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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扩大对外担保业务范围。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应当是在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境外投资程序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是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二是放宽担保人财务指标限制,降低被担保人的盈利要求。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被担保人的净资产数额应为正值,盈利要求由过去的不得亏损调整为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实现盈利(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可放宽长至过去5年中至少1年盈利)。 三是调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管理范畴和核定方法。银行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一并纳入余额指标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经批准可实行余额管理。银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银行办理;企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或(和)外汇局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四是明确银行非融资性担保的管理方式。银行在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时,不受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的限制,但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应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 五是取消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明确其他主体对外担保履约程序。银行对外担保履约,可以依法自行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 《通知》简化了对外担保管理程序,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境内机构“走出去”,有助于境外投资企业更好地获取境内信用支持,有助于提高境内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通知》健全了对外担保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优化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相关报表,有助于完善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有助于完善国际收支风险调控机制。(完) 2010-07-30/safe/2010/0730/4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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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 ,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第一,外汇局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核准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第二,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资金总量实行规模管理;第三,简化进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和银行事后报告制度;第四,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是完善现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有益探索,一方面可丰富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另一方面可便利境内企业资金运作,对于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有助于其减少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于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可促进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完) 2010-08-27/safe/2010/0827/4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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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员跨境交往增多,银行卡作为一种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在跨境消费支付中被广泛使用。为完善银行外币卡管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银行外币卡相关管理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 2010年 11月 1日 起实施。 《通知》将原有4个有关银行外币卡的外汇管理法规整合为1个,并明确了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居民和非居民持银行卡可以用于跨境的旅游、服务等消费项目;二是境内银行卡境外使用应遵守商户类别码管理,境外提现应限制在规定的金额内,并由发卡金融机构或负责信息转接的银行卡组织落实;三是保证银行卡交易记录可查,有效监测、跟踪异常交易,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近年工作实践,《通知》对境外卡在境内通过自动柜员机提取人民币现钞调整了限额管理要求,即:每笔不得超过3000元人民币。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增加外汇管理法规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和银行理解并执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从而更加便利社会公众在跨境交往中使用银行卡,将更多的涉外交易纳入银行体系,提高对外经济的透明度。(完) 2010-10-11/safe/2010/1011/4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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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增加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便利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项目表》)。新修订的《行政许可项目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建立了完善、规范的行政许可办理法律框架。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积极简政放权,大力清理行政许可项目。2002年至今,共分6批次清理取消了45项行政审批项目,将20多项许可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外汇分支局。 此次发布《行政许可项目表》,是在2005年版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进展进行的最新修订,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已由39项缩减为25项。新修订的《行政许可项目表》全面、准确反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目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办理要素,条理更为清晰,内容更为简洁,申请材料更为简化,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涉汇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要求,各分支局要增强新形势下依法做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制度意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切实依法行政,办理行政许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完) 2010-08-27/safe/2010/0827/4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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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8 月8 日 凌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因强降雨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灾害发生以来,外汇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抢险救灾工作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及时出台各项便利措施,全力支持救灾工作。 为配合抢险救灾及灾区重建,外汇局建立了政策 “绿色通道”,切实做好各项外汇服务工作。一是便利外汇赈灾捐款及时到位,对于来自境内外的外汇捐赠资金,甘肃省各级政府部门、国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境内企业等受赠单位可以依法便捷办理入账和结汇手续;二是允许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对于境外赈灾捐款依法办理预结汇汇款手续;三是允许商业银行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部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四是将甘肃省列入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和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的试点地区范围。(完) 2010-08-12/safe/2010/0812/4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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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修订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于 2010 年 8 月 1 日 正式实施。 《考核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增设了风险性考核指标。风险性考核指标主要体现阶段性外汇管理目标,考核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效果。二是对合规性指标中的“内控制度”和“其他”两项考核内容进行了整合。三是扩大了考核评分的调整系数区间,充分考虑了各银行间由于业务量差距对差错率及相关考核的影响。四是对于银行主动发现的问题,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明确不予扣分。五是增加了在每个考核年度中期,向辖内银行通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银行整改的条款。六是根据上一年度外汇管理法规调整情况,对现有考核指标进行修订,如增减违规问题的分值,更新主要参考文件依据等。同时,《考核办法》明确外汇局将根据银行考核评级,实施外汇管理。 新修订的《考核办法》使考核成绩能够更为全面公正地反映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综合情况,有助于增强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完) 2010-08-06/safe/2010/0806/4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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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便利银行开展结售汇业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对涉及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7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通知》梳理了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原则,包括:法人统一核定、限额管理、权责发生制、按日考核监管、定期会计核对等;进一步明确了头寸的申请、调整和核定等具体管理事项,以及头寸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整合了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适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的管理要求,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的具体规定。《通知》下发后,银行现有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保持不变。 《通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法规的透明度,简化管理流程,便于银行理解和执行管理规定,并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及相关经营活动。(完) 2010-10-20/safe/2010/1020/4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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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第642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此次修改情况,我们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研究机构和政府部门的专家。 为综合反映我国对外经济状况,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依据,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在我国近二十年的国际收支统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什么现在要做出这样一次重要的修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认为,近二十年是我国对外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新形势就是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等新产品,以及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等新业务不断涌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都需要对此尽快适应。新问题就是当前国际收支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际资本跨境异常流动加剧,监管难度加大,有必要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进一步增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新要求就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于2009年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这是各国编制国际收支统计报表的通用标准,在统计原则、范围和分类以及框架结构等多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和细化,同时强化了国际收支头寸存量统计。这些变化对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我国健全符合最新国际标准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这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修改体现了国际收支形势快速变化和宏观经济监测分析的最新需要。对照修改前的《办法》,此次修改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又有哪些?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分析称,此次修改突出了五大特点。一是与时俱进,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的最新国际标准全面修订统计申报范围和对象等内容;二是突出重点,对国际收支存量统计、非中国居民申报义务等重点内容进行了修订;三是查漏补缺,对原《办法》中缺失的统计内容以及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增加了存量统计和非中国居民、中国居民个人等申报主体的义务;四是优化渠道,明确了各类登记结算、托管等能够更加方便和准确提供证券投资数据的服务机构的报送义务,减轻申报主体负担,提高数据报送效率和数据准确程度;五是明晰权责,修订明确了申报主体和统计人员的统计义务和违反规定的罚则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介绍说,《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二是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可以更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国际收支交易,尤其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与非中国居民的国际收支交易;三是根据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情况,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的申报要求;四是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五是根据对申报主体的修改情况,增加了对这些申报主体的保密义务;六是删除原《办法》中的有关罚则,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罚。总的来看,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可以满足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国际收支统计和监测的需要。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修改后,对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专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作为《办法》具体实施部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也正在进行或准备着相关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全球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张斌建议,《办法》修改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全面提升我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的统计水平,为宏观调控提供重要依据。同时,继续改进统计方法,使其更加适应《办法》的新要求,达到《办法》修改的目的。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让申报主体和社会公众了解自身义务,提高申报意识,支持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介绍了贯彻落实《办法》的三项新举措:一是按照《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要求,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二是在逐步健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等直接申报统计制度的同时,完善国际收支抽样调查统计内容,探索估算统计方法,在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前提下降低社会成本,便利申报主体。三是增加国际收支统计业务培训频次和指导力度,加强与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面对面的沟通,开展多层次的学习宣传活动,撰写国际收支统计释本,向社会公众和申报主体普及国际收支统计知识。 2013-11-22/safe/2013/1122/4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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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统计委员会委员 韩健 国际收支统计是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涉外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体系,与国民账户体系、货币金融统计、财政统计并称宏观经济四大账户。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我国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的法律基础。随着我国涉外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国际收支统计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近日,国务院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并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遵循国际收支货币基金组织最新标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举措。以下从六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国际收支不仅统计交易,也要统计对外资产负债存量 以往,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于跨境资金流动的规模更加关注,而对于对外资产负债的存量到底有多少重视不足。近年来国际上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各国对于自身对外资产负债家底的了解非常重要,弄清家底才能制定科学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日常监管及出现危机苗头时作出准确的决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09年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特别强调了关于对外资产负债存量的统计要求,与此相适应,本次《办法》修订也在国际收支统计范围方面特别强调了包括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存量统计。至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也包括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不仅中国居民负有申报义务,非中国居民也有申报义务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不仅规定了对居民国际收支信息的统计要求,也规定了对非居民的统计要求。《办法》修订前,只规定了中国居民负有申报义务,而随着我国涉外经济交往扩大,非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涉外交易的规模增长较快。为全面了解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修订后的《办法》将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也纳入申报主体范围,明确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均有义务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如果非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发生经济交易,或者在境外发生的经济交易,则不需要申报。对于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主要由中国居民进行申报,对不能满足国际收支统计需要或者确实无法通过中国居民申报采集的数据,才由非中国居民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非中国居民申报的时点、环节和渠道。此外,《办法》中的“居民”是统计意义上的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 三、不仅交易的直接参与者需要申报,登记结算、托管等中介机构也需要申报 以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要强调交易的直接参与者进行申报。随着涉外交易类型和交易方式的日益多样化,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银行卡等新产品、新业务不断涌现。由于涉及的申报主体众多,从数据采集的便利性和准确性角度考虑,通过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采集数据,可以节约社会成本,减轻申报主体报送负担。原《办法》仅明确了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申报义务,本次修改则将范围扩大至“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四、不仅机构需要申报,个人也需要申报 我国对外开放度的不断加深,中国居民个人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也在不断增加,但对于这类数据无法完全通过金融机构采集,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完整性,需要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相比原《办法》,此为新增条款。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五、不仅国际收支统计人员需要保密,银行等其他统计环节人员也需要保密 为消除申报主体对数据泄漏的顾虑,便于申报主体更好地履行申报义务,原《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对申报者申报的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本次修订,从数据采集的全流程角度再次强调对申报数据的保密义务,规定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六、不仅违反外汇业务管理规定要被处罚,违反国际收支统计规定也将被处罚 实践中,机构和个人往往对于违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汇业务管理等规定的行为非常重视,而忽视法律规定的统计义务。为此,《办法》再次强调,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与原《办法》相比,删除了不适用的处罚条款,同时简化了文字表述,以保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一致性,便于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主体,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3-11-22/safe/2013/1122/4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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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1月22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是一国对外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全面掌握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作为各国编制国际收支统计报表通用标准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于2008年发布了第六版,在统计原则、经常项目、资本与金融项目等方面作了多处修订,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国际可对比性,新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而根据原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即流量),没有包括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状况(即存量)。 根据原办法,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等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考虑到中国居民个人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完全通过金融机构采集,新办法在保留上述规定的同时,增加了“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的规定。 此外,考虑到将非居民作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已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新办法将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到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规定:“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2013-11-22/safe/2013/1122/4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