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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霞(居民身份证号 350181************): 经调查,2022年2月24日至2023年5月12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514940.94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汇告〔2025〕18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对公告送达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鉴于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条件,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电话:0591-88010698。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5年11月6日 2025-11-06/fujian/2025/1106/2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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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针(居民身份证号 350181************): 经调查,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605623.71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汇告〔2025〕19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对公告送达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鉴于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条件,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电话:0591-88010698。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5年11月6日 2025-11-06/fujian/2025/1106/2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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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晓艳(居民身份证号220204************): 经调查,2020年7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116730.37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汇罚〔2025〕14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号:1402020311200532866,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591-88010859。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5年10月11日 2025-10-11/fujian/2025/1010/2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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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霞(居民身份证号 350181************): 经调查,2022年2月24日至2023年5月12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514940.94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汇告〔2025〕18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对公告送达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鉴于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条件,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电话:0591-88010698。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5年11月6日 2025-11-06/fujian/2025/1106/2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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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针(居民身份证号 350181************): 经调查,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605623.71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汇告〔2025〕19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对公告送达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鉴于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条件,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电话:0591-88010698。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5年11月6日 2025-11-06/fujian/2025/1106/25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