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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2/content_69310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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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352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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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2/content_69349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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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367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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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368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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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深入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金融工作论述摘编》(以下简称《论述摘编》)。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学习贯彻《论述摘编》有关情况接受了《金融时报》《中国金融》记者采访。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通过扩大对外开放,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何理解和落实? 王春英:《论述摘编》是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金融篇的权威读本,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纵观历史上和当今的金融强国,都具有高度开放的特征。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有利于通过外部竞争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高金融业全球竞争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稳妥有序推进我国资本项目开放,便利市场参与主体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目前,跨境直接投资已实现基本可兑换,跨境融资项下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跨境证券投资由渠道式开放逐步走向制度型开放。以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RQFII)为例,我们采取“小步稳跑”的方式,持续推进相关外汇管理改革,现已取消额度限制和本金锁定期等汇兑限制,相关外汇登记可在境内托管银行直接办理,越来越多的境外长期资本和金融机构通过这一渠道来华展业兴业。自2020年以来,新完成外汇登记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已超过300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持续深化,中国资产日益成为国际投资者配置的重要标的。根据中国国际投资头寸统计,截至2023年末,境外对华证券投资规模达1.7万亿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市场发育程度、金融稳定性等因素,有序扩大金融市场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着力提升资本项目开放质量,助力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一是深化QFII/RQFII外汇管理改革,拟进一步优化登记和汇兑管理手续,拓宽QFII/RQFII通过境内外汇市场进行外汇风险管理的渠道,一体推动证券市场开放和外汇市场改革开放。推动QFII/RQFII与境内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等开放渠道的汇兑管理规则基本统一,逐步形成外资投资人民币资产简明、统一的外汇管理政策框架。二是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进一步优化基金互认管理规则、完善债券市场开放机制安排、稳妥推进金融衍生品市场开放,着力提升中国金融市场的制度吸引力。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促进金融更好为实体经济服务,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这方面有哪些举措? 王春英: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特别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加大稳外贸稳外资力度,以服务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一是在全国实施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截至2024年5月末,全国已办理优质企业贸易收支便利化业务超700万笔。二是优化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外汇结算服务,2024年前5个月,银行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办理外汇收支约4亿笔,辐射超过120万家小微商户。三是出台针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允许其自主借用外债,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截至2024年5月末,相关便利化融资业务签约金额63.5亿美元。四是加快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截至2024年5月末,累计推出9个融资类、3个政策便利化类应用场景,助力近12万家企业获得融资超3400亿美元、支持便利付汇超1.5万亿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助力更多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降低跨境结算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扩面提质,便利更多信用优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外汇结算,支持贸易创新发展。二是继续加大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贸易新业态的支持。支持银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贸易结算,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主体通过联网信息平台在线自助办理收结汇,助力降成本、增效率。三是有效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持续加强和完善面向科技创新的外汇政策供给,不断提升中小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四是不断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跨境结算便利化,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支持企业更好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方面有哪些打算? 王春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有效发挥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今年以来,国内经济延续回升向好态势,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基本稳定,对一篮子货币稳中有升,在全球主要货币中表现稳健。但同时,我们也关注到,美联储降息预期反复调整推高美元汇率、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地缘政治局势依然紧张,对人民币汇率形成冲击,给外经贸企业管理汇率风险带来扰动。 为帮助外经贸企业更好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加大政策供给、优化金融服务、加强宣传培训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服务体系,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得到有效提升。2024年前5个月,增加汇率避险“首办户”超1.6万家,企业外汇套保比率为27.2%,同比上升3.3个百分点,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取得了积极进展。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一以贯之把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作为一项长期性和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持续推进,加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引导银行部门持续优化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能力,切实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助力企业稳健经营。 一是持续强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传。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小组编发《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后,获得较好市场反响。近期将更新发布《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增加重点领域企业套保实践和案例,并同步在官网推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专栏,便利企业“一站式”获取相关信息资讯。 二是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重点引导银行在加大宣传与辅导、丰富外汇衍生品类型、完善外汇衍生品线上交易机制、优化外汇衍生品授信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强银行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完善制度、形成合力,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三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和推广政银担合作机制,因地制宜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成本。支持和扩大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等第三方平台对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服务。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越是开放越要重视安全,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平衡好金融开放与安全、强化外汇领域监管方面有何计划? 王春英: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金融开放和安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改革开放和风险防控一体推进,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了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为在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扩大外汇领域高水平开放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以加强宏观审慎为核心改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近年来,与中国人民银行一同,运用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远期售汇业务外汇风险准备金、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等工具,以市场化方式逆周期调节外汇市场顺周期波动,成功应对了多轮次、高强度外部冲击,有效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二是以转变监管方式为核心加强外汇市场微观监管。一方面,持续创新和完善外汇业务真实性管理方式,便利真实合规的外汇业务办理,探索推动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构建包括事前客户识别与分类、事中差异化审核、事后监测报告的全流程展业框架,相关银行为优质一类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平均时间缩短50%-75%。另一方面,加大对虚假欺骗性交易的查处力度,高压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2017年以来联合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案件600余起,行政处罚地下钱庄交易对手9000余个,罚款金额36亿元人民币,监管震慑力持续增强。 当前,外部环境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构建“更开放、更安全”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加强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完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二是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依法全面监管外汇业务,完善外汇管理政策体系,加强常态化监管,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完善“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跨境交易真实性管理机制,按照“成熟一家、启动一家”原则稳步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有力有效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 2024-06-21/safe/2024/0621/24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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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交易与非交易变动的区分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二)新增境外建设(E02表)、运输收入(E03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十四)条。 (三)新增有关跨境收益互换、债券通、互换通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退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七)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申报主体与非居民间确定的、非或有性质的资产或负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调整各业务场景下申报义务次序的判断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三)调整各个报表货币单位与折算率的填报说明,明确除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币金额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七)条。 (四)补充境外卡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所属部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八)条。 (五)补充申报主体应注意避免填报无人居住岛屿和区域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九)条。 (六)补充非上市股权交易计值和头寸估值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条。 (七)补充申报主体之间互相填报代码时优先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补充国际证券代码的解释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十二)条。 (八)调整接口方式和界面方式数据报送的锁定日期,补充对外直接投资报表财务数据修改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四)条。 (九)补充投资关系中表决权比例、最终控制者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一)条。 (十)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中方雇员人数、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三)条。 (十一)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十二)补充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条。 (十三)补充负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费用、贷款担保人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 (十四)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项下部分交易项目代码,调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费用滞纳金、出国差旅费、代扣代缴税等业务的填报方法,补充退款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十五)补充对外直接投资增减资后填报投资关系(组织架构)信息的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 (十六)补充来华直接投资外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七)调整全球存托凭证业务的业务代码为“中国-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条。 (十八)补充非居民投资境内理财产品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十九)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二十)补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二十一)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3-15/safe/2024/0315/24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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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及时、全面反映涉外经济活动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修订统计制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汇发〔2024〕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进一步提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质效。 《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核查规则(2024年版)》,作为《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配套诠释性文件,是2017年发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重点提升申报便利性,更好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业务指引(2024年版)》通过填报原则描述、举例说明等形式,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申报要求。《核查规则(2024年版)》通过明晰数据指标间的逻辑关系,便利申报主体在报送数据前进行必要的核查。 本次修订吸收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新情况、新变化,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详解国际运输、建设等新增报表的填报要求。二是明确近年来资本市场开放新增涉外业务的申报要求,调整和补充统计数据要素项的核查规则。三是针对日常申报实践和常见疑难问题,补充典型申报案例。 《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核查规则(2024年版)》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4-03-15/safe/2024/0315/24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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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7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7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4万亿美元)。 2024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1.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5.84万亿美元)。 2024-03-22/safe/2024/0322/24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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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50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