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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网络炒汇危害性的认识,宣传普及个人外汇、跨境人民币知识,进一步降低金融风险,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2019年3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参加由柳州市举办的“信用让消费更放心”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户外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宣传咨询台、发放宣传单及折页,接受群众咨询及答疑,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个人外汇管理知识,增强了自身防范非法网络炒汇的风险意识,提升对跨境人民币政策的认识。 2019-03-18/guangxi/2019/0318/1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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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动融入广西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建设,积极借助外汇管理改革红利,切实解决企业融资渠道少、资金成本高和发展空间受限等难题,2019年3月19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联合玉林市金融办召开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落实方案专题研究会。会议由玉林市中心支局局长陈万基主持,专题研究会初步确定了玉林市东盟金融门户建设的方向,达成了抓住机遇谋发展的共识,更加坚定了继续深入密切合作共同推动玉林市经济金融创新发展、上新台阶的信心。 2019-03-21/guangxi/2019/0321/1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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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紧抓广西建设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机遇,更好地推动玉林市经济社会发展,2019年3月19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到玉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研究推进玉林建设面向东盟区域性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有关工作,力争通过完善交易服务方式与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将玉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成为综合性服务平台,发挥其立足玉林、服务广西、面向东盟,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区域性作用,助推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与金融创新协同发展。 2019-03-21/guangxi/2019/0321/1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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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贺州市中心支局派员参加贺州市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宣传咨询活动。期间,国家外汇管理局贺州市中心支局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宣传用品方式,向社会群众宣传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方面知识。同时积极向社会群众传递远离地下钱庄、远离非法买卖外汇、不参与网络炒汇等方面内容。此次宣传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和宣传品300多份,现场接受外汇知识近100人次,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2019-03-18/guangxi/2019/0318/1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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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贺州市中心支局召开纪念外汇管理改革暨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座谈会。刘平局长出席座谈会,就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外汇管理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进行系统回顾和总结,并勉励贺州外汇工作人员鼓足干劲,为外汇管理和改革作出更大贡献。蒋绍进副局长就如何开创贺州外汇新局面畅谈感想。最后,贺州外汇各岗位人员就自身工作谈了自己的感悟。 2019-03-21/guangxi/2019/0321/1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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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联合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在梧州市万秀区鸳江丽港广场举办“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户外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通过摆放宣传板、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答疑解惑等方式,向民众普及个人外汇政策相关知识,列举非法使用外汇的反面案例,受到现场群众的肯定和好评,加强了外汇管理与社会公众的联系。 2019-03-18/guangxi/2019/0318/1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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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质)押方式。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五、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获准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境外融资管理人员,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 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情况科学、合理地控制融资杠杆比例,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应当为集团本级净资产。 九、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且符合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该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规定。 十、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属于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项目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具体投资项目核准、报告中将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十一、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确定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并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将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合并计算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保证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产权纠纷。在境外投资项目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文件均应明确要求交易对手在必要环节完成相关资产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在资产交割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及确认文件,确保保险机构真实、合法、有效地获得相关资产所有权。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文件存档制度,将所有交易文件及时存档、妥善保管,如若出现任何对于资产权利的争议或纠纷,保险机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及具体合同条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三、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及时通知境外投资托管人,并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和投资项目纳入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的收支活动应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 境外投资托管人应遵循穿透原则,对保险机构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等。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境外投资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境外投资托管人提供与托管履职相关的信息。 十四、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选择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科学设计特殊目的公司资本结构,合理安排融入资金的币种、金额、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还款安排或再融资安排,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十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定期监测境外相关市场动态发展情况,评估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和质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境外银行临时抽贷或特殊目的公司破产清算等导致的突发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 十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能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首先通过处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或者通过境外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化解担保履约风险,避免担保履约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 十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风险责任人应当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十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 (二)为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三)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或境外投资政策; (五)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 (六)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 (七)虚构业务背景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 (八)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安排、合作银行和特殊目的公司信息、融资要素信息、融资相关文件、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措施等情况。 如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应当在签订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原因、展期要素信息和展期相关文件等。 如发生可能导致担保履约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如在采用本通知第十六条所述履约风险化解措施后仍无法解决,最终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自担保履约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由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十、已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内保外贷业务,确保公司内保外贷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二十一、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测和风险预警,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跨市场、跨行业、跨币种传递。 二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或境外投资业务等监管措施。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2019-03-19/hubei/2019/0304/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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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各交易所、各协会、各下属单位,各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总体保持稳定,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环境逐步改善。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现就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有助于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银行业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商业银行在资本工具创新方面的有益探索,营造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基础设施,研究修订配套制度,支持商业银行在强化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 三、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总结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的实践经验,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 四、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分散集中度风险,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 五、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作。一是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总结资本工具发行审批的现有做法,探索并联审批。二是完善储架发行机制。逐步完善储架发行审批制度,探索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允许商业银行自主控制发行节奏的工作机制。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2019-03-06/hubei/2019/0304/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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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张家界全辖外汇指定银行共34个网点机构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庆祝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同时,通过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功能,向全辖银行、企业及大众发布庆祝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和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买卖、非法网络炒汇平台警示宣传。 3月15日,在外汇局成立四十周年之际,张家界市中心支局主管局长胡雄勇带队,在张家界市内和武陵源景区同步开展了庆祝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和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买卖、非法网络炒汇平台警示宣传活动。我中心支局联合外汇指定银行现场设置宣传台在武陵源景区游客中心,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外汇管理知识宣传折页,现场发放外汇政策与典型案例汇编等宣传资料260多份,咨询人数近200人,主管局领导带领全局人员对群众解疑答惑、宣传外汇政策,群众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加深了对外汇业务政策的了解和非法网络炒汇的严峻性,多渠道全覆盖的宣传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2019-03-15/hunan/2019/0315/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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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为切实把省分局《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系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方案》)落到实处。怀化市中心支局积极作为,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扎实做好进场前培训工作。 一是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学习了《方案》内容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指导意见》,进一步筑牢了全体检查人员遵循“程序合法,结果合法”的规则意识。同时,要求现场核查人员在实施取证过程中做到规范扎实,确保不留任何“后遗症”;二是树立既分工又合作的团队意识,力求进场后工作有序开展,确保不打乱仗,做到有的放矢;三是强调检查纪律,严禁公务活动期间做违纪违法的事,确保现场核查工作的结论公正。 2019-03-15/hunan/2019/0315/9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