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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收入可否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答:为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在坚持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个人主体可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商等货物贸易外汇结算。 2020-06-22/tianjin/2020/0622/1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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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5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06-23/guangdong/2020/0623/1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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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可以不向银行提交交易单证? 答:银行原则上不审核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也无需向银行提交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仍应要求企业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在此情况下,企业应配合提交与交易相关的业务单证。 2020-09-15/ningxia/2020/0915/1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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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0-09-17/fujian/2020/0917/1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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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仅发生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并无进出口业务,是否需要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 答:仅发生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而并无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无需办理货物贸易企业名录登记。 2020-09-15/ningxia/2020/0915/1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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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fujian/2020/0527/1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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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 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三)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3.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2.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三)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二)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2020年9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0-09-18/shanghai/2020/0918/1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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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8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646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102亿美元,升幅为0.3%。 8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平稳,外汇供求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总体上涨,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上升。 当前,全球疫情尚未得到全面控制,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但我国经济稳定恢复、向好态势持续发展,继续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2020-09-18/shanghai/2020/0918/1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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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实落地,近期,宁夏分局采取“分支协同联动、企业类型兼顾、汇企直接交流”方式,分层次、分地区组织开展企业座谈会,广泛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深入了解企业政策诉求,征求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全辖共召开企业调研座谈会5场(次),共有69家涉外企业参加了调研座谈会议。 在座谈交流过程中,外汇局分支局向企业宣传解读了各项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措施,针对部分企业提出的政策诉求和疑问,分别进行了现场答疑和回应。参加座谈企业纷纷表示汇企沟通十分必要,“面对面”沟通交流调动了企业“愿意学”“主动学”外汇政策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外汇政策的精准传导。宁夏辖区分支局将加强对辖内银行的指导,继续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推动各项外汇政策落地见效,促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09-18/ningxia/2020/0918/1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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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外汇管理各项改革政策,特别是便利化措施在企业层面的落实情况,9月9日下午,天水市中心支局邀请辖内12家有代表性的涉外企业以及6家银行,就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实施情况进行了座谈调研。 座谈会上,天水市中心支局人员首先针对前期问卷调查中企业询问比较集中的外汇便利化措施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天水海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辖区12家企业代表依次发言,就近期外汇领域各项改革和便利化措施在本企业落地情况、办理外汇业务、跨境融资、跨境收支等业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当前企业外汇业务需求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参会银行也就当前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交流。 2020-09-18/gansu/2020/0918/1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