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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韩元汇率中间价 1.00CNY=165.75KRW 2017-07-24/qingdao/2017/0724/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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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韩元汇率中间价 1.00CNY=167.67KRW 2017-07-14/qingdao/2017/0714/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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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7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韩元汇率中间价 1.00CNY=167.09KRW 2017-07-17/qingdao/2017/0717/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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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8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韩元汇率中间价 1.00CNY=166.88KRW 2017-07-18/qingdao/2017/0718/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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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9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韩元汇率中间价 1.00CNY=166.46KRW 2017-07-19/qingdao/2017/0719/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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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韩元汇率中间价 1.00CNY=166.34KRW 2017-07-20/qingdao/2017/0720/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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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韩元汇率中间价 1.00CNY=165.28KRW 2017-07-25/qingdao/2017/0725/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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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6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韩元汇率中间价 1.00CNY=165.59KRW 2017-07-26/qingdao/2017/0726/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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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理解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银行应审核什么材料了解企业是否依法弥补亏损?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在《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均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是否以往年度存在亏损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弥补情况。 2. 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仓储等业务可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但《通知》第五条 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外汇收支业务,请问如何处理? 答: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汇收支业务,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等规定办理。 3.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是否都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 答:均需提供。根据《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4. 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如何具体操作? 答:根据《通知》规定,境外机构依法在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资金可以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其他NRA账户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结汇资金原则上在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应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境外机构的外汇NRA账户。上述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与境内收款方协商处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2017-04-19/dalian/2017/0419/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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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出台后,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应如何办理? 答: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未废止,仍然有效。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第六条规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该《办法》明确了境内机构以下四种情况可收取外币现钞:①银行汇路不通的经常项目交易;②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③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用;④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 考虑到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的特殊性,其在收取外币现钞的同时需要进口免税品,因此,允许其所收外币现钞 进入经常项目账户,保留现汇。鉴于16号文规定的免税商品经营单位仍有实际收取现钞和保留现汇的需求,该法规至今保留执行,因此,在47号文中注明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对免税商品经营单位结汇进行豁免(即16号文)。 2017-01-19/dalian/2017/0119/4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