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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11/jiangsu/2024/1112/1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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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江苏省辖内进出口企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贸易融资的情况,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我分局决定继续在辖内实施银行贸易融资统计。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南京分行、恒丰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渣打银行南京分行、汇丰银行南京分行应按照本通知及附件的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报送贸易融资业务信息;以上各外汇指定银行在省内除南京以外地区设立的一级分行应向当地中心支局报送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苏州银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三井住友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瑞穗银行、企业银行应向当地中心支局报送贸易融资业务信息。本通知所提及的贸易融资业务信息包括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需签章)。 二、《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中“表一”和“表三”的报送频率为月度,在宁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月后六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国际收支处统计科报送,其他报送主体向当地中心支局报送,相关中心支局应于月后七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至分局国际收支处统计科;“表二”及“表四”的报送频率为半年度,在宁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于一月和七月初的六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国际收支处统计科报送,其他报送主体向当地中心支局报送,相关中心支局应于一月和七月初的七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至分局国际收支处统计科。 三、本通知所提及的各外汇指定银行一级分行应汇总上报所辖分支机构的所有数据;各地方法人银行应区分是否设立省外分支机构,在省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方法人银行应报送两种口径的统计数据,一是所有分支机构的汇总数据,二是省内分支机构的汇总数据。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认真负责地完成贸易融资业务统计与报送,确保数据全面、及时、准确。该项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全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可于每年年末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下一年度报送主体。 六、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各调查对象应于2016年2月首次报送2016年1月底的余额。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的通知》(苏汇发〔2011〕10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增加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对象的通知》(苏汇发〔2013〕95号)同时废止。 八、无锡、常州、苏州、扬州市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相关外汇指定银行一级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 关于该项统计制度,如有疑问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联系人:马玉娟(025-84790127),徐虹(025-84790235)。 附件: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16年1月25日 2025-01-27/jiangsu/2025/0127/1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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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佳木斯市分局借助本市中俄农机企业B2B对接会这一重要平台,面向56家境内外知名企业,开展外汇便利化政策集中宣传推广活动,将专业服务送到企业“家门口”。佳木斯市分局联合银行工作人员通过设立咨询台、面对面讲解等多种形式,向参展商和采购商重点宣介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为佳木斯市农机产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提供坚实的金融外汇支持。 2025-08-29/heilongjiang/2025/0829/2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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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222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299亿美元,升幅为0.91%。 2025年8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展现出强大韧性和活力,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5-09-07/safe/2025/0905/26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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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汇率避险能力,更好支持厦门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涉外企业行稳致远,厦门市分局指导推出《汇聚合力 助企远航》“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经验说”,邀请辖内五家代表企业“现身说法”,旨在为广大涉外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提供实践参考。 第3期节目邀请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享在复杂多变的国际汇率环境下,如何以“前中后台”的分工协作模式做好汇率风险管理,筑牢经营安全线。 2025-09-08/xiamen/2025/0908/2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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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双鸭山市分局饶河营业管理部组织辖内银行及外贸企业召开宣讲会。会上,双鸭山市分局饶河营业管理部向企业介绍了汇率避险工具应用,通过案例解析远期结售汇、期权等产品操作,指导企业科学管理汇率波动风险;详细解读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2025-08-26/heilongjiang/2025/0826/2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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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吉宁书记、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小川先生、龚正市长,尊敬的王江、云泽、吴清、海峰、鹤新同志,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 非常感谢上海市委、市政府特别是陈书记、龚市长对金融事业和人民银行的关心和支持,非常荣幸担任本届论坛的共同轮值主席。经过多年努力,陆家嘴论坛已经成为具有很强国际影响力和市场传播力的交流平台。我代表人民银行,也代表主办方,向大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在去年的陆家嘴论坛上,我报告了中国的货币政策立场和未来货币政策框架的演进。一年来,人民银行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从数量、价格、结构等方面,出台了多项货币政策措施,有效支持了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我们完善货币政策框架,优化货币政策中间变量,培育政策利率,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率,丰富货币政策工具箱,做好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是一个渐进、持续的过程,未来我们还将不断地做好评估和完善。 下面,我以“关于全球金融治理的若干思考”为主题,与大家做一个交流。全球金融治理是一个十分宽泛的话题。今天,我主要聚焦国际货币体系、跨境支付体系、全球金融稳定体系、国际金融组织治理四个问题,与大家分享几点看法。 第一个问题,关于国际货币体系。 从历史看,国际货币体系始终处于演进之中,国际主导货币的更替反映了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国家竞争力的迭代。17世纪,荷兰盾成为早期国际通用货币;18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英镑成为国际主导货币;二战后,美元确立主导地位并延续至今。 国际主导货币具有全球公共品的属性,由一国主权货币来承担,与生俱来就存在一些内在的不稳定问题。一是当主权货币国自身利益与全球公共品属性发生矛盾时,主权货币国会更多考虑自身利益,影响对全球公共品的提供。二是主权货币国的财政和金融监管问题、内部经济结构性矛盾的不断累积,会以金融风险的形式向全球溢出,甚至演变为国际金融危机。三是当出现地缘政治冲突、国家安全利益考量甚至战争时,国际主导货币容易被工具化、武器化。 因存在上述问题,国际上对改革货币体系的讨论越来越多。过去十多年,国际货币体系变革的驱动力量,主要来自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经济金融层面,相关讨论也主要是在经济金融层面;当前新一轮的讨论,更多来自地缘政治层面。这些讨论大致有两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是如何弱化对单一主权货币的过度依赖和负面影响,形成少数强势主权货币的良性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国际货币体系向多极化发展,有助于推动主权货币国强化政策约束,提升国际货币体系韧性,更有效地维护全球经济金融稳定。欧央行行长拉加德女士最近有个演讲,她认为,基于多边合作的全球体系正在裂变,美元的主导地位不确定性上升,欧元有望在全球货币体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过去20多年中,国际货币体系的演进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欧元于1999年诞生,目前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约为20%,仅次于美元。二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人民币国际地位稳步上升。人民币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按全口径计算,人民币已成为全球第三大支付货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中的权重位列全球第三。 未来,国际货币体系可能继续朝着少数几个主权货币并存、相互竞争、相互制衡的格局演进。无论是单一主权货币还是少数几个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主权货币国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强化国内财政纪律和金融监管,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 讨论的第二个方向,是由一种超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讨论比较多的是IMF特别提款权(SDR)。人民银行前行长周小川先生就曾在2009年提出过这一问题。理论上,SDR能够较好地克服单一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的内在问题,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可以更好承担全球公共品的职能,调节全球流动性并实施危机救助,具有成为超主权国际货币的特征。 SDR成为国际主导货币,在政治层面上面临着国际共识和驱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且目前市场的规模、深度、流动性不足,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推动SDR成为国际主导货币,需要各成员国在政治层面凝聚共识,而在当前国际环境下,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在操作层面,需要优化机制安排,逐步扩大SDR的使用。在分配和发行机制上,目前IMF分配SDR主要用于危机应对,多采取一次性大额发行的方式。未来,可增加常态化SDR发行并扩大发行规模。在使用范围上,积极推动私营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在国际贸易、投融资活动中广泛使用SDR,发行以SDR计价的债券,提升SDR作为储备资产的作用,并建立适应大规模使用的SDR结算机制。 第二个问题,关于跨境支付体系。 跨境支付体系是全球货币资金运行的“动脉”,是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融资、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依托,也是国际货币体系的重要支撑。国际货币体系向少数几个主权货币并存演进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促进跨境支付体系的多元化发展;多元化的跨境支付体系反过来也将加速国际货币体系的变革。 近年来,传统跨境支付体系面临的问题逐渐凸显。一是传统跨境支付方式与新兴数字技术存在代差,效率低、成本高、普及性差等问题亟待改善。二是跨境支付需要协调不同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国际合作有待加强。对此,G20等国际组织高度关注,专门制定了改善跨境支付的路线图。三是地缘政治博弈加剧,传统跨境支付基础设施容易被政治化、武器化,作为单边制裁工具使用,破坏国际经济金融秩序。 在这种背景下,全球希望改善跨境支付体系的呼声不断高涨,新兴支付基础设施和结算方式不断涌现,推动全球跨境支付体系朝着更加高效、安全、包容、多元的方向发展。这一趋势未来会持续增强。 一是跨境支付体系向多元化发展。币种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本币结算,促进更多货币的国际化使用,单一主权货币主导跨境支付的局面正逐步改变。渠道方面,除传统的代理行模式外,新兴跨境支付系统、区域性多边支付系统等陆续出现,结算渠道更加多样,跨境支付效率进一步提升。经过十余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国已初步建成多渠道、广覆盖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网络。 二是支付系统和生态的互操作性不断提升。更多国家和地区延长支付系统运行时间、采用国际通用报文、推进快速支付系统互联互通,提高跨境支付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以亚洲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通过二维码支付互联互通,大幅提高了零售支付生态的互操作性,极大便利了居民跨境支付。 三是新兴技术在跨境支付领域加速应用。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等新兴技术推动央行数字货币、稳定币蓬勃发展,实现了“支付即结算”,从底层重塑传统支付体系,大幅缩短跨境支付链条,同时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智能合约、去中心化金融等技术也将持续推动跨境支付体系的演进和发展。 第三个问题,关于全球金融稳定体系。 2008年金融危机前,国际社会主要依赖以IMF为主的全球金融安全网进行事中事后救助。危机之后,进一步强化了金融监管规则等事前防范机制。 一方面,多层次的金融安全网持续完善。在去年3月的博鳌亚洲论坛上,我就加强金融安全网建设作了演讲。在全球层面,近年来,IMF不断增强危机救助能力,强化政策监督职能,扩大政策监督范围。在区域层面,欧洲稳定基金、拉美储备基金、亚洲清迈倡议、阿拉伯货币基金等相继建立,成为相关地区金融稳定的重要支撑。在双边层面,美联储、欧央行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央行通过货币互换机制,在危机时期向市场注入流动性。新兴市场本币互换合作也在稳步推进。目前人民银行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央行或货币当局签订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成为全球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基于监管规则的危机防范体系不断完善。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全球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包括发布《巴塞尔协议III》,增强银行机构的稳健性、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等。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少数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经济体之一;已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已全部达标;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能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出台并全面实施资管新规,影子银行风险大幅压降。 当前,全球金融稳定体系正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第一,监管框架仍然碎片化,甚至出现“竞争性逐底”的倾向。近来,《巴塞尔协议III》等国际监管规则的执行受成员国国内政治因素影响出现摆动,可能会带来监管套利,削弱全球金融稳定体系。国际社会应积极落实已议定的监管改革措施,防范监管套利和风险跨境传导。 第二,数字金融等一些新兴领域监管不足。比如,对于快速扩张的加密资产市场和气候风险相关的监管框架,全球监管协调不足,监管的取向大幅摆动并受政治的驱动太强;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全球需要加强监管协同,补齐监管短板。 第三,对非银行中介机构的监管仍然薄弱。过去20年,非银行中介机构在全球融资中的比重大幅上升。这类融资稳定性较弱,透明度较低,杠杆水平不断上升,监管有待加强。 我们认为,以强有力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构建多元、高效的全球金融安全网,维护全球金融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是危机防范与化解的关键路径,也是应该继续坚持的方向。 第四个问题,关于国际金融组织治理。 二战后,国际社会从IMF和世界银行起步,逐步建立了多层次、多维度的国际金融组织体系,覆盖了国际政策协调、金融监管规则制定、多边开发机构等领域,成为开展国际金融治理的主要制度性平台,对于促进全球经济和贸易增长、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变化,IMF、世界银行等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和一些区域性金融组织的份额和投票权长期缺乏实质性调整,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占比明显低于在全球经济中的实际地位。国际社会还应关注,个别成员国奉行单边主义的政策取向,干预和影响了国际金融组织的治理和运作。国际金融组织需要与时俱进推进治理改革,动态反映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和代表性,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提升治理效率。 在诸多国际金融组织中,IMF处于核心地位,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IMF是以份额为基础的国际金融组织。份额规模决定了IMF的危机救助能力,份额占比决定了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和获取融资的规模。当前IMF的份额占比没有能反映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按照已达成的共识,尽快推动份额占比调整,是IMF完善治理、提升自身合法性、代表性的关键。 当前,全球经济面临高度不确定性。在完善治理结构的同时,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应进一步强化经济监督职能,客观评估全球和各国面临的风险,积极引导各国坚定支持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系。加强对各国的政策引导,强化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 各位来宾: 完善全球金融治理,需要各方加强对话与合作。我们将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多边主义之路,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为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包容、有韧性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贡献力量。 最后,预祝本届陆家嘴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5-06-19/henan/2025/0619/1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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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紧扣涉外经济发展需求,坚持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党委提出的“快、实、严、细”工作理念,全面落实国家外汇便利化政策,有效平衡防风险与促便利关系,全力维护河南省外汇市场稳定,助力全省涉外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自2024年以来持续强化宣传效能,多渠道发布政策信息、优化政策解读服务,进一步扩大了外汇便利化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为涉外企业增强了政策信心,实现了政策传达的线上线下全覆盖。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围绕“稳预期、强信心”“诚信兴商宣传月”等主题,开展外汇知识系列宣传活动20余次,帮助企业和群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提升政策知晓率。聚焦行政许可网上办、优质企业贸易支付便利化等企业普遍关注政策,分类开展政策宣传,联合银企进行专项政策宣讲300余次,惠及企业200余家。积极与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发改委、有关自律机制、区管委会等多个部门联动协调,根据不同部门专业需求,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指导27次,覆盖外汇需求企业近300家。2024年1月至11月,全省办理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6156笔,资本项目外汇便利化业务972笔,合计金额达196亿美元。 优化外汇服务质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在优化服务质效、改善营商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效,通过综合运用业务指导、业绩考核等手段常抓不懈,稳步提升外汇服务工作的实际水平,为河南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服务保障。一方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简化审批流程、优化政务服务,有力推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便利政策惠及更多企业,全年指导16家跨国公司备案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为131家境内外成员企业“降本增效”,资金使用效率显著提升;持续推进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省内四家试点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合计1640笔,金额12.33亿美元。另一方面通过“一对一”服务机制、建立企业服务反馈渠道等方式,不断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确保办事过程公平高效。该局2024年围绕汇率避险专题对大中型企业开展多次一对一业务指导,实现结售汇规模50万美元以上企业汇率避险宣讲全覆盖;坚持用好外向型产业企业清单、汇率避险产品清单、政银政策扶持清单“三张清单”,为企业提供点对点、精准化的外汇服务。 2024年1月至11月,全省新增“汇率避险首办户”965家,套保规模达7.77亿美元。同时,该局积极推动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为辖区企业打造更加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通过分局子网站业务咨询、投诉建议等渠道,及时了解企业在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服务水平持续提升,2024年解答市场主体业务咨询68条,投诉建议26条。 “2024年11月,在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我们成功办理了5亿美元境外债的外债签约登记业务,化解了企业当前的现金流问题。”郑州地铁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致力于为当地涉外主体做实事、解难题,深入多家外汇企业了解外汇需求,围绕涉外市场主体在跨境融资中遇到的难点与痛点问题,建立企业座谈、业务培训等多元化沟通渠道,精准掌握企业实际需求。为资金紧张的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开辟“绿色通道”,成功在短时间内办理5亿美元的外债登记业务,缓解了企业的融资难题。强化政策支持,完善对重点企业、新兴行业企业的帮扶机制,联合商务、海关等部门,对大中型企业开展汇率避险精准指导,为企业提供更精细化的服务方案;对新兴行业提供针对性帮扶措施,高度关注跨境电商等新兴外贸行业的用汇结汇需求,指导银行专业化应对各类复杂业务,确保政策红利惠及每一个市场主体。2024年1月至11月,该局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收支4.5亿美元,其中跨境电商收支规模占比达57.78%。 强化外汇监管协同治理,筑牢金融安全底线。202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坚持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核心任务,持续加强外汇领域监管和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河南省涉外经济市场稳定,有力震慑外汇违法行为,充分彰显外汇监管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一方面全方位监管地下钱庄、出口骗税等非法跨境资金活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2024年查办外汇违法案件29件,同比增长93.33%。同时强化以案促治,深挖违法行为全链条,全面排查并切断非法跨境资金转移渠道。针对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高发领域,严格开展专项检查,全年立案查处银行违规案件4件,累计罚没金额223.69万元,形成从严监管的高压态势,进一步维护了外汇市场秩序,筑牢金融安全防线。另一方面深入推进跨境资金违法犯罪活动的治理研究,以提升监管质效为目标,跨部门开展宣传培训、经验交流和联合执法行动,不断提升外汇检查队伍的专业能力和实战水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服务质量为核心,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推动政策与服务更加高效协同,营造了更加公平透明、充满活力的外汇市场环境,为河南省涉外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能。2024年1月至12月,河南省涉外收支达到2186.3亿美元,同比增长11%。 2025-02-10/henan/2025/0210/1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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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上建设了“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并于2025年7月7日起在全国上线“小微信保易”等保单融资功能。上线首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辖内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4家小微企业办理了“小微信保易”保单融资业务,实现新上线业务落地。 “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为银行办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综合险、中小企业险等险种保单融资业务提供验证保险和出口等信息服务,作为银行审核融资项目的参考。本次上线的“小微信保易”功能,为银行办理小微信保易险种保单融资业务提供验证保单信息、验证转让协议信息、查验买方限额信息等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可支持险种,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自2019年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上线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陆续试点和推广了“出口应收账款融资”等4个融资类应用场景和“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等3个便利化类应用场景,通过多部门信息合作,为银行提供业务背景核验功能,有效提高银行跨境融资业务和便利化业务的服务效率,取得良好成效。截至2025年6月末,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辖内银行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运用融资类场景为企业办理融资988亿美元、授信95亿美元,运用便利化类场景办理衍生品总签约金额728亿美元,为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提供了便利。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发挥科技赋能和数据赋能优势,持续推进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积极探索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新应用场景建设落地,助力广东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7-21/guangdong/2025/0718/3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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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展业改革“提质扩面”的部署要求,助力构建“越诚信越便利、越合规越自主”的良性循环,2025年9月4日,外汇局三亚市分局(以下简称三亚市分局)赴中国银行三亚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三亚分行)开展外汇展业改革试点工作指导。 三亚市分局听取了中行三亚分行试点方案的介绍,详细了解组织架构、制度建设、系统测试等方面的推进情况,并提出相关指导性建议:一是完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提升合规管控能力和客户画像的准确性;二是增强系统操作界面政策提示功能,为一线柜员办理复杂业务提供实时政策参考;三是关注外汇展业改革政策与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两类制度在交叉重叠区域的协同性,实现风险防控与便利化服务的有机统一。 2025-09-08/hainan/2025/0908/2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