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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现行有效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024-01-31/shenzhen/2024/0131/1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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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4-01-31/jiangsu/2024/0131/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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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1/content_69291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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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1/content_69291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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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1/content_69282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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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月24日(星期三)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介绍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寿小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先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先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先生,请他们为大家介绍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首先请潘功胜先生作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潘功胜:谢谢。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我非常高兴和朱鹤新局长、宣昌能副行长一起,有这样一个与大家沟通的机会。 首先,我向大家长期以来对金融业改革发展,以及对人民银行、外汇局各项工作的关注和报道表示感谢!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2024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政策取向和重点任务。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将以专业务实的精神,贯彻落实好中央决策部署,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年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落实好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的要求,继续为实体经济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过去的一年,我们适时强化逆周期调节,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两次下调政策利率,引导有序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信贷总量适度、节奏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24年,总量方面,将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使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在节奏上把握好新增信贷的均衡投放,增强信贷增长的稳定性。结构方面,将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落实好我们不久前发布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25条举措,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同时,要注重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价格方面,兼顾内外均衡,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是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2023年,我们进一步提升货币政策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普惠小微、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中长期、绿色贷款增速均明显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强工具创新,继续引导金融机构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经中央批准,人民银行将设立信贷市场司,重点做好五篇大文章相关工作。 三是稳妥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当前,我国金融风险总体可控,金融机构经营整体稳健,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下一步,我们将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能力建设,推动建立权责对等、激励约束相容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稳妥有效化解重点领域和重点机构的风险。健全完善金融安全网,继续推动金融稳定立法。 四是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一方面,深入推进金融改革。着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金融市场,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市场体系、产品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融资服务。进一步推进征信市场和支付市场发展。近期,人民银行正会同浙江省政府指导钱塘征信申请办理个人征信牌照。另一方面,坚定不移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开放。深化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拓展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继续支持香港和上海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五是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深化国际金融合作。践行多边主义,加强对话沟通,依托二十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平台,推进全球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协调。落实中美两国元首旧金山会晤共识,牵头做好中美以及中欧金融工作组工作。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金融力量! 我先简要介绍这些。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寿小丽:谢谢潘行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CNBC记者:想问一下美联储今年不再加息的话,是否会增加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调控的空间?谢谢。 潘功胜:谢谢你的提问。CNBC最近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有很多,有很多专家在你们电视台有这方面的讨论,我想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现在各方面对美联储等主要央行2024年货币政策的变化都非常关注,我们也在不断地持续监测。我们知道,从2022年3月份美联储启动加息,到现在美国的政策利率已经上调了525个基点,达到了5.25%-5.5%,欧央行也连续十次加息,将主要再融资利率从0%上升到4.5%,所以目前美国也好,欧洲也好,它的利率水平都处于一个历史高位。同时我们也看到,快速加息对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金融市场的影响正在逐步展现。市场也有很多讨论,普遍预期美联储和欧央行在2024年都有可能降息。总体看,2024年美联储货币政策方向已经出现了一个转变的苗头。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也看到,受市场对美国政策利率预期的影响,美元汇率出现一些波动。美元指数在2022年一度升到了114,为2002年以来最高点。在整个2023年,总体保持在100以上,最近在103左右徘徊。美元指数变化和政策利率的预期相关性是很强的,所以随着美联储结束加息,市场也普遍预期美元指数进一步大幅走强的动能减弱。 美联储货币政策转向对中国货币政策会产生什么影响?中国的货币政策始终坚持以我为主,同时兼顾内外均衡。2023年,面对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的外溢影响,人民银行立足国内经济发展,两次下调了政策利率,两次下调了存款准备金率,保持了市场流动性的合理充裕,优化信贷结构,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同时,人民银行、外汇局以外汇市场供求为基础,通过宏观审慎管理等措施稳定市场预期。总体而言,人民币汇率在复杂的形势下保持了基本稳定。 总的看,2024年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的外溢性将朝着压力减小的方向发展,中美货币政策周期差处于收敛,这样一种外部环境变化,客观上有利于增强中国货币政策操作的自主性,拓展货币政策操作的空间。 谢谢你的问题。 中国日报记者: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请问,对于中国的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有何判断?在外汇便利化改革方面有何考虑?谢谢。 潘功胜:去年一年,应该说内外部环境变化对中国外汇市场是有所影响的,但整体上还是保持一个平稳状态。这个问题我请朱鹤新局长来回答。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朱鹤新:谢谢记者的提问。刚才潘功胜行长已经对你的提问作了概括和判断,因为我是作为继承者,继往开来,2023年我们克服了很多困难,从我们外汇局统计的数字看,应该说近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动还是更加平稳,体现在经常账户继续保持较高规模的净流入。2023年全年经常账户顺差将达到2800亿美元左右,其中货物贸易顺差将超过6000亿美元,这在历史上也是次高值。而且近期外资来华投资也呈现积极向好态势。大家也关注到,去年9月以来外资连续四个月净增持境内债券已经累计超过640亿美元。我们预判今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稳定性将进一步提升,经常账户将保持合理规模顺差,而且资本项下外资流入将更加活跃。 一方面,我们的产业链是非常完整的,产业升级持续推进,生产制造能力非常强,这也为我们货物贸易带来竞争力。对外贸易产品和市场日益多元化,稳外贸以及区域合作政策效果逐步显现,新的出口增长点将不断涌现,经营主体越来越多,经营主体生产的产品竞争力也越来越强,我们合作的区域和合作的国家也会越来越多,这会增强外贸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就是资本项下的外资流入将更加的活跃。刚才功胜行长回答第一位提问的时候已经说过了,就是大家预判2024年美联储货币政策的一些变化,而且刚才潘行长已经说了其外溢性的压力逐步减少,使得我们外部金融条件更加趋于缓和,国际投资将恢复活跃,外商投资有望企稳回升。同时,我们拥有完整的产业链、超大规模市场,近年来人民币资产多元化和分散化投资的价值日渐凸显。我们对这个方面还是充满信心的。 第二个问题,刚才提到关于便利化。便利化我们总的方向还是要通过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基础上,还是要深化改革,还是要推进便利化的进程,其目的还是要服务实体经济,使我们的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态势更加稳固。这里我们大概有五个方面,五个持续用力。 一是积极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上持续发力。我们的重点主要在科技创新和中小企业上,覆盖面还是要不断提升。同时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贸易新业态发展,而且也要通过我们的便利化,让我们的科创企业跨境融资方面能得到便利。要在中小企业、科创类企业起步当中更好体现我们外汇政策给它的支持。同时,大家可能关注汇率的变化,企业如果在汇率问题上处置不当,本来是盈利的,一看还是亏损的,所以我们在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方面还应该体现我们的主动作为。2023年12月,我们打包出台了九项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一揽子的举措,助力外贸外资。核心的问题是我们的政策都有,怎么使政策真正落地,怎么把政策不断地评估完善,使企业真正能感觉到便利,真正能惠企利民,这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个方面。 二是在稳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上持续用力。稳步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的试点,完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我们很多企业有这方面的需求,所以在这方面我们怎么在试点的基础上更加推广。统一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则,支持区域开放创新,促进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 三是在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上持续用力。因为人民币国际化是方向、是趋势。去年应该说货物贸易人民币跨境收付占比上升比较快,已经占到25%了,是近年来的最高水平,下一步还要聚焦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本外币协同,进一步完善跨境人民币相关政策和基础设施,更好满足境外投资者配置、持有人民币资产和风险对冲的需要。同时要积极支持离岸人民币市场稳步发展,特别是要强化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枢纽动能。 四是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上还是要持续用力。一方面,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响应机制,加强市场沟通和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另一方面,强化外汇领域监管的全覆盖,加强跨境人民币监管,及时发现处置异常的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活动。同时大家可能关注到近期我们出台的一个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深受银行的欢迎,我们现在正在试点。这里有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关于尽职免责的问题,这是各家银行都非常关注的,我们在这个办法中已经得到了体现。如果试点顺畅,我们希望有更多的银行加入到我们体系当中来,其目的还是更好地推进便利化,来更好地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服务。 最后一个方面大家关注的就是在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上还要持续用力,要全力保障外汇储备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谢谢。 路透社记者:我们看,去年中国经济保持了低通胀态势,个别月份也出现了CPI和PPI同时下降的情况,所以也引发市场对通缩压力的担心。想问一下,央行今年怎么看物价的走势?用什么样的政策举措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通缩风险?谢谢。 潘功胜:谢谢您的问题。物价水平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我想在此分享一些看法。 最近媒体记者、学者讨论这个问题是非常多的,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需要从一个更加宽广的视角、稍长的时间跨度来分析和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过去几年全球主要经济体和中国价格水平变化轨迹和它背后的逻辑看。在几年之前疫情发生的时候,为了有效应对疫情危机,全球主要经济体普遍实施了宽松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疫情对全球供应链造成重大冲击,再叠加俄乌冲突等地缘政治的影响,主要经济体通胀普遍快速上升,美国的通胀(CPI)最高点在2022年6月份达到9.1%。欧元区通胀最高点在2022年10月达到10.6%。 对于中国来说,在疫情期间,坚持实施正常的货币政策,我们没有大收,也没有大放。产业链和供给能力健全,仍然保持了平稳的运转。在当时全球高通胀背景下,我国的物价运行总体平稳,没有通胀和通缩的问题。2021年、2022年中国的CPI涨幅分别是0.9%和2%。 疫情之后,为了应对高通胀,美欧主要央行快速、高强度调整货币政策,仅仅一年多时间,美联储加息11次,上调政策利率525个基点,欧央行加息10次,上调450个基点。从历史上看,在如此短的时间里这么快速、大强度地调整政策利率,是很少有的。与此同时,全球供应链在疫情结束之后逐步得到了恢复,大宗商品价格总体下行。我们看到,美欧的通胀水平已经由前期10%的高点回落到目前的3%左右。我们认为,发达经济体的通胀水平快速超预期下跌,也对中国的价格水平带来影响。我刚才讲的是从全球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形象一点说,发达经济体通胀水平从十楼掉到三楼,中国从二楼掉到一楼。这是整体的宏观背景。 从国内来看,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物价水平低位运行,这是从自己的角度来看。2023年CPI涨幅为0.2%,较上一年明显下降。IMF等国际金融组织、多个市场上的金融机构也预测,随着内需持续好转和外部价格形势变化,2024年中国的价格水平将温和回升。 回到第二个问题,人民银行会有什么样的政策举措?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中,将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为经济增长和物价稳定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有三点想法跟大家分享。 一是维护价格稳定、推动价格温和回升作为把握货币政策的重要考量。要坚守货币政策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二是优化金融资源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科学评估风险,约束对产能过剩行业的融资供给,同时更有针对性地满足合理的消费融资需求。 三是加强金融政策和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这是一个超越金融范围的、更为宏观的问题,要发挥政策合力,增加居民收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入实施消费驱动战略,着力支持扩大内需,推动供需匹配,促进经济良性循环。谢谢。 经济日报记者:我的问题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挑战,又有机遇。央行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把握货币政策取向?谢谢。 潘功胜:我想可能今天来的绝大多数记者都想问同样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社会也普遍关心。 2023年,我国经济在疫情平稳转段后较快恢复,经济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前一段时间国家统计局已经对外发布了,全年GDP增长5.2%,保持了较高的增速。尽管我国经济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说刚才讲的有效需求不足、部分产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外部环境不确定性等。但是就央行的视角而言,还有不少积极有利的因素,我们看这些问题的时候,要看得更加综合和全面一点。过去几年,与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大放大收相比,中国的货币政策操作比较稳健,货币政策调控和传导机制也在不断丰富完善,为可持续地支持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 当前,我国货币政策仍然有足够的空间,我们将平衡好短期和长期、稳增长和防风险、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关系,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我们将于2月5日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向市场提供长期流动性1万亿元。明天开始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利率0.25个百分点,同时,我们将继续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的稳中有降。下面,我想从四个方面来阐述: 一是总量上保持合理增长。继续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中期借贷便利、公开市场操作等流动性投放工具,为社会融资总量及货币信贷合理增长提供有力支撑。我国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平均水平为7.4%,与国际上主要经济体央行相比,空间还是比较大的,这是补充银行体系中长期流动性的一个有效工具。存款准备金率从2月5日开始正式实施,下调0.5个百分点,将向市场提供长期流动性约1万亿元。 二是价格上,主要是利率和汇率,兼顾内外均衡。在利率方面,货币政策操作坚持以我为主。当前物价水平和价格预期目标相比仍有距离。大家可能也注意到,11月、12月国内主要银行下调了存款利率。从明天开始,我们将把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由2%下调到1.75%,这些措施都将有助于推动信贷定价基准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是我们说的LPR下行。市场普遍预期美联储货币政策的转向,客观上也有利于我们扩大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 在汇率方面,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坚持汇率主要由市场决定,同时坚持底线思维,丰富应对工具,防止形成单边一致性预期并自我强化,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三是结构上注重提升效能。要更加注重处理好总量与结构、存量与增量的关系,着力做好“五篇大文章”。将普惠小微贷款的认定标准由现行单户授信不超过1000万元放宽到不超过2000万元,延续实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适当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对象、拓展支持范围和增加工具规模。研究制定整合支持科技创新和数字金融领域的工具方案。坚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采取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是政策协调上形成合力。从国际比较看,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尤其是中央政府总体债务规模并不高,积极的财政政策仍然有较好的空间。2023年第四季度,我们配合财政增发了1万亿国债,绝大部分会在2024年使用,形成投资和实物工作量。当前政府债券发行成本低,居民持有政府债券比例较低,购买政府债券还有提升的空间。货币政策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障政府债券大规模集中发行、支持投资项目建设方面有充分条件。 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请问,2023年全年的信贷投放情况如何?怎样看待个别季度或月度数据波动较大?2024年是否还会继续维持高增?谢谢。 潘功胜:宣昌能副行长现在分管货币政策司,你的问题主要涉及到这方面,请他来回答。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宣昌能:关于这个问题,市场主体和媒体朋友们都很关心。刚才潘行长在开场白中也提到全年信贷支持实体经济的情况。 2023年,人民银行充分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信贷总量平稳较快增长。截止到2023年末,人民币贷款余额237.6万亿元,同比增长10.6%,全年新增22.7万亿元,同比多增1.3万亿元。信贷结构持续优化。截止到2023年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3.5%,“专精特新”、科技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分别是18.6%和21.9%。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31.9%,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达到34%,基础设施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5%。这些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贷款增速都显著高于10.6%的全部贷款增速。 另外,你提到个别季度或者月度的信贷数据波动比较大。根据历年情况,一季度尤其是1月份,新增贷款会多一些,4月、7月、10月都是贷款的小月,这种季节性规律很大程度上有经济金融运行的客观因素。比如,民间常常说“一年之计在于春”,各类经营主体一般会追求“开门红”,大的项目一般也在年初开工建设,还有年初的春耕备耕,春节前的工资发放,都会带来较为集中的融资需求。疫情防控转段以后,三年积累的信贷需求集中释放,使得去年一季度贷款冲高更加明显。总的来看,经济回升向好需要稳定、持续的信贷支持,关键是要把握好“度”,既要尊重客观规律,又要避免出现明显偏离历史水平的异常信贷行为。 关于2024年信贷形势情况,考虑到银行有“开门红”的行为,去年下半年各项政策持续显效,预计今年一季度仍然会保持较快的信贷增长。人民银行将引导金融机构把握好节奏,稳固支持实体经济力度,预计全年信贷投放节奏将会更加均衡。 最后我想补充的是,对于单月信贷数据的波动也不要过多解读,应该采取更加多元的视角,既可以看涵盖范围更广的社会融资规模,也可以从价格就是从利率的角度,观察融资成本的变化,合理评价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谢谢。 第一财经电视记者: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近年来我们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您能否谈一谈,在当前形势下,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一些考虑?谢谢。 潘功胜:谢谢。对于金融行业来说,防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中央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此作出了一系列系统的部署。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再次强调,要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在此,我想结合贯彻落实好中央部署,从宏观的视角来谈一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首先,要在宏观层面把握好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风险防范之间的动态平衡。经济是金融的根基,金融是经济的镜像反映,经济运行中的很多问题往往会从金融的端口溢出,并与金融风险相互交织。从源头上有效防控风险,关键是要把握好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和风险防范之间的平衡,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发展、改革和稳定之间的平衡。 第二,要强化金融监管,完善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筑牢金融安全网。有这样几点:一是要强化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二是要加强金融监管,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三是要推动金融安全网建设,提升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建立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发挥好行业保障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强化存款保险专业化风险处置职能。四是强化金融稳定的法治保障,加快推动出台金融稳定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有序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促使金融风险总体趋向收敛。近年来,一批突出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机构经营整体稳健。去年以来,各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房地产和地方债务风险。金融机构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着力支持房地产企业特别是头部房企的融资渠道稳定。近日,人民银行将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出台完善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有关政策,支持优质房企盘活存量资产,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改善流动性状况。这份文件今天晚上或者明天晚上就会发布。地方政府债务有很强的区域性,面临偿债困难的主要是少数欠发达地区,对于经济和金融总量的影响有限。这个问题,去年11月底我在香港的一次会上阐述得比较全面。人民银行将继续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金融支持和风险化解工作。 第四,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不断提高开放宏观格局下的金融风险防控水平。一是近年来我们有序推进金融服务业和金融市场开放,不断提高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二是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汇率弹性,同时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维护外汇市场平稳运行。刚才朱鹤新副行长也作了一些具体的解读。目前,企业外汇套保比例在25%左右,企业汇率避险意识显著提升。同时,人民币在跨境贸易收付中的占比达到25%左右,降低了币种错配风险。这两个25%是不重叠的,一个是汇率避险,一个是使用人民币。另外,中国外汇市场运行更有韧性,市场参与主体更加成熟,外汇市场的监管者在面对市场变化时更加从容,经验更加丰富。三是推进国际金融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加强多边、双边等多层次对话沟通,牵头成立中美、中欧金融工作组,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共同夯实全球金融安全网。上周,人民银行和美国财政部召开了第三次中美金融工作组会会议,中方是由宣昌能副行长牵头。四是完善金融业数据安全的管理措施,数据跨境流动将更加安全、便利,规则更加清晰。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坚决落实好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部署,坚持系统观念、底线思维,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以上就是我从宏观层面给大家分享的四方面看法。谢谢。 美国国际市场新闻社记者:2023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出现贬值,请问央行如何展望今年的人民币汇率表现?有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汇率?谢谢。 潘功胜:谢谢您的问题,刚才前面我们回答的问题都和您提的有些关系。 去年,在岸人民币汇率跟美元比跌了2%,离岸跌了2.5%,去年新兴市场国家的货币指数下跌3.8%。我们的邻国日本,日元下跌7.3%,韩元下跌2.7%。结合在一起,可以更加全面看去年人民币汇率的变化。汇率短期的影响因素是多元的,比如经济增长、货币政策、金融市场、地缘政治、风险事件等,中长期走势在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基本面。所以我们判断,2024年人民币汇率将继续在合理的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支撑人民币汇率的因素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是国内经济稳健运行。我国经济具有良好稳固的基本面,保持长期向好的总体趋势,这是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重要基础。 二是外部国际金融环境出现了一些变化。我刚才在另外一个问题中跟大家分享了,市场对美联储货币政策的转向以及美元升值动能减弱,我想这一点应该是市场比较普遍的共识。中美货币政策周期的错位有望得到改善,这将推动中美利差趋于收敛,有助于人民币汇率和跨境资金流动更加趋于稳定和平衡。 三是人民币资产具有较好的投资和避险价值。中国的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持续推进,人民币债券作为全球少数价格稳定的金融市场,对于境外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从去年9月份以来,中国的人民币债券市场已经连续四个月净流入,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境内债券规模增加近5000亿元。 四是汇率稳定的微观基础更加坚实。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经常项目差额和GDP的比例始终保持在合理区间,2023年前三季度是1.6%。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程度持续提高,跨境资金流动双向均衡。外汇市场韧性增强,参与主体更加成熟。我是2015年当的外汇局局长,八年时间,拿现在和那时候比,我觉得中国外汇市场的成熟度大大提升。而且汇率避险工具的使用更加广泛,人民币国际化使用水平快速提升,经营主体能够更好地应对外部冲击和汇率变动。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历史实践多次证明,人民银行、外汇局作为外汇市场的监管者,有经验、有能力、有信心应对各种冲击和挑战,维护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汇率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同时,坚持底线思维,丰富应对工具,防范汇率超调风险,防止形成单边一致性预期并自我强化。 在金融市场的运行中,大家关心的有汇市、债市,还有股市。刚才我跟大家分享了一些我对未来外汇市场变化走势的看法,我也想再借这个机会,顺便说一下对资本市场的看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1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了专题研究和部署。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宏观政策的空间和回旋的余地大,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备坚实基础。人民银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力度,着力稳市场、强信心,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为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运行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谢谢大家。 金融时报记者:当前,国内银行存贷款利差正在逐渐缩小,我们也观察到,近期LPR保持不变,请问人民银行如何指导商业银行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有效推动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谢谢。 宣昌能: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刚才潘行长在回答相关问题的时候也有所涉及,特别是他刚才宣布了我们近期要推出的相关政策举措,在这里我再从总体上介绍一下2023年人民银行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下一步在这方面的政策取向。 2023年,人民银行有效实施了一系列利率政策,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刚才潘行长提到,一是两次降低政策利率。去年6月和8月公开市场逆回购和中期借贷便利中标利率分别共计下降0.2和0.25个百分点,带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继续下行。二是调整优化住房信贷政策。继续落实首套房贷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8月底又及时调降了二套房贷利率下限40个基点,引导银行降低存量首套房贷利率。三是进一步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主要银行在居民储蓄存款增长较快、贷款利率明显下降的基础上,三次下调存款利率,中长期存款利率降幅更大。 总的看,各项举措有力推动了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信贷成本明显下行。2023年,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88%,同比下降0.29个百分点,持续创有统计以来新低;超过23万亿元的存量房贷利率完成下调,平均降幅0.73个百分点,每年减少房贷借款人利息支出约1700亿元。利率水平的整体下行有效减轻了企业、居民的利息负担,有助于激发贷款需求,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畅通国内经济循环。 刚才潘行长已经提到了,人民银行将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国内银行也已经适度下调了存款利率,这些都有利于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下行。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还将继续通过改革的方式,增强利率政策的针对性和协同性,以我为主,内外平衡,进一步发挥利率政策在促消费、稳投资、扩内需中的积极作用。具体有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把握利率水平,继续结合对未来物价变动趋势的判断,前瞻性把握好实际利率水平,保持与实现潜在经济增速的要求相匹配。 二是综合考虑存款利率与理财收益率、股息率等的比价关系,更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支持银行降低负债成本,同时维护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降低贷款利率创造条件。 三是推动银行加大向居民销售政府债券的力度,既为居民提供更多兼具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投资产品,也进一步疏通储蓄向投资转化的多元化渠道。 四是在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督促报价行提高报价质量;同时加强贷款利率监测与自律管理,防范企业部门资金空转和套利。 五是落实首套房贷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配合城市政府因城施策调整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优化房贷、消费贷、经营贷等个人贷款的利率关系,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人民银行还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清理规范银行不合理的涉企服务收费,切实降低企业的社会综合融资成本。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中央提出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请问央行在贯彻落实方面有什么考虑?谢谢。 潘功胜:谢谢,我来简要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现代金融调控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持续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地位的提升,中国央行的国际影响力和人民币国际化水平有了较大提升。这些都为金融强国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目前,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居全球第一,债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二,外汇储备规模连续19年稳居全球第一。数字金融、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发展走在世界前列。人民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中的权重排第三,80多个国家和经济体将人民币纳入储备货币。 建设金融强国是一个长期目标,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基本逻辑,需要长期努力、久久为功。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不断增强和完善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持续健全金融法治,提升金融制度和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可预期性。统筹推进深层次金融改革和金融高水平开放,持续推动金融服务业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加强与开放水平相适应的金融安全能力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强国应当具备“6大关键核心金融要素”,强调应当拥有强大的货币、强大的中央银行。货币是金融体系的基础,是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和宏观治理能力的综合体现。一个强大的货币,可以更好履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储藏手段功能,增强货币持有者的信心,满足对外开放和跨境投融资的需要,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货币金融环境。 我们将更加聚焦以“双支柱”支撑实现“双目标”,也就是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实现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双目标。围绕货币政策、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金融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国际金融治理与合作、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管理和服务等职责,加快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持续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结构、布局,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同时,人民银行在建设强大的金融机构、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强大的金融监管、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等重点任务中,也都承担着重要职责。我们将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定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持续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有力推进金融强国建设。谢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小微企业呈现出不均衡复苏。在金融支持民营企业方面,有什么进一步举措可以更好地激发经营主体的发展?谢谢。 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刚才功胜行长给大家发布了两个重要的举措,直接利好我们民营经济的发展。因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而且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面广量大,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所以我们要全力以赴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在稳定增长、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增加就业方面,民营经济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原来描绘民营经济经常说“五六七八九”,说明民营经济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中,民营经济是我们服务的一个重要战场,所以人民银行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方面是怎么把这个理念贯彻起来,大家也知道我们一贯按照中央要求是“两个毫不动摇”,把民营经济当做自家人,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地看待。第二个不光是理念上,还要落实到行动上,就是把我们的金融政策通过金融机构怎么更好地落实好,最关键的就是怎么把举措全力以赴地落实到民营经济当中,促进民营经济成为我们重要的生产极、重要的动力源,这方面我们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原来大家都提出融资难、融资贵,实际上这几年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这里可以用一组数据来说明我们在服务民营经济上取得哪些成效。去年末私人控股企业贷款余额超过41.2万亿元,全年增加3.8万亿元,同比多增9500亿元,授信户数是716万户,全年增加116万户,同比多增8万户。11月份新发放的私人控股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4.24%,与上年同期又下降了23个基点。 这次大家也关注到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做好“五篇大文章”,五篇大文章跟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有很大关联,所以我们在做好五篇大文章中更要注重金融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抓好政策激励传导。我们不断完善政策工具,首先人民银行发布了重大利好、两大举措,这两大举措是我们政策工具箱当中一个部分,靠谁来执行?靠金融机构。我们金融机构怎么办?我们要全力以赴推动政策落地,把金融机构的一些诉求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些需要得到满足的方面结合起来,比如说尽职免责也好,考核也好,把这几方面有效结合起来,从而使我们的政策工具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抓好服务能力建设。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上。现在通过科技赋能,通过我们信息孤岛的打通,可以解决我们在支持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方面的一些盲点,一些需要我们金融机构给予支持的方面,比如信用贷款也好,首贷也好,在这方面可以通过科技赋能、信息共享来解决。 第三,抓好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一方面通过传统信贷支持,第二方面通过债券等直接融资市场来支持,我们人民银行已经做了很多。当然,还有一些科技类的企业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给予支持。同时大家也关注到,民营企业当中有大量的科技型民营企业,在这上面人民银行是非常重视的。一方面是扩大科技型企业贷款的投放和科创类票据的发行,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研发。第二方面是配合有关企业、部门推动创投行业畅通“募投管退”的各个环节,高质量服务初创期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总的看,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是我们非常重要的方面,我们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谢谢。 寿小丽:时间关系,最后一个问题。 凤凰卫视记者:我们想请问,这几年人民银行在推动内地金融业对香港高水平开放方面有哪些进展?另外,近期人民银行在促进两地金融合作、促进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大局方面还有哪些新的举措?谢谢。 潘功胜:谢谢你的问题。在过去的若干年,人民银行基本上每年和香港有关机构都在不断地推动一些重大项目落地。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香港是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离岸人民币市场,也是亚洲最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私人财富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始终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枢纽建设,推进内地金融业对香港高水平开放,坚定维护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内地金融管理部门推出并不断优化沪深港通、债券通、跨境理财通、互换通等安排,为海外投资者通过香港配置内地股票、债券以及香港市民购买内地理财产品提供了很多的便利。 为进一步推动内地金融业的高水平开放,深化内地和香港的金融合作,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前期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决定推出六项政策举措。下面,我请宣昌能副行长介绍这六项举措,宣副行长在人民银行分管国际业务。 宣昌能:下面,我介绍一下深化香港和内地金融合作的六项举措。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决定推出六项金融举措,这涉及金融市场互联互通、跨境资金便利化以及深化金融合作等多个方面,可以概括为“三联通、三便利”。 具体来说:一是将“债券通”项下债券纳入香港金管局人民币流动资金安排的合格抵押品。二是进一步开放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债券回购业务,支持所有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参与债券回购,这个也包含“债券通”渠道。三是发布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实施细则,拓展和便利大湾区个人投资渠道。四是在大湾区实施港澳居民购房支付便利化政策,更好满足港澳居民置业需求。五是扩大深港跨境征信合作试点范围,便利深港企业跨境融资。六是深化数字人民币跨境试点,为香港和内地居民企业带来更多便利。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内地及香港金融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加强金融合作,助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发展。谢谢。 潘功胜:前期,人民银行会同内地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一起,就刚才宣副行长宣布的这些政策举措做了大量准备工作,部分措施的政策文件将在今天晚上由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发布。 再过一段时间就是中国的春节,还有不到二十天的时间,在这里我也想祝福各位媒体界的朋友和家人,新春愉快、幸福安康!谢谢大家。 寿小丽: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 2024-01-30/anhui/2024/0130/2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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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各市分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4-01-31/liaoning/2024/0131/2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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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4-01-31/liaoning/2024/0131/2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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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4-01-31/anhui/2024/0131/2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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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打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编写“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等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印发,供办案中参考。 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更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加强外汇监督与检查,依法惩治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虚拟货币 非法买卖外汇 检察技术辅助办案 追诉漏罪 【基本案情】 肖某、尤某,非法支付结算平台负责人。 史某等7人,非法支付结算平台工作人员。 赵某,虚拟货币交易团伙负责人。 赵某鹏、周某凯,虚拟货币交易团伙成员。 (一)非法支付结算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肖某、尤某、史某等人伙同华某福(另案处理),共同开发、搭建、维护“天天向上”跑分平台,该平台以兼职赚佣金为诱饵,纠集大量的个人或小微商户注册成“跑分客”,利用“跑分客”提供的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搭建资金通道,为境外赌博网站、“杀猪盘”诈骗等黑灰产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赚取佣金。该平台纠集了10万余个“跑分客”提供的37万余个资金账户进行收款转账,经查,2020年4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该平台非法支付结算数额达人民币31.9亿余元。 2019年6月至12月,赵某等人明知尤某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并向尤某兑换虚拟货币从中获利,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429余万元。赵某获利3.5万元,赵某鹏、周某凯获利均为5000元。 (二)非法买卖外汇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判处尤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判处赵某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周某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史某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肖某、尤某、赵某、赵某鹏提出上诉。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审查起诉 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将尤某、赵某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部分的事实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针对赵某等人辩解对尤某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以及所涉资金涉嫌犯罪均不知情等情况,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取分析电子数据中的有效信息。为查清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情况,西湖区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人员手机数据作进一步恢复、提取,对尤某与赵某团伙、周某凯等人的聊天记录进行分析,足以证实赵某等人明知尤某在从事非法支付结算的事实。 二是依法追诉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西湖区检察院在审查提取的手机聊天记录时发现,赵某团伙还存在利用虚拟货币提供外汇兑换服务的证据,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为查清该部分事实,检察机关梳理出赵某团伙聊天记录中与外币兑换相关的成交记录309笔,发现每笔记录中均有交易成功的确认单,包含国内收款账户、交易时间、交易总额、买入汇率等信息,共计人民币4385万余元。为进一步验证上述交易记录真实性,检察机关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重点补充了以下证据:(1)调取15笔成交记录中涉及的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均能够与聊天记录中交易的数据相互印证。(2)对15笔交易中的收款人制作询问笔录,证实15笔收款记录均为境外人士所支付的外贸相关费用。(3)对赵某及其团伙成员进行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均承认赵某等人在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向对方提供的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并用迪拉姆买进泰达币,同时让国内团伙将泰达币非法卖出换回人民币的事实。(4)对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电子数据载体开展针对性勘验,确定了由犯罪团伙控制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再对虚拟货币钱包的交易记录与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比对,查明了赵某犯罪团伙“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资金流转链路。 2022年2月11日,西湖区检察院以肖某、尤某、赵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加了赵某、赵某鹏、周某凯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二)指控和证明犯罪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阶段,对于赵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赵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赵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不属于外汇买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人答辩指出,赵某团伙手机聊天记录中存有涉及外汇兑换的内容,与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能够互相印证,多名与兑换记录相关的收款方均为国内人员,且收款方的证言证实收到的款项为外国人支付的款项。各被告人承认团伙成员在迪拜向他人收取迪拉姆现金并按要求向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的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团伙已形成了长期持续的固定模式:在国外收取外币迪拉姆,将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收款方账户,之后用迪拉姆购入泰达币,再出售泰达币取得人民币。上述行为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典型意义】 1.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围绕虚拟货币钱包地址,查清虚拟货币交易链路。根据大多数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掌握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可以经公开渠道查询到该钱包地址下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办理此类案件,要注重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及其存储的软件进行针对性电子勘验,获取钱包地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查证涉案钱包地址的注册人信息及绑定的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3.充分运用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办理涉虚拟货币交易及外汇买卖的案件中,手机、电脑中的电子数据对查明涉案行为类型、犯罪数额、主观明知具有重要价值。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包含的信息内容众多,检察机关要注重对与证明犯罪有关的有效信息的提取、梳理和审查。必要时,要通过检察技术辅助办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中的信息作进一步恢复、提取、检索。 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虚拟货币 非法买卖外汇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郭某钊,非法汇兑网站搭建者。 范某玭,非法汇兑团伙交易虚拟货币者。 詹某祥、梁某钻,向范某玭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及人民币银行账户人员。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陈某国(另案处理)、郭某钊等人搭建“TW711平台”、“火速平台”等网站,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为媒介,为客户提供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服务。换汇客户在上述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后,向网站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外币。网站以上述外币在境外购买泰达币后,由范某玭通过非法渠道卖出取得人民币,再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及服务费。上述网站非法兑换人民币2.2亿余元。其中,范某玭通过操作詹某祥、梁某钻等人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及人民币银行账户,从陈某国处接收泰达币600余万个,兑换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22年6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某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范某玭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詹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梁某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詹某祥上诉,后自行撤诉。2022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2021年9月1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山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本案。为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和侦查方向,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多次会商研判案件性质,认定行为人以泰达币为汇兑媒介,实现本币与外币的跨境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因本案大部分换汇客户及账户在境外,客户证言难以调取,转入资金流水难以查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研判认为,取证固证的关键在于跨境资金链路的查明,遂以此为重点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一方面,查明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模式及各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全面调取汇兑网站后台账户信息、订单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并从海量数据中重点审查订单记录涉虚拟货币相关项目;调取证明范某玭、汇兑网站团伙人员等人联系方式、分工内容相关证据,讯问詹某祥、梁某钻等人获利方式、与汇兑网站团伙接触情况、出借银行卡数量、是否操作转账等,确定各环节的操作人员作用、操作方式、盈利情况及涉案资金从“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跨境转移转换模式。 另一方面,追踪币流跨境流转过程,查明资金跨境转换过程及犯罪数额。本案涉及三条币流,分别是:(1)外币从“换汇客户付款账户→陈某国等人控制账户→境外虚拟货币出售人员账户”;(2)虚拟货币从“境外虚拟货币出售人员账户→陈某国等人控制账户→范某玭等人控制账户”;(3)人民币从“范某玭等人控制账户→陈某国等人控制账户→换汇客户指定收款账户”。由于三条币流通常并非同步发生,为确认是否均由同一团伙操控,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调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充、提币交易记录,并与汇兑网站后台数据中显示的虚拟货币的交易哈希值、交易时间和数量进行比对,最终将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三条币流关联对应。 (二)审查起诉 2022年1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分别以郭某钊、范某玭涉嫌非法经营罪,詹某祥、梁某钻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 为准确定性并提出量刑建议,宝山区检察院在全面审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与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研究案件定性,明确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以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为外币,或将外币兑换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实质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二是综合分析各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区别处理。郭某钊受主犯陈某国雇佣搭建、维护非法汇兑网站,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外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数额应按照网站汇兑总金额计算,但其在犯罪团伙中提供技术帮助,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及违法所得分成,综合考虑可以认定为从犯。范某玭长期、单向以泰达币为媒介帮助主犯陈某国等人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业务,且双方之间还有投资、帮助解决银行卡冻结问题等其他联系,关系密切,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犯罪数额以其与陈某国等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记录汇总的人民币金额计算,其在犯罪过程中系听从指令操作交易,可以认定为从犯。詹某祥、梁某钻为牟利,分别向范某玭等人提供大量银行账户,詹某祥另提供身份证供范某玭等人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二人知悉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犯罪类型,但可以证明二人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概括认识,故认定二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年2月11日,宝山区检察院以郭某钊、范某玭构成非法经营罪,詹某祥、梁某钻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1.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以兑换虚拟货币为媒介提供帮助的,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他人间接实现本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提供虚拟货币行为人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实质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行为只是概括认识,并没有具体认识到帮助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兑换外汇的技术特征,加强针对性引导取证和证据审查工作。以虚拟货币为兑换媒介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虚拟货币交易与资金交易相互独立,境外取证困难,要通过交易信息的多方比对建立联系。虚拟货币具有匿名交易、去中心化、无国界的特点,但交易记录不可变更,办案人员要注意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软件、虚拟货币交易网站和区块链浏览器等提取虚拟货币钱包地址、交易哈希值、账户注册信息等数据,查明虚拟货币的流转过程,再将虚拟货币流转产生的交易哈希值、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与银行转账记录、网络后台数据、聊天记录等包含实名信息的数据进行比对,厘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定货币流转平台以及沟通联系平台之间的身份对应关系及币流关联程度。 3.加强办案协作,合力打击治理涉虚拟货币等新型外汇犯罪。办理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等新型案件过程中,外汇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等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完善依法有据、权责明确、配合有力的行刑衔接格局。检察机关办理类型新颖、性质认定疑难的外汇相关犯罪案件,应当注重商请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专业协助。 郑某东等人骗购外汇案 【关键词】 骗购外汇罪 非法经营罪 追诉漏犯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郑某东,重庆钱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某公司”)原副总裁。 郑某涛,钱某公司原副总裁。 王某,钱某公司原财务总监。 赵某花,钱某公司原商务助理。 钱某公司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案发前具有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钱某公司执行总裁王某毅(另案处理)组织郑某东、郑某涛、王某、赵某花等人,为牟取私利,私自利用钱某公司外汇资金结算、购付汇资质,为没有真实外贸交易的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及个人骗购外汇。王某毅等人以钱某公司的名义与没有真实外贸交易的购汇人签订协议,约定购汇金额和手续费。为制造外贸交易假象,王某毅等人从他人处购买国际快递单号,以购买的快递单号伪造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明细,由购汇人将前述虚假明细上传到钱某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系统,并递交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付款申请表等材料,经钱某公司大数据网络系统审核、审批后递交多家银行审查付汇。通过上述方式,王某毅、郑某东等人帮助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及胡某某个人骗购外汇金额总计约4.7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3亿元。 2021年12月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骗购外汇罪,判处郑某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判处郑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判处赵某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郑某东、王某、赵某花提出上诉。2022年9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线索发现和提前介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在对钱某公司的结售汇业务进行检查、调查的过程中,发现钱某公司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将线索移送至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交渝北区分局立案侦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北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以涉案资金流水查明涉案人员的关系链,查清涉案金额、违法所得;向外汇管理部门核实虚假的外贸凭证、结售汇流水;及时抓捕涉案人员,动员在逃人员归案,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 (二)审查起诉 2020年6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郑某东等人涉嫌骗购外汇罪移送起诉。 渝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还有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一是针对涉案人员到案后未完全供认犯罪事实、相关人员在逃境外、涉案企业和账户众多且分布全国、大量资金流向境外等客观情况,要求公安机关重点围绕虚假物流单据、申报材料、资金流向进行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国际物流单据、跨境电子商务明细的数量及对应申购外汇的金额。二是围绕涉案人员伪造虚假的外汇申购材料情况、违法所得是否流入公司账户情况、违法行为是否经董事会决议以及涉案人员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问题进行取证,进行司法审计进一步明确涉案人员的具体地位作用和各自涉及的犯罪金额。三是结合“购汇人→居间介绍人→犯罪嫌疑人→结售汇银行→境外”的资金流向情况,对每一节点人员进行核实,甄别是否构成犯罪。 结合补充侦查的证据,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郑某东等四人构成骗购外汇罪。此外,检察机关还以非法经营罪对居间介绍人卢某坤等6人、以骗购外汇罪对实际骗汇人周某、钱某公司原业务员李某萍等同案犯依法追诉。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和相关其他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6日,渝北区检察院以郑某东等人构成骗购外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郑某东等四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对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自然人犯罪等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从犯应在五年以下量刑;犯罪金额不应当以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而应当以公安机关核实到真实的购汇人的金额为准;被告人系单位工作人员,犯罪系经过单位的研究、以单位名义实施,应认定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公诉人结合证据答辩指出:(1)关于案件定性,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具有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各被告人利用公司所具有的资格,与他人通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伪造跨境货物交易材料、使用虚假物流单据骗购外汇,并非在国家规定的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符合骗购外汇罪的犯罪构成。(2)关于犯罪数额,行政主管机关通过查询结售汇记录、到钱某公司核实,钱某公司对于涉案金额没有异议,且郑某东等人用于结售汇的跨境贸易资料、物流单据均系伪造,与购汇资金流水能够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证实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金额即犯罪数额。公安机关核实的部分实际购汇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系对上述证明结论的补强,在其他证明犯罪数额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并不是认定犯罪数额的必要条件。(3)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人系职业经理人或高管,虽以单位名义实施,但系为谋取个人私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体现单位意志,单位也未从骗购外汇中获利,不构成单位犯罪。 (四)行政处罚 因未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跨境支付业务审核等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依法暂停钱某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购汇人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处以334.8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1.通过为他人制作虚假的跨境贸易资料、凭证等手段,利用具有跨境支付金融牌照的机构作为通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构成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与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容易发生混淆,应当根据外汇交易行为发生的场所、行为人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准确区分二罪的界限。发生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外汇交易行为发生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为骗购外汇,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构事实、伪造、变造凭证和单据等行为,构成骗购外汇罪。 2.围绕查清贸易是否真实、涉案人员作用和资金流转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跨境骗购外汇犯罪涉及境内外、人员多、资金流复杂,检察机关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引导取证、审查证据:一是贸易背景是否真实,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外汇申购材料是否为虚假、伪造。二是涉案人员行为及作用,查明实际购汇人、介绍人、申购人、结售汇银行的地位、作用,明确骗购外汇所涉及的人员及具体行为,如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主观是否明知、虚假材料由谁制作提供、结售汇银行审查过程等。三是资金流转情况,查明资金来源、通道、去向,查明资金流和货物流能否一一对应等。 3.加强行刑衔接,对骗购外汇过程中刑事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一并打击,形成合力。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强对外汇业务监管,压实具有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资质的银行、支付机构主体责任,守住红线底线。外汇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作,对于不涉嫌刑事犯罪但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徐某悦等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POS机 犯罪中止 【基本案情】 徐某悦,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负责人、股东、发起人。 张某、徐某胜,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股东、发起人。 刘某,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股东。 王某,非法买卖外汇团伙外勤人员。 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徐某悦等20人在北京市、广东省珠海市、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破解、改造境内申领的POS机,偷运出境用于刷卡收取境内人民币或使用网银转账收、支境内人民币,同时使用澳门开设的港币账户在境外收、支港币,为他人提供人民币与港币兑换服务。 徐某悦犯罪团伙聘请澳门当地人员联系有换汇需求的客户,当地人员与换汇客户谈好汇率确定交易后,犯罪团伙中负责外勤的王某等人携带POS机到指定地点提供换汇服务,客户通过POS机刷卡或网银转账人民币,张某等负责财务的人员确认到账后给予客户相应金额的港币,或者在客户支付港币后由外勤人员通知财务人员向客户境内银行账户转账相应金额的人民币,每笔交易收取客户换汇金额5‰的服务费,高出市场汇率部分由徐某悦犯罪团伙与当地人员按比例分成。北京、澳门的财务人员负责管理网银、操作转账,记录每天换汇的金额、汇率、盈亏等具体情况,发放员工工资、股东分红。徐某悦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实施“对敲”换汇,非法买卖外汇数额折合人民币共计23亿余元。 2022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徐某悦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徐某胜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他15名被告人亦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刘某等人上诉。2022年9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19年1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悦等23人提请批准逮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悦团伙将POS机破解地理位置限制后运至澳门使用,改装后的POS机在客户刷卡时实现了在澳门使用人民币银行卡在境内商户支付的效果,待客户的资金到账后,徐某悦等人再将存在澳门赌场的港币支付给客户,这种境内、境外资金“对敲”的外汇买卖行为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徐某悦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同时对下一步侦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以澳门警方扣押并移交公安机关的POS机、刷卡小票、账本、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为基础,进一步调取POS机关联账户的交易记录、POS机机主证言、刷卡人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刷卡人出入境记录等,以查明徐某悦等人的犯罪数额。2019年2月3日,朝阳区检察院对徐某悦等20人批准逮捕。 (二)审查起诉 2019年6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徐某悦等20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朝阳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认定在案扣押的POS机系犯罪使用以及对应的银行交易记录为非法换汇金额的证据仍有不足,遂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记录、POS机开户手续,提取财务人员北京家中电脑的网银交易记录。结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证据,检察机关开展以下研判工作:一是确定犯罪使用的POS机。系统梳理澳门警方移交的POS机关联账户交易记录,犯罪团伙财务记账本、团伙使用电脑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并与抽取的百余名刷卡人的证言、出入境记录和相关银行卡交易记录进行比对印证,确定徐某悦人非法买卖外汇使用的15台POS机及关联账户。二是准确认定犯罪金额。综合POS机刷卡交易的时间均为夜间,开户的古玩商店等商户均无实际经营,POS机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亲友等情况,排除POS机关联账户内资金存在其他来源的可能性,认定15台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在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转入的资金数额均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 2019年12月27日,朝阳区检察院以徐某悦等20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至2022年间四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部分被告人辩解称,因为通行证签注期限到期,需要离开澳门返回境内或前往第三国重新签注,对被告人离开期间发生的犯罪数额应当予以扣除。公诉人答辩指出,部分被告人虽短暂离开犯罪团伙,但其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仍在进行并未对该行为予以制止,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回来后继续为共同犯罪提供帮助,不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将其离开前后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行为,不将短暂离开时发生的犯罪金额在认定其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以各被告人加入犯罪团伙后参与共同犯罪期间的全部犯罪金额为准。 【典型意义】 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破解的POS机在境外通过持卡人刷卡消费收取人民币,同时向持卡人支付外币,属于变相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利用破解POS机刷卡消费的交易金额,综合其他证据证明该POS机用于非法买卖外汇,并足以排除POS机关联账户内资金存在除非法买卖外汇外的其他来源可能性的,可以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应当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POS机交易记录、行为人使用电子设备、财务账册等相关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为综合判断夯实证据基础。 2.对行为人因办理出入境手续短暂离开犯罪团伙后又返回,不认定犯罪中止,应当以其参与犯罪团伙后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在跨境犯罪中,部分行为人由于签证期限限制需要短期离开犯罪地,办理出入境手续后再返回,主观上没有脱离犯罪团伙的意图,客观上短暂离开后返回继续从事共同犯罪活动,没有阻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将其离开前后行为认定为一个整体犯罪行为,对其离开期间发生的犯罪数额不予以扣除。 李某杰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关联案件 线索发现 【基本案情】 李某杰,广东俊某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某杰公司”)员工。 2004年1月起,于某凯(另案处理)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澳门开设赌场,组织、招揽沈阳及周边地区人员赴澳门赌博,并提供资金担保,通过境外赌博、境内结算的方式非法敛财,赌资累计达人民币38亿余元。在经营澳门赌场期间,于某凯还利用赌场账户,伙同李某杰为澳门赌场游客兑换港币,赚取汇率差价。 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李某杰、于某凯在广东省珠海市成立俊某杰公司,非法从事买卖外汇活动。于某凯负责提供资金,安排该组织成员黄某斌、刘某民、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多家银行开立10余个银行账户并绑定手机卡,交给黄某斌统一保管,用于收转买卖外汇资金;李某杰负责在澳门赌场、酒店等场所招揽需要兑换港币的客户并兑换外汇。李某杰招揽客户、谈好兑换汇率后,要求客户将人民币通过手机银行APP转入黄某斌保管的银行账户,确认资金到账后,在澳门赌场将港币现金交付给客户。为获取港币现金用于非法兑换,该组织成员黄某斌、李某、刘某民等人从自己或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提取人民币现金后交给李某杰联系的地下钱庄人员,地下钱庄人员在澳门口岸交付港币现金给李某杰,存入该组织成员吴某波澳门赌场账户。该组织财务人员黄某负责上述人民币资金周转及账目记载。李某杰等人分工合作,在每日汇率基础上提高兑换汇率,赚取汇率差价,李某杰与于某凯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514万余元。 2023年2月9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已生效。另案处理的于某凯等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线索发现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东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于某凯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发现,部分组织成员供述于某凯与李某杰成立俊某杰公司,存在买卖港币获利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意见:(1)调取俊某杰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查明该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以及是否具有兑换外汇资质。(2)讯问该组织成员,查明李某杰、于某凯等人成立公司目的、实际经营活动、与澳门赌场联系、兑换外汇方式、人员分工、涉案银行账户及金额、资金去向、获利方式及金额等事实。(3)调取俊某杰公司相关账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涉黑组织财务人员黄某记载的账目等相关书证,核实提供银行账户人员,并对银行交易明细进行指认,查明该公司的资金来源及流转情况、实际经营内容及获利情况。(4)核实俊某杰公司买卖外汇客户信息,调取客户证言,查明买卖外汇的方式、地点、金额等事实。(5)调取李某杰、于某凯等人及于某凯澳门赌场赌客的出入境记录,核实赌客2020年后在于某凯的澳门赌场赌博情况及资金来源,核实李某杰、黄某斌等人与何人对接,查明俊某杰公司买卖外汇行为与于某凯澳门赌场账户的关联。(6)对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审计,查明涉案账户入账资金来源、去向、买卖外汇金额。 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意见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查明李某杰、于某凯等人在没有兑换外汇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外汇获取利润。针对地下钱庄买卖外汇手段隐蔽、地下钱庄人员不固定、买卖外汇客户人员分散、境外赌场账户调取证据难等侦查难点,围绕非法买卖外汇数额的认定,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出侦查取证重点:(1)比对已调取的涉案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财务人员黄某记录的账目,查明买卖外汇客户姓名、交易账户、资金去向。(2)复核买卖外汇客户,查明其非法购买外汇的数额、地点、方式、资金用途;(3)组织买卖外汇客户对交易明细进行指认,对向其非法买卖外汇人员进行辨认,印证李某杰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4)提取黄某斌等人手机内微信、QQ、短信等数据信息,佐证黄某斌等人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情况、涉案人员日常对账情况。 (二)审查起诉 2022年12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以李某杰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大东区检察院针对涉案账户资金交易记录复杂、关联证据情况不一等特点,结合李某杰等人供述、提供银行卡人员证言、已核实的34名买卖外汇客户证言、黄某斌等人手机中提取微信群部分聊天记录、部分接收资金短信截图、买卖外汇客户对银行流水的指认、对李某杰的辨认笔录等证据,比对黄某记录账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依法认定犯罪数额。(1)对于财务人员黄某记录账目中有记录的交易明细,有李某杰、黄某等人供述、提供银行卡人员证言及银行卡开卡记录证实,记录账目涉及的银行账户系专门用于买卖外汇资金流转,记录的交易明细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客户姓名、转账数额一一对应,另有部分客户证言亦可印证交易过程,故账目中全部交易数额均计入犯罪数额,共计681万余元。(2)对于黄某记录账目中未记录的交易明细,进行区分认定:对于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相关交易记录为买卖外汇交易的部分,计入犯罪数额,共计833万余元;对于其他交易金额,不能排除系涉案人员用于其他用途的,未认定为犯罪数额。 2023年2月2日,大东区检察院以李某杰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1.办理涉跨境赌博等跨境犯罪案件,应当注重依法追捕追诉非法买卖外汇等转移赌博资金关联犯罪。跨境赌博等跨境犯罪经常伴随非法买卖外汇等转移赌博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跨境赌博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对涉案人员及其实际控制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的审查,发现银行账户存在资金频繁大额交易等异常情况的,要注重结合社交软件记录等其他证据,审查发现是否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等关联犯罪线索,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 2.根据具体证据情况依法认定犯罪数额。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买卖外汇人员数量众多,作案时间长,逃避侦查能力强,案发后难以收集到全部证据,检察机关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认定犯罪数额。用于接收购汇资金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客户证言、财务账册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足以认定相关交易金额是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对于涉案银行账户交易存在其他用途交易的,应当结合收集到的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对应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及数额,对于没有其他证据核实的交易记录不计入犯罪数额。 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地下钱庄 居间介绍 【基本案情】 章某虎,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章某娴,系章某虎女儿。 2017年,章某虎结识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吴某朋等人(均另案处理),产生了居间介绍本地客户通过外省地下钱庄兑换外汇并抽成获利的想法。章某虎负责招揽有购汇需求的客户以及确定合作的地下钱庄,章某娴在章某虎的安排下,负责与吴某朋、地下钱庄沟通联络客户需购汇的币种、金额、外汇收款账户等具体信息。章某虎联系客户将需换汇的人民币先转入其控制的本人或其亲戚名下银行账户,再由章某娴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入地下钱庄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收款后,向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对应外币,并将已存入客户外汇账户的银行交易截图经吴某朋发送给章某娴,从而完成跨境“对敲”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章某虎、章某娴按照约每10万美元收取300元人民币的比例,采用从客户转账款中扣除或者单独收取的方式赚取差价获利。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章某虎、章某娴通过上述手段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1.96亿余元。 2022年5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章某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章某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2021年8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山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章某虎到案后,全盘否认非法买卖外汇事实,后期虽承认有部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但辩解通过其控制银行账户转账的资金存在合法往来。针对上述辩解,惠山区检察院综合分析后建议公安机关应重点查明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关联关系及资金性质:(1)调取上线吴某朋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同步审查吴某朋、地下钱庄相关人员非法买卖外汇的涉案事实认定情况,查明章某虎、章某娴通过上游地下钱庄进行“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模式。(2)提取扣押的章某娴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获取其与吴某朋的微信聊天记录,查明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时间、币种、汇率、金额及地下钱庄是否向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对应外币等事实。(3)讯问章某虎、章某娴及上线吴某朋,查明其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过程,包括金额、人员分工、客户信息、获利方式等。(4)查找非法购买外汇的客户,获取客户证言,查明其购买外汇的币种、金额、用途,证明章某虎与地下钱庄控制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性质,以查明非法买卖外汇数额。 (二)审查起诉 2021年11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以章某虎、章某娴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惠山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针对章某虎、章某娴为地下钱庄和客户居间介绍,并非独立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对二人主从犯认定进行分析。检察机关认为,章某虎、章某娴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客户买卖外汇业务,用自己控制银行账户直接向客户收取人民币,自行决定按比例扣点从中赚取差价,其作为境内人民币支付的重要环节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章某虎负责招揽需换汇的客户,决定通过吴某朋和地下钱庄进行非法买卖外汇交易,在非法买卖外汇中起关键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章某娴不直接接触客户,仅根据章某虎的指示与吴某朋联系及操作网银资金转账,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是针对本案涉案账户资金流水量巨大,但无境外资金交易的直接证据,且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数额不具体供述,犯罪数额认定难度大的情况,检察机关根据“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特点,以境内相关证据为主体构建证明体系认定犯罪数额:(1)将聊天记录与资金流水相互印证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章某娴和吴某朋聊天记录证实,章某娴将客户姓名、购买外汇币种、金额、境外收款账户发送给吴某朋,并将收取客户的人民币转入吴某朋提供的地下钱庄收款账户,地下钱庄将对应外币支付到客户境外收款账户,并提供支付凭证截图。上述内容能够与境内资金交易流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非法买卖外汇交易已完成,据此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2)将客户证言与资金流水相互印证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部分购买外汇的客户证言及对相应资金流水的辨认记录,证实客户汇入章某虎所控制银行账户资金的时间、金额、用途,上述资金系用于购买外汇,且在国外已收到对应的外币,据此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9000余万元。(3)对于经由章某虎控制银行账户进入地下钱庄的部分资金,既未在吴某朋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予以认定,又无相关聊天记录、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资金的用途、性质,未认定为犯罪数额。最终惠山区检察院认定章某虎、章某娴非法买卖外汇金额折合人民币1.96亿余元。 2022年4月24日,惠山区检察院以章某虎、章某娴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行政处罚 2022年3月,惠山区检察院将该案中向章某虎非法购买外汇的客户线索移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该局调查后对12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683万元。 【典型意义】 1.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居间介绍客户与地下钱庄完成非法买卖外汇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非法买卖外汇产业链中,既存在规模性地下钱庄,也存在居间介绍非法买卖外汇的掮客,对于此类掮客,应根据其与地下钱庄的共谋情况、行为模式、获利方式等综合认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独立招揽对接非法买卖外汇客户、接收购汇资金、确定收费标准、收取违法所得的人员,虽未参与境外兑付外币环节的活动,仍可以独立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等确定主从犯。 2.在无境外证据印证情况下,应当以境内证据为主体构建证明体系。在获取境外账户收到外汇结算凭证或照片截图等证据的情况下,可结合境内人民币资金交易流水,以两者对应为标准直接认定;在无境外账户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可通过向境内客户调查取证,结合境内客户资金流水,查明客户购买外汇的人民币资金是否最终流入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并对其购买外汇用途、是否通过被告人完成交易进行综合判断。 3.强化行刑衔接,实现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打击。检察机关办理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应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顺畅衔接,对于不构成犯罪的非法买卖外汇的客户,可将线索移送至外汇管理部门,由外汇管理部门调查后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形成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打击,清理非法买卖外汇滋生土壤。 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王某良,青岛市某国家机关原工作人员。 臧某,青岛市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某军,青岛市某信息公司员工。 臧某新,青岛市某货运代理公司员工。 秦某,青岛市某物流公司员工。 刘某,青岛市某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20年,王某良与王某欣(另案处理)、王某军等人为多家农产品公司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王某良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5.3亿余元。王某军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2亿余元。其中,青岛某农产品公司(另案处理)采取低值高报的方式虚增农产品的出口总价,在境内将人民币汇入王某良等人控制的账户购买外汇,王某良等人按照约定的汇率通过境外账户将美元汇入某农产品公司指定的账户。某农产品公司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126万余元。 2015年至2020年,臧某与臧某新、秦某共同为王某军、刘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其中,臧某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3.7亿余元。臧某新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秦某为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外汇资金共计美元1254万余元,折合人民币8807万余元。刘某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6957万余元。 2022年11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臧某新、秦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宣判后,王某良、臧某、王某军提出上诉。2023年5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2020年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经调查发现,青岛某农产品公司通过地下钱庄实施农产品低值高报骗取国家税款补贴涉嫌犯罪,并将该线索移交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针对涉案人员及账户众多、资金流转量巨大、境外资金账户取证难等情况,公安机关重点围绕资金流转脉络、涉案人员关系、外汇买卖与骗取退税的关联等方面侦查取证。(1)以已在外省被刑事处罚的王某欣控制的非法买卖外汇账户为突破口,梳理可疑买卖外汇账户和可疑人员,结合证人证言、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证据,公安机关据此排查出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的王某良等6人。(2)调取3000余个银行账户的1000万条银行交易明细,为进一步开展资金分析奠定基础。(3)对关联犯罪同步侦查,形成相互支持的证明体系。对于骗取出口退税部分,针对某农产品公司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真实业务退税,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情况,确定以某农产品公司购买外汇虚假结汇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农产品最低出口退税率,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对于非法买卖外汇部分,出口农产品公司境内账户明细证实向王某良、王某军、臧某等人控制的账户支付人民币购买外汇的事实,结合某农产品公司的虚假出口结汇数额、公司涉案人员的言辞证据,查明王某良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二)审查起诉 2021年5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以王某良等6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市南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本案犯罪嫌疑人作为外汇掮客赚取差额,境内人民币账户与境外外汇账户不发生直接关联。在境外资金账户查询不到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以及控制的他人境内账户之间的往来资金进行重点梳理。根据已经处理的同案犯、犯罪嫌疑人和外汇提供者等人的言辞证据,确定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账户,对账户的支出数额、收入数额进行汇总、比较,发现支出数额普遍低于收入数额,故将支出数额初步作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同时考虑到账户进出资金量大,在没有境外账户直接关联和缺少转账具体用途的前提下,将其中的正常业务往来金额、无证据证明系涉案交易的金额扣除,最终认定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二是督促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重点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量刑建议的影响,通过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开展沟通,促使臧某新、秦某、刘某3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退缴违法所得。 2021年10月27日,市南区检察院以王某良等6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四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王某良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主要包括:同案犯王某欣、王某军作虚假供述,王某良持有的熟人银行卡是协助朋友拉存款或是交给涉案农产品公司走流水,王某良的电脑没有用于作案,调取的电子数据无法证明由其操作等。其他被告人均认罪,但王某军提出应将其服刑期间的银行交易金额从指控犯罪数额中扣除,臧某提出指控犯罪数额中包含的真实交易应予扣除。 公诉人综合事实证据答辩指出,王某欣和王某军的多份供述均证实王某良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王某良的亲属证言证实将银行卡交给王某良使用,结合王某良控制的银行账户与王某欣、王某军控制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王某良与王某欣、王某军共同实施了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侦查机关依法对王某良的电脑、手机进行了电子数据勘验等证据证实,王某良使用自己的电脑、手机进行转账操作非法买卖外汇。关于王某军的犯罪数额,检察机关指控时未将其服刑期间的银行流水数额予以认定。关于臧某的犯罪数额,检察机关指控时已经将正常业务数额从中扣除。 (四)行政处罚 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对本案涉及的11个地下钱庄交易对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共计7020万元。 【典型意义】 1.依法全链条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等关联犯罪。非法买卖外汇为骗取出口退税境内外资金循环提供了支持,不仅破坏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而且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额损失,应当注重全链条打击。对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应当根据与骗取出口退税人是否事先通谋、主观上是否明知、客观上是否实施其他帮助行为等,判断其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对于证明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证据不足,但其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科学审查海量资金交易记录,依法认定犯罪数额。非法买卖外汇往往涉及海量资金交易数据。检察机关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可能涉案的银行账户流水基础上,根据外汇出售人、犯罪嫌疑人、提供账户人、换汇人等人的言辞证据等,梳理出用于买卖外汇的银行账户,区分正常资金往来和缺少证据证实的可疑资金交易,为准确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提供依据。检察机关在引导取证时,要建议侦查机关委托司法审计时明确审计标准,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分析资金交易记录的特点,分类审计交易数额。 3.全面惩治非法买卖外汇黑灰产业,整治行业乱象。骗税企业通过地下钱庄买入外汇虚假结算骗取国家退税,扰乱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检察机关要注重与外汇管理部门、税务、公安机关等联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形成对行业的警示和示范效应,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和良性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张某群、吴某锐等人非法经营、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张某群、郑某华、王某,分别系常州市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经营管理人、财务会计。 顾某杰,上海乐某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某公司”)外贸部经理。 吴某述,从事个体外贸经营。 吴某锐、马某建,分别系香港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员工。 龚某森,江西彭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彭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 (一)骗取出口退税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张某群与郑某华等人实际控制、管理的宝某公司等,以价值低的翻译机、陀螺仪等电子产品冒充高价值货物,串通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乐某公司顾某杰共同骗取出口退税。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宝某公司等将上述电子产品以虚高价格销售给乐某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与张某群等人通过吴某述联系的吴某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进行报关出口,并由吴某述负责将货物运输至马来西亚、泰国等地作为废品处理。在资金方面,张某群先将人民币汇至吴某锐控制的境内账户,再由吴某锐通过控制的境外公司将对应的美元汇至乐某公司,作为虚假购买出口产品的货款。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结汇,在申报并骗得出口退税款后,按宝某公司等开具发票的票面金额向张某群方付款,形成资金闭环。经查,张某群等人通过前述方式共骗取出口退税人民币3663余万元,吴某述、顾某杰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二)非法经营 吴某锐伙同马某建按照事先约定,在境内收取张某群等人支付的人民币,在扣除佣金后再将其境外贸易获取的美元或从他人处购得美元,通过实际控制的顺某公司等境外公司作为虚假出口购货款转账至乐某公司,完成人民币与美元的跨境非法兑换。经查,吴某锐等人非法兑换人民币1.8亿余元,违法所得18万余元。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虚假出口同时,张某群与郑某华为宝某公司等虚增增值税进项抵扣,安排财务会计王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让龚某森实际控制的彭某公司等10家公司虚开5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625万余元,税款318万余元。 2021年9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张某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判处郑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吴某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顾某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龚某森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马某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张某群、龚某森等人提出上诉。2022年2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立案侦查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进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虚构外汇资金流、自卖自买骗取出口退税开展侦查取证。(1)全面查清非法买卖外汇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明确各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充当角色和所起作用,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一并查处。(2)梳理张某群、吴某锐等人控制的用于实施犯罪的账户资金流向,结合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证据区分正常经济往来和非法资金往来,做好资金分类统计工作,查清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及违法所得。(3)查清骗税具体过程,围绕货物流,全面调取宝某公司等原材料进货单,摸清生产工艺及成本,查明关于出口货物的加工过程、价值、用途、去向;围绕资金流,查明涉案资金的来源、人民币与美元兑换的过程、骗得税款的去向、各环节的非法获利情况;围绕发票流,查明宝某公司等进项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与上游开票公司是否存在真实货物往来。(4)查明吴某锐等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共犯,围绕吴某锐等人对外贸易既往交易习惯、是否明知货物具体去向等,调取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 (二)审查起诉 2021年2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以张某群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龚某森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吴某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武进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张某群等人通过实际控制的宝某公司等,以低劣电子产品作为出口“道具”,让他人为自己虚增增值税进项,再串通乐某公司外贸部经理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实施虚假货物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张某群、吴某述、顾某杰等人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系共同犯罪。 对于骗税资金流关键环节的吴某锐等人,武进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是虽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吴某锐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其境内收取本币、境外兑付外币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因涉外证据难以固定以及汇率变化,导致以吴某锐等人支出的美元作为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精确认定,且张某群、吴某锐等人控制账户多达70余个,二人对控制账户资金情况供述模糊,犯罪数额难以认定。检察机关调整证据审查思路,以吴某锐所收人民币金额作为认定基础,比对从张某群处扣押的账本所记载的汇兑支出记录,与从各行为人手机提取的汇兑转账截图,结合吴某述、吴某锐等人的供述,认定吴某锐接收的张某群转账钱款均用于非法汇兑,且能够排除系其他经济往来。 2021年3月25日,武进区检察院以张某群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龚某森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吴某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1.查清资金用途,依法认定非法买卖外汇数额。非法买卖外汇数额通常因涉外证据难以固定、利率变化、交易信息庞杂等因素而难以精准认定。检察机关应注重梳理行为人控制账户的资金流向,引导侦查机关根据取证情况做好资金分类统计工作,综合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言辞证据等,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对于境外外币资金难以查证情况下,有证据能够证明境内账户收取的人民币资金均用于非法兑换外币的,应当直接按照境内人民币交易数额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 2.全面取证,全链条打击金融外汇犯罪黑灰产。非法买卖外汇通常为骗取出口退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关键环节,成为滋生黑灰产业的土壤。办理相关跨境犯罪时,要注意审查发现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线索。外汇行政执法要聚焦涉嫌违法违规资金流,发挥跨境资金监测分析优势,严厉查处利用境外关联公司虚假结汇、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全链条一体化打击,围绕资金来源、去向、用途等全面引导取证、加强证据审查,尽可能查清犯罪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 2024-01-15/jiangxi/2024/0115/23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