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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二、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四、境外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金融机构交易,并自行或通过结算代理行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五、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依据本通知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投资者应向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六、境外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如需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行完成。境外投资者与境内金融机构停止外汇衍生品交易关系后,应及时关停在该机构开立的专用外汇账户。 七、境外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八、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业务的,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向外汇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三)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九、外汇交易中心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境外投资者交易对手备案、会员入市、主经纪业务和数据采集等市场服务和技术保障工作。 十、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金融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2020-02-19/chongqing/2020/0219/1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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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印发)第十六条以下内容“兑换特许机构未进行事前报告或在调整不到位的情况下发生上述行为的,外汇分局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并进行整顿,待符合要求后再恢复办理业务”。 被修改:第十七条修改为“兑换特许机构涉以下事项的,外汇局可依法责令进行整顿或撤销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一)未能履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中承诺内容。(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1/chongqing/2020/0221/1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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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万州中心支局积极落实总局及重庆外管部的工作安排,找准外汇服务着力点,主动对接辖区市场主体,采取三项举措,确保企业复工复产“外汇服务”高效畅通,支持企业“抗疫情、抓生产”两不误,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 一、“多渠道”开展宣传,引导“非现场”办理 通过地方主流媒体、银企微信群及商业银行等宣传平台,多渠道宣传疫情期间外汇政务服务工作安排,详细介绍“互联网”办理政务服务渠道、方法以及业务办理指南,大力引导市场主体尽可能使用“互联网”办理。丰富线上办理方式,对确有需要的企业按照“事前简便、事后补充”的原则,实行“微信办、邮寄办”,最大限度的减少市场主体外出。同时,对外公布服务热线,实行“7*24”线上值守,提供全天候咨询服务。 二、“一对一”对接重点企业,掌握企业外汇业务需求 充分发挥银行政策传导作用,加大对总局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全覆盖。组织本级14家银行主动对接企业外汇服务需求,要求每日定时报送业务受理和对接企业需求情况,并根据需求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服务措施。对重点企业采取“一对一”电话对接,了解资金结算、用汇需求、投融资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宣传跨境融资、贸易融资政策。点对点解决1家企业延期付汇问题,为1家企业争取5000万美元的跨境融资政策支持并提供融资方案,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对辖区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受疫情影响程度、存在的困难和风险等进行全面摸底,共计发出问卷30余份,收集3大类反馈问题。 三、“多部门”联动,力争发挥政策合力 利用建立的联合监管服务机制,加强与区商务委、万州海关、区税务局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和信息沟通,合力解决涉外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做好便企便民服务工作,降低疫情对地方涉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影响。 2020-02-24/chongqing/2020/0224/1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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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涪陵中心支局按照开通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启动应急处置机制,指导辖区相关银行和企业快速办理业务,全力支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开通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涪陵中心支局及时向辖区银行、企业传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为企业开通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进口购付汇、外汇捐赠资金、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外债融资等绿色便捷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区银行简化业务流程与材料,施行先办理后报备机制,切实提高办理效率。据悉,为精准对接医疗行业,为企业提供外汇服务支持,该局依托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筛选出辖区16家医药制造及医疗器械生产相关企业,并主动联系沟通,将绿色通道相关政策第一时间到企业身边,精准对接外汇服务需求。 启动疫情防控服务应急机制。为保障绿色通道运行畅通,涪陵中心支局成立外汇行政服务疫情防控应急小组,设置“无间隙”轮值岗位,对外公布疫情期间负责人和联络人联系电话,为外汇业务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实行特殊时期弹性监管,灵活考量银企日常工作。按照上级部署,以利于疫情防控和促进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原则,放宽银行和企业相关报表报送时间。同时,该局还建立一日一报线上工作模式,无纸化报送保障日常工作。此外,为保障疫情期间有效对接辖区外汇业务银行,该局探索建立线上工作模式。一是及时建立外汇业务银行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微信群,第一时间传达各项工作要求,每日了解银行工作进展及企业业务需求;二是取消疫情期间所有纸质化报表及资料报送,倡议无纸化信息报送,保障辖区外汇业务正常开展。 2020-02-26/chongqing/2020/0226/1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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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川支局(以下简称南川支局)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坚持从三个方面做好外汇行政服务,支持辖区涉外企业复工复产,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涉外经济的影响。 通过“互联网+外汇”方式,做好便利宣传,发挥政策引导。以银行、企业微信工作群为宣传阵地,及时发布外汇局支持疫情防控的外汇便利化措施,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网上办、预约办、邮寄办”等“非接触”方式办理外汇业务,防范人员聚集风险的同时,充分发挥“互联网+外汇”作用,满足企业业务办理需求。截至目前已推送政策信息8条,制作政策宣传美篇1篇。 采取“调查问卷+电话回访”方式,做细调查研究,关注企业动态。为保证及时、准确了解辖区企业经营情况,南川支局采取“调查问卷+电话回访”方式,定期就资金结算、用汇需求、投融资等方面对辖区企业开展深入调查,密切关注企业动态,加强问题梳理和分析研判,提升调查研究质量,确保外汇服务更加精准化、细致化。疫情防控期间累计发放调查问卷14份,电话回访5次,涉及涉外企业7家。 搭建“外汇局-银行-企业”纵向沟通平台,做实业务指导,推动问题解决。结合当前疫情和复工复产实际需要,南川支局对外公布业务咨询电话,实行“7*24”两人轮班负责,建立“24小时在线”服务机制,确保外汇服务高效顺畅。同时,搭建“外汇局-银行-企业”纵向沟通平台,加大对辖区银行、企业线上指导力度,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便利中小微企业跨境贸易投融资和外汇结算业务,保障辖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2020-02-19/chongqing/2020/0219/1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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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中心支局积极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 号)文件精神,构建疫情防控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启动疫情防控服务应急机制,指导辖区相关银行和企业快速办理业务,实现疫情防控外汇服务需求第一时间获悉、第一时间对接、第一时间办结。 近日,重庆市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重点企业之一的重庆某医药有限公司拟从香港购买医用口罩,用于满足涪陵区企业开工对防疫物资的需求。由于时间紧迫,物资紧张,香港客户要求当天完成货款支付,针对上述情况,涪陵中心支局一是针对业务办理中存在的问题立即电话请示重庆外汇管理部,并就如何处理该笔业务向银行进行了详细解答;二是通过建立的应急联络机制,要求经办银行立即启动应急管理,组织专人提前到岗,协调配合客户完成办理汇款事宜,最大程度节省办理时间;三是坚持简化流程、特事特办的原则,指导银行业务人员简化业务流程与单证审核,在客户资金到位后第一时间向境外支付款项,并实行手续费全免、购汇汇率优惠措施。 涪陵中心支局全力支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得到了涪陵综合保税区领导和企业客户的一致好评,为保障全区防疫物资及时采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20-02-17/chongqing/2020/0217/1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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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落实支持疫情防控便利化举措,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长寿中心支局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势,确保疫情期间业务审批“不见面”,外汇服务“不断档”。 一是编制业务指南。配合重庆外汇管理部编制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外汇行政服务办理指南》,鼓励和引导银企等市场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办理外汇行政服务,减少银企不必要的外出办事,避免人群聚集,切实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二是在线实时指导。对外公布疫情期间外汇行政服务联络员和联系方式,快速响应外汇业务办理。安排专人值班实时回复银企业务咨询,并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点对点指导市场主体提交业务申请,真正将疫情防控期间便利化举措落到实处。 三是简化办事流程。特事特办,取消资料现场核验环节,确需留存纸质资料的,待企业后续补寄,做到“零接触”、“不见面”也能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确保外汇政务服务畅通。 目前,中心支局已接受企业业务咨询3家次,通过“互联网+”政务系统当日及时办结货物贸易名录登记、外债变更登记业务2笔。下一步,中心支局将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和政务服务两手抓,保障疫情期间政务服务工作安全有序。 2020-02-24/chongqing/2020/0224/1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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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阶段,黔江中心支局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业务工作。2月24日,黔江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近期工作进行安排,要求各业务条线收心聚力,及时跟进企业、银行复工复产情况,关注疫期市场主体外汇服务需求,做到疫情防控不松懈,业务工作不停歇,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外汇管理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2020-02-25/chongqing/2020/0224/1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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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江津中心支局与辖区1家涉外企业座谈,详细了解企业复工复产困难。针对企业反映的开工不足、物流不畅、资金流动困难等问题,中心支局迅速反应,主动向区商务委反映企业关于开工和物流方面的诉求,同时引导辖区多家银行与企业对接,尽力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2020-02-27/chongqing/2020/0227/1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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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04-15/chongqing/2020/0415/14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