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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深入学习讨论《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在会上强调,外汇管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全面学习、深入领会、认真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积极推动外汇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大家在学习讨论中一致认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前几年,特别是与1994年以前相比,当前中国外汇管理所面临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外汇管理正处于一个改革和发展的新起点。《决定》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决定》提出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对于完善外汇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前一个是对外均衡目标,后三个是对内均衡目标。对于开放型经济而言,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不仅是相互决定、相互影响的,而且在本质上必然是一致的。只有内外兼顾、协调统一,才能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才能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外汇管理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改善国际收支平衡,促进经济内外均衡、协调发展。 《决定》明确,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地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会上,大家回顾了人民币可兑换的发展历程。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围绕这一目标,人民币可兑换进程稳步推进。1996年我国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目前在资本项下已经实现了部分可兑换,有将近一半的资本项目交易已基本不受限制或有较少限制,严格管制的交易项目不到两成。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管理创新,支持境内机构对外投融资往来,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同时,要不断强化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测,建立健全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决定》指出,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大家认为,近十年的实践充分证明,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应当长期坚持。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不仅有利于中国经济平稳运行,也符合亚洲和世界的利益。我们必须根据《决定》的要求,在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积极探索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汇率在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 会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主持。局机关副司级以上干部出席了会议。 2003-11-17/safe/2003/1117/4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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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的对外交流日趋频繁。为更好地满足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和规范居民个人向银行购买外汇,抑制外汇非法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于9月1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扩大境内居民个人的供汇范围,并修订了有关的管理规定。 《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由原来的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对于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和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用汇,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 在提高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指导性限额的基础上,对于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的前提下,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在境外持卡消费后形成的外汇垫款,允许其购汇偿还;对于居民个人在申领外币信用卡时,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的,允许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外币信用卡。对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因特殊原因需超出购汇金额进行的消费或支出,如交纳自费出国(境)学习学费、境外就医医疗费的,在外汇局审核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后,允许其持相应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通知》还规定,放宽对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为进一步满足当前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用汇需要,将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原来的大学预科以上人员扩大到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今后,所有自费赴国(境)外学习及培训的人员均可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学费和生活费的购汇手续。 《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背景资料 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政策调整对照表 调整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居民个人办理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项下购汇。 可购汇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 凡其签证上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5000美元。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限额。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等值2000美元; 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值1000美元。 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 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的指导性限额。 减半执行。 全额供汇。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供汇范围。 大学预科以上(含预科)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所有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边境旅游的供汇范围。 仅在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试点。 全国所有具有边境旅游的地区。购汇指导性限额仍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出境旅游的购汇指导性限额。 购汇指导性限额包含旅行社的团费部分。 不再包含旅行社收取的团费部分,团费可由旅行社另行购汇支付。 居民个人持多次往返签证(或签注)购汇的。 两次购汇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 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 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的前提下,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2003-09-01/safe/2003/0901/4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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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3年9月末外债余额。截止2003年9月末,我国外债余额折合1840.8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155.47亿美元,上升9.22%。这是我国首次公布季度外债数据。 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166.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3.39%,比上年末增加11.28亿美元,所占比重比上年末下降5.18个百分点;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673.95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36.61%,比上年末增加144.19亿美元,其中签约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短期债务余额为629.67亿美元,未来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签约期限)转短期的债务余额为44.28亿美元。 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516.61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324.24亿美元。在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514.61亿美元,占33.93%;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61.84亿美元,占23.86%;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79.58亿美元,占5.25%;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63.98亿美元,占2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93.95亿美元,占12.79%;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2.65亿美元,占0.17%。 2003年1-9月,我国新借入外债724.82亿美元,同比增加247.42亿美元,增长51.83%;还本付息690.8亿美元,同比增加106.3亿美元,增长18.19%。汇率差及调整数使外债余额增加46.04亿美元。 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外债变动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外债总规模继续增加,但登记外债比6月末有所下降。虽然今年9月末外债余额较6月末继续有所增加,但登记外债余额较6月末减少了11.54亿美元。这说明,外债余额增加主要是贸易信贷增加的结果,9月末贸易信贷余额较6月末增加了26.7亿美元。 第二,短期外债占比上升。今年9月末,短期外债余额比6月末增加了32.09亿美元,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的比例较6月末上升了1.45个百分点。 第三,外债流出入均大幅增长,并呈净流入态势。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前三季度外债流入和流出均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净流入34.02亿美元,改变了往年的净流出态势。 第四,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资金进出频繁,成为我国外债借款和还款的主要载体。今年1-9月,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主要指外资银行)新借入外债585.57亿美元,占全部新借外债的80.79%;还本付息552.4亿美元,占全部还本付息的79.97%;外资金融机构外债净流入占当期全部外债净流入的97.5%。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外债管理政策不完全一致,对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未实施总量控制,且外资银行向境内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可以结汇。为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控制外债总量,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年初联合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管理。但由于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仍然沿用原来的管理方式。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的管理办法。 我国以往每年只对外公布半年和年度外债数据。2002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推广使用了新版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提高了外债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加快外债数据发布频率、增强统计透明度提供了技术手段。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公布季度外债数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三个月内。 2003-12-16/safe/2003/1216/4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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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经营运作,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调整了境内部分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放宽了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 去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改革,取消了中资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条件,对境内机构的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账户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一般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限额;捐赠、援助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限额。这一政策调整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截至今年6月底,境内机构共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6.05万户,比政策调整前增加了67%。但也有部分企业反映,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以及国际招标等项下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所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具有较强的暂收待付性质,但按照规定只能保留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企业频繁到银行办理结汇和购汇所产生的手续费、汇兑差价等费用,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制约业务的正常开展。 针对这些企业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通知》规定,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代理项下、国际招标项下、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其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由目前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提高到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即允许其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 《通知》解决了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不足的矛盾,适应了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需要,有利于方便企业经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通知》自2003年9月1起正式实施。 2003-08-18/safe/2003/0818/4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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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违规行为,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对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修订了有关管理政策。 附件1: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2003-08-29/safe/2003/0829/4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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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3年6月底,中国外债余额折合美元1825.69亿(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140.31亿美元,上升8.33%。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183.83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4.84%,比上年末增加28.21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641.86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35.16%,比上年末增加112.1亿美元。 在1825.69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528.15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297.54亿美元。在登记的1528.15亿美元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521.95亿美元,占34.16%;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61.79亿美元,占23.67%;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61.88亿美元,占23.68%;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84.13亿美元,占5.51%;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97.64亿美元,占12.93%;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0.76亿美元,占0.05%。 2003年1-6月,我国新借入外债金额为421.84亿美元,还本付息383.61亿美元,汇率差及调整数使外债余额增加58.84亿美元。其中境内外资银行新借入额和还本付息额分别为326.92亿美元和291.08亿美元,分别占全部新借入额和还本付息额的77.5%和75.88%。 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本外币间利差的存在,2003年上半年,我国外债余额和新借入外债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特别是短期外债占比升高。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关注。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资源充足,国际清偿能力很强,短期外债占比较高不会对我国外债安全构成根本影响,我国外债总体上仍处于安全线以内。 2003-09-10/safe/2003/0910/4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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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商业银行(ING Bank N.V.)在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实际汇入5000万美元,未汇满其所获批的1亿美元投资额度。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因此荷兰商业银行实际获批QFII投资额度被削减为5000万美元。 2004-02-12/safe/2004/0212/4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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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荷兰商业银行(ING Bank N.V.)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3-10-22/safe/2003/1022/4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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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记者索研)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①,以规范我国境内机构境外发债行为,提高发债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国家外债风险。 《意见》明确,对外发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外币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视同对外发债进行管理。 关于发债资格的认定,《意见》指出,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除财政部外,境内机构对外发债资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借鉴国际惯例进行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 《意见》规定了对外发债的审批管理办法。除财政部外,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经国家计委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市场选择、入市时机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沟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该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指标。已上市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在年度发行规模内,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 据了解,为了把握境外筹资的有利时机,对外发债经国家批准后,境内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自主确定承销商和发行成本等。 《意见》还要求,对外发债机构要严格自律,发债资金要按照国家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其中商业票据只能用于贸易性周转,不得短贷长用;同时,要落实偿债措施,防范外债风险,保证按期对外支付,维护对外信誉。 据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境内机构对外发债始于1982年1月。截至1999年底,包括财政部在内,我国已对外发债近120笔,总额约215亿美元。 注①:国家外汇局网站“外汇局介绍”栏目中“历史沿革”的有关内容已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作了修改。 2000-04-29/safe/2000/0429/3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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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用汇,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购汇政策进行了调整。 《通知》提高了自费留学人员的购汇指导性限额,由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调整为: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生活费购汇金额每人每年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通知》进一步简化了自费留学人员购汇所需的生活费证明材料。对于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在购汇时可不再提供生活费证明材料;对于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须持生活费证明等材料到外汇局进行核准,经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通知》还规定,对于前往德国、比利时等国家,需将所购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以获得留学签证的自费留学人员,允许其在持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的同时,另外还可购买等值3000美元的外汇,作为出国途中的零用费。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完) 附件1: 《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 2004-11-17/safe/2004/1117/4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