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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01-24/fujian/2025/0124/2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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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信息(202412) 2025-01-03/fujian/2025/0103/2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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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联合9家市级部门共同出台《金融支持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行动方案》。该行动方案实施一年以来,重庆市金融系统积极行动、创新作为,为通道基础设施建设、物流畅通、经贸发展和产业布局等提供了强有力且富有成效的金融服务,助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迈入“快车道”,促进重庆乃至西部地区加快链接东盟、融入全球。 自《金融支持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行动方案》发布以来,重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的支持和指导下,积极践行地方金融国企责任担当,汇聚境内外多方合力不断延伸金融服务触角,聚焦解决重点项目、重点领域融资和结算难题,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以战略高度“致广大”,以优质服务“尽精微”,为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强有力金融服务支持。 一、深耕通道金融运营协作能力建设 支持通道金融服务一盘棋统筹规划,推动组建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联合体,凝聚63家成员单位资源合力,打造金融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生态圈”,在撮合企业需求、畅通服务渠道、加强同业交流三个方面发挥战略协调作用。推出“线上+线下”企业需求对接撮合服务,已发布对接各类企业供应链融资、产业合作等需求47项,通过线下座谈、沟通交流等方式梳理地方重点项目,形成综合需求清单加强对接。推动重庆、四川、广西、新疆等8个西部省区市11家城商行实现“柜面通”业务,有效延伸金融服务触角,提升客户体验。举办金联体企业需求对接暨成员机构国际业务培训会,同步组织专题银企洽谈会4场,涉及融资规模超100亿元。 二、发力通道重点领域融资支持 立足通道建设大局,对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投放,组建通道建设重点项目服务专班,推动“无纸化”放款、“线上化”核保、“一体化”资料管理等措施,提升精准服务质效,累计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放贷款近50亿元,提供外币债券投资超30亿元。支持交通物流企业融资需求,运用“船抵贷”产品为长江沿线企业购建散货船只提供融资支持,推动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聚焦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升级改造,为公共交通基础服务提质增效贡献金融力量。建立产业园区常态化走访机制,携手同业机构组建专家宣讲团,举办金融服务推介会,把好产品、好服务送到通道沿线园区企业身边,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优化通道经贸往来跨境金融服务 不断完善服务流程,精准挖掘和满足优质企业需求,为企业带来高效、便利的结算体验。依托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场景,缩短跨境结算单证审核时间,为物流企业便利化办理运费结算,提升资金结算效率。支持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丰富跨境人民币清算工具,2024年累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34亿元,使企业切实感受到便利。支持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提供优惠报价和定制化套期保值服务,重点推出新加坡币、泰铢等币种“陆海新通道汇率避险产品”,成为首家落地新加坡元代客衍生品业务和交叉货币互换衍生品业务的重庆地方法人银行,为企业通过陆海新通道“出海”保驾护航。 四、聚力金融区域一体化与开放合作 提升通道金融开放合作水平,汇聚通道沿线境内外资源,搭建覆盖五大洲的255家代理行网络,联通西部陆海新通道19个国家和地区,提供美元、港币、日元、新加坡元、泰铢等一揽子币种结算及兑换服务,支持通道企业跨境经营。加强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金融服务对接,创新研发“陆海一单贷”专属产品,成功推动全国首笔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一单制”数字提单信用证业务在渝落地,服务金融区域一体化加速提质推进。推动通道沿线绿色金融合作,主动搭建数字化ESG评级系统,探索绿色标准实施,为陆海新通道建设注入绿色元素。 五、提升通道数字化金融服务能力 强化数字赋能,全方位提升服务能级。重庆银行成功加入SWIFT GPI全球支付创新项目,为客户提供到账速度更快、手续费全透明、全流程可追踪的汇款服务。上线小额汇款跨境支付服务SWIFT GO,成为中西部地区首家成功上线该服务的金融机构,更有效地满足中小外贸企业小额汇款需求。建成“跨境金管家”对客外汇一体化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全流程跨境金融服务。针对陆海新通道沿线企业,加大“通道e融”“C链云平台”“债权单”等线上特色产品供应力度,持续优化系统,提升服务质效,运用批量化业务模式,盘活企业应收账款资产,助力通道沿线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 2025-02-05/chongqing/2025/0205/3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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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4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4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5-02-05/qinghai/2025/0205/1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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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深圳等10个省市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2025年1月23日,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标志着上述业务试点政策在深圳正式落地实施。 试点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错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降低企业资金融资成本;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提升企业跨境收支便利化水平;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便利企业跨境资金运营管理;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21年3月深圳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以来,15家跨国公司集团参与了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发布后,已备案的跨国公司直接适用新政策,将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 下一步,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总行、总局指导下落实落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不断释放改革红利,支持深圳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2-05/shenzhen/2025/0205/2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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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1月27日) 2025-02-05/qinghai/2025/0205/1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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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俄罗斯肉类及肉制品出口82万吨,较上年增加1.3倍。其中,禽肉及副食产品的出口38.19万吨,较上年增加1.2倍;猪肉出口220.5万吨,较上年增加1.4倍,牛肉出库4.05万吨,较上年增加1.3倍。中国作为主要购买国之一,2024年自俄进口禽肉及副食产品15.16万吨,猪肉21.2万吨,牛肉1750万吨。(文章来源:塔斯社) 2025-01-23/heilongjiang/2025/0121/2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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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 2025-02-05/qinghai/2025/0205/1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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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1/content_70010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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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上述政策措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认真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文印发)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文印发),现就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等面向港澳开放的重要合作平台,以下统称试点地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 (一)本意见所称新金融服务,是指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的开展遵循内外一致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具体开展形式可为许可形式或试点形式。 (二)如以许可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可按内外一致原则依职权确定开展此项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和机构性质,并要求开展此项服务需获得许可。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仅可因审慎理由不予许可。 (三)如以试点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加,不得将外资金融机构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如试点机构未包含外资金融机构,应作出具有充分理由的相关说明。 二、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 (四)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提交的在试点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超过120天的,应在期限内作出决定。 (五)优化证券期货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修订相关审批制度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等文件,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六)优化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细化审批工作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三、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 (七)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目前在跨境交付项下开放的领域为:银行业允许跨境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及有关的软件;咨询、中介等附属服务。保险业允许提供再保险,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八)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可依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 (九)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 (十)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新街坊设置澳门金融服务专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在人民币、澳门元双币种收单模式下为澳门新街坊居民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四、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 (十一)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 (十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认相应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十三)支持试点地区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覆盖范围,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结算便利化水平。 (十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提升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水平。 五、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 (十五)便利与规范试点地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流动,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明晰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可出于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或者基于审慎考虑,对金融数据跨境传输采取管理措施。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将试点地区研究成熟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数据纳入“白名单”。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传输需求,研究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高效开展金融领域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 (十六)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研究出台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重要数据识别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推动做好金融数据跨境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研究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支持依法依规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 (十八)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金融软件(不包括用于金融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金融软件产品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金融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 六、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九)健全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在试点地区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同,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采集、监测和运用,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健全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二十)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支持在试点地区开展国际仲裁和调解业务,探索为跨境纠纷提供多元化、国际化解决机制。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金融纠纷解决平台。 本文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各有关部门、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成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复制推广。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1月16日 2025-02-05/hainan/2025/0205/2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