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8-01-22/yunnan/2018/0122/38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三、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以及修订后的《条例》均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确定违法行为性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但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修订前《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则适用修订后《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 四、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2008年8月5日之后的,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前,适用修订前《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并适用本《通知》前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后,适用修订后《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和行政处罚。“主要行为”是指能够构成一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全部或大部分要件的行为。 五、2008年8月5日之后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修订前或修订后《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如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修订后《条例》第六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接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系人:曹乐。联系电话010-68402352。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2015-06-01/yunnan/2015/0601/15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请示(深外管[2008]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193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7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2015-06-01/yunnan/2015/0601/154.html
-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2020-09-27/yunnan/2020/0927/765.html
-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02-19/yunnan/2019/0219/567.html
-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1-02-08/yunnan/2021/0208/835.html
-
2021年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5310亿美元,对外负债15689亿美元,对外净负债379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4625亿美元,外币净资产4246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1101亿美元,债券资产2251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958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3%、15%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2304亿美元,美元资产10152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855亿美元,分别占15%、66%和19%。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450亿美元,占比55%;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861亿美元,占比45%。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8527亿美元,债券负债3228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934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4%、21%和25%。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6929亿美元,美元负债5631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130亿美元,分别占比44%、36%和20%。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196亿美元,占比39%;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9494亿美元,占比61%。(完) 2022-03-25/guangxi/2022/0325/2160.html
-
为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现公布《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详见附件)。 附件: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22-01-11/guangxi/2022/0119/2115.html
-
近日,泸州市首个“外资企业快速窗口”在建行泸州分行营业部揭牌落地,标志着泸州市提升外资企业外汇服务工作开启了“汇政银企”协同的新征程。 “外资企业快速窗口”是在泸州市中心支局指导下,由泸州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和建行泸州分行共同推进落地的项目。通过创新外资企业服务模式、优化银行业务办理流程、加强“汇政银企”信息共享等方式为外资企业提供快捷、优质的外汇服务,着力提升外资企业的外汇获得感。 泸州市中心支局将以此揭牌为契机,建立泸州市外资企业外汇服务标准化流程,并复制推广到其他外汇指定银行,进一步提升泸州市辖内外资企业外汇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2022-05-07/sichuan/2022/0507/1913.html
-
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机构名单(截至 2021 年末) 2022-03-14/jilin/2022/0314/16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