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 为改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上述三类分别简称QFII、RQFII、QDII,统称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关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外汇局使用境内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要求报送的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涉外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上述四类统称逐笔申报数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数据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业务监管和统计监测依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按照汇发[2014]18号和汇发[2013]43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逐笔申报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相关数据。其中,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数据报送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确填写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QFII/RQFII应填写产品编号,QDII应填写业务编号,详见附件1)。 除账户开关户数据外,托管人于2016年1月1日以前报送的其他逐笔申报数据不需要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以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占用额度。对于仍然存续的账户,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14日前完成在账户开关户数据中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的工作。 二、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逐笔申报数据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仍由托管人报送。 三、托管人应按照附件2、3、4所列表格(表格电子版已发送至托管人日常联络邮箱),补充填写合格机构投资者获得额度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发生的逐笔跨境收支、账户内结售汇等历史交易数据信息,于2016年1月14日前报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加盖托管人公章),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zb-sc@safe.gov.cn。请将QFII、RQFII和QDII信息填列为不同的表格并明确说明。 外汇局将于2016年1月17日前将相应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包括业务编号/产品编号、主体代码、随机码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托管人。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18日起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控制信息表数据以及历史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上办事登录,选择资本项目业务-控制信息表查询功能,输入外汇局提供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查询)。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以书面方式(加盖托管人公章)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提出数据修改需求,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工作。 四、托管人应确保逐笔申报数据准确关联。托管人可于申报完成2日后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相关控制信息表和滞留数据,如果存在因申报不准确导致数据未能成功关联或滞留,托管人应及时修改相关申报数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数据关联性核对工作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完成。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跨境汇出投资本金和资本利得时,应拆分成两笔并按照附件1的指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免汇出资本利得占用汇出本金额度。 六、2016年1月至6月为数据并行报送期。对于自2016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托管人无需再报送汇发[2014]18号文件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第六章“6.8.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6.8.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和“6.8.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等三个部分所涉及的报表数据。其他部分数据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托管人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如遇问题需要咨询,请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47(业务)、010-68402164(技术)。传真:010-68402208。 特此通知。 附件:1.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2.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3.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4.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附件1: 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附件2: 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附件3: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附件4: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2015-12-11/chongqing/2015/1211/381.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016-02-04/chongqing/2016/0204/382.html
-
近日,雅安市分局赴宝兴县开展“外汇服务进基层”专项工作,为中国农业银行宝兴灵关支行“县域外汇服务直联点”揭牌,并实地走访两家重点石材企业,切实推动宝兴县外汇服务网络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成功构建汇银企常态化沟通机制。 夯实服务基础,构建标准化外汇服务体系。市分局指导农行宝兴灵关支行落实“外汇为民”服务要求,打造“硬件+软件”双提升的基层服务标杆。一是服务场景规范化。在营业网点显著位置设置“县域外汇服务直联点”与“货币兑换”标识,配套摆放《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指南》《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指南》等标准化手册,实现业务流程、政策要点可视化指引。二是队伍能力专业化。指导银行开展多轮次实战化培训,重点提升柜面人员政策解读、业务操作和风险识别能力,打造专业化基层外汇服务团队。 精准对接需求,破解企业涉外经营痛点。揭牌仪式后,市分局联合农行外汇服务团队深入宝兴县两家重点石材企业开展实地调研,了解企业石材开采、加工全流程,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针对企业反映的外汇结算周期长、汇率波动风险等问题,市分局现场解读便利化系列政策,并要求农行结合企业实际,为其定制“配套”汇率风险管理方案。 下一步,雅安市分局将持续跟踪直联点运行情况,推动更多外汇便利化政策向县域延伸,助力县域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7-17/sichuan/2025/0717/2994.html
-
按照省分局关于深化县域外汇服务提升行动部署,巴中市分局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坚持把县域外汇服务作为外汇履职的重要抓手,确保县域外汇服务力度不减、标准不变、质效更优。 坚持统筹谋划,擦亮外汇党建品牌“底色”。一是坚持政治引领。按照省分局外汇党建品牌建设总体部署,巴中市分局结合辖内县域外汇服务实际,聚力打造“畅巴山·汇企先锋”外汇支部党建品牌,坚持把县域外汇服务作为党建品牌建设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持续擦亮外汇党建品牌政治“底色”。二是强化统筹部署。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制定《巴中市县域外汇服务直连点建设方案》,聚焦服务场所“优”、外汇人员“专”、服务水平“高”、宣传成效“好”四个维度,细化制定11个具体验收指标,探索构建县域外汇服务直连点建设标准的“四梁八柱”,为保障县域外汇服务直连点建设水平和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延伸“服务触角”,提升县域便利化“成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机构改革后县域外汇服务可能出现的“空白”与“弱化”问题,创新构建“直联点+联系行”主阵地和“指导员+联络员”互动机制,选派外汇党支部党员骨干担任县域外汇服务指导员,督导银行机构设立6个县域直联点并配备专职联络员,实现县域外汇服务全覆盖。同时,推进外汇服务便利化,针对境外人员和游客需求,编印《巴中市本外币现钞兑换服务指南》,在通江县世界地质公园诺水河景区、巴州区天马山国家森林公园设立外币代兑点2家,兴和阳光5A级酒店设立外币代兑点1家,2季度,开展暗访督查,纪委书记和外汇党支部书记带队暗访外币代兑点建设与服务情况1次,建立暗访督查问题清单,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拓展服务内涵,增添外汇为民“亮色”。巴中市分局不断拓展县域外汇服务内涵,持续深化“重点涉外经营主体联系行”服务机制。一是坚持把学习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下基层、问企业、优作风”专项活动,到涉外企业生产一线、问需问计于企,宣讲外汇政策及便利化服务举措,精准掌握涉外企业“活情况”。共计走访调研17家涉外企业,收集企业外汇需求22条,建立涉外企业问题需求及联系行台账,督促银行“一对一”对接限期完成。二是坚持把外汇帮扶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县域外汇服务直连点人员深入涉外企业了解特色农产品销售情况,积极宣传当前外汇帮扶政策措施,摸清企业核心诉求,为企业量身定制特色农产品“走出去”帮扶举措,目前,已累计帮扶7家企业入驻电商(跨境)平台,推动本地特色农产品销售人民币85.75万元。三是坚持把落实外汇优惠政策工作结合起来。二季度,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县域涉外企业开展的汇率避险、“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涉外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方面的奖补政策实质性落地,解决了以往年度奖补资金因渠道不畅而“悬空”的问题,实现了政策红利的精准直达。 2025-07-18/sichuan/2025/0718/29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