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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7年7月3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772元,1欧元对人民币7.7397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0352元,1港元对人民币0.86813元,1英镑对人民币8.8211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5.2118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9722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242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0675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2239元,人民币1元对0.63316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8.6849俄罗斯卢布, 人民币1元对1.9274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68.72韩元,人民币1元对0.54195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5337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39.8783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4648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607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2431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2309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0.51934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2.6693墨西哥比索。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17-07-05/beijing/2017/0705/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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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各企业、相关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于相关主体了解2017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政策和工作安排,我管理部就2017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提示如下: 一、2017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度起,外汇局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为满足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送直接投资相关数据的时限要求,自2017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要求辖内相关市场主体应于6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我管理部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我管理部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我管理部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我管理部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FDI抽样存量权益登记。非抽样调查企业无需进行FDI抽样存量权益登记。 二、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具体要求 (一)登记主体 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为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含境外分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二)登记内容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和(或)《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三)登记渠道 辖内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参考《关于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功能上线的说明》)报送2016年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2016年新设企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存量权益登记初始用户名和密码已设置完毕,用户代码为quanyidj ;登录密码为20150101Aa 。 (四)登记时间 2017年6月30日(含)前。 (五)注意事项 1、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文件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中北京外汇管理部网页查询。 2、北京外汇管理部咨询电话:68559835。 3、会计师事务所应勤勉尽责。对于工作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审计失误、未准确审核申报数据等情况,北京外汇管理部将通报至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六)填表说明 1、13号文中《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填表说明请参见附件1及附件2。 2、《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与财务报表的对应关系、统计表中指标的勾稽关系参见附件3及附件4。如果附件3、4的内容与附件1、2的“填表说明”有冲突,以附件1、2的“填表说明”为填报依据。 3、填表注意事项 (1)数据需要填写完整,特别不要遗漏无法直接从会计报表中获取的数据; (2)统计表中“盈利情况”需要填写的“当期(上年)数”指的是申报期间的盈利情况。例如:2017年6月底前应该填写2016年的盈利情况; (3)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加强对会计知识的理解,避免逻辑错误,确保数据间的勾稽关系正确; (4)特殊情况(例如:已登记但无经营活动、或者已无经营活动打算注销)要在备注中注明。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7年1月17日 附件1: 附件1: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填表说明 附件2: 附件2: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填表说明 附件3: 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与财务报表的对应关系、统计表中指标的勾稽关系 附件4: 附件4:《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与财务报表的对应关系、统计表中指标的勾稽关系 2017-01-26/beijing/2017/0126/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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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2015-06-02/beijing/2015/0602/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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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相关个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和便利市场主体跨境投资资金运作,2015年6月1日起,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年检、资本金结汇等外汇管理政策将实施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一、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一)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方式改革。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具体网点由各银行确定并公示)。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 (二)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在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三)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时,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2015年度存量权益登记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后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没有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企业,外汇局将对其直接投资业务办理实行管控。 二、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已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存入结汇待支付账户,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结汇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三)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中资企业向境外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取得的外汇收入、以及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的境内外汇投资资金也可实行意愿结汇。 (四)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简化银行对企业结汇审核材料,规范银行结汇资金支付管理,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等。 三、仍需在外汇局办理的业务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变更与注销、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等业务仍需到外汇局办理。另外,企业的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暂时通过银行审核后报送外汇局办理。 四、注意事项 相关业务由银行办理后,各市场主体须按照外汇局有关规定,向银行提供业务办理所需材料。银行提示材料不齐全的或对真实性有疑义的,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补充材料或予以说明。拒绝提供的,银行有权不予办理。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如弄虚作假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具体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年5月29日 2015-06-04/beijing/2015/0604/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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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要在境外注册一家子公司,请问是否要向外汇局申请审批? 答:境内机构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在取得商务、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后,持相关材料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审批。 u 温馨提示:如果您想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u 关键词:境外投资登记 u 业务类型: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答:外商投资企业需持以下材料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文件。 u 温馨提示:如果您想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附件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u 关键词:登记 u 业务类型:外商来华投资-设立外汇登记 3、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是境内的公司,现在想让境外的一个银行给我境外的关联方直接放款,这就需要我向境外的银行提供担保,这种担保需要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或者备案之类的吗,国家有没有对于这种形式进行政策限制?谢谢。 答:根据汇发[2014] 29号文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内保外贷,需要到境内公司注册地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具体要求详见文件。 u温馨提示: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如果您想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 u关键词:内保外贷登记 u业务类型:跨境担保-内保外贷登记 4、您好!我公司与外方全资股东签署外债借款协议,贷款期限为1年,提前30天告知可以进行延期。因为期限可能跨过1年,请问这个条款是否与短期外债余额管理,长期外债发生额管理有冲突。谢谢! 答:根据汇发[2013] 19号文和银发[2017]9号文规定,短期、中长期外债目前均按余额管理,长期外债不再按照发生额管理。 u 温馨提示:如果您想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u关键词:外债登记 u业务类型:外债-外债登记 附件1: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问答 2017-05-19/beijing/2017/0519/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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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5日 2015-06-02/beijing/2015/0602/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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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6-02/beijing/2015/060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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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发展,实现境内外币现钞供给多元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特许机构”)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以下简称“调钞及批发业务”)。 《批复》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调钞及批发业务的范围,同意三家特许机构自主决定调运币种,并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银行、特许机构开展外币现钞买卖。二是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将调钞及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进行业务和账务分离管理,并通过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办理清算。三是就三家特许机构的统计报送义务、反洗钱义务等其他内容进行了规范。(完) 2015-06-16/beijing/2015/0616/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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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局扩大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公告 2017-06-20/beijing/2017/0620/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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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 2026-05-29/beijing/2017/0731/6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