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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1月份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2020年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0年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近期有何变化? 答: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总体稳定,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主要表现:一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继续呈现顺差,1月份顺差规模为74亿美元,延续2019年12月份的净流入态势。二是根据初步掌握的数据,1月份银行结售汇小幅顺差,综合考虑远期、期权等其他供求因素,外汇市场供求呈现基本平衡。三是外汇储备稳中有升,1月末外汇储备余额31155亿美元,较2019年末上升76亿美元。四是主要渠道的跨境资金流动相对稳定,货物贸易、直接投资以及证券投资等项下涉外收支保持顺差。 2月份以来,尽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但外汇市场运行依然总体平稳,体现了市场的日趋成熟与理性。人民币汇率在短暂调整后继续呈现有升有贬的双向小幅波动,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保持稳定,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涉外交易理性有序,充分显示当前我国外汇市场更加成熟,可以更好地吸收、适应有关事件的影响。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仍有基础、有条件保持平稳运行。一方面,疫情的影响是暂时的、有限的,我国经济具有较强的韧性,宏观调控政策空间充足,经济长期向好、高质量增长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将继续为我国外汇市场稳定提供支撑。另一方面,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国内营商环境逐步提升,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将继续吸引中长期投资。 2020-02-21/safe/2020/0221/15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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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积极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工作部署,安徽省各级外汇管理部门指导辖内银行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建立与银行协调沟通机制,强化疫情期间金融支持和服务: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审批效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已办理疫情防控进口付汇业务6笔,累计62.1万美元;筛查2019年以来进口过口罩、防护服企业的名单,并与部分企业沟通,了解其业务诉求,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确保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支付畅通无阻;进一步提升线上服务效能,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驾护航,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http://zwfw.safe.gov.cn/asone)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在线实时查询、在线提交申请服务,鼓励企业、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客户端办理业务。 2020-02-03/anhui/2020/0203/1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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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9年12月31日) 2020-01-07/anhui/2020/0107/1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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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出台以来,安徽省分局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畅通外汇业务“绿色通道”,加强宣传和业务指导,编制在线业务办理指南,督促银行坚持“特事特办”原则,进一步落实便利化措施,满足企业和个人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用汇需求。辖内合肥、安庆、马鞍山、宿州、芜湖、宣城等地先后通过银行为企业和个人办理多笔收付汇业务。 2020-02-13/anhui/2020/0213/1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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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马鞍山市中心支局组织开展了服务贸易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应用培训,就电子化系统企业端和银行端的操作流程进行了指导。相关银行、涉外企业以及马鞍山市税务局派员参训。此次培训推进了企业在线完成税务备案手续,让企业少跑路,切实便利了银行和企业等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 2020-01-07/anhui/2020/0107/1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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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安徽省分局向社会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外汇业务的特别提示》,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线上或邮寄方式办理业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服务“不掉线”。 2020-02-20/anhui/2020/0220/1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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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蚌埠市中心支局联合工商银行蚌埠分行、中国银行蚌埠分行开展了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就个人外汇政策,国际收支申报及银行卡境外交易政策进行现场答疑并分发宣传资料,促进了社会公众了解外汇政策,合规用汇。 2020-01-19/anhui/2020/0119/1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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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1/chongqing/2020/0221/1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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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0-01-16/jilin/2020/0116/1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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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http://www.gov.cn/xinwen/2020-02/15/content_54792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