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实现“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业务管理办法》(大汇发〔2025〕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受到银行和企业的高度关注,现就《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予以解答。 问:《管理办法》所指申报主体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辖内经办间接申报的银行、通过各经办银行办理涉外收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不包括通过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个人申报主体。 问:《管理办法》是否影响申报主体出口业务? 答:本办法是对未按规定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申报主体进行约束,不直接影响其出口业务。 问:对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达到哪些情形,需要通过各经办银行对该机构实行特殊处理措施? 答:申报主体在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或结汇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未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者网上申报方式完成申报手续的,即为逾期未申报。逾期未申报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大连市分局可通过各经办银行对该机构实行特殊处理措施: (一)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含)的; (二)单笔超过报送时限(解付或结汇之日后5 个工作日)10日(含)仍未完成申报手续的; (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笔数5笔(含)以上。 问:哪些原因导致逾期未申报,不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答:(一)因外汇局、解付银行或者结汇中转行“数字外管”平台等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逾期未申报的; (二)因相关申报主体解散、注销等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因修改历史数据导致逾期未申报的。 问:对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应当告知其已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特殊处理措施期间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需要按哪些规定办理业务? 答:(一)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申报主体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大连市分局申请签发《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补报确认书》。 (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大连市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问:在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期满,仍未履行申报义务的申报主体如何处理? 答:大连市分局将延长其特殊处理措施期限。大连市分局确认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向金普新区分局、各经办银行下发《大连市分局关于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知》。 问:经办银行执行特殊处理措施,需要履行哪些职责义务? 答:经办银行应指导和督促申报主体及时办理申报,履行告知、审核、催报和实施“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相关职责。对发生逾期未申报情形的申报主体,各经办银行应做好政策解释并督促其按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大连市分局定期对各经办银行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经办银行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相关业务档案保存24个月。 问: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大连市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025-11-18/dalian/2025/1118/2574.html
-
2025年11月12日,由湘西州政府主办、国家外汇管理局湘西州分局承办的“银企会客厅”外汇专场对接辅导活动在吉首举行,湘西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银行机构外汇业务专家与企业进行面对面辅导,专家围绕汇率风险把控、跨境融资便利化等内容答疑;多家银行结合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资金收付等方面实际需求,推介系列外汇金融产品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湘西州分局和银行还开展了外汇政策宣讲,介绍了最新外汇便利化政策与银行跨境金融产品,为企业合规便利开展跨境业务筑牢政策根基。 此次活动宣讲范围广、推广效果好、政策针对性强,共有近40家涉外企业通过现场及线上形式参会,显著降低了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 2025-11-18/hunan/2025/1118/286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33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47亿美元,升幅为0.14%。 2025年10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11-11/hebei/2025/1111/2406.html
-
2025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美国道富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韩利诺(Ronald Philip O’Hanley)一行。双方就当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全球及中国投资机会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5-11-13/hebei/2025/1113/240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5年11月17日) 2025-11-17/sichuan/2025/1117/3069.html
-
2025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橡树资本联席创始人兼联席董事长霍华德•马克斯(Howard Marks)。双方就全球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发展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5-11-12/hebei/2025/1112/2407.html
-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25年版) 2025-11-17/dalian/2025/1117/2573.html
-
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中央宣讲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作宣讲报告。 潘功胜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从深刻认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深刻领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全面理解“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等方面,对全会精神作了全面宣讲和系统阐释。 潘功胜指出,完善中央银行制度是“十五五”时期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举措。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贯彻全会部署,深入研究谋划“十五五”时期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工作,构建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健全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实现党中央确定的“十五五”目标任务贡献更大金融力量。 潘功胜强调,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紧密联系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多渠道、多维度开展全会精神宣传,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 报告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成员、国家外汇局党组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机关各司局、各部门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各省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各地市分行班子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相关所属单位部门副职以上干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党员群众代表等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 2025-11-14/hebei/2025/1114/240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印发),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并签章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失效。取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海关部门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手续时,无需再提供《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在“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内准确填写银行或兑换特许机构名称,在“商品编号”栏目内填写“9801309000”(流通中的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及硬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外汇分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已申领未使用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统一回收销毁,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三、本通知生效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拟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有关要求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原业务资格自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失效。 四、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经营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规定》实施的各项工作。 五、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六、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402514、68402654 海关总署联系电话:12360 特此通知。 附件: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2019-06-03/hubei/2019/0531/98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0月,银行结汇15194亿元人民币,售汇13940亿元人民币。202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4794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4220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银行结汇2142亿美元,售汇1965亿美元。202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20675亿美元,累计售汇19866亿美元。 2025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20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0579亿元人民币。2025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6483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526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231亿美元,对外付款5719亿美元。2025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493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3227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11-18/hebei/2025/1118/2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