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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网络购物有无年度结售汇额度限制? 答:个人网络购物收支是否占用个人年度总额应区分具体情况,如通过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或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的结售汇,均不占用年度总额。若直接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办理,受年度结售汇额度限制。 2022-09-23/henan/2022/0923/1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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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购汇用途是付学费可以选择不占用额度吗? 答:业务类型选择占用额度还是不占用额度的依据不在于购汇项目,而在于是否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因此,若提供学费相关证明材料应选择不占用额度,若仅提供身份证明应选择占用额度。 2022-09-14/henan/2022/0914/1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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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个人为何一般不得以生活费救助为由汇款给境外朋友? 答:生活费救助一般指具有赡养关系的个人间发生的资金收付。 2022-09-16/henan/2022/0916/1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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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个人接收境外外汇汇款的限额是多少? 答:境内个人接受境外外汇汇款,不存在限额的概念。汇款金额取决于是否存在真实合规的交易背景。 2022-09-19/henan/2022/0919/1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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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2018-04-25/neimenggu/2018/0425/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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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每天结汇的额度是多少? 答:境外个人与境内个人一样,年度结汇额度均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2022-09-12/henan/2022/0912/1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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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境内同名外汇储蓄账户之间的外汇划转,有没有金额限制? 答:如为境内同名且同性质的个人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无金额限制。 2022-09-12/henan/2022/0912/1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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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个人购汇旅游出境剩余款项结汇,可以报旅游结汇的资金属性吗? 答:可以。 2022-09-15/henan/2022/0915/1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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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可以代办吗? 答:可以。 2022-09-22/henan/2022/0922/1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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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三、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及相关情况,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 四、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情况、督办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整改效果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应用。 五、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对于需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2022年3月12日 2022-09-23/shanghai/2022/0923/1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