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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分局)全面发力,多措并举,持续扩大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受惠面、提高贸易新业态服务水平、拓宽跨境投资双向渠道、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灵活资本项下资金使用、畅通外汇政策传导渠道、做实汇率风险管理工作,为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扩大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受惠面 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积极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支持更多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措施适用范围,扩大政策受惠面,大幅缩短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时间,提高优质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强化政策宣传,深入海口复兴城产业园等重点园区介绍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满足市场主体便利化诉求。 二、提高贸易新业态服务水平 鼓励银行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战略定位和国际贸易发展特点,创新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的贸易新业态企业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与海南省商务厅签署合作备忘录,就加强工作协同及监管联动、信息共享和重点领域合作等事项达成共识,共同支持跨境贸易创新发展。加强政策宣讲力度,促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三、拓宽跨境投资双向渠道 境内投资方面,推出QFLP政策吸引境外资金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截至2022年4月末,全省落地QFLP基金61支,注册资本共计63.8亿美元;QFLP基金管理企业17家,注册资本共计4.4亿美元。 境外投资方面,开展QDLP试点推进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全省已有37家试点企业获得试点额度,其中3家基金管理公司已完成外汇登记,登记金额共计4.9亿美元。 四、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一是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缩减企业外债登记申请材料,降低企业脚底成本和财务成本。全省已有27家企业参加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其中9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 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实现更高额度的跨境资金融资规模。根据企业申请、实际业务需求和融资能力,适当提高跨境融资限额。目前全省已有1家绿色能源公司享受到优惠政策。 三是下调海南自贸港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门槛,已吸引4家全球跨国公司在海南设立区域总部。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支持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专户内资金按实需兑换,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五、灵活资本项下资金使用 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免去企业使用资本项下外汇收入事前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环节,便利海南企业使用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如资本金、外债资金、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等,加快资金流动速率,实现资本项下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截至2022年4月末,全省共办理资本项目收付便利化试点业务584笔,境内支付使用金额达10.72亿美元。 六、畅通外汇政策传导渠道 一是开展实地调研。为推动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落地,海南省分局赴洋浦经济开发区实地调研,对符合试点条件银行开展专题培训,并指导银行对符合政策条件且有业务需求的企业进行定向辅导,积极发挥海南省分局的指导与帮助作用,加快试点区域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二是建立外汇专员工作机制。印发《海南自贸港外汇专员工作制度》,组织银行建立了省市县全覆盖的外汇服务专员工作机制,现有340余名外汇专员高效推进自贸港外汇创新和系列便利化措施落地生效。 三是组织开展银行跨境业务展业知识及创新技能竞赛,共有12支队伍进入决赛,提升了银行外汇政策传导能力和水平。 七、做实汇率风险管理工作 一是按照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要求,指导银行从柜面宣传、线上宣讲、业务培训等三个方面,加强企业汇率避险宣导,帮助企业理性看待汇率波动,做好汇率风险管理,助力企业聚焦主业稳健经营。 二是发布《关于2022年上半年汇率避险宣传工作安排的通知》,指导银行按月开展宣传、培训活动。三是召开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动员会,明确汇率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将任务目标落实到各银行。四是加强政策联动,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提升海南省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促进稳外贸稳企业的若干措施》。组织各银行按月报送签约、履约及首办户情况,全面、及时掌握辖内汇率风险管理工作进展,及时动态调整工作重点。2022年1-4月,全省对客远期结售汇签约总额3.43亿美元,同比增长1.01倍。 2022-05-24/hainan/2022/0524/1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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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研判和重大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面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相互叠加的复杂局面,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实现平稳开局,成功举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成绩来之不易。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定信心、攻坚克难、主动作为,确保党中央大政方针落实到位。要认真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扎实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措施精准落地。要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以中小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落实好已出台的外汇支持政策。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研判和预期引导,强化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更加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要深刻理解、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对新的时代条件下我国各类资本及其作用的认识,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促使各类资本良性发展、共同发展。要深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便利更多国际资本在我国投资兴业,支持和鼓励我国资本和企业走向世界。推动对平台企业金融活动实施常态化金融监管,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外汇管理干部队伍。 会议要求,外汇局全系统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担当作为、求真务实、勇毅前行,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完) 2022-05-10/hainan/2022/0510/1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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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4月,银行结汇14764亿元人民币,售汇1354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224亿元人民币。2022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5669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174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495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银行结汇2297亿美元,售汇2106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90亿美元。2022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8900亿美元,累计售汇812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78亿美元。 2022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2489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1446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043亿元人民币。2022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2627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27627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00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054亿美元,对外付款489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62亿美元。2022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082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0037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78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5-18/hainan/2022/0518/1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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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2年4月份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2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97亿美元,较3月末下降683亿美元,降幅为2.14%。 2022年4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总体延续净流入态势,境内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地缘政治局势、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大幅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显著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共同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世界经济复苏放缓,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较大。但我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05-10/hainan/2022/0510/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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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与开放,更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充分响应企业对外汇服务的需求。二是丰富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类型,新增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三是完善银企服务平台,提升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四是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外汇风险管理。五是支持银行完善自身外汇风险管理,允许银行基于实需原则办理自身项下汇率敞口套保。 《通知》于2021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见《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2-05-24/hainan/2022/0524/1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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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部门检查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新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处罚办法》共八章93条,主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修订完善外汇案件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修订内容重点包括:一是细化规定管辖与立案标准,规范电子取证等证据收集活动,明确办案期限,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二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三是完善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细化听证标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22-05-24/hainan/2022/0524/1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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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审慎经营,提高银行处理外汇业务能力,保障银行外汇业务的合规有序开展。近期,外汇局五指山市支局前往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等四家银行开展银行外汇业务内控现场评估工作。 现场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岗位设置、外汇业务档案、工作人员业务能力。通过与被评估银行分管领导及业务人员的交流,了解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的难点,同时结合现场评估情况,指出被评估银行存在问题。 下一步,外汇局五指山市支局将持续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交流,及时召开评估结果通报会,通报评估结果,部署下一步改进措施,做好“回头看”相关工作。 2022-05-18/hainan/2022/0518/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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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贸企业、重点园区工作人员对中央“稳外贸”系列部署、海南自贸港贸易促进政策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在2022年贸易促进政策及RCEP协定解读培训班上开展政策解读与宣传,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深度解读,对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相关政策进行宣传,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银行企业积极参与试点。 下一步,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将持续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交流沟通,采取座谈会、交流会等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增强宣传效果,切实发挥在辖区政策宣传和政策传导方面的作用。 2022-05-25/hainan/2022/0525/1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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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12月) 2023-12-29/guangxi/2023/1229/2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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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08/guangxi/2024/0408/2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