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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http://www.gov.cn/xinwen/2019-12/23/content_54632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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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8条,绝大多数已采纳吸收。说明如下: 一、建议允许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提供外汇对冲服务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通知》发文中明确境外投资者可以“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建议境外银行发行的产品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采纳情况:已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问题,将在《通知》的后续政策问答中解释。 三、建议通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套保的,近端结售汇可以与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内银行办理 采纳情况:已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问题,将在《通知》的后续政策问答中解释。 四、建议明确3家境内金融机构名单可由结算代理行统一向交易中心备案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通知》发文中明确“境外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金融机构交易,并自行或通过结算代理行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五、建议细化外汇衍生品敞口的5个工作日调整要求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通知》发文中明确“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 六、建议明确主经纪的具体含义、协议版本和费用问题 采纳情况:已采纳。后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配套公布主经纪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则。 七、建议明确境内银行是否承担实需审核责任及明确境外投资者实需承诺模板等问题 采纳情况:已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问题,将在《通知》的后续政策问答中解释。 八、建议取消3家境内金融机构数量限制 采纳情况:未采纳。3家满足大多数投资者多家询价需要。 九、建议允许境外银行提供对冲服务并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采纳情况:未采纳。涉及外汇市场对外开放问题,将统筹安排。 剩余意见主要是“债券通”外汇对冲、境外央行类机构债券投资外汇对冲、债券投资管理等问题,不直接涉及《通知》内容。 下一步,外汇局将做好《通知》发布实施及相关配套工作,便利境外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风险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2020-01-13/safe/2020/0113/15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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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 首页网址 http://www.safe.gov.cn/ 主办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类型 √政府门户网站 □部门网站 □专项网站 政府网站标识码 bm74000001 ICP备案号 京ICP备0601724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 独立用户访问总量(单位:个) 9839376 网站总访 问量(单位:次) 18423065 信息发布 (单位:条) 总数 3026 概况类信息更新量 2 政务动态信息更新量 275 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新量 2949 专栏专题 (单位:个) 维护数量 4 新开设数量 1 解读回应 解读信息发布 总数(单位:条) 148 解读材料数量(单位:条) 119 解读产品数量(单位:个) 18 媒体评论文章数量(单位:篇) 11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量(单位:次) 2 办事服务 是否发布服务事项目录 √是 □否 注册用户数(单位:个) 3468712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单位:项) 16 可全程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单位:项) 16 办件量(单位:件) 总数 302452 自然人办件量 2745 法人办件量 299707 互动交流 是否使用统一平台 √是 □否 留言办理 收到留言数量(单位:条) 3024 办结留言数量(单位:条) 3024 平均办理时间(单位:天) 1.5 公开答复数量(单位:条) 3024 征集调查 征集调查期数(单位:期) 6 收到意见数量(单位:条) 317 公布调查结果期数(单位:期) 1 在线访谈 访谈期数 (单位:期) 0 网民留言数量(单位:条) 0 答复网民提问数量(单位:条) 0 是否提供智能问答 □是 √否 安全防护 安全检测评估次数 (单位:次) 2 发现问题数量(单位:个) 7 问题整改数量(单位:个) 7 是否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是 □否 是否开展应急演练 √是 □否 是否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 √是 □否 移动新媒体 是否有移动新媒体 √是 □否 微博 名称 外汇局发布 信息发布量(单位:条) 576 关注量 (单位:个) 969561 微信 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 信息发布量(单位:条) 194 订阅数 (单位:个) 130647 其他 0 创新发展 □搜索即服务 √多语言版本 √无障碍浏览 □千人千网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0-02-03/safe/2020/0203/15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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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3/content_54743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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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http://www.gov.cn/xinwen/2020-01/08/content_54675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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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http://www.gov.cn/premier/2020-01/21/content_54710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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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http://www.gov.cn/xinwen/2020-01/15/content_54693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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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http://www.gov.cn/xinwen/2020-01/22/content_54715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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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印发)第十六条以下内容“兑换特许机构未进行事前报告或在调整不到位的情况下发生上述行为的,外汇分局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并进行整顿,待符合要求后再恢复办理业务”。 被修改:第十七条修改为“兑换特许机构涉以下事项的,外汇局可依法责令进行整顿或撤销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一)未能履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中承诺内容。(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19/safe/2020/0219/15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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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http://www.gov.cn/xinwen/2020-02/13/content_54780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