇签约顺差95亿美元,去年同期为逆差370亿美元。其中一季度逆差34亿美元,二季度顺差130亿美元,说明近期人民币贬值预期明显减弱。 第六、外汇市场供求更趋平衡,推动外汇储备余额持续回升。截至2017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0568亿美元,比2016年末上升了463亿美元。其中,2至6月份储备余额连续5个月回升。 以上就是我要通报的2017年上半年外汇收支主要统计数据。下面,欢迎大家针对我国外汇收支状况有关问题提问。 2017-07-20 10:11:25 主持人 袭艳春: 感谢春英司长的介绍。下面进入答问环节,因为今天现场有很多外国记者,所以我们安排了全程的同声传译。按照惯例,提问前还是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请大家提问。 2017-07-20 10:13:31 美国国际市场新闻社记者: 王司长,最近这几个月的跨境资本流动情况在好转,这种势头是否可以持续到下半年?主管部门接下来会防范哪些有可能的干扰因素?第二个问题,最近有报道说,几家大公司的海外投资项目由于违反有关的投资规定,被叫停,请问这些报道是否属实?中国目前是否在继续加强对海外投资的审查?刚才您提到跨境资本的流动好转现象,会否促使监管力度稍微放宽松一些?谢谢。 2017-07-20 10:17:56 王春英: 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 今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回稳向好是全方位的。从各方面的数据指标来看,都能够比较明显地反映出来。一是国际收支再现经常账户、资本和金融账户“双顺差”。今年一季度,经常账户顺差184亿美元,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由去年第四季度逆差1031亿美元转为顺差368亿美元,结束了此前连续11个季度的逆差局面。二是境内外汇供求趋向平衡。从刚才通报的数据可以看到,上半年银行结售汇逆差同比大幅回落46%,如果考虑到远期结售汇签约呈现顺差等其他外汇供求因素,2月以来我国外汇供求基本处于平衡状况。三是企业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流出明显减少。刚才通报的数据也显示,今年上半年涉外收付款逆差同比回落了50%。四是外汇储备余额已连续五个月回升。 2017-07-20 10:18:33 王春英: 推动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好转的因素也是全方位的。从内部看,一是国内经济基本面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近一段时期,中国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更加明显,起到了提振市场信心的作用。去年四季度经济增长6.8%,较前三季度增速有所回升;今年上半年增速达到6.9%的更高水平,很多经济指标持续向好。比如,我国官方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连续11个月处于扩张区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6.9%,比2016年同期加快了0.9个百分点。二是国内主体的市场预期进一步趋稳。今年上半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双向波动明显增强,累计升值2.4%;同时,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逆周期调节效果初步显现。在此情况下,国内主体对外投资更趋理性,对外负债继续平稳恢复。 2017-07-20 10:32:26 王春英: 从外部看,国际金融市场也相对稳定。虽然美联储在3月份和6月份两次加息,并且首次提出缩减资产负债表的计划,但是美元指数总体是由年初的102附近回落到了6月末的96左右,上半年美元汇率累计贬值了6.4%。从欧洲的情况看,欧元区的经济复苏势头更加稳定,法国总统大选也没有出现“黑天鹅”事件,英国“脱欧”后续进程也没有引起较大波动,市场上的不确定性有所降低。 2017-07-20 10:39:31 王春英: 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企稳的基础更加坚实。尤其是从近期的一些统计数据和信息来看,进一步增强了我们这方面的信心。第一,国内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更加稳固、更加可持续。今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经济增长目标是6.5%左右,上半年已经实际增长6.9%,全年实现目标并且持续在合理区间运行没有什么悬念。6月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2017年中国经济增长预测调高至6.7%,这是今年第二次上调对中国经济增速的预期,代表了国际社会的一个客观判断。同时,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增长质量稳步提高。第二,国内市场更加开放。近期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都研究了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问题,未来在这方面也会有很多的工作或者政策推出。从直接投资看,近期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外商投资的举措,比如发布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深化自贸区外资领域先行先试等,将为外资进入中国提供更好的服务、营造更好的环境。随着相关措施的逐步落地,外国来华的直接投资资金流入仍将保持稳定增长。从证券投资看,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合作,也就是债券通已经正式启动;中国A股纳入明晟新兴市场指数(MSCI)已经明确,这将从资金实际流入和市场信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人民币资产的吸引力和国际影响力。比如,6月份,欧央行宣布增持5亿欧元人民币作为外汇储备。 2017-07-20 10:42:49 王春英: 此外,外部环境的影响更加温和。从实体经济看,今年全球经济仍将总体呈现复苏势头,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预测,今年全球经济增长3.5%,比去年增速加快0.4个百分点。从金融市场看,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至今,已经加息四次,对市场的冲击尤其是对美元汇率的提振作用递减,一方面说明市场对政策的理解、适应和消化能力有所增强;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其他因素的对冲效果,比如,市场对美国经济长期增长的预期、欧元区和日本经济运行状况和货币政策导向等。 因此,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仍将保持总体稳定,资本大幅流出风险明显降低。当然,外汇局仍然会高度关注各种因素的影响,继续加强监测分析。 2017-07-20 10:55:25 王春英: 关于第二个问题,对于其中您谈到的具体情况,我没有这方面的信息。 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我们也关注到,近日发改委和商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都作出了回应,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的对外投资,尤其是支持企业投资和经营“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同时,有关部门将继续关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非理性对外投资倾向,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外汇局将就对外直接投资问题继续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一方面保障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鼓励境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另一方面有效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促进我国对外投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017-07-20 11:07:28 王春英: 在这里我想再强调一下,外汇局对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是一贯的、稳定的。我们将坚持几个“不变”:始终坚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不变,坚持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的方针不变,坚持支持合法合规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向不变,坚持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中注意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的原则不变。谢谢你的问题。 2017-07-20 11:13:59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关注到,去年底以来,外汇局出台了相关文件,加强相关外汇信息申报要求,特别是对于企业,有企业反映,跨境汇款需要提交很多资料和文件,对此感到非常困惑,请问对此您如何回应?怎么看待相关要求对企业正常经营行为的影响?谢谢。 2017-07-20 11:16:44 王春英: 谢谢你的提问。实际上,关于外汇信息申报,主要是2016年底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通知》落实了个人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要求,改进个人在银行办理购汇时的申报表格,细化了申报内容,强化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事实上,关于个人购汇相关政策没有改变,只是增加了购汇环节的信息申报。 政策实施以来,从调研和反馈情况看,个人合规用汇意识明显提高,通过虚假申报违规大额购汇、出借购汇额度参与分拆购汇等情况明显减少,全国个人结售汇业务运行正常,规范个人结售汇市场秩序效果明显。 外汇局监测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个人购汇同比下降4%,而去年同期为增长14%。今年上半年居民个人外汇存款余额下降17亿美元,去年同期为增加129亿美元,显示居民个人购汇和持汇意愿是趋稳的。 2017-07-20 11:18:25 王春英: 对于企业,我们并没有提出有关申报信息方面的要求,外汇局坚持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加强对外开放的原则没有改变。企业方面没有重大的政策调整,我们仍旧坚持经常账户可兑换的原则,依法支持和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支出与转移,同时不断提高贸易投资的便利化。此外,我们仍会稳妥有序地推进市场双向开放,积极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关于您掌握的一些具体问题,我们可以在下面保持密切的联系,这对我们来说也很有帮助,谢谢。 2017-07-20 11:27:12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近期“债券通”开启,这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会有什么相关影响?外汇局在这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2017-07-20 11:33:37 王春英: 中国一直在持续、稳步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债券通”是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中国经济的稳健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全球投资者投资人民币资产的需求日益增长。“债券通”是内地与香港之间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制度安排,“北向通”使境外投资者更加便捷地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2017-07-20 11:37:02 王春英: 当前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空间很大,吸引境外资本流入的潜力也很大。第一,中国债券市场规模仍有较大增长潜力。目前中国债券市场规模在全球排第三位,但从相对GDP的水平来看,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以政府债券为例,当前余额相当于我国GDP的近50%,而美国这一比例超过70%,日本则超过200%。第二,境外投资者的持有份额有望进一步提升。目前中国债券市场上境外投资者的持有比例为1.2%,如果再从具体的境外投资者持有政府债券的比例来看,目前中国是4%,美国是42%,日本是10%,印尼、马来西亚、泰国等亚洲新兴市场政府债券的境外投资者持有份额也都高于我国。第三,当前我国债券市场收益率仍高于其他主要市场。例如,7月初,中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3.6%,美国为2.3%,欧洲为0.5%,日本只有0.08%。 2017-07-20 11:41:30 王春英: 外汇局积极支持“债券通”开放措施,配合人民银行研究有关的资金汇出入、汇兑以及外汇风险管理等机制安排,采取便利化管理措施,比如,对资金的汇出入、汇兑基本没有限制;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香港结算行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香港结算行可基于“北向通”项下的真实合规需求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平盘,有利于境外投资者管理汇率风险。未来,外汇局将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程和“债券通”实施情况,坚持投资便利与把握风险相结合,促进跨境资金平稳流动;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业务外汇兑换以及外汇风险对冲(即套期保值)等工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以及与境内金融市场开放的协调发展。谢谢。 2017-07-20 11:45:24 彭博新闻社记者: 现在我们看到中国企业的短期外债水平有所上升,请问外汇局对此是否感到担忧?您认为这会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外汇局是否会采取相关的措施来应对这样的风险? 2017-07-20 11:49:50 王春英: 当前我国外债处于平稳增长时期。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1.44万亿美元,较2016年末增加171亿美元,增幅为1.2%。外债总规模持续4个季度稳步增长。 2017-07-20 11:52:07 王春英: 从外债水平和相关衡量指标看,目前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第一,近一段时期我国全口径外债规模持续回升,但远未达到近年来的较高水平。2014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1.78万亿美元,随后开始回落,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降至1.33万亿美元,这是全口径外债统计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目前的1.44万亿美元比历史低位提升了1063亿美元,但仍比2014年末的较高水平低3400多亿美元。从外债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的变化相对稳定,今年一季度末中长期外债余额比2014年末高出397亿美元;短期外债有所波动的,今年一季度末短期外债余额较上年末增加455亿美元,主要是银行吸收的货币和存款增加,但比2014年末余额仍低3818亿美元。外债资金正常合规流动,有助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我们认为,观察一个经济数据或者金融指标的变化,还是应该从更长的时期来看,从绝对值、相对值等角度评估它处于什么样的水平,当前我国短期外债的绝对规模还是明显低于历史高位的。 2017-07-20 11:55:06 王春英: 第二,衡量我国外债风险的主要指标均在国际警戒标准之内。2016年末,我国负债率,即外债余额/GDP,为13%,国际公认安全线是20%;债务率,即外债余额/货物和服务出口收入,为65%,国际公认安全线是100%;偿债率,即外债还本付息/货物和服务出口收入,为6%,国际安全线是20%;短期外债和外汇储备比为29%,国际公认的安全线是100%。 未来,我国将继续完善宏观审慎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在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防范外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谢谢。 2017-07-20 12:04:00 中国新闻社记者: 我国的外汇储备连续五个月回升,您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如何看待下半年外汇储备的趋势?谢谢。 2017-07-20 12:06:03 王春英: 上半年,外汇储备余额连续五个月回升,增强了市场信心。影响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因素,之前也多次跟大家进行了交流,主要有四项:一是央行在外汇市场的操作;二是外汇储备投资资产的价格波动;三是由于美元作为外汇储备的计量货币,其它各种货币相对于美元的汇率变动可能导致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化;四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外汇储备的定义,外汇储备在支持“走出去”方面的资金运用记账时会从外汇储备规模内调整至规模外,反之亦然。 2017-07-20 12:07:12 王春英: 上半年外汇储备规模连续回升的影响因素主要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从交易角度看,中国经济增长稳中向好态势更加明显,跨境资金流动持续呈现稳定势头,人民币汇率稳中有升,受此提振,居民和企业的购汇行为更加趋于理性,外汇供求总体趋向平衡。二是从非交易角度来看,今年非美元货币相对于美元总体升值,外汇储备投资资产的价格有所上升,推动储备规模稳步回升。 2017-07-20 12:10:40 王春英: 未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仍有保持稳定的基础。一方面,中国经济增长稳定性和协调性不断提升,从产业支撑、发展动力、发展信心、发展环境等多个方面分析,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向好的态势将继续巩固和持续。另一方面,金融市场扩大开放,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市场预期更加稳定,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供求趋向平衡,将进一步推动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谢谢。 2017-07-20 12:13:17 主持人 袭艳春: 我们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王春英司长非常精彩的答问,也谢谢大家。 2017-07-20 12:17:15 (原文载于中国网) 2017-07-24/liaoning/2017/0724/3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