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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分行在梧州市政府广场开展3·15”外汇金融知识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梧州市分局通过悬挂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现场答疑讲解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剖析涉汇诈骗的典型手法与隐蔽套路,助力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牢合规用汇理念。 2026-03-17/guangxi/2026/0317/3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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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全辖)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6-03-31/guangxi/2026/0331/3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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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质)押方式。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五、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获准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境外融资管理人员,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 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情况科学、合理地控制融资杠杆比例,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应当为集团本级净资产。 九、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且符合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该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规定。 十、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属于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项目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具体投资项目核准、报告中将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十一、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确定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并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将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合并计算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保证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产权纠纷。在境外投资项目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文件均应明确要求交易对手在必要环节完成相关资产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在资产交割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及确认文件,确保保险机构真实、合法、有效地获得相关资产所有权。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文件存档制度,将所有交易文件及时存档、妥善保管,如若出现任何对于资产权利的争议或纠纷,保险机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及具体合同条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三、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及时通知境外投资托管人,并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和投资项目纳入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的收支活动应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 境外投资托管人应遵循穿透原则,对保险机构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等。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境外投资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境外投资托管人提供与托管履职相关的信息。 十四、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选择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科学设计特殊目的公司资本结构,合理安排融入资金的币种、金额、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还款安排或再融资安排,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十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定期监测境外相关市场动态发展情况,评估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和质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境外银行临时抽贷或特殊目的公司破产清算等导致的突发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 十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能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首先通过处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或者通过境外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化解担保履约风险,避免担保履约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 十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风险责任人应当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十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 (二)为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三)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或境外投资政策; (五)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 (六)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 (七)虚构业务背景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 (八)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安排、合作银行和特殊目的公司信息、融资要素信息、融资相关文件、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措施等情况。 如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应当在签订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原因、展期要素信息和展期相关文件等。 如发生可能导致担保履约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如在采用本通知第十六条所述履约风险化解措施后仍无法解决,最终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自担保履约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由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十、已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内保外贷业务,确保公司内保外贷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二十一、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测和风险预警,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跨市场、跨行业、跨币种传递。 二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或境外投资业务等监管措施。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2018-05-10/hainan/2018/0510/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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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6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考核年度(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的通知》(汇综发〔2017〕31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81(经常项目司),010-68402311(资本项目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年2月28日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docx 2018-05-10/hainan/2018/0510/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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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0265亿元,同比增长9%。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991亿元,进口15263亿元,顺差4727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227亿元,进口2785亿元,逆差558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905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811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804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7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269亿美元,进口2656亿美元,顺差61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169 614 贷方 22217 3269 借方 -18048 -2656 1.货物贸易差额 4727 696 贷方 19991 2942 借方 -15263 -2246 2.服务贸易差额 -558 -82 贷方 2227 328 借方 -2785 -410 2.1加工服务差额 77 11 贷方 83 12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1 5 贷方 52 8 借方 -20 -3 2.3运输差额 -119 -18 贷方 893 131 借方 -1012 -149 2.4旅行差额 -683 -100 贷方 61 9 借方 -744 -109 2.5建设差额 39 6 贷方 88 13 借方 -49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2 -9 贷方 15 2 借方 -77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5 1 贷方 27 4 借方 -23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9 -19 贷方 136 20 借方 -265 -39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2 14 贷方 331 49 借方 -239 -3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39 35 贷方 525 77 借方 -286 -4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6 -1 贷方 7 1 借方 -13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42 -6 贷方 9 1 借方 -51 -7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10-14/hainan/2022/1014/1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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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局、外汇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现就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http://www.lhnb.gov.cn),填报2017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做好联合年报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2018年3月12日 2018-05-10/hainan/2018/0510/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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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8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新特点? 答:2018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经常账户呈现逆差,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度净误差与遗漏,下同)呈现顺差,储备资产增加。主要有以下新特点: 一是我国经常账户呈现逆差,主要受季节性因素及货物进口增长较快影响。2018年一季度,经常账户逆差282亿美元,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534亿美元,同比下降35%。分别看货物出口和进口,货物出口5296亿美元,同比增长11%;货物进口4762亿美元,同比增长21%。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推动我国货物贸易更趋平衡,且受年初假日因素影响,一季度货物贸易差额一般为当年低值,预计全年经常账户收支仍将保持在合理区间。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呈现顺差,跨境资本延续净流入趋势。2018年一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545亿美元,跨境资本延续2017年二季度以来净流入的趋势。 三是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投资者继续看好我国经济发展前景。2018年一季度,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502亿美元,同比增长3倍,在构成上,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181亿美元,同比下降12%;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682亿美元,同比增长1.1倍。 四是储备资产继续增长,国际收支趋向自主平衡。2018年一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262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266亿美元,2017年同期为减少25亿美元。 总体来看,2018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跨境资本流动延续净流入态势,储备资产稳定增加,未来国际收支总体平衡的基础依然坚实。 2018-05-07/hainan/2018/0507/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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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3月末下降180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249亿美元,较3月末下降180亿美元,降幅为0.57%。 4月,我国跨境资金平稳运行,外汇市场继续呈现供求平衡格局。国际金融市场美元指数上涨超过2%,主要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下跌和资产价格回调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下降。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开局良好,转型升级深入推进,质量效益持续提升。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并保持基本稳定,汇率预期合理分化,境内外汇市场供求自主平衡。 展望未来,我国经济有条件有能力延续稳中向好态势。随着对外开放新格局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我国跨境资金仍将保持双向流动、总体平衡的格局。与此同时,虽然面临各种不确定性,但全球经济仍将保持复苏势头。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有望保持总体稳定。 2018-05-14/hainan/2018/0514/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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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在海口友谊广场开展主题为“远离非法外汇投资,谨防网络炒汇骗局”的外汇知识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讲解外汇知识,增强公众守法意识,防范资金交易风险。该活动由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承办。 2018-10-15/hainan/2018/1015/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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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至中午12:00 下午14:30至下午17:30 2018年5月11日更新 海南省分局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版).pdf 附表(2018年版).zip 2018-05-11/hainan/2018/0511/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