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印发),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并签章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失效。取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海关部门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手续时,无需再提供《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在“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内准确填写银行或兑换特许机构名称,在“商品编号”栏目内填写“9801309000”(流通中的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及硬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外汇分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已申领未使用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统一回收销毁,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三、本通知生效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拟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有关要求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原业务资格自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失效。 四、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经营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规定》实施的各项工作。 五、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六、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402514、68402654 海关总署联系电话:12360 特此通知。 附件: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28日 2019-07-01/hainan/2019/0701/972.html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决策部署,提升外汇管理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办理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于2019年6月28日起上线试运行。 一、访问路径 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二、服务内容 提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可在线查询行政许可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提供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在线申请功能。提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材料是否完备在线预审功能。 三、意见收集 试运行期间,欢迎您在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的过程中提出宝贵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到邮箱:xzspxm@mail.safe.gov.cn。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2019-07-01/beijing/2019/0701/1119.html
-
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2019-07-01/hainan/2019/0701/973.html
-
近日,外汇局北仑支局分别在北仑区、镇海区举办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及跨境融资座谈会,71家大型民营企业代表及部分当地商业银行负责人参加会议。 2019-07-01/ningbo/2019/0701/1074.html
-
附件:7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7-01/ningbo/2019/0701/1075.html
-
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5.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19-07-01/safe/2019/0701/13551.html
-
问:G先生的儿子在国外留学后取得绿卡,选择国外就业生活。为全家团聚,G先生打算办理亲属移民,应如何将境内合法收入和资产转移至境外,用于境外生活所需? 答:境内个人将其取得移民身份之前的境内合法财产变现后购汇,应当事前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金额为个人办理购汇和付汇业务。个人可以选择一次或分次汇出核准额度内资金。G先生办理移民申请,需要向户籍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资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即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境外定居证明。 (4)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5)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证明或完税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等。 2019-07-02/guangdong/2019/0628/144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执法证信息表 2019-07-01/hainan/2019/0701/975.html
-
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19-06-03/hubei/2019/0603/1026.html
-
截至2019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32762亿元人民币(等值19717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48401亿元人民币(等值7188亿美元),占36%;短期外债余额为84361亿元人民币(等值12529亿美元),占64%。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1%。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15899亿元人民币(等值2361亿美元),占12%;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1789亿元人民币(等值266亿美元),占1%;其他接受存款公司(银行)债务余额为62027亿元人民币(等值9212亿美元),占47%;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38398亿元人民币(等值5702亿美元),占29%;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4649亿元人民币(等值2176亿美元),占11%。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8063亿元人民币(等值4168亿美元),占21%;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3668亿元人民币(等值3515亿美元),占18%;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3420亿元人民币(等值4962亿美元),占25%;债务证券余额为30069亿元人民币(等值4467亿美元),占22.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55亿元人民币(等值97亿美元),占0.5%;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4649亿元人民币(等值2176亿美元),占1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2238亿元人民币(等值332亿美元),占2%。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44194亿元人民币(等值6563亿美元),占33%;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88568亿元人民币(等值13154亿美元),占67%。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2%,欧元债务占9%,港币债务占5%,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2%。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 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 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 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 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 (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19年3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9年3月末 2019年3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15899 2361 短期 1153 17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53 171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14746 2190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475 1704 贷款 3271 48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1789 266 短期 1037 154 货币与存款 722 107 债务证券 315 47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752 112 SDR分配 655 9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97 15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2027 9212 短期 49709 7382 货币与存款 32688 4854 债务证券 4358 647 贷款 12403 184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60 39 长期 12318 183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9237 1372 贷款 3015 44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6 10 其他部门 38398 5702 短期 28967 4301 货币与存款 10 1 债务证券 252 37 贷款 4543 67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3254 3453 其他债务负债 908 135 长期 9431 140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3279 487 贷款 4831 71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14 62 其他债务负债 907 135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4649 2176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9056 1345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365 54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5228 777 外债总额头寸 132762 19717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9-07-02/xiamen/2019/0702/13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