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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4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4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4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当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形势保持稳定。一是银行结售汇延续顺差态势,4月顺差规模为190亿美元,与一季度月均顺差基本相当,远高于2021年同期水平;二是跨境资金净流入环比增长,4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162亿美元,较3月增长57%。 贸易、投资等实体经济相关跨境资金净流入维持较高水平。4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443亿美元,来华直接投资项下资金净流入184亿美元,较一季度月均水平分别增长2%和6%,同比分别增长2.8倍和1.2倍。今年以来,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实体经济相关资金稳步流入,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此外,4月服务贸易涉外收支逆差进一步收窄,对外直接投资延续平稳有序的发展态势。 当前,外部环境依然复杂多变,但我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同时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日臻成熟、韧性增强,更有基础也更有条件适应外部环境的调整变化,保持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的格局。 2022-05-27/jilin/2022/0527/1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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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与开放,更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充分响应企业对外汇服务的需求。二是丰富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类型,新增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三是完善银企服务平台,提升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四是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外汇风险管理。五是支持银行完善自身外汇风险管理,允许银行基于实需原则办理自身项下汇率敞口套保。 《通知》于2021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见《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2-05-31/jilin/2022/0525/1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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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部门检查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新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处罚办法》共八章93条,主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修订完善外汇案件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修订内容重点包括:一是细化规定管辖与立案标准,规范电子取证等证据收集活动,明确办案期限,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二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三是完善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细化听证标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22-05-30/jilin/2022/0524/1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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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2022-05-23/jilin/2022/0526/1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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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 2022-06-01/jilin/2022/0601/1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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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资金跨境管理。 一是坚持以法人机构为市场主体和监管对象,明确各方权责,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二是立足我国商业银行柜台、跨市场转托管、“债券通”业务等多年良好实践,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境内托管银行提供债券托管服务。 总的来看,《公告》是深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健全多元化投资者队伍,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健性,有利于扩大资本项目流入,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快培育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托管银行,提升金融体系应对国际复杂局势的能力。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优化各项制度安排,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支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提高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6-09/jilin/2022/0606/1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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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应对疫情对吉林涉外经济的负面影响,全力做好金融支持涉外企业复工复产和稳企纾困工作,4月16日,外汇局吉林省分局出台《关于优化外汇金融服务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进一步优化外汇金融服务,推动吉林涉外经济加快恢复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一是坚持守好外汇业务线上线下两个阵地。经营外汇业务银行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合理调度线上线下业务资源,启动绿色通道,优化业务流程,畅通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渠道,保障各业务渠道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业务办理需求。在有序恢复银行网点对外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外汇业务,鼓励市场主体采取“网上办”“微信办”“邮件办”“电话办”等无接触方式进行业务办理,多渠道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外汇金融服务。 二是着力提高外汇金融服务水平。经营外汇业务银行要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外汇服务质量。建立“汇银企”快速反映沟通协调机制,全面深入了解市场主体经营用汇需求和实际困难,及时向属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政策执行的难点和问题,积极协商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跨境资金收付和融资等涉汇难题。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异地协作、线上对接等方式,通过“一企一策”开展定制化外汇服务,实施精准帮扶,保障市场主体的外汇服务需求,为企业复工复产和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是加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支持力度。要提供“特事特办、要事快办、急事急办”经常项目外汇服务,支持企业通过线上办理名录登记及企业报告,同时鼓励企业通过邮寄办、预约办等非接触方式办理登记表业务,线上线下全面保障贸易企业复工复产需要。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国际贸易,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及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支持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及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进一步帮助企业降低跨境结算成本。支持银行通过对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金融服务模块,实现贸易结算环节的交单、审单及收付汇全流程一站化线上处理,优化贸易结算流程,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具备条件的银行凭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收汇业务,进一步丰富跨境电商收结汇渠道,降低结算服务费率,同时为出口跨境电商提供更加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 四是强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与服务。加快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经营外汇业务银行要坚持“可简尽简、应简必简”的原则,切实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水平。开辟跨境融资绿色通道,线上办理跨境融资业务,保障企业跨境融资需求。简化外债登记流程,指导市场主体通过线上审核资料的方式办理外债登记行政许可业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缓释企业资金流动性风险和压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出资确认流程,对疫情期间急于办理外方资本金出资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支持银行可先采用手工录入的方式第一时间为企业办理出资确认业务,事后及时向属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五是扎实做好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经营外汇业务银行要着力提高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能力,广泛深入开展汇率避险宣传和实操培训,加大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基层服务人员外汇政策和实务水平,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汇率避险服务,不断增强企业财务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的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创新汇率避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在精准风控管理的前提下,适度降低中小微企业缴纳外汇衍生品保证金比例,减免办理衍生品业务汇率点差及相关费用,最大限度降低中小微企业套期保值成本。充分利用“吉企银通”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在平台外汇衍生品专区推广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外汇套保产品,实现企业汇率避险需求线上对接。 六是深入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各试点银行要加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宣传推广力度,主动、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充分利用区块链服务平台优化融资业务流程,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切实提高融资效率和便利化水平,让平台现有的出口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惠及更多市场主体,为涉外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资金支持。 2022-04-18/jilin/2022/0418/1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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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吉林省疫情防控形势,人行长春中支党委认真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加强统筹部署,全力做好疫情期间金融服务保障工作。近期,人行长春中支出台了多项举措,要求全省各级外汇管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坚持疫情防控不松懈的同时,确保金融服务“不断档”,有力有效支持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保障市场主体信贷需求。强化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定向支持,实施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为防疫保供领域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提供普惠式金融服务;高效运行“疫情防控再贴现直通车”,优先办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涉农企业和民营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力满足重点医疗、疫苗、消杀品生产供应等疫情防控企业和商超、“菜篮子”产品供给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主体的信贷需求,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加大对受疫情冲击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民航等接触性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春耕备耕的金融支持,全力保障粮食和农产品生产。 二是畅通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流转。强化防疫资金账户管理和服务,对财政专项划拨资金、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等需要开立核准类银行账户的,实行特事特办、即见即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综合运用远程视频、人脸识别、电子证照、企业信息联网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等安全有效方式办理开户、变更等账户业务;及时开辟疫情防治资金划拨“绿色通道”,确保抗疫专项资金高效、准确拨付到位。 三是加强现金供应保障和安全管理。加强自助设备的运维保障和现金补充,确保设备能运转、服务有响应、现金不断供;做好人民币发行库及库款消毒工作,确保辖区现金供应安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金库、现金柜面以及自助设备等消毒工作,不对外支付未消毒现金;按照不同疫情风险等级现金消毒要求,启动相应现金消毒措施,确保群众用上“干净钱、安全钱、放心钱”。 四是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通畅运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本行支付业务相关系统安全运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协助受疫情影响的银行机构做好支付清算系统查询查复、退回应答等工作,开通专用“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及疫情防控资金划拨的各类业务。鼓励引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通过移动支付、网络支付方式办理业务。省内各支付清算系统直接参与者要开展风险排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机房、网络、业务系统、操作终端等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技术保障标准不降,7*24小时服务不中断。 五是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效率。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鼓励市场主体利用网银、电子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外汇业务。深入落实资本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为涉外企业投融资项下资金收结汇、购付汇提供便利。落实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政策,开通跨境人民币结算“绿色通道”,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高效满足企业跨境资金结算需求。 六是做好征信查询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公众通过自助查询机、手机APP、互联网查询平台等渠道查询信用报告,有效分流查询人群,避免交叉感染风险。各金融机构要落实好受疫情影响“四类人群”的征信救助政策,特别是要做好低收入人群和民营小微企业的相关服务工作。 七是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诉热线畅通,积极引导金融消费者通过电话、网络渠道反映诉求,并及时作出回应,妥善处理疫情相关金融咨询与投诉。要加强营业网点管理,合理安排营业网点数量,提前向社会公开并主动说明,让金融消费者第一时间知晓疫情防控期间获得金融服务的渠道和方式,积极引导消费者利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业务,特别要保障特殊人群(隔离治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等)的金融消费合法权益。加大防范利用疫情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监测力度,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2022-03-14/jilin/2022/0314/1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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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贸易便利化服务水平,完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5月7日,外汇局白山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线上银行会议,中心支局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辖区6家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集中传达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关于优化外汇金融服务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吉汇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研究部署了近期相关工作,并对银行政策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下一步,白山市中心支局将加强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导,全力支持辖区企业纾困,促进涉外经济平稳发展。 2022-05-07/jilin/2022/0507/1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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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企业复工复产现状,5月中旬,外汇局吉林市中心支局采取电话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辖内19家涉外企业开展调研,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复工复产过程中的业务办理问题及政策需求,解决企业难题,积极助企纾困。下一阶段,吉林市中心支局将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关于优化外汇金融服务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吉汇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与涉外企业的沟通交流,全力做好外汇领域金融支持辖内涉外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推动辖内涉外经济加快恢复发展。 2022-05-17/jilin/2022/0517/17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