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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步推进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更好便利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MB@pbc.gov.cn或zibensi@mail.safe.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或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63或010-684022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日。 附件1:《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2025-04-01/safe/2025/0401/25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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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例行工作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宣布失效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2025-03-28/safe/2025/0328/25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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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4/content_70210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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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4/content_70209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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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完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以及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并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售汇信息采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银行应按照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见附件1)及样式(见附件2)做好新凭证启用准备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依据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新凭证备案工作。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时间将另文通知。 二、自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之日起,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和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 (一)关于调整涉外付款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如果境内申报主体向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二)关于调整涉外收入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如果申报主体收到来自境外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收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三)关于调整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的有关要求 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其中,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居民填写的上述境内收付款凭证涉及信息,以及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的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三、境内银行应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信息以及购汇进入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信息(以下简称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的采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述采集信息。 四、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采集的接口规范详见《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见附件3)、《银行接口错误反馈类型说明》(1.2版)(见附件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管理数据接口规范》(1.2版)(见附件5)。 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以下简称银行总行)应按照上述规范和有关规定修改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其中,银行总行应在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与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银行总行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做好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报送准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30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 附件2: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样式 附件3: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 附件4: 银行接口错误反馈类型说明(1.2版) 附件5: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管理数据接口规范(1.2版) 2016-12-07/safe/2016/1207/5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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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外汇局召开2015年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会。会议总结了2014年外汇局“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学习传达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近期分别召开的建议和提案交办会精神,对2015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指出,做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切实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对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外汇局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充分认识到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既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责任,更是我们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认真办理建议提案,是外汇局推进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和创新外汇管理的重要任务。通过这项工作,促进外汇局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会议要求,外汇局各部门要把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同时,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每一件建议和提案分解到具体承办处室、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员,确保件件有答复、办理有成效。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健全制度,针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办理质量,把建议提案办理作为推动和改进外汇管理工作的源动力,使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质量再上新台阶。 2015年外汇局需要办理的人大建议23件,政协提案25件,共计48件。内容主要涉及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走出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等方面。(完) 2015-04-30/safe/2015/0430/5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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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52479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31203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5421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49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2352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10280 CAD 加拿大元 1元 0.63573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66596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3230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297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3160 NZD 新西兰元 1元 0.46640 EUR 欧元 1欧元 0.9769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929 GBP 英镑 1镑 1.5270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86 HKD 港元*** 1元 0.12821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168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31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32304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061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0608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7930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7117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2857 THB 泰国铢 1铢 0.02379 JPY 日本元 1元 0.008442 TWD 台湾元 1元 0.02964 KRW 韩国圆 1圆 0.0008445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1030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2年9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2年9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注3:‘***’表示该货币折算率与上期相同 2002-09-01/safe/2002/0901/5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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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57465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34471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5886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5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29308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409 CAD 加拿大元 1元 0.65134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2924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4552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07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4335 NZD 新西兰元 1元 0.54870 EUR 欧元 1欧元 1.0651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62 GBP 英镑 1镑 1.6061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726 HKD 港元 1元 0.12822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145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26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36791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088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1601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7763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7667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23 THB 泰国铢 1铢 0.02339 JPY 日本元 1元 0.008422 TWD 台湾元 1元 0.02899 KRW 韩国圆 1圆 0.0008496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1012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3年3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3年3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注3:‘***’表示该货币折算率与上期相同 2003-03-01/safe/2003/0301/5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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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51718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29881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5722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49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6062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10109 CAD 加拿大元 1元 0.65445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65630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3090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1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288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2981 NZD 新西兰元 1元 0.49110 EUR 欧元 1欧元 0.9642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994 GBP 英镑 1镑 1.4974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67 HKD 港元 1元 0.12822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179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66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30195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046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0660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7925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6275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2106 THB 泰国铢 1铢 0.02379 JPY 日本元 1元 0.008090 TWD 台湾元 1元 0.02957 KRW 韩国圆 1圆 0.0008266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1062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2年7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2年7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注3:‘***’表示该货币折算率与上期相同 2002-07-01/safe/2002/0701/5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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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零星采购实施规定(暂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在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编制和公示招标文件、抽取评标专家,以及公布采购结果等,均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招标项目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信息(如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均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投标人可以查询招标信息。 2021-11-29/safe/2012/0112/58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