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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12亿美元,较9月末下降138亿美元,降幅为0.44%。 2023年10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保持恢复向好态势,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23-11-07/safe/2023/1106/23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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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1/content_69143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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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0/content_69129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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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1/content_69140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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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0/content_69121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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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0/content_69121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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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1/content_69138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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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08/safe/2023/1208/23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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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3年7月24日至8月2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和微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23条意见建议,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建议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中,允许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在特殊情况下结汇使用。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二、建议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的承租方适用条件,由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调整为已取得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将表述修改为“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不区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三、建议对于将账户性质变更提供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再正式实施。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根据对部分银行的调研情况,在《通知》中明确涉及系统升级改造的个别政策将在半年后正式实施。 四、建议在文中明确适用上海临港等四个区域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的企业可就《通知》中“负面清单”的“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政策或者四个区域相关试点政策,择优办理。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在《通知》第八条“负面清单”中将四个高水平开放试点区域作为“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除外项,即四个试点区域实施的“负面清单”不含“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政策。 五、建议明确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是否属于资本项目收入范畴,是否仍需遵循《通知》第八条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的“四不得”。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在“负面清单”相应部分进行修改。 六、建议明确“(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中“确有合理需求”的具体情况。 采纳情况:未予以采纳。实践中,企业的需求复杂多样,如采用列举实例的方式难免会有未及时列入的情况,为不影响企业正常办理该业务,没有详细列举具体需求。 七、建议在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中删除“净资产规模较小”的表述。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删除该表述。 此外,涉及《通知》文字修改建议,我们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的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12-08/safe/2023/1208/23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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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3年6月16日至7月1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4家机构的意见建议共8条,经充分研究论证,部分意见已经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资本项目跨境结算业务的含义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修改为“资本项目业务”,并明确《通知》所涉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下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建议进一步明确可纳入电子单证范畴的单证种类 采纳情况:未采纳,《通知》对电子单证的定义已做出明确规定,而单证具体类型无法穷举,不宜在《通知》中对单证种类做出明确规定。 三、建议明确档案管理、事后抽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采纳情况:未采纳,《通知》所涉各项业务事中事后监管、档案管理等仍应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四、建议明确是否资本项目开关户相关材料也可以使用电子单证 采纳情况:未采纳,现行法律法规对客户开户、销户是否需到柜台办理、是否需提交原件等有明确要求,应从其规定。 此外,还有部分涉及业务范围、尽职免责等咨询性问题,我们已逐一与相关主体进行解释和沟通。 感谢社会各界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2023-11-20/safe/2023/1120/235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