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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1113亿元,同比增长13%。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061亿元,进口16246亿元,顺差2815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059亿元,进口3747亿元,逆差1688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99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53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57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0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974亿美元,进口2816亿美元,顺差15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1127 159 贷方 21120 2974 借方 -19993 -2816 1.货物贸易差额 2815 396 贷方 19061 2684 借方 -16246 -2288 2.服务贸易差额 -1688 -238 贷方 2059 290 借方 -3747 -528 2.1加工服务差额 62 9 贷方 69 10 借方 -7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63 9 借方 -52 -7 2.3运输差额 -435 -61 贷方 559 79 借方 -994 -140 2.4旅行差额 -1352 -190 贷方 224 31 借方 -1576 -222 2.5建设差额 2 0 贷方 80 11 借方 -78 -11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6 -8 贷方 3 0 借方 -59 -8 2.7金融服务差额 4 1 贷方 23 3 借方 -19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79 -25 贷方 97 14 借方 -276 -39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06 15 贷方 354 50 借方 -249 -3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84 26 贷方 570 80 借方 -386 -5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8 1 借方 -27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7 -2 贷方 9 1 借方 -25 -4 注: 1.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6-25/ningxia/2024/0625/2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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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3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2024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92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0.9%,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213亿美元,出口7511亿美元,进口6298亿美元,均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服务贸易平稳恢复,跨境旅行支出增加。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612亿美元,其中旅行逆差538亿美元,基本恢复至2019年同期水平。 二是跨境双向投融资有序开展。一季度,我国对外各类投资平稳发展,金融账户资产净增加1389亿美元,其中储备资产因交易净增加434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资产净增加954亿美元。各类来华投资保持一定规模净流入,金融账户负债净增加645亿美元,其中,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322亿美元,为近3年来季度较高水平,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资产趋势持续向好。 总体看,我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国民经济延续回升向好态势,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有利于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问:2024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2024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保持稳健,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均有所增加,储备资产规模继续位列全球第一。 一是我国对外净资产规模持续增长。2024年3月末,我国对外资产规模96643亿美元,较2023年末增长0.9%;对外负债规模67025亿美元,增长0.4%;对外净资产(资产减负债)规模29618亿美元,增长1.8%,自2022年3月末以来保持稳定增长。 二是对外资产和负债结构保持基本稳定。对外资产中,储备资产3.5万亿美元,规模继续位列全球首位;非储备资产规模占比较2023年末有所上升。对外负债中,超50%为来华直接投资等长期稳定资金,规模3.5万亿美元。 2024-07-16/ningxia/2024/0716/2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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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5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4年5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5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特点? 答:我国跨境资金流动趋向均衡,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5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规模相当,呈现基本平衡,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显著向好;市场预期保持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结售汇逆差明显收窄,外汇市场供求状况进一步改善。 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较快增长,外资投资境内债券规模保持较高水平。在我国外贸发展态势持续向好的支撑下,5月份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同比和环比分别增长23%和76%,净流入规模创2023年下半年以来单月新高,持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同时,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较强,5月份净买入境内债券320亿美元,环比增长86%,处于历史较高水平。此外,境内主体对外各类投资更加平稳有序。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保持稳健运行具备坚实基础。随着宏观政策加快落地显效,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将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增强,经济基本面对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将起到有力支撑作用。近期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个国际机构上调了对我国全年经济增速的预期,显示了国际社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信心。同时,近年来我国企业不断创新发展,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持续提升;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更加成熟,汇率避险工具运用更加广泛,人民币跨境使用占比稳步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外汇市场内在韧性增强有助于市场平稳运行。 2024-06-25/ningxia/2024/0625/2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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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决策部署,提高外汇服务政策直达经营主体的覆盖面和普及度。7月11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组织召开了“外汇服务措施解读培训会”,全区92家涉外重点企业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员共102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中,宁夏分局分别围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功能、汇率避险服务、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等内容进行专题授课,重点讲解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出口应收账款、出口信保保单融资类场景企业端系统操作、应用功能以及注意事项,对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政策、企业名录登记管理、汇率风险管理与服务等政策措施进行了详细解读和业务提示。培训结束后,宁夏分局针对企业提出的业务问题进行现场答疑和沟通指导,进一步加深参训人员对最新外汇政策和管理服务的理解。 下一步,宁夏分局将继续加强与企业沟通,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进一步推动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增量扩面,提升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服务水平,持续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的精准性,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助推宁夏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7-16/ningxia/2024/0715/2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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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3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4年一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4年一季度,我国外债规模较2023年四季度末回升,结构继续保持稳定。截至2024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5126亿美元,较2023年末增长651亿美元,增幅2.7%。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8%,较2023年末上升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3年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外债规模稳中有升。受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渐近终点、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我国外债规模自2023年四季度以来连续两个季度回升。其中,2024年一季度,银行外债余额增长826亿美元,对外债余额增长贡献率为127%。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稳定。从外部环境看,今年以来全球通胀高位降温,加拿大、欧央行等发达经济体相继开启降息周期。从国内来看,随着宏观政策加快落地显效,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将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增强,外债规模稳定的基础将更加牢固。 2024-07-16/ningxia/2024/0716/2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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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诉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开通部分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网上办理功能。 前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开通26项可网上办理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本次新增网上办理功能的业务涉及4个事项共11个子项37个业务办理项,包括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均为经营主体办理频次较多的事项。自2024年7月6日起,各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互联网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业务。 此次开通后,近50%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具备网上办理功能,经营主体既可以在所属地外汇局现场办理,也可以直接线上办理。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持续提升资本项目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惠及更多涉外经营主体,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开通网上办理功能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清单 2024-07-16/ningxia/2024/0716/2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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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3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3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0984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226亿美元,债券类投资4758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187亿美元、2567亿美元、959亿美元、763亿美元和358亿美元。2023年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金融部门,投资金额分别为6208亿美元、3532亿美元和1243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57%、32%和11%。(完) 2024-06-25/ningxia/2024/0625/2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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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2024-06-25/ningxia/2024/0625/2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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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5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3.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5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7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6.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6万亿美元)。 2024年1-5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13.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2万亿美元)。 2024-07-16/ningxia/2024/0716/2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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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09/ningxia/2024/0809/2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