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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对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开展调研,了解当前辖区涉外经济运行情况,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情况等。 2016-04-06/ningbo/2016/040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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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分局对宁波金田铜业有限公司开展调研,了解企业当前外贸业务经营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情况。 2016-04-01/ningbo/2016/040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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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一行赴北仑对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开展调研,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及 外贸业务经营中存在的困难。 2016-04-27/ningbo/2016/042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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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1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派员参加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政策协调会,为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提供政策指导和宣传。 2016-04-14/ningbo/2016/041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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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外汇局宁海县支局受邀参加交通银行宁海支行的学习交流会,对该行管理人员进行外汇管理政策及实务宣讲。 2016-04-11/ningbo/2016/041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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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初始登陆密码的申领及密码的重置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负责。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按季度通过系统报送所辖地区办理的保险业务行政审批情况,报送时限见附件。 四、各分局应做好有关报送数据的审核工作,发现数据报送错误的,应要求报送主体及时更正。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保险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保险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或业务部门联系。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68402394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519113 68402663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时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1: 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时限 2015-12-04/ningbo/2015/1204/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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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 话: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附件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2015-05-08/ningbo/2015/0508/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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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7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8月底上升170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 答:截至2017年9月末,外汇储备规模为31085亿美元,较8月末上升170亿美元,升幅为0.5%,为连续第八个月出现回升。9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境内外主体交易行为进一步趋于稳定和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主要汇率和资产价格涨跌互现,外汇储备投资总体升值,推动了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从前三季度看,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自2017年1月触底后呈增长态势,截至9月底实现了连续8个月回升,为2014年6月以来最长连续增长时间。与2017年初相比,9月末外汇储备规模上升了980亿美元,升幅为3.3%,而上年同期下降了1640亿美元。总的来看,国内外汇市场供求趋于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非美元货币相对于美元总体升值,资产价格上涨,各因素共同作用促进了外汇储备规模回升。 问:如何看待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连续8个月回升?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和金融形势稳定向好,为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连续稳步回升提供了根本保障。前三季度,我国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结构调整不断深化,质量效益持续提高,经济发展呈现稳中向好态势,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稳中有升,跨境资金流动趋于稳定有序,国际收支呈现基本平衡,促进了外汇储备规模稳步回升。 今后,在国内经济保持稳中向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场预期进一步趋稳的情况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稳定的基础将更加坚实。随着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的有序推进,我国的经济和金融将呈现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继续促进国际收支和外汇储备保持平衡稳定。 2017-10-12/xiamen/2017/1012/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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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6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7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7年二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继续平稳增长。截至2017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5628亿美元,较2017年3月末增加1250亿美元,增长8.7%。二季度我国外债增长主要来自银行外债增长,其外债余额增长占外债总余额增长的近七成,主要是由于银行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管理框架下,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服务于对外贸易和实体经济发展。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今年以来,外债规模保持平稳增长。从经济层面上看,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向好,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6.9%,进出口贸易同比增长19.6%,经济增长出现诸多亮点,这是外债持续增长的基础。政策层面上,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扩大了银行和企业举借外债的自主空间,降低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外债增长有着坚实的经济基础,预计未来将继续平稳增长。外汇局将持续关注外债情况变动,在继续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有效防范外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7-09-30/xiamen/2017/0930/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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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经总局批准,近日厦门市分局修订发布《进一步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我分局及时组织召开银行政策宣讲会,分局郑卫国副局长、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中支货币信贷处相关人员及辖区38家银行国业部负责人、经办参加会议。 宣讲会上,国际收支处通报了厦门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以来政策实施情况,并简要说明了《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情况。分局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三个处室分别对《实施细则》中相关政策创新与调整之处进行详尽的解读,并强调银行在政策落实中应注意的问题。郑卫国副局长结合辖区实际,提出四点工作意见:一是要积极推动自贸区外汇管理试点政策的贯彻落实,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正面引导,并及时收集市场主体政策需求和新情况、新问题的反馈;二是在办理区内区外业务时都要严格履行“展业三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有效防止企业套利行为;三是要加强与外汇局的沟通互动,正确理解外汇管理政策,避免发生误导市场主体的情况;四是要充分认识监管的严肃性,杜绝触碰监管红线。 下一步,厦门市分局将全力以赴做好厦门片区试点政策落地实施,及时总结试点政策实施效果,突出先行先试、对台特色和差异化管理的重点,按照“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工作要求,积极争取推进自贸区向自由港创新升级,深入研究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政策措施,支持厦门片区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厦门片区国家战略。 2018-02-14/xiamen/2018/0214/10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