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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5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5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5月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 答:5月份,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外汇市场运行平稳。一是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5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33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保持在较高水平,外资增持境内股票较上月进一步增加,服务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派息、对外直接投资等资金净流出总体保持稳定。二是市场预期平稳。5月份银行结售汇转为顺差。企业、个人等结汇意愿稳定,购汇需求回落,市场交易理性有序。当前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将继续为外汇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2025-06-19/fujian/2025/0619/2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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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外汇局滨州市分局召开深化汇率避险专项工作会议,22家外汇银行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滨州市分行国际收支科有关人员参加此次会议,滨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滨州市分局副局长彭凤祥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国际收支科负责人通报了2025年上半年滨州市汇率避险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滨州市分局深化汇率避险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解读。建设银行滨州分行、农业银行滨州分行分别作经验介绍,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作表态发言。最后,彭凤祥同志进行总结,并对下半年工作开展作出部署。 下一步,滨州市分局将按照深化汇率避险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开展“破零”+“增量”+“培优”系列活动,打造汇率避险邹平示范引领区,增强辖内商业银行服务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巩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7-15/shandong/2025/0715/2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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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外汇局德州市分局对浙商银行德州分行申请加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开展现场评估工作。 评估会上,浙商银行德州分行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汇报了其申请加入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德州市分局从银行金融服务、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管理、运行机制等五个方面对浙商银行德州分行备案资质开展了全面评估。经评估,浙商银行德州分行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内控制度完善,贸易收支结构合理,外汇业务合规记录良好,满足开展试点业务的条件。 近年来,德州市分局持续推动辖内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质扩容增效,截止6月末全市试点企业达255家,较年初增加51家,新增企业家数居全省第二位,今年上半年5家试点银行累计办理试点业务2.23万笔,金额11.45亿美元。 2025-07-10/shandong/2025/0710/2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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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174亿美元,较5月末上升322亿美元,升幅为0.98%。 2025年6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政策、经济增长前景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稳健增长,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7-09/fujian/2025/0709/2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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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正式上线“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背景核验”应用场景,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营造适应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营商环境。泉州市分局积极推进新场景落地见效,指导辖内2家银行成功为2家企业办理共4笔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背景核验及收付汇签注登记。新场景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与“离岸通”平台数据联动优势,帮助银行拓宽贸易背景信息来源,优化金融服务,持续提升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性水平。 2025-07-11/fujian/2025/0711/2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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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现就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执行。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周海文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0月28日 2015-11-04/chongqing/2015/1104/3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