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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在一个复杂多变的世界中,防范跨境资本流动的过度冲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是我们的双重使命。 全球跨境资本流动的动态演进 跨境资本流动是经济全球化的伴生物,有助于推动资金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配置,并且带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传播和流动,有助于全球经济增长。同时,跨境资本流动具有逐利性、顺周期和易超调等特点,短期内资本的大规模无序波动可能对经济金融带来冲击。从历史上看,新兴经济体曾多次出现跨境资本“大进大出”,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当资本大量流入时,压缩了新兴经济体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推升了资产价格,一定程度降低了新兴经济体推动经济改革和结构转型的动力。当资金大规模流出时,可能导致货币贬值、金融市场剧烈动荡、金融体系脆弱性增加,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本世纪以来,全球跨境资本流动主要经历了两大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0~2013年,国际资本高强度流入新兴经济体。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资本流入主要是因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长速度较快,资本回报率较高;国际金融危机后,资本流入则是因为主要发达经济体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国际市场流动性泛滥。第二个阶段是2014年以来,国际资本开始从新兴经济体流出。主要是随着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长放缓,发达国家货币政策分化,特别是随着美联储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退出并启动加息,跨境资本流动开始转向。目前全球经济增长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主要国家都面临不少风险因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跨境资本流动扑朔迷离,跨境资本流动的流量、流速、流向、结构都处于动态的变换之中。 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共识,就是国际宏观经济和宏观审慎政策合作的重要性。主要经济体进行政策调整时,应充分考虑其对全球经济的溢出效应,共同维护金融稳定。IMF总裁拉加德2016年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演讲时指出,“全球一体化程度的加深提高了产生溢出效应的可能性——通过贸易、金融或者信心的影响。随着一体化继续推进,有效合作对国际货币体系的运转至关重要。这要求所有国家集体行动。”近年来,国际社会在G20、IMF、FSB等框架下也开始努力推动协调合作。在这种大环境下,脆弱的经济体应积极推动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和进出口结构、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各国政策当局应实施恰当的宏观审慎政策,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波动与跨市场风险传播进行宏观、逆周期的调节,防范系统性风险。 中国跨境资本流动的特征及变化 受全球资本流动格局的变化影响,本世纪以来,中国跨境资本流动呈现出两个阶段的特征。第一个阶段是2000~2014年上半年,中国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双顺差,外汇储备规模快速上升,资金大规模流入中国。国际金融危机前,直接投资流入规模较大;国际金融危机后,证券投资、外债等其他投资资金占比开始提升。第二个阶段是2014年下半年以后,中国经常账户呈现顺差,但资本账户出现逆差,且资本账户逆差开始大于经常账户顺差,跨境资本开始流出,外汇储备由升转降。从时间、流向等方面看,中国与全球跨境资本流动格局保持高度一致。 两个值得关注的变化:一是市场主体对外资产快速增长。以前中国对外资产基本由官方外汇储备形成,官方对外资产占比最高时超过70%。近年来,中国对外资产发生了结构性变化,通过外汇储备形成的官方对外资产下降,市场主体持有的对外资产上升,截至2016年底,官方、民间持有的外汇资产各占50%。二是市场主体对外债务减少。前几年美联储实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美元利息成本较低,中国企业借入了较多外债;近两年,美联储退出QE并逐步加息,美元利率有所上升,美元汇率有所走强。同时,中国的国内利率有所下降,在低利率环境下,中国企业从国内融资更容易,开始倾向于加快偿还美元外债,降低高杠杆经营和货币错配风险。2016年一季度,中国企业本外币全口径外债从2014年底的1.8万亿美元下降至1.4万亿美元,其中外币外债由9000亿美元降到7500亿美元。2016年二季度以来,中国企业外债去杠杆化进程告一段落,外债规模开始回升。 当前向均衡状态收敛:外汇储备、银行结售汇、跨境收支差额、美元指数等指标显示了外汇市场的变化趋势。2015年12月,美联储第一次启动加息,2015年第四季度美元指数上升了2.4%,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经历了高强度波动。2016年第四季度,美联储加息升温,加上美国大选因素,美元指数上升了7.1%,但和2015年四季度比较,中国外汇市场波动明显减弱。2017年1月份以来,中国外汇市场表现趋稳,2月份、3月份外汇储备增加,跨境收支经历了17个月逆差之后,由逆转正,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入趋向均衡。 未来跨境收支具有良好的稳健基础:一是中国经济正处于中高速增长区间,随着中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未来中国经济增长将更有质量、更有效率;二是中国经常账户顺差保持在合理区间,2016年经常账户差额占GDP的比例为1.8%;三是中国仍将是境外长期资本最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重要投资目的地之一;四是中国外汇储备充裕。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来华直接投资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近年出现快速增长,2016年增速超过40%。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快速增长体现了综合国力的提升、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产能合作以及简政放权稳步推进等,有利于推动中国经济转型,促进世界和被投资国经济增长,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但对中国外直接投资中有一些非理性和异常的投资行为,如大额非主业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行为等。有的企业在自身高负债情况下,依然大额举债到海外开展收购;还有的市场主体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包装下,非法转移资产。 中国政府一直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遵循“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和政府引导”的对外投资管理原则。外汇管理也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但汲取20世纪八十年代日本对外投资快速增长的经验和教训,中国企业走出去,走得“快”不等于走得“好”,走得“稳”才有可能走得“好”。对外投资并购像一束带刺的玫瑰,美丽芳香,但小心刺破双手;有时候像沙滩上捧起的沙子,看上去抓住了,但是最终从手心滑落。过去几个月,随着宏观审慎政策的调整实施,中国对外投资增长速度有所下降,市场主体逐渐回归理性。 外商来华直接投资 2016年,中国吸引外资规模在全球排名第三位,在新兴经济体排名第一位,外商投资结构逐步升级改善,流入高附加值服务业以及高新技术制造业的外资继续增长。考虑到中国经济的增长、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以及庞大的市场潜力,中国仍是对长期资本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之一。 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主席在出席2017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的主旨演讲中指出,“中国将积极营造宽松有序的投资环境”。外汇管理政策方面,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基本可兑换,资本金意愿结汇,增资、减资、转股、撤资等真实合规的资金汇兑和支付不受限制。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是经常项目,属于可兑换范畴。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可用于境内再投资,也可自由汇出。利润汇出需符合真实性、合规性要求,包括按照中国《公司法》要求,需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弥补,要提供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中国的完税证明。这四个条件不是新条件,而是一直存在并且具备合理性的要求。 中国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及取向 中国在制定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时,坚持以下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改革开放,支持和推动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二是坚持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防止跨境资本无序流动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带来冲击,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基于上述两项原则,中国的外汇管理政策有下述几个基本内涵: 第一,“打开的窗户”不会再关上。中国外汇管理不会走回头路,不会再走到资本管制的老路上。20世纪末,中国实现了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进入21世纪以来,资本账户可兑换程度逐步提高,直接投资项实现基本可兑换;通过通道开放的方式稳步推进证券投资项下可兑换,包括QFII、RQFII、QDII、RQDII、沪港通、深港通等。这些中国已经实现的开放政策不会取消。 第二,审慎有序推动中国资本项目开放。2016年,中国资本项目开放有很多亮点,包括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进一步开放和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优化沪港通政策,启动深港通试点;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改革,弱化额度限制及锁定期约束等。改革不能仅有目标,更需要达成目标的策略。资本项目开放进程应与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市场状况、金融稳定性相适应。在不同时期,要充分考虑内外部多重因素,找准资本项目开放的重点、节奏、步骤等。 第三,构建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市场监管体系。构建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的预警和响应机制,进一步丰富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箱。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框架下,开展市场监管和市场执法,严厉打击外汇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中国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的严肃性,维护健康、稳定、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 第四,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过去一段时间,人民币汇率在双向波动中保持基本稳定,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窄幅波动,人民币兑美元呈现有升有贬的双向波动。下一步,要继续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汇率政策的规则性、透明性,引导市场预期,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下的基本稳定。同时,根据外汇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进一步增强汇率弹性,保持汇率在调节国际收支平衡中的功能。 中国外汇储备的经营与管理 近两年来,在国内外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的外汇市场和跨境资本流动经历了高强度的冲击和考验。2017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形势趋于稳定,跨境资本流动趋向均衡。2017年3月底,中国外汇储备规模3.01万亿元。与国际主要经济体相比,中国外汇储备规模位居第一,并且远超过第二名,占全球外汇储备的近30%。 一个国家持有多少外汇储备算是合理的水平?国际、国内没有统一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一国的宏观经济条件、经济开放程度、利用外资和国际融资的能力以及经济金融体系的成熟程度等。无论是以传统的指标衡量,还是以IMF经济学家提出的综合指标衡量,中国外汇储备都是充足的。 影响中国外汇储备变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的变动。中国外汇储备以美元计价报告,非美元外汇储备折算成美元,汇率会对储备变动产生影响,储备投资的债券、股票等资产价格每个月都在变动,成为影响外汇储备变动的重要因素;二是多元化运用,比如设立丝路基金、中拉产能合作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等,外汇储备出资后,需要从外汇储备数据中扣除;三是人民银行在外汇市场的操作。 中国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坚持安全、流动、保值、增值原则,进行审慎、规范、专业的投资运作,优化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和投资策略,尊重国际市场规则和惯例,维护和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中国无意通过货币贬值提升竞争力,既没有这样的意愿,也没有这样的需要。人行向市场提供外汇流动性,旨在防止汇率超调和“羊群效应”,维护市场稳定。中国努力在提高汇率灵活性和保持汇率稳定之间求得平衡的做法,对国际社会是有利的,有效避免了人民币汇率无序调整的负面溢出效应和主要货币的竞争性贬值。 (原文刊载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7年5月刊) 2017-05-08/safe/2017/0508/6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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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贸易投资,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企业和个人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订立高于市场价5倍至20倍的交易价格,先后1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1.19亿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28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7月,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勾结境内外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租船合约,伪造运费发票,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4506.9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7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全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进口贸易,重复使用合同和发票,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4笔,合计3967.70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重复使用已作废海关进口报关单,篡改报关单金额,套用其他公司进口报关单信息,伪造对应的合同和发票,虚构进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8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9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5: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为逃避银行真实性审查,重复使用7份发票,分别在两家银行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3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1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6:广东籍车某逃汇案 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广东籍车某为实现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逃避监管,将其人民币资金多层分散划入刘某等84名个人的账户,再利用该84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冒用因私旅游、赡家款等名义,将435.52万美元违规汇至车某在澳大利亚及香港的个人账户。 车某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7:山东籍赵某非法套汇案 2015年2月至12月,山东籍赵某为实现大额兑换外汇目的,将公司账户内资金分散划入41名员工个人账户,利用这些员工个人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办理购汇,再组织人员将所购外汇分439笔全部提取现钞后归集存入赵某个人账户,转为定期存款,合计204.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其作出罚款70.5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8:广东籍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广东籍梁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出口贸易货款2403万港元分82笔划转至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后由地下钱庄向梁某及其亲属境内账户分94笔划入195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数额巨大,违规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8.6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9:河南籍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3月,河南籍娄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多次向地下钱庄控制的11名个人账户打入资金710万元人民币,由地下钱庄将该资金兑换成外汇汇至娄某指定境外账户,金额合计142.6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3.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山西籍耿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耿某为达到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将其人民币资金分散打入31人的个人账户,再利用31名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兑换成外汇,集中汇至耿某控制的香港个人账户,金额合计1178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完) 2017-05-25/safe/2017/0525/6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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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带队赴深圳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机构关于外汇市场形势、外汇管理政策的看法、意见和建议。 潘功胜指出,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加快转型升级,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经济增长稳中向好,保持中高速增长。外汇市场运行平稳,市场预期稳定,外汇储备变动和人民币汇率趋向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潘功胜强调,要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对外开放。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依法支持、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与转移,不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稳妥有序地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积极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的外汇管理政策环境,支持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潘功胜表示,外汇管理部门要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强化监管能力建设。构建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维护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 深圳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市场活跃,市场主体对政策和市场信号反应敏锐。潘功胜局长希望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和外汇市场各相关参与方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继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外汇管理深化改革、优化服务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完) 2017-06-22/safe/2017/0622/6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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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辅导报告会。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同志作主题报告,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国中主持会议,外汇局党组成员,局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党员及中央外汇业务中心部分党员代表参加会议。 潘功胜局长指出,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直面党内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魄力和担当。外汇局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决维护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二是强化党内教育和监督,严肃党的纪律。三是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建设一支忠诚、干净、专业、担当的干部队伍。四是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潘功胜局长强调,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在一个复杂多变的世界中,防范跨境资本流动的过度冲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是外汇局的双重使命。外汇管理部门将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齐心协力,努力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十九大的胜利召开。(完) 2017-05-02/safe/2017/0502/6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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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季度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8号)和《关于2016年第四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国办秘函〔2017〕5号)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开展了2017年第一季度政府网站抽查工作,随机选取天津、辽宁、上海、江苏4家分局子站作为被抽查网站,抽查采样时间确定为2月13-17日。 抽查结果显示,4家分局子站总体情况均为合格。被抽查网站站点首页访问正常,不存在空白栏目、错误链接及具体信息内容无法访问的情况;不存在严重错别字、虚假或伪造内容及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咨询反馈栏目互动回应情况较好,对公众的咨询提问均能尽快尽可能地回答;网站信息发布更新情况符合标准要求。 2017-05-16/safe/2017/0516/6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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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17年5月30日,中巴扩大产能合作基金(简称“中巴基金”)启动仪式在巴西圣保罗举行,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拉产能基金”)与巴西计划、预算和管理部(简称“巴西计划部”)签署基金设立文件,中巴基金指导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中巴基金运作规程》,中巴基金正式启动。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中国驻巴西大使李金章,巴西计划部部长奥利维拉等出席启动仪式。 中巴基金根据双方政府首脑达成的共识设立,其正式启动是中拉产能基金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中巴双方开展产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下一步,中巴基金将按照市场化运作机制,推动中巴双方战略合作和基金稳健运行。(完) 2017-06-02/safe/2017/0602/6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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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季度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8号)和《关于2016年第四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国办秘函〔2017〕5号)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开展了2017年第二季度政府网站抽查工作,随机抽取湖北、广东、四川、浙江4家分局子站作为被抽查网站,重点检查网站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和服务实用情况。抽查结果全部合格。 2017-06-30/safe/2017/0630/6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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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6) 2017-05-03/safe/2017/0503/6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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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潘功胜 外汇储备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发展成就的客观反映,是国际收支运行的实际结果。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国际收支在波动中逐渐趋向基本平衡,外汇储备告别了高速增长阶段,外汇储备规模在一个时期内有所下降。对于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化,需要客观分析、理性看待、保持平常心。外汇管理部门要继续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发挥好外汇储备在服务实体经济和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外汇储备规模变化是宏观经济稳健运行的结果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2001年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随着国内外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外汇储备规模在长期增长后出现了高位回调。但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充足,规模仍处于合理区间。 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连续多年保持全球首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战略的不断深化,我国顺应世界经济发展大势,主动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实现了国民经济连续多年快速增长,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国际收支持续出现顺差。这一时期,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从1992年初的217亿美元,攀升到2014年6月的历史峰值3.99万亿美元。根据统计,截至2017年3月末,全球外汇储备规模排名前10位的国家(地区)依次为中国、日本、瑞士、沙特、台湾、香港、巴西、韩国、印度和俄罗斯。其中,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约占全球外汇储备规模的28%,远远高于其他国家。 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变化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外汇储备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0年至2013年,伴随着国际资本高强度流入新兴经济体,我国外汇储备快速增长,从2000年初的1547亿美元,迅速攀升至2013年末的3.82万亿美元,年均增幅在26%以上。第二个阶段是2014年以来,伴随着国际资本开始从新兴经济体流出,我国外汇储备在2014年6月份达到历史峰值后出现回落。 我国外汇储备十分充裕。一国持有多少外汇储备算是合理,国际上并没有公认的衡量标准。上世纪50至60年代,最广泛使用的外汇储备充足率指标是覆盖3至6个月的进口;后来,外汇储备功能需求拓展到防范债务偿付能力不足,广泛使用的充足率标准变成覆盖100%的短期债务。2011年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结合各国危机防范的资金需求,提出了外汇储备充足性的综合标准。外汇储备规模是一个连续变量,受多种因素影响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对其合理水平的衡量需要综合考虑一国的宏观经济条件、经济开放程度、利用外资和国际融资能力、经济金融体系的成熟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就我国而言,当前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来衡量,我国外汇储备都是相当充裕的,能够满足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需求。 二、外汇储备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当今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和国际大势,在推动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互利共赢、谋求共同发展等对外开放新思想。外汇管理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外开放新思想,积极创新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和运用机制,在宏观政策调控、服务国家战略、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外汇储备是我国宏观经济稳健运行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作为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稳定器,外汇储备在维持国际支付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抵御危机冲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球流动性宽裕时,市场主体出售多余的外汇资金,推动外汇储备规模增长。在全球流动性紧缩时,市场主体增持外汇资产、减少境外负债的行为,导致外汇储备规模下降。外汇储备实际上发挥了“蓄水池”作用,避免了跨境资金大进大出脱离经济基本面,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充裕的外汇储备也为我国成功抵御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等严重外部冲击,起到了定海神针的作用,有力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外汇储备很好地服务了对外开放战略大局。在新的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开放发展,着力实现合作共赢。外汇管理部门紧紧围绕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站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按照“依法合规、有偿使用、提高效益、有效监管”的原则,拓展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为中国和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近年来,开辟、拓宽了包括委托贷款、股权注资等各类渠道,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部门提供外汇资金,形成权责清晰、目标明确、层次丰富、产品多样的外汇储备运用机制,着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企业“走出去”、重点领域进出口等领域,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世界经济复苏步伐缓慢、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全球化面临严峻挑战的今天,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有利于中国与世界有机结合,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合理运用外汇储备实现了“藏汇于民”。近年来,面对市场主体的购汇需求和持汇意愿,外汇管理部门坚持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不断释放政策红利,切实提升汇兑便利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外汇储备“藏汇于民”。从持有主体看,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外汇储备、中投公司、社保基金、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多种形式的对外投资主体,外汇持有主体的多元化取得了显著进展。从2014年第二季度到2016年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表的外汇储备下降约1万亿美元,居民对外净资产提高约0.9万亿美元,两者基本对应,这是“藏汇于民”的直接体现。从私人部门看,这一时期“藏汇于民”主要是用来满足境内居民的对外直接投资、偿还外债、旅游和留学等用汇需求。从官方部门看,在央行资产方外汇储备下降的同时,负债方也会相应下降,“藏汇于民”并没有改变央行资产负债表的“复式平衡”。从横向比较看,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我国外汇储备资产在对外资产中的占比在主要发展中国家中位于合理中游水平。从纵向比较看,截至2016年末,我国对外资产中民间部门持有占比首次过半,为2004年公布国际投资头寸数据以来的最高水平;外汇储备资产占比为48%,比2009年末下降近20个百分点。这反映出我国对外经济金融交往正在从以官方部门对外投资为主,转为官方部门与民间部门对外投资并驾齐驱。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无意通过货币贬值提升竞争力,既没有这样的意愿,也没有这样的需要。央行向市场提供外汇流动性,防止了汇率超调和“羊群效应”,维护了市场稳定。中国努力在提高汇率灵活性和保持汇率稳定之间求得平衡的做法对国际社会是有利的,有效避免了人民币汇率无序调整的负面溢出效应和主要货币的竞争性贬值。 三、用好外汇储备,服务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合作 改革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外汇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充分发挥外汇储备在开放型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以及为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新贡献。 外汇储备规模将在波动中逐步趋于稳定。经济金融变量从来都不是线性变化的,而是在周期中波动和发展的,外汇储备规模变动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虽然目前外部环境依然存在较多不确定性,但长远来看,我国经济金融基本面稳中向好,预计跨境资本流动将进一步向均衡收敛。首先,我国经济仍然处于中高速增长区间,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进,未来经济发展会更有质量、更有效率。我国经济基本面仍将支持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的稳定地位,人民币汇率将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其次,国内对外债务去杠杆化进程基本完成,我国企业利用外债已在2016年第二季度开始回升。第三,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保持在合理水平。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我国经常账户在未来五年中将继续保持顺差,构成稳定的外汇供给。第四,随着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和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发展不断深化,人民币资产将成为全球金融资产配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境内市场,金融账户的外汇供给将稳健提升。第五,国际金融市场上货币和资产价格盈亏互补的表现,加上我国外汇储备的多元化布局,将会带来较好的分散化效果,从而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平稳。综合来看,未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将在波动中逐步趋于稳定。 继续优化外汇储备稳定国际收支的重要功能。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做好经济工作的方法论。外汇管理部门要按照宏观政策要稳的政策思路,全面做好稳增长各项工作,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经济金融环境下,外汇储备需要逐步回归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基本功能。这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保障宏观经济稳健运行的必然要求。 外汇储备管理和运用以服务中国和世界经济发展为己任。自觉把外汇储备管理和运用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更好地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统一起来,把中国发展与世界发展联系起来,促进共同发展。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勇于担当,措施有力,统筹协调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将资金重点运用于保障“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战略领域,积极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不断提升我国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继续坚持安全、流动、保值、增值原则,对外汇储备进行审慎、规范、专业的投资运作,优化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和投资策略,尊重国际市场规则和惯例,维护和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原文刊载于《求是》2017年第13期) 2017-07-07/safe/2017/0707/6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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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编造采购合同,虚构进口贸易,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825.78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06万元人民币。 案例2: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11月,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合同,伪造商业发票和货运提单,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528.5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91.9万元人民币。 案例3: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使用已作废货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先后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25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逃汇案 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多次使用报废船只的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20笔合计1299.92万美元;办理转口贸易收汇业务20笔合计1303.38万美元,非法进行套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利用虚假单证向境外付汇的行为,构成逃汇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43.89万元人民币;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利用虚假单证收汇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44.53万元人民币。合并处罚488.42万元人民币。 案例5: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关联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824.8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1月,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虚构转口贸易,使用无效的海运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804.9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7: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转口贸易、篡改提单信息、伪造海运提单等手段,从银行骗取贸易融资849.49万美元,非法转移境外。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8:浙江籍陈某等境外提现方式非法经营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陈某等4人以本人及亲戚朋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人民币。 该行为构成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以外其他外汇业务行为,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决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案例9:湖北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3次将103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元并在香港购买股票,股票卖出所得1490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结汇,分8次汇入境内。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81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浙江籍施某通过离岸账户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施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在内地开立离岸账户,将公司出口所得外汇收入546万美元,非法售卖给境内个人。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黑龙江籍孙某逃汇案 2015年4月至9月,孙某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采用分拆方式,将人民币资金分散汇入69人境内个人账户,再借用该69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344.99万美元违规汇至本人控制的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4.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6月至7月,史某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将644万元人民币分7笔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在澳大利亚收取123.47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3:贵州籍祝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祝某为逃避监管,将1291.4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4.7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6万元人民币。 案例14:广东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陈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境外收取的外汇通过地下钱庄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7.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1.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香港籍潘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案 2014年,潘某通过其境内个人结算账户收取境内个人叶某11笔,共计403万元人民币,联系香港地下钱庄向叶某指定境外供货商付款501万港元,用于走私动物饲料。 该行为构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8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刘某逃汇案 2016年11月,刘某为偿还境外融资本息,借用18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分拆购付汇,将89.15万美元转移至本人控制的香港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06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在6家异地企业提交的提单均为虚假提单,装箱单、提单货物重量畸轻,明显有悖常理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上述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15笔,金额合计1.62亿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1.05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18: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17名个人办理18笔购汇汇出业务,金额81.08万美元。其中16人为该行员工,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及朋友购汇汇往境外账户。2016年7月,该行为5名员工办理5笔购汇提钞业务,金额45000美元,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购汇提钞。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参与人员主要为该行负责人和员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对私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对该行负责人汪某罚款50万元人民币,责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案例19: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5月至7月,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在企业提交的海运提单均为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不能证明该企业拥有相关货权和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4笔,金额合计9217.69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 案例2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4年3月至11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在某企业提交的提单为虚假记名提单,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提单、装箱单中商品数量、重量等基本计量单位缺失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11笔,金额合计6608.21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3.28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1: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在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金额大幅偏离实际生产经营,系构造合同情况下,未对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为该企业办理了一笔1900万美元贸易融资。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2: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在某异地企业提交的提单均为记名提单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企业不一致,不能证明企业拥有相关货权和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3笔,金额合计1183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3: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5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所辖支行在同一企业多名员工同日通过新开账户集中购汇、每笔接近5万美元、本人不到场等分拆特征明显的情况下,既未审核个人委托购汇授权书等材料,也未对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为2名个人办理了41人名下的个人分拆购汇,金额合计204.59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4: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在企业提供的提单因货主指定收货人而无法转让、提单信息证明该企业没有货权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分别为该企业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81.09万美元和51.97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5:平安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售汇案 2015年7月,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在企业提交的合同显示企业为出口方、应办理出口收汇业务、并无真实贸易购汇需求的情况下,未对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为企业办理进口购汇3笔,金额合计375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6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完) 2017-07-28/safe/2017/0728/67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