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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12月及全年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我国外汇收支状况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 当前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有什么突出特点和新变化? 2022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应对超预期因素冲击,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全年总体均衡,主要特点如下: 第一,全年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支均为顺差,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2022年,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支顺差规模分别为1073亿和763亿美元。近期,在内外部因素共同推动下,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更趋平稳,12月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支均为顺差,分别为70亿和231亿美元。综合考虑其他供求因素,2022年我国外汇市场供求总体保持基本平衡。 第二,外汇市场预期总体平稳,市场交易理性有序。在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下,远期和期权市场反映人民币汇率预期的相关指标变动幅度可控,没有出现持续较强的单边走势,说明市场主体汇率预期保持总体稳定,市场主体结售汇和涉外收支行为理性有序。市场主体结汇意愿基本平稳,总体保持“逢高结汇”的理性交易模式。2022年结汇率(即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7%,较2021年提升1个百分点。企业积极使用自有外汇对外支付,持汇意愿较为稳定。2022年11月末,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的境内外汇存款余额6396亿美元,较2021年末下降562亿美元。 第三,货物贸易、外商直接投资等资金流入发挥了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主导作用。2022年,我国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规模创历史新高,较2021年增长45%,体现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韧性。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项下资金净流入保持较高规模,显著高于疫情前2019年水平;另据商务部统计,1-11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1781亿美元,同比增长12%,说明我国经济发展前景以及巨大消费市场对外资吸引力仍然较强。 第四,近期境外投资者持续恢复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据外汇局统计,2022年12月,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分别为73亿和84亿美元。从最新的市场数据看,近期外资参与境内证券市场保持活跃,2023年1月上半月净买入境内股票、债券合计约126亿美元。 2. 2022年,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在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下保持总体稳定,您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 2022年,受主要经济体“高通胀”“紧货币”等多重因素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剧烈震荡,全球股票和债券指数大幅下跌,美元指数创二十年新高,欧元、日元、英镑等主要国际货币相继创下近二三十年来新低。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经受住了考验,人民币汇率在全球主要货币中表现相对稳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趋均衡,这主要得益于两大支撑因素,表现为两个“韧性增强”。 一方面,国内经济尤其是涉外经济发展韧性增强,国际收支稳健运行得到有力保障。首先,经常账户、直接投资等基础性国际收支顺差发挥了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主导作用。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107亿美元,为历年同期最高值,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2.4%,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同时外商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体现了我国在产业链供应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也显示了稳外贸稳外资等政策举措效果。其次,外债结构总体优化,风险总体可控。近年来外债债务类型结构、币种结构以及期限结构都有所优化,存贷款等传统融资型外债调整幅度相对平稳。 另一方面,外汇市场韧性增强,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得到较大提升。一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汇率弹性逐步增强,有助于及时释放外部压力,调节国际收支的自动稳定器作用更加明显。二是人民币在跨境使用中的占比不断提升,有助于降低跨境交易的货币错配风险。2022年,人民币收支在我国跨境收支中的占比接近50%,较2016年提升20多个百分点。三是市场主体主动管理汇率风险,更多开展套期保值操作,对汇率波动的适应性明显增强。2022年,企业外汇套保比例为24%,较2016年提升11个百分点。此外,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不断完善,为跨境资金平稳流动、外汇市场理性交易提供良性健康的市场环境。 3. 请问您如何看待2023年我国外汇收支形势? 展望2023年,外部环境仍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但国内经济有望总体回升,我国外汇市场有基础、有条件保持平稳运行,跨境资金流动将更加稳定。 国内经济基本面是稳定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随着优化疫情防控、稳经济增长等各项政策效果持续显现,2023年我国经济运行有望总体回升。主要国际组织等机构的最新预测数据显示,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大环境下,我国可能成为唯一呈现经济增速回升的主要经济体。同时,我国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加大吸引外资力度,也将继续为跨境资金流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此外,近期主要发达经济体通胀数据回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货币政策紧缩节奏可能有所放缓,相关溢出影响将边际减弱。 2023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主要影响渠道有望更趋平稳。一方面,经常账户将保持合理规模顺差,继续处于均衡区间。货物贸易项下,随着我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现,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基础将更加坚实,同时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区域贸易合作的持续推进也有助于提升货物贸易产品竞争力、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及发展跨境贸易新业态,我国货物贸易有望保持较高规模顺差。服务贸易项下,近年来我国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生产性服务贸易尤其是计算机信息服务、商业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快速发展,将带动相关服务贸易出口增长。另一方面,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有望更加稳定。外商来华直接投资保持稳步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继续合理有序,直接投资将总体延续顺差格局。近年来我国外债结构优化,企业跨境融资波动性降低,未来仍会延续平稳走势。在我国经济增速企稳回升、人民币资产吸引力增强,以及人民币资产避险属性凸显等因素支撑下,外资将继续稳步投资我国证券市场。 2023-01-19/shenzhen/2023/0119/1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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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2382亿元,同比下降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0511亿元,进口16489亿元,顺差4022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308亿元,进口3073亿元,逆差76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51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79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98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6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268亿美元,进口2801亿美元,顺差46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257 466 贷方 22819 3268 借方 -19562 -2801 1.货物贸易差额 4022 576 贷方 20511 2937 借方 -16489 -2361 2.服务贸易差额 -765 -110 贷方 2308 331 借方 -3073 -440 2.1加工服务差额 102 15 贷方 107 15 借方 -5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9 4 贷方 62 9 借方 -32 -5 2.3运输差额 -358 -51 贷方 647 93 借方 -1005 -144 2.4旅行差额 -874 -125 贷方 56 8 借方 -930 -133 2.5建设差额 87 12 贷方 132 19 借方 -45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9 -1 贷方 83 12 借方 -93 -13 2.7金融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37 5 借方 -24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3 -26 贷方 122 17 借方 -305 -4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29 18 贷方 349 50 借方 -220 -32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306 44 贷方 692 99 借方 -387 -55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11 2 借方 -24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5 1 贷方 9 1 借方 -5 -1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3-01-19/shenzhen/2023/0119/1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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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2年12月) 2023-01-19/shenzhen/2023/0119/1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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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2月,银行结汇14610亿元人民币,售汇14122亿元人民币。2022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7238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6546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12月,银行结汇2092亿美元,售汇2022亿美元。2022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25709亿美元,累计售汇24635亿美元。 2022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686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5251亿元人民币。2022年1-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19852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1503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279亿美元,对外付款5048亿美元。2022年1-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251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1753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3-01-19/shenzhen/2023/0119/1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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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022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2022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2023-01-19/shenzhen/2023/0119/1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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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0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0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4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2.9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5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1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5万亿美元)。 2022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31.4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50万亿美元)。 2023-01-19/shenzhen/2023/0119/1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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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01-20/shenzhen/2023/0128/1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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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2年深圳市存贷款情况 2023-01-31/shenzhen/2023/0131/1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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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05-16/shenzhen/2023/0516/1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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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研究制定《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3年6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bxmglc@pbc.sz.gov.cn 2.通信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2楼资本项目管理处。 附件: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通过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的业务,包括开展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四条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二章 业务备案及变更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如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规行为)。 (六)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所在地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第九条、第十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七)境外成员企业如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六条 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作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原客户办理原有类别业务。 第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作为申请人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成员企业境外投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 1);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若注册文件为非中文,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7.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 2 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情况需要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所在地外汇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所在地外汇局应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 2)。 第九条 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等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 第十条 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办理期间,拟对第九条以外的事项进行调整的,主办企业应在调整前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项下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等变更的,应照第七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作为申请人提交。 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应在收到备案通知书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资金池业务。 第十二条 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提交申请书和原备案通知书原件,申请书应写明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收回原备案通知书原件。 第三章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 第十四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 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规定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对外负债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调节。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集中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外债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外债业务。 第十五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借入外债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外债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第四章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第十八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归集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按境外放款相关规定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境外放款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调节。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集中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境外放款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第十九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集中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向境外放款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 第二十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第五章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办企业可持备案通知书,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第二十五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第二十六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归集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从境外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等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向境外融出的境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4.结汇划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归集的外债项下涉外收付款和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第二十八条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在成员企业需自行支付的情况下,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使用应符合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目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成员企业)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及非自用房地产。 第三十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合作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第三十一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在成员企业需自行支付的情况下,可由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划入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相关业务应遵守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和资金用途等方面的规定。 境内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购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含外汇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相关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且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对资金池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四条 主办企业应认真按照本规定及备案通知书内容开展业务。 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通过境内银行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当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第三十五条 合作银行在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 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RCPMIS报送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基础信息、跨境收支(本外币)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并留存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2年备查。 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三十八条 跨国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建立资金池业务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采取下列措施确保管理职责履行: (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具体情节,对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对相关业务的跟踪分析监测。 (三)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满足企业合法合理需求,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未按本规定、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池业务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外汇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际收支形势及业务开展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单位已知晓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及相关要求,仔细阅读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本单位义务以及外汇局监管要求。承诺将: 一、依法合规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在满足下列要求前提下,享有按照政策规定的便利措施办理相关业务的权利:签署本确认书,严格按照要求办理业务,合规经营等。 二、按外汇局、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业务数据;不使用虚假合同或者构造交易办理业务,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 三、理解并接受外汇局、人民银行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和业务进行适时调整。遵守外汇局、人民银行关于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杠杆率调整要求。自行承担由于外汇局、人民银行调整政策以及本单位违规行为而引起的相关损失。违反政策及相关要求的,接受外汇局、人民银行依法实施的包括行政处罚、暂停或终止业务、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四、本确认书适用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和人民币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五、本确认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成员单位,自签署时生效。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政策及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人民银行对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局、人民银行依法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银行在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企业、银行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按照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便利措施办理相关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人民银行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并依法予以告知。 外汇局、人民银行依法对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银行违规行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附2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20××〕×号 ××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申请》(××字〔××〕××号)收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号)和××等规定,同意对××公司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予以备案。 同意你公司作为××公司(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含××家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开展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经常项目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你公司可集中调配的外债额度××亿元人民币;可集中调配的境外放款额度××亿元人民币。 (其他需备案或特别关注、说明的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 ××年××月××日 2023-05-09/shenzhen/2023/0509/14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