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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1/chongqing/2023/0106/2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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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2022-12-05/chongqing/2023/0106/2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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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6182亿元人民币(等值24815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9938亿元人民币(等值11259亿美元),占45%;短期外债余额为96244亿元人民币(等值13556亿美元),占55%。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8%。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30256亿元人民币(等值4261亿美元),占17%;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5551亿元人民币(等值782亿美元),占3%;银行外债余额为74436亿元人民币(等值10484亿美元),占42%;其他部门(含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5939亿元人民币(等值9288亿美元),占38%。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7731亿元人民币(等值3906亿美元),占16%;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6773亿元人民币(等值3771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9658亿元人民币(等值5586亿美元),占23%;债务证券余额为51710亿元人民币(等值7283亿美元),占29%;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290亿元人民币(等值463亿美元),占2%;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21789亿元人民币(等值3069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5230亿元人民币(等值737亿美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78043亿元人民币(等值10992亿美元),占4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8139亿元人民币(等值13823亿美元),占5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6%,欧元债务占6%,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1%,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2年9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2年9月末 2022年9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30256 4261 短期 1388 1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388 196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8867 4066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5093 3534 贷款 3774 53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5551 782 短期 2046 288 货币与存款 1248 176 债务证券 798 112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504 494 SDR分配 3290 46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14 30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4436 10484 短期 56890 8013 货币与存款 38397 5408 债务证券 3909 551 贷款 14074 198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10 72 长期 17546 247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3655 1923 贷款 3811 53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80 11 其他部门 44150 6218 短期 30426 4285 货币与存款 13 2 债务证券 146 21 贷款 2226 31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6305 3705 其他债务负债 1736 245 长期 13724 193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721 947 贷款 3846 54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69 66 其他债务负债 2688 379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21789 3069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2492 1759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400 197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7898 1112 外债总额头寸 176182 24815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3-01-03/chongqing/2023/0103/2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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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助企纾困、稳外贸稳外资的工作部署,注重强化科技赋能、释放政策红利,从贸易融资、跨境融资、结算便利化等方面倾力服务涉外实体企业的发展。 一、强化科技赋能,提升涉外服务效率 一方面,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与陆海新通道运营有限公司合作,探索创新“金融+物流”的业务模式,依托外贸企业通过陆海新通道出口的数据为企业增信,降低企业的融资授信门槛。同时,通过陆海链系统共享物流信息,实现客户贸易单据及物流状态的实时查验,在充分掌握某制造业外贸企业贸易背景后为其提供贸易融资54.6万美元,助力该企业通过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完成243辆全地形车的出口。该合作模式促进了企业贸易单据的电子化和融资的便利化,拓展了外贸企业融资的新通道,为重庆本土银企合作打造了新的场景。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九龙坡支行走访企业,洽谈“一单制”金融服务方案 另一方面,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积极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在融资、结算板块的广泛运用,通过对报关单、企业信息等的查验,快速审核企业贸易背景,提升企业融资发放和外汇收支效率,为企业运营提供更加快捷的金融服务。2022年1-8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为制造型、贸易型企业提供便利化贸易融资125笔、1.04亿美元;办理便利化境内外币运费支付365笔、3382万美元。 二、释放政策红利,支持涉外经济发展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积极宣传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深挖“专精特新”企业需求,大力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重庆某“专精特新”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该企业因经营流动性不足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提出增加融资需求。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在分析客户经营情况后,及时运用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为企业量身定制“远期结售汇+跨境融资”的服务方案,实现以保函增信的方式帮助客户获得126万美元境外贷款,为企业拓展了海外融资新渠道。截至目前,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已为“专精特新”企业办理便利化跨境融资582万美元。 重农商行沙坪坝支行走访企业,宣传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 2022年5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成功获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行资格。为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惠及更多企业,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制作H5、宣传折页等方式,持续向客户宣传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截至8月31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已成功推动落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472笔,合计金额1.07亿美元。 2022-10-17/chongqing/2023/0109/2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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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277亿美元,较11月末上升102亿美元,升幅为0.33%。 2022年12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全球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3-01-09/chongqing/2023/0109/2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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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万州中心支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2-01-28/chongqing/2022/0128/2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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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川中心支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2-01-28/chongqing/2022/0128/2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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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津中心支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2-01-28/chongqing/2022/0128/2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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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川支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2-01-28/chongqing/2022/0128/2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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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将持续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作为一项系统性重点工作,“三个坚持”全面深化汇率避险服务,支持企业主动应对国际市场汇率波动,推动重庆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部门协同,凝聚多方力量提升合力 搭建“1+3+N”工作机制加强合作共建。先后制定印发《重庆涉外主体汇率避险专项行动方案》《重庆汇率风险管理再行动工作要点》,充分发挥重庆外汇管理部主导作用,加强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三方合作,系统部署完善政策配套、强化部门合作、丰富金融服务、行业自律规范等多项工作举措。2023年一季度,全市外汇衍生业务签约43.9亿美元,服务企业144家,其中“首办户”37家、中小微企业127家。全市外汇套保比率21.02%,同比提高3.25个百分点。 发挥“几家抬”合力汇集协同推进力量。强化部门协作,联合重庆市商务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涉外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对全辖2600余家企业汇率避险情况进行摸排,共同推进风险中性意识培育、资金支持引导等工作。与重庆市国资委会商,梳理国企汇率避险难点,探讨国企衍生业务管理制度修订,共同对30余家市属国企开展汇率避险培训。加强辖内各级外汇局上下联动,市、区两级共同开展汇率避险宣传推广,聚焦企业“不愿办、不会办”问题,定期组织交流典型案例、先进做法。加强各外汇业务条线协调联动,将汇率避险宣传融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直接申报统计扩容、国际收支统计现场核查等外汇管理日常工作,实现“一次对接、多项成果”,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发布“三项清单”找准发力点。以“正面清单”形式,向全辖银行下发近年来办理外汇衍生业务企业名单,要求银行进一步扩大名单内企业避险规模,提升首办企业“续作率”。定期梳理涉外收支达到一定阈值、但尚未办理汇率避险的企业名单,并按行政区域划分,在满足数据共享要求前提下向银行发布,指导银行及其基层网点找准首办企业拓展重点。建立银行汇率避险服务企业清单,通过实地走访、座谈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评估银行对企业汇率避险的服务水平,根据评估情况对银行开展持续跟踪督导。 二、坚持因地制宜,创新驱动提升能力 “一区一策”推进财政资金支持汇率避险。强化区级政府合作,推动渝中区、璧山区、江津区、黔江区出台汇率避险区级支持政策。渝中区、江津区由政府部门分别出资设立专项资金池并存入合作银行,对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的中小企业在合作银行办理外汇衍生业务的,依托资金池申请汇率避险专项授信,免交保证金,支持企业便利办理衍生业务。黔江区对外贸企业办理衍生业务制定差异化奖励标准,按年度签约金额600万美元以上、100万至6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璧山区重点对“首办户”企业给予奖励,对首次采用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避险的企业,在当年给予奖励。 创新产品提升中小微企业服务水平。指导银行、担保公司加强合作,对“基础业务+外汇衍生业务”进行组合担保、并减免衍生业务担保费,支持涉外企业零费率、零保证金办理汇率避险。与政府性担保公司合作,将远期售汇履约担保纳入跨境融资担保框架,实现“跨境融资+外汇衍生业务”组合担保,并只按照正常融资担保费率收取组合担保费、免收远期售汇履约担保费。通过“客户存款+衍生产品”、“低风险信贷产品+衍生产品”等保证金减免制度,调低保证金比例,免除或降低资金占用。推出“出口数据贷”业务,基于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出口收汇数据,为企业提供专项授信额度,实现保证金减免。 优化服务满足企业汇率避险需求。指导银行采取逐企建档、逐企对接、定向辅导等方式“因企施策”,为企业提供制度构建、流程设计一揽子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实现精细化管理。帮助企业建立汇率风险管理台账,在财务管理中引入“锚”汇率理念,根据财务管理目标进行汇率避险。帮助重点国企建立汇率避险管理流程、人才储备。为跨国公司境内子公司量身定制汇率避险方案,帮助其向母公司争取授权,提高汇率避险自主性。指导银行积极对接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贸易等贸易新业态汇率避险需求,推出有针对性的汇率避险产品与服务。建立改革创新政策推广与汇率避险联动机制,在推进跨境结算、融资等改革创新政策的同时为中小微企业配套开展汇率避险。 三、坚持市场导向,多措并举提升质效 充分发挥自律机制自律自管作用。指导自律机制组建专家讲师团,与辖内中心支局联动,深入一线开展汇率避险巡回培训,实现对全市38个区县全覆盖,惠及企业600余家次、基层银行从业人员3600余人次。指导市级银行组建汇率避险产品服务团队,与基层网点客户经理共同开展客户走访,将汇率风险管理作为常规内容对企业定向宣传、“一对一”辅导,累计走访对接企业1100余家次。 引导银行加大让利惠企力度。鼓励银行大力推行减费让利,实现“两不需、一优惠”,即不需提供抵质押、不需额外支付费用、中小企业点差优惠,最大限度让利于企业。针对中小微企业“金额小、频次高”的特点,对当日办理远期结售汇合计达50万美元的中小微客户,对其逐笔交易均按照优惠报价予以办理,不赚取价差。修订外汇交易授信系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各期限远期业务均降低保证金比例1个百分点。在业务系统中设定优惠幅度触发条件,自动为达到阈值的中小企业提供报价优惠,无需人工审核。全市各银行合计减免衍生业务保证金14.8亿元,为结售汇及衍生业务减费让利4.6亿元。 提升企业汇率避险服务获得感。打造外汇业务“一码通”线上银企服务平台,设立外汇衍生业务专项模块,在线发布银行汇率避险产品、网点信息、办理指南,收集企业汇率避险需求、答疑,实现“一点通”、“一码办”。在全市银行现有120余个具备衍生业务资格网点基础上,指导银行通过基层网点接单方式,拓展衍生业务服务范围,支持企业就近办理,服务网点数拓展至230余个,增幅近一倍。鼓励银行优化线上交易平台,简化业务流程,降低企业脚底成本。支持银行创新产品组合,服务灵活多样汇率风险管理需求。实现外汇套保业务网上授信核定,超7成银行可网上办理全品类业务。 2023-05-23/chongqing/2023/0523/25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