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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外汇局黔东南州分局与州公安局开展深化汇警合作交流座谈会。会上,双方就近年来汇警合作工作成效、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机制、线索移送机制等进行深入交流,就下一步强化沟通协作,常态化开展联合监管达成共识。 2025-06-13/guizhou/2025/0613/1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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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腹地”能否变身为“开放前沿”? 站在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观景台俯瞰,目光所及之处,满载货物的列车在群山之间穿梭。 2024年4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时首先来到了物流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物流是实体经济的“筋络”。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对于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对外开放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齐心协力,把这一标志性项目建设好、运营好,带动西部和内陆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 过去的一年里,以物流园为平台,通道接驳、区域联动正以前所未有的效率契合。 当国产汽车整车快捷出口中东以及东南亚地区,老挝的香蕉以4天的时间“火速”从原产地运往重庆,一条极具活力的国际经济走廊——西部陆海新通道逐渐展现在人们眼前的时候,愈发可以领略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物流是实体经济的‘筋络’”的真意。 重庆,这座被重峦叠嶂环抱的山城,是如何编织成全球贸易的新脉络?金融与物流体系又迎来了一场怎样的“双向奔赴”? 从荒地到“百达通”: 物流园成西部对外开放大枢纽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物流枢纽公司”)人事部部长景小龙是2017年6月来物流园区工作的,办公地点在无水港附近。不同于现在无水港的车水马龙,当时那里还是一片荒地。 “刚来园区时,道路狭小,现在的物流园楼房拔地而起,道路蔓延交错。”在明亮的办公室内,景小龙向《金融时报》记者介绍,10年前,物流园所在的区域大部分都是荒地,如今这里已从两山之间的远郊乡镇变成了国际知名的开放平台。 从中欧班列始发地、西部陆海新通道策源地,到重庆铁路口岸、重庆铁路保税物流中心所在地,再到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物流园发挥着西部对外开放大枢纽的重要作用。 时至今日,作为全市“四向通道”中心,物流园陆上通过中欧班列联结亚欧40个国家100余个城市,海上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班列通达全球120个国家和地区逾500个港口。 去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时强调,物流园区要积极运用先进技术,不断创新联运模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在建设现代物流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年来,从基础设施到运营模式,物流园的“进化升级”从未停止。 美宜佳(重庆)产业园投运、中交冷链(重庆)智慧产业园启用、兴隆场编组站完成新一轮扩能改造,是园区物流扩容的生动体现。 “东盟快班”成功中转、第10万列中欧班列发车、重庆直达阿富汗中亚班列首发,是通道的进一步拓展。 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法务区落地、陆海新通道运营平台公司升级,是通道运营平台能力的提升。 从最开始的“一条线”起始,到现在的“一张网”展开,以物流园为中枢,内畅外联的物流大通道网络持续拓展延伸,推动一批又一批“中国制造”产品跨越山海、远销全球。 “未来,我们将把主动服务国家战略与自身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向三个方向进军:在园区层面,全面向高端制造业转型进军;在公司层面,全面向超大型贸易集团进军;在城市层面,全面向目的地消费样板进军,全力打造国家级内陆开放枢纽。”国际物流枢纽公司董事长黄浦表示,“同时,园区还将深化供应链金融服务,利用自有担保、保理等金融牌照,整合园区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向企业提供高效、专业的金融服务。”黄浦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陆海新通道生动诠释: 物流是实体经济的“筋络” “自1993年毕业以来,我一直在做铬矿生意,如今已有32个年头了。”南非粉矿、南非原矿、津巴布韦粉矿……重庆锴明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锴明泰”)的会客厅桌面上陈列着各色铬矿产品,该公司总裁刘向金向《金融时报》记者娓娓道来他与铬矿的故事。长年从事铬矿生意,刘向金对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感受也最为直接。 “从不锈钢器具到汽车零件,再到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铬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刘向金说,“铬矿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南非、津巴布韦、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等国家。”铬矿作为锴明泰的主营产品之一,每年进口量在10万吨左右,进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陆海新通道的建设,让锴明泰多了一条进出口的物流通道选择。2023年,该公司率先开展陆海新通道进口铬矿试点。“运输时间缩短、成本降低、减少客户资金占用”是刘向金最直接的感受。 走进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展示中心,智慧物流大屏幕上显示着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调度的各项数据。可以看到,通过陆海新通道享受到物流的便捷,锴明泰并非个例。 当新能源汽车专列驮着“中国智造”驶向蔚蓝深海,冷链班列载着东南亚的热带果香呼啸过境,西部陆海新通道也正以“黄金走廊”之姿,将蜀道天堑编织成全球贸易的新脉络。 陆海新通道的物流网络不断拓展离不开重庆铁路口岸的支持,它是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国际铁路联运等运输方式的重要起始点和交汇点。 站在铁路口岸监管查验区门前,记者进一步了解了这个拥有“整车、医药、冷链、跨境电商”四大产业发展格局的,西部内陆首个对外开放的国家一类口岸。 “以整车为例,重庆铁路口岸为保时捷、奔驰、宝马等市场主流的17个品牌提供进口服务,并助力长安、长城、赛力斯等品牌‘出海’。”重庆泛欧铁路口岸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宋开成介绍说,目前铁路口岸进口、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同期分别压缩90%和95%,此外,通过创新集装箱车架装载技术,运输成本降低30%到46%。 “通道+口岸+保税区”的联动发展,使物流园成为全市开放型经济的主阵地,既可以接入资源,又可以承接产业,服务重庆乃至内陆地区开放全局。截至目前,园区已引进企业近5800家,年总产值1360亿元,通道功能得到极大提升。 随着宋开成的介绍,记者看到,一辆辆货车运载着整车在园区中往来穿梭,每一道车辙,都是重庆通过陆海新通道对外开放的足迹。 21项重点金融政策: 助“蜀道天堑”化身“四方通途” 就在不久前,物流园内又发生了一件大事——重庆国际铁路港综合保税区举办了竣工仪式,这是2024年4月获国务院正式批复,重庆第七个综合保税区。 “一茬人有一茬人的努力,一茬人有一茬人的使命。物流园有现在的发展,其中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国际物流枢纽公司财务主管张平说。 作为物流园内唯一开发建设运营商和投融资主体,征地拆迁与出让、基础设施建设无一不是国际物流枢纽公司需要操心的事情。 “在建设初期阶段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道,“我行为国际物流枢纽公司2019年发行的5亿美元海外债的联席承销商,认购金额为0.5亿美元。支持了企业债券发行,保障了园区顺利建设。” 物流园完成建设筑基后,金融服务也需乘势而上,助力园区运营迈向新程。 “为支持物流园区高效运营及建设资金周转,积极响应国家开放发展战略,2023年及2024年期间,中国银行作为主要金融机构牵头协调,联合为园区提供总额8.75亿元的专项贷款支持,重点用于完善国际物流枢纽功能建设,提升跨境贸易综合服务能力。”张平介绍说。 “2025年,作为陆海新通道物流运营主体,我们需开具大额付款保函以保障铁路货运合同履约,中国银行重庆分行为我们核定了1亿元信用总量。”陆海新通道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谭云丹向记者谈起了与银行合作的渊源,并表示保函开具有效提升对公司履约能力的信任,保障铁路班列发运高效运营。 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为“重庆市分行”)会同9家市级部门出台《金融支持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行动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围绕加大通道重点领域融资、提升通道数字金融服务等5个方面推出21项重点金融政策,全力提升通道金融服务的能级和质效。 “以融资聚力、以便利增效、以数智赋能”是重庆市分行支持加快陆海新通道建设的主要金融举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支持下,重庆市分行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上线全国唯一西部陆海新通道融资结算专项应用场景,整合通道上下游物流企业的贸易和运输信息,为物流企业运费融资和外贸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增信,累计便利800家企业融资结算56亿美元;引导银行推出“陆海新通道贷”等20多项专属金融产品,并通过“长江渝融通”平台向银行推送2200多个通道基建项目、物流和经贸企业清单,助力金融精准定位服务对象,撬动全市通道领域融资余额突破6400亿元。 《方案》落地以来,聚焦通道公司,直面企业痛点,多家金融机构在行动。 “当前,铁路运输单据不具有货权属性,企业无法仅凭铁路运输单据向银行申请融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十分突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此情况下,该行借鉴海运提单模式,为重庆某进出口企业提供了“铁路提单质押”融资业务,率先突破中信银行系统内对铁路提单货权属性的认可。” 为了解决企业进口贸易融资缺口,记者了解到,重庆银行通过搭建“一单制数字提单权利质押+全程物流监控”的三方协议架构,支持企业通过提单进行融资,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聚焦‘通道+经贸+产业’融合发展主线,重庆银行实现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融资余额400亿元。”重庆银行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未来将在业务网络、同业授信、跨境融资等方面持续强化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不仅是银行,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非银机构也在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比如中银金租为重庆一家重点民营汽车制造企业提供4.6亿元融资,助力渝车“出海”。 “由于金融机构的支持,锴明泰可以直接同外商签订铬矿进口合同,让我们有自己的进口业绩的同时,也为重庆市进口业绩的增长做点小贡献。”刘向金说,“接下来将进一步拓展亚洲、非洲、中东等地进口矿产品业务,希望能够得到金融机构更大的支持。” 其实,正如刘向金所愿。物流园的建设仍在继续,金融与西部陆海新通道之间的故事也未完待续...... 2025-06-17/chongqing/2025/0617/3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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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shown in the statistic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SAFE), in May 2025, 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RMB 1386.1 billion and RMB 1305.1 billion, respectively. During January to May 2025,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RMB 6723.5 billion and RMB 7086.7 billion, respectively. In the US dollar terms, in May 2025, 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USD 192.7 billion and USD 181.4 billion, respectively. During January to May 2025,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USD 935.6 billion and USD 986.2 billion, respectively. In May 2025, th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RMB 4480.0 billion and RMB 4242.6 billion, respectively. During January to May 2025,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RMB 23086.2 billion and RMB 22354.0 billion, respectively. In the US dollar terms, in May 2025, th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USD 622.7 billion and USD 589.7 billion, respectively. During January to May 2025,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USD 3212.8 billion and USD 3110.9 billion, respectively. Addendum: Glossary and relevant definitions Balance of payments (BOP) refers to all economic transactions between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refers to settlement and sale transaction that bank executes for customers and for the banks themselves, including statistic data on settlements of forward contracts for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and the exercises of option, and excluding the transactions in the interbank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The statistic reporting date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should be the trade day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transaction. By definiti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means that foreign exchange holders sell foreign exchange to banks, and foreign exchange sales means that banks sell foreign exchange to foreign exchange buyers. The newly signed contract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the binding forward contract between a bank and its client that predetermines foreign exchange currency, amount, exchange rate and tenor which to be executed upon maturity. The unwind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where client is unable to perform the original forward contract due to change in its real demand, client to fully or partially close its forward position by executing another deal with opposite direction to the original contract. The rolling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client to adjust the settlement date of original contract due to change in its real demand. The outstanding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the end of the current period refers to the total amount of forward contracts accumulated from all non-matured forward contracts with client. The net Delta exposure of outstanding options refers to the implied foreign exchange spot risk exposure from outstanding option contracts that bank executed with client. The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refers to the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domestic non-banking sectors (including institutional and individual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excluding receipts and payments in cash. In particular, the statistics includes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non-banking sector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including RMB and foreign currency), and domestic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non-banking sector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temporarily excluding domestic receipts and payments in RMB between individual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 individuals). Data are collected when customers conduct receipts and payments with non-resident counterparties at domestic banks. Specifically, the receipts refer to the capital of non-banking sectors received from non-residents via domestic banks; the payments refer to the capital of non-banking sectors paid to non-residents via domestic banks. 2025-06-17/en/2025/0617/2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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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5月,银行结汇13861亿元人民币,售汇13051亿元人民币。2025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6723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086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5月,银行结汇1927亿美元,售汇1814亿美元。2025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9356亿美元,累计售汇9862亿美元。 2025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800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2426亿元人民币。2025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30862 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2354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227亿美元,对外付款5897亿美元。2025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212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1109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6-17/safe/2025/0617/26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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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5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5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5月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 答:5月份,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外汇市场运行平稳。一是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5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33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保持在较高水平,外资增持境内股票较上月进一步增加,服务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派息、对外直接投资等资金净流出总体保持稳定。二是市场预期平稳。5月份银行结售汇转为顺差。企业、个人等结汇意愿稳定,购汇需求回落,市场交易理性有序。当前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将继续为外汇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2025-06-17/safe/2025/0617/26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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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外汇局毕节市分局外汇管理党支部与中国建设银行毕节市分行公司部党支部、毕节市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联合开展“守八项规定践担当汇银企共建促发展”主题党日活动。活动通过实地参观、专题党课、座谈交流及警示教育等形式,进一步凝聚党员干部思想共识,筑牢遵规守纪廉政防线。同时增进汇银企联学联建和交流互通,有助力于将党建合力转化为发展活力。 2025-06-17/guizhou/2025/0617/1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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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业务债转股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2变更与注销登记第(5)条: 境外放款债转股的,境内放款人应先办理境外投资前置备案审批手续,然后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注销,再到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 2025-06-17/tianjin/2025/0617/2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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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科技部副部长邱勇,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金融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政策研究司司长郭武平,中国证监会首席风险官、发行监管司司长严伯进介绍科技金融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的问答实录: 新华社新华财经记者:我注意到,《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提出,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请问背后的考虑是什么?目前这项工作有哪些进展?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刚才邱勇副部长把《若干政策举措》作了介绍,在介绍的过程中,邱勇副部长说有两个亮点,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刚才你提出的,在债券市场设立“科技板”,这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现在应该说进展下来还是比较顺利的,实际上也是解决我们现在一个重点难点的问题,就是股权结构在“募投管退”当中最前端的“募”的问题。为提升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支持的适配性,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了债券市场“科技板”,在继续服务好科技型企业的基础上,支持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丰富科创债券产品体系。这次把科技型企业发行的债券单独拿出来,并在债券发行交易制度上作出差异化安排。这个差异化安排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是支持发行人灵活分期发行债券,第二是简化信息披露的一些要求,第三是自主设计含权结构、还本付息等债券条款,第四是减免债券发行交易手续费,第五是组织做市商提供专门做市报价服务,第六是推动评级机构创新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5月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已经发布公告,具体措施正在落地当中。 在这3类发行科创债券的主体当中,最需要给予支持的就是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支持科技创新,特别是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刚才邱部长也讲了,股权投资结构是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重要力量,但目前存在什么问题呢?主要是股权投资机构本身是轻资产的,长投资周期的,靠自身发债融资期限比较短,而且融资成本也比较高。所以,通过这样一个科技板,要解决期限短、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因此债券市场科技板将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由人民银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通过担保增信、直接投资等方式,同时也加强与地方政府、市场增信机构合作,共同分担债券投资人的违约损失风险,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行低成本、长期限的科创债券。为激励创投行业提升服务能力,工具将重点支持排名靠前、投资经验丰富的头部股权投资机构发行债券。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样的工具创新,能够给市场化的股权投资机构拓展一条资金的渠道,解决募资难的问题。 目前市场各方响应积极,多家机构已经注册或者已经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我们也统计了一下,现在已经将近有100家左右的机构在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已经超过了2500亿。下一步,我们还是要密切关注,继续推进,共同建设好债券市场的“科技板”,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希望持续完善配套的支持机制,让“科技板”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谢谢。 中国证券报记者:对于构建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请问人民银行有哪些具体的政策举措?谢谢。 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众所周知,做好科技金融工作既是支持科技强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金融机构战略转型的需要,更是我们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所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都对科技金融作出了部署和要求,要求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近年来,我们人民银行和相关的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科技部采取了很多积极措施,健全政策框架,应该说科技金融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搭建完成,多元金融体系初步形成。截至今年3月末,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已超过3.3万亿元,而且同比增长24%,连续3年的增速都超过了20%;全国“专精特新”企业贷款余额已经超过了6.3万亿元,同比增长15.1%,这也是远远超过我们贷款的平均增速;第三个数据是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设备更新的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1.2万亿,这个设备更新很多是跟科技型企业相关联的;第四组数据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投向科创企业领域余额突破了1万亿,在A股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已经超过1900家,这说明我们这几年政策在科技领域取得了积极成果,这也体现了我们金融机构、金融部门以及科技部几家抬,形成的合力,也逐步畅通了科技、金融、产业这样一个循环,从而有利于我们促进高质量发展。 近期出台的《若干政策举措》,对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工作举措。这些举措要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民银行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提升科技贷款的投放强度和服务能力。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规模上要更有力度,人民银行已经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的规模由5000亿元提升到8000亿元,同时下调再贷款利率,由1.75%下调到1.5%,其目的还是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研发创新和设备更新提供更大力度、更加精准的贷款支持。第二体现在服务上要更有温度,推动银行深化科技信贷服务能力的建设,在内部管理、人才建设、风险评估、产品服务等方面构建专项机制,匹配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提升服务覆盖面,让更多中小科技企业获得优质的信贷服务。 二是关于建设债券市场的“科技板”,这也是支持科技发展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刚才我已经给大家介绍过了。我们把发展股权融资、壮大耐心资本作为重中之重,促进创投行业“募投管退”的循环,解决这类机构的募资难问题,这是一个亮点也是一个创新点。 三是培育完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差异化、专业化的发展格局,同时我们也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提供融资支持。加强科技型企业跨境金融服务,因为现在科技型企业不光是面向国内的,还有很多是面向国外的,我们将稳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扩大科技公共信息开放共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积分制”,主要是画像画得准,为科技金融服务提供信息数据支撑。 四是要提高科技要素密集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总体布局,着力推动北京、上海等13个重点地区优化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在强度和能力上要达到更高水平,实际上起到一个引领示范的作用,支持保障国际和区域科创中心的建设。更好发挥科创改革试验区作用,为全国提供示范引领。加强地区间的联动交流,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和典型模式的复制推广。这方面我们在全国很多地区都有一些很好的经验,当然同时也恳请今天在座的媒体朋友在这方面多给支持。谢谢。 证券时报记者:我们看到《政策举措》中有一些关于科技金融的配套政策,请问接下来将会从哪些方面推动这些举措的落实落细?谢谢。 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推进科技金融工作,光有政策举措还是不够的,还要有一些配套措施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下一步在进一步优化科技金融发展环境上还要下功夫,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提升政银企对接的效率。对点多面广的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积分制”,并优化创新积分评价办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画像,主要目的是帮助金融机构准确识别和挖掘更多科技含量的企业,让金融活水流入到我们科技型中小企业当中去。对于一些国家重大的科技任务,我们将建立融资对接推荐机制,推动科技产业部门梳理重点项目和企业信息,引导金融机构“点对点”地提供多元的融资支持。这是分了两块,一块是比较小的,政银企怎么发挥作用,这里面发挥创新积分的作用,那些重大的特别大的项目,要发挥“点对点”的作用。 二是加快科技公共信息开放共享。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诉求是比较多的,我们人民银行将联合科技部加强科技公共信息共享的政策指引,为各地扩大科技信息共享提供标准。同时,利用地方征信平台和有关金融服务信息平台等渠道,加强公共数据、产业数据等各类信息的归集整合,创新数据授权运用和查询获取方式,为金融机构投融资决策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撑。这方面不仅要发挥征信平台的作用,我们还希望在其他方面,包括政府类的一些公共信息方面提供一些支持,包括科技部的一些信息来提供支撑。 三是因为中小企业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我们希望推动加大科技金融风险的补偿力度。财政政策对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我们要配合好财政部门,用好用足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这是非常重要的,要通过多方分摊风险,激励金融机构提高风险容忍度,开发更便捷、低门槛的贷款产品,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债券等融资支持力度。谢谢。 2025-05-26/tianjin/2025/0526/2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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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科技部副部长邱勇,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金融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政策研究司司长郭武平,中国证监会首席风险官、发行监管司司长严伯进介绍科技金融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的问答实录: 新华社新华财经记者:我注意到,《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提出,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请问背后的考虑是什么?目前这项工作有哪些进展?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刚才邱勇副部长把《若干政策举措》作了介绍,在介绍的过程中,邱勇副部长说有两个亮点,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刚才你提出的,在债券市场设立“科技板”,这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现在应该说进展下来还是比较顺利的,实际上也是解决我们现在一个重点难点的问题,就是股权结构在“募投管退”当中最前端的“募”的问题。为提升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支持的适配性,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了债券市场“科技板”,在继续服务好科技型企业的基础上,支持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丰富科创债券产品体系。这次把科技型企业发行的债券单独拿出来,并在债券发行交易制度上作出差异化安排。这个差异化安排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是支持发行人灵活分期发行债券,第二是简化信息披露的一些要求,第三是自主设计含权结构、还本付息等债券条款,第四是减免债券发行交易手续费,第五是组织做市商提供专门做市报价服务,第六是推动评级机构创新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5月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已经发布公告,具体措施正在落地当中。 在这3类发行科创债券的主体当中,最需要给予支持的就是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支持科技创新,特别是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刚才邱部长也讲了,股权投资结构是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重要力量,但目前存在什么问题呢?主要是股权投资机构本身是轻资产的,长投资周期的,靠自身发债融资期限比较短,而且融资成本也比较高。所以,通过这样一个科技板,要解决期限短、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因此债券市场科技板将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由人民银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通过担保增信、直接投资等方式,同时也加强与地方政府、市场增信机构合作,共同分担债券投资人的违约损失风险,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行低成本、长期限的科创债券。为激励创投行业提升服务能力,工具将重点支持排名靠前、投资经验丰富的头部股权投资机构发行债券。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样的工具创新,能够给市场化的股权投资机构拓展一条资金的渠道,解决募资难的问题。 目前市场各方响应积极,多家机构已经注册或者已经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我们也统计了一下,现在已经将近有100家左右的机构在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已经超过了2500亿。下一步,我们还是要密切关注,继续推进,共同建设好债券市场的“科技板”,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希望持续完善配套的支持机制,让“科技板”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谢谢。 中国证券报记者:对于构建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请问人民银行有哪些具体的政策举措?谢谢。 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众所周知,做好科技金融工作既是支持科技强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金融机构战略转型的需要,更是我们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所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都对科技金融作出了部署和要求,要求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近年来,我们人民银行和相关的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科技部采取了很多积极措施,健全政策框架,应该说科技金融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搭建完成,多元金融体系初步形成。截至今年3月末,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已超过3.3万亿元,而且同比增长24%,连续3年的增速都超过了20%;全国“专精特新”企业贷款余额已经超过了6.3万亿元,同比增长15.1%,这也是远远超过我们贷款的平均增速;第三个数据是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设备更新的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1.2万亿,这个设备更新很多是跟科技型企业相关联的;第四组数据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投向科创企业领域余额突破了1万亿,在A股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已经超过1900家,这说明我们这几年政策在科技领域取得了积极成果,这也体现了我们金融机构、金融部门以及科技部几家抬,形成的合力,也逐步畅通了科技、金融、产业这样一个循环,从而有利于我们促进高质量发展。 近期出台的《若干政策举措》,对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工作举措。这些举措要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民银行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提升科技贷款的投放强度和服务能力。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规模上要更有力度,人民银行已经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的规模由5000亿元提升到8000亿元,同时下调再贷款利率,由1.75%下调到1.5%,其目的还是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研发创新和设备更新提供更大力度、更加精准的贷款支持。第二体现在服务上要更有温度,推动银行深化科技信贷服务能力的建设,在内部管理、人才建设、风险评估、产品服务等方面构建专项机制,匹配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提升服务覆盖面,让更多中小科技企业获得优质的信贷服务。 二是关于建设债券市场的“科技板”,这也是支持科技发展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刚才我已经给大家介绍过了。我们把发展股权融资、壮大耐心资本作为重中之重,促进创投行业“募投管退”的循环,解决这类机构的募资难问题,这是一个亮点也是一个创新点。 三是培育完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差异化、专业化的发展格局,同时我们也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提供融资支持。加强科技型企业跨境金融服务,因为现在科技型企业不光是面向国内的,还有很多是面向国外的,我们将稳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扩大科技公共信息开放共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积分制”,主要是画像画得准,为科技金融服务提供信息数据支撑。 四是要提高科技要素密集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总体布局,着力推动北京、上海等13个重点地区优化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在强度和能力上要达到更高水平,实际上起到一个引领示范的作用,支持保障国际和区域科创中心的建设。更好发挥科创改革试验区作用,为全国提供示范引领。加强地区间的联动交流,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和典型模式的复制推广。这方面我们在全国很多地区都有一些很好的经验,当然同时也恳请今天在座的媒体朋友在这方面多给支持。谢谢。 证券时报记者:我们看到《政策举措》中有一些关于科技金融的配套政策,请问接下来将会从哪些方面推动这些举措的落实落细?谢谢。 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推进科技金融工作,光有政策举措还是不够的,还要有一些配套措施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下一步在进一步优化科技金融发展环境上还要下功夫,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提升政银企对接的效率。对点多面广的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积分制”,并优化创新积分评价办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画像,主要目的是帮助金融机构准确识别和挖掘更多科技含量的企业,让金融活水流入到我们科技型中小企业当中去。对于一些国家重大的科技任务,我们将建立融资对接推荐机制,推动科技产业部门梳理重点项目和企业信息,引导金融机构“点对点”地提供多元的融资支持。这是分了两块,一块是比较小的,政银企怎么发挥作用,这里面发挥创新积分的作用,那些重大的特别大的项目,要发挥“点对点”的作用。 二是加快科技公共信息开放共享。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诉求是比较多的,我们人民银行将联合科技部加强科技公共信息共享的政策指引,为各地扩大科技信息共享提供标准。同时,利用地方征信平台和有关金融服务信息平台等渠道,加强公共数据、产业数据等各类信息的归集整合,创新数据授权运用和查询获取方式,为金融机构投融资决策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撑。这方面不仅要发挥征信平台的作用,我们还希望在其他方面,包括政府类的一些公共信息方面提供一些支持,包括科技部的一些信息来提供支撑。 三是因为中小企业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我们希望推动加大科技金融风险的补偿力度。财政政策对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我们要配合好财政部门,用好用足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这是非常重要的,要通过多方分摊风险,激励金融机构提高风险容忍度,开发更便捷、低门槛的贷款产品,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债券等融资支持力度。谢谢。 2025-05-23/jiangxi/2025/0523/2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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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13/zhejiang/2025/0513/21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