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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部署,深入了解外汇管理各项改革特别是便利化措施在企业层面落实落地情况,听取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8月24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主持召开中外资企业座谈会。 座谈会上,中国石化、华为、上海三星半导体、宝马(中国)、瑞钢联、中国水电、松下电器(中国)、中芯国际、微软(中国)、益海嘉里等企业表示,今年以来,外汇局及时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便利化政策,大大提升了企业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水平。同时,参与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就进一步简化银行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支持对外承包工程“走出去”、鼓励开展套期保值衍生交易、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人民币国际化等政策提出建议。 潘功胜认真听取与会企业发言,与大家深入交流。他指出,面临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和复杂严峻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外汇局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有力促进了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定。特别是,根据防疫紧急保供、稳外贸稳外资、企业复工复产的需求,及时出台防疫外汇“绿色通道”、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多项外汇便利化政策,更大程度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力,有力支持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与会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外汇局将认真研究,尽快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抓紧论证破解政策层面的问题,确保企业真正得到政策实惠。 潘功胜强调,外汇局将继续坚持改革开放和风险防范双轮驱动,在宏观层面,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在微观层面,着力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在政策取向上,以风险评估为导向,让遵纪守法、信用良好的企业,外汇业务的办理更加便利;在政策制定上,确保政策规则统一透明,便利操作;在政策执行上,督促银行不折不扣落实已出台的各项外汇便利化措施,提升外汇服务水平,更好服务企业。 外汇局副局长郑薇、陆磊,人民银行、外汇局有关司局以及上海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完) 2020-09-29/hebei/2020/0929/1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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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8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0年8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8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8月份我国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38亿美元,同比收窄29%。综合考虑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外汇买卖、银行外汇头寸变动等因素,外汇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127亿美元,处于近期较高水平。三是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8月末为31646亿美元,较7月末增加102亿美元。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继续呈现积极变化。一是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上升。8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同比增长1.1倍,其中货物贸易收入上升2.6%,支出减少3.1%。二是企业分红派息季节性高峰结束。8月,收益和经常转移结售汇逆差环比下降34%,主要是投资收益购汇减少39%。三是外资流入境内债券市场维持高位。8月,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210亿美元,规模高于历史平均水平。 当前,外部环境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但我国制度优势显著,经济长期向好,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大,将为我国外汇市场保持稳定提供根本性支撑。我国将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有利于我国经常账户总体维持在合理区间。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有助于跨境资本均衡流动。外汇市场发展更加成熟,交易行为理性有序,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将继续发挥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2020-10-22/hebei/2020/1022/1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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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或其境外分公司等机构开立境外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自身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前,需到企业所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开立境外账户后,需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企业所在外汇局备案。境外开户银行代码或名称、境外开户银行地址等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关闭境外账户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并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机构在境外开立账户无需经外汇局登记。 问题二: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工程所在国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汇出工程款等费用,银行如何审单? 答: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内承包工程企业与其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之间签订的资金安排协议、工程所在国相关资金(厂房、人工、采购设备等费用)预算表等,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汇出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三: 境内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在境外工程款结余如何汇回境内? 答: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公司相关财务计划、境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等材料,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入账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2020-10-28/hebei/2020/1028/1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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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8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646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102亿美元,升幅为0.3%。 8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平稳,外汇供求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总体上涨,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上升。当前,全球疫情尚未得到全面控制,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但我国经济稳定恢复、向好态势持续发展,继续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2020-10-14/hebei/2020/1014/1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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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20-10-09/hebei/2020/1009/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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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局: 为了切实实现依法行政,保证外汇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合法、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总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外汇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有管辖支局的分局、外汇管理部和中心支局。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当事人提起复议的内容进行审议,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外汇局违反本程序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依法对本级和下级外汇局制定的外汇管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或者转送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程序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外汇局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收兑、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停止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外汇业务、撤销外汇帐户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规定申请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外汇局申请许可、核准、登记、备案,以及其他申请外汇局审批、登记事项,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五)认为外汇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外汇管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对外汇管理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不服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是被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单位、住址);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四)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及其他证据的附件。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十二条对外汇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汇局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外汇局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外汇局的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程序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外汇局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外汇局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程序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外汇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外汇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外汇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外汇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数额巨大、案情复杂的,作出行政处罚前举行过行政听证的,有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程序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没收违法所得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个人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单位应当注明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行政复议的,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具体情况;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三)行政复议机关调查的情况; (四)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法律依据;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及期限。 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外汇局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程序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局的行政经费。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程序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2002-08-16/safe/2002/0816/5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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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升社会诚实守信意识,优化消费和营商环境,湘西州中心支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多种宣传渠道,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 明确目标,加强组织领导 围绕宣传活动主题,湘西州中心支局成立以副局长为组长,辖内6家外汇指定银行业务主管副行长为副组长,湘西州中支外汇管理科、办公室、征信管理科、货币信贷科及6家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部门为成员的“诚信兴商”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召开“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联席会议,讨论宣传方案,明确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应形式多样,重点突出,贴近市场,服务主体。 多措并举,广泛开展宣传 组织宣传小组成员开展“诚信兴商”主题宣传活动,集中在人流量较大的街道、广场摆放宣传柜台,通过发放宣传图册、摆放易拉宝、电子标语流动播放、现场讲解等方式宣讲外汇政策,向社会公众提示地下钱庄、网络炒汇风险。同时在宣传期间,要求辖内6家外汇指定银行各机构网点悬挂横幅、在网点柜台显著位置摆放“诚信兴商”相关宣传资料,持续播放电子标语,引导涉汇主体合法合规用汇,选择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 围绕“访需求、送政策、促服务”工作宗旨,落实“涉外企业大走访活动”,组织辖内外汇指定银行赴湘西经济开发区、泸溪县高新技术开发区、花垣县十八洞村与企业精准对接,普及疫情防控期间各项便利化措施,了解涉汇主体用汇需求及用汇难题,畅通外汇政策传导,积极为企业解读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政策。其次,创新外汇金融服务方式新,外汇指定银行建立派驻企业联络员,对外贸企业主体实行专人联系、优先回应和限时办结制度,着力发挥外汇金融服务“救急纾困”、“雪中送炭”的作用。 通过湘西生活网媒体平台,在辖内公共交通、各个住户小区每3分钟滚动播放我中心支局制作的《依法保护个人财产,远离非法外汇交易》宣传视频,利用新媒体渠道开展个人外汇警示教育宣传,解读个人外汇政策,告之个人用汇主体真实合理用汇渠道,使外汇知识主动走近普通民众,扩大宣传受众面。 措施有力,推动辖区外汇金融环境建设 活动期间共组织开展3次主题宣传日活动、5次调研,组织1次全辖银行外汇业务培训,累计参与宣传人数5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600余份,摆放宣传展板12块,解答群众咨询300次,微信信息300条,深入企业园区开展调查宣传3次,贴近市场,服务主体。 通过一个月形式多样、措施有力的广泛宣传,向公众普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近年来打击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的成果、外汇典型案件,提示地下钱庄、网络炒汇风险,使外汇知识主动走近普通民众,有效提升了居民外汇风险意识,帮助公众认清非法外汇活动的本质,有效震慑失信行为,增强了遵法守信的意识,提高了银行和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有力推动了辖内外汇金融环境建设。 2020-10-28/hunan/2020/1028/1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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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以下简称《复议程序》)。 《复议程序》共二十一条,修订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实践,细化从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到作出复议决定等行政复议实施程序,保障复议程序合法规范有序。 二是强化对行政复议的权力约束和监督。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决定集体审议等内容。 三是删除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不相适应的内容。如涉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的条款。 四是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外汇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复议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汇发〔2002〕80号)同时废止。(完) 2020-10-28/safe/2020/1027/17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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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稳外贸保就业工作,有效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2020年10月14至16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赴汕头、潮州调研市场采购及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业务发展情况。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到汕头市宝奥国际城实地调研,了解市场采购、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开展情况,并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银行、企业、商户等交流座谈,研究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银行加强真实性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市场采购、跨境电子商务子系统等有关事项。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还走访了汕头市华能广东燃料有限公司、潮州市欧化能源有限公司、广东顺大食品调料有限公司,了解企业外贸进出口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开展情况,指导银行便捷办理相关收付汇业务。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外汇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办理收结汇,督促银行提升外汇服务水平,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便利的外汇服务和更优越的政策红利,促使贸易新业态成为粤东地区稳外贸的新动能。 2020-10-29/guangdong/2020/1029/1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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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外汇资管账户难题,10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一行前往湘乡市经开区皮革工业园调研,湘乡市经开区、人行湘乡市支行主要负责人参与调研。 湘乡市经开区负责人首先介绍了皮革工业园目前的建设进度和未来规划。园区企业主要是做对外贸易,当前订单积压量较大,但与银行对接中出现一些困难,希望能够得到外汇部门的支持。王一凡副局长首先逐一询问企业负责人具体经营情况,并对目前出口业务进行详细了解。随后,王一凡副局长对湘乡市经开区皮革企业的发展提出建议:一是保障园区企业合理增长,加强管理;二是确保企业稳步发展,总量适度;三是核查企业的经营情况,依法合规经营。 2020-10-28/hunan/2020/1028/15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