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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2020-08-31/heilongjiang/2020/0831/1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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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3.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二)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 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所在地分局应对上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或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原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06-05/heilongjiang/2019/0605/1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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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2019-04-29/heilongjiang/2019/0429/1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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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中央召开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积极落实会议精神,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南疆四地州建设工作,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近期联合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南疆四地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意见》(银发(2015]1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对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业务创新。按照‘服务实体经济、顺应市场需求、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研究推进喀什经济开发区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鼓励南疆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人民币与巴基斯坦卢比等新疆毗邻国家货币柜台挂牌交易。积极支持喀什经济开发区金融贸易区建设”。为此克州中心支局积极结合克州实际,深入研究,提出以下措施把《意见》的精神落到实处。 按照“服务实体经济、顺应市场需求、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推进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十平方公里口岸园区的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积极争取在国家层面与毗邻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建立本外币互换协议。力争在伊尔克什坦口岸和吐尔尕特口岸取消跨境人民币出入境现钞限额度管理,实行跨境人民币现钞出入境登记制度。引导本外币特许机构落户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鼓励辖内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人民币与吉尔吉斯索姆货币挂牌交易。积极争取“新疆支持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落户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使园区内银行可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向境外机构和园区内中方企业发放贷款。 2015-05-25/xinjiang/2015/0525/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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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一手抓政策培训。为更好的引导辖内涉外企业充分利用外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石河子市中心支局举办了跨境融资政策培训座谈会,辖区13家重点企业与6家外汇指定银行参加会议。会议宣介了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跨境融资优势、跨境融资操作流程,鼓励辖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面临的困境。 二是一手抓实地调研。石河子中心支局组织辖内5家外汇指定银行深入走访新疆隆平红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涉外企业,调研金融外汇政策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落地情况、企业当前面临的金融外汇难题。辖内外汇指定银行纷纷表态,愿意与企业充分沟通交流,加大信贷资金支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创新融资产品,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2020-05-28/xinjiang/2020/0528/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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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塔城地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塔城巴克图口岸景区于2020年3月19日正式复工对外开放。 自3月塔城地区各部门陆续复工、复产以来,边民互市积极开启复工复产模式。3月9日,塔城巴克图边民互市开始营业。但受巴克图景区未对外开放等因素影响,前往边民互市采购,进行商品交易人员有限。边民互市商户只能采取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模式进行交易。此次塔城巴克图口岸景区正式复工对外开放,边民互市购物人员将快速增加,边民互市贸易将逐步恢复。 2020-04-16/xinjiang/2020/0416/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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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哈密市中心支局问需于企业,充分发挥政策叠加优势,不断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助力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 为强化金融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整,进一步扩大内外资企业跨境融资贷款额度,引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跨境融资新政实施后,哈密中心支局一方面制作通俗易懂的政策宣传美篇,通过自身及辖区5家外汇指定银行全体职工微信朋友圈持续宣传。另一方面制作调查问卷,涵盖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计划、进出口订单、融资缺口、政策需求等14项问题,积极开展“问需于企、问计于企、助力企业”活动。 2020-04-15/xinjiang/2020/0415/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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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勒泰地区中心支局按照《外汇管理“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文件,把握宣传要求,紧紧围绕“七五”法治宣传任务,立足基层实际,开展金融普法宣传,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营造辖区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一是根据《外汇管理“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中心支局结合实际制定金融法治工作要点、金融法治培训计划、金融法治宣传计划等,明确学习内容、宣传重点、任务措施等,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有计划、有重点逐步开展。二是注重传统方式与新媒体宣传相结合,通过举办外汇政策培训班、制作宣传手册、宣传展板、宣传横幅、网络视频、微信等方式,将普法知识、外汇政策知识传播至广大民众,从基层坚守好法律底线。三是拓展宣传渠道,深入开展金融普法宣传。联合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赴口岸、“访惠聚”驻村点等开展金融普法。四是集中学习与专题培训相结合,内容丰富,受众面广,使企业和个人进一步增强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意识,共同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取得一定宣传效果。 2020-08-20/xinjiang/2020/0820/1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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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切实了解和帮助解决涉外业务现状和实际困难,近日,新疆分局与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以及建设银行新疆分行组成联合调研组赴伊犁开展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基层调研活动。 调研组与企业代表就跨境资金结算、外币现钞管理及边境贸易发展等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和现场调研,调研组就企业关注的问题给予现场解答与政策指导。同时,调研组听取了各银行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相关建议及下一阶段如何做好金融外汇服务的发展规划。 2019-07-24/xinjiang/2019/0724/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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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外汇管理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促进依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有效传导外汇管理政策,2020年4月,博州中心支局对本局及所辖阿拉山口支局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了外汇业务内部培训。培训首先从宏观和微观层面理清当前外汇管理政策的重点和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工作,对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关键点和难点进行了全面讲解。其次重点围绕综合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经常项目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检查案例分析等内容,讲解业务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熟悉相关业务系统模块,掌握资料审核依据及注意事项,进行现场辅导。最后,针对业务人员提出的问题给予现场答疑,使支局人员在短时间内直观、有效地掌握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了业务操作能力。 2020-04-23/xinjiang/2020/0423/9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