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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1-11-01/jilin/2021/1101/1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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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9/jilin/2021/1109/1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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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推出以“诚信经营 合规用汇”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本期内容为:树立风险中性理念,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什么是汇率风险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从签订合同到收到/付出货款再到结售汇,往往需要经历数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周期,汇率的波动会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 汇率风险一般来源:出口货款收汇、进口货款付汇、外币存款等资产、外币贷款等债务、境外投资、报表折算等。 什么是汇率风险中性? 企业把汇率波动纳入日常的财务决策,聚焦主业,尽可能降低汇率波动对主营业务以及企业财务的负面影响,以实现预算达成、提升经营的可预测性以及管理投资风险等主营业务目标。 企业为什么要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 国际市场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汇率双向波动增强。 基于汇率风险中性的汇率风险管理有助于实现主营业务目标,偏离汇率风险中性的投机套利只会额外增加风险。 企业做好汇率风险管理,要做到以下四点: 以坚守主业为目标——理性面对汇率涨跌,明确以“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目标,不炒作套利。 以风险识别为基础——主动测算汇率风险敞口,对企业日常运营中存在的汇率风险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充分了解企业的总体风险敞口情况。 以实需交易为原则——基于真实需求背景和自身风险敞口,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套保策略,选择与自身业务实际相匹配的外汇衍生工具。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遵循“期”“现”结合原则的科学评价标准,即将风险敞口的损益与衍生工具的损益加总,对加总后的结果再进行评价。 企业做好汇率风险管理,以下四点不能做: 放任自流——对汇率风险敞口放任不管。 随意调整策略——套保策略受主观预判的干扰而随意调整,无法贯彻执行。 赌博投机——利用外汇衍生工具谋取收益或从事套利,偏离主业。 考核评价机制单一——将远期锁汇汇率与到期日即期汇率做比较,考评套期保值是“亏”还是“赚”。 2021-11-12/jilin/2021/1112/1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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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以下简称《评估内容》,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合规经营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内容》,公平、公正地对辖区内银行进行评估。 三、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四、《评估内容》自2021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年度开始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的通知》(汇综发〔2020〕3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1年9月26日 2021-11-08/jilin/2021/1108/1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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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辖内进出口企业高管和财务人员的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帮助进出口企业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10月21日,外汇局松原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进出口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座谈会,辖内进出口业务占比最多的10家企业高管或财务人员以及主要经营外汇业务银行受邀参加座谈。 会上,松原市中心支局向与会企业代表讲解了规避汇率风险的重要性,提示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做好汇率风险管理,保证企业经营效益。针对企业提出的疑问和需求,中国银行松原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松原市分行的业务骨干向与会企业推荐了适合各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产品,并通过案例介绍的方式帮助企业更好理解汇率风险管理工具的作用。 此次座谈,有效帮助辖内进出口企业进一步提高汇率风险管理意识,丰富汇率风险管理知识储备,为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规避提供有益借鉴。 2021-10-22/jilin/2021/1022/1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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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分局副局长王景富同志带领分局各业务部门领导及业务骨干赴吉林省白山市调研走访,深入了解当地边贸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并在当地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省内边境地区中心支局和口岸地区支行(支局)对辖内涉外经济相关情况的汇报。 王景富副局长对进一步做好边境贸易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一如既往认真贯彻总局“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持续关注当前边贸形势,加强对边贸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政策建议。三是要针对边境贸易的特殊性要注重工作创新,加强上下沟通和政策协调,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效能。 2020-11-30/jilin/2021/1109/1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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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吉林省分局先后举办2021年第一、二期“外汇大讲堂”活动,吉林省分局副局长王景富同志及分局全体人员参加活动。活动中,分局三个部门的各科室分别汇报2020年工作成效和2021年工作计划。 王景富副局长对各部门2020年度各项工作和2021年工作计划予以肯定,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贯彻落实工作计划,真抓实干,保质保量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二是要拓展思维,开阔视野,跳出固有思维模式,加强横向交流学习,切实提升工作质效和创新能力;三是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敏锐性,跟踪关注汇率波动、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对我省涉外经济的影响。 2021-02-08/jilin/2021/0208/1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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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外汇局吉林省分局举办2021年第九期“外汇大讲堂”活动,吉林省分局副局长王景富同志及分局全体人员参加活动。 活动中,来自省分局各个业务部门的主讲人分享了两项课题研究成果,介绍了新版银行考核标准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重点。王景富副局长对此次活动给予肯定,鼓励各业务部门、各市(州)中心支局的骨干走上讲台分享工作所思所悟,进一步促进全省外汇管理系统之间的业务交流。 2021-11-01/jilin/2021/1101/1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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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下午,外汇局吉林省分局组织召开2021年三季度外汇形势分析会,吉林省分局副局长王景富同志及分局各业务部门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各部门结合当前内外部环境,对三季度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全省外汇收支变化、辖内重点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等内容进行了专题分析,预测了未来全辖跨境资金的流动趋势,并针对当前我省涉外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2021-10-28/jilin/2021/1028/1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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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上午,外汇局吉林省分局组织召开2020年11月外汇形势分析专题会议,分局全体人员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结合当前内外部环境,对11月份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全省外汇收支变化、辖内重点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进行了专题分析和形势研判。 2020-12-16/jilin/2020/1216/1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