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是否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问7:《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9: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10: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1: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2:《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 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2020-08-26/hunan/2020/0826/1486.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0年7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7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7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25亿美元,主要受季节性分红派息较为集中的影响,但逆差规模同比收窄59%。综合考虑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外汇买卖、银行外汇头寸变动等因素,外汇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基本平衡。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逆差20亿美元。三是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1544亿美元,较6月末增加421亿美元,连续4个月正增长。 市场主体交易理性有序,主要渠道资金流动总体稳定。首先,市场主体结汇意愿积极、购汇意愿保持平稳。7月,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4%,环比提升7个百分点;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6%,环比基本持平。其次,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入稳中有增。7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同比增长12%,外资净增持境内上市股票和债券规模同比增加1.4倍,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关资金流动保持总体稳定。 当 前,国内本土疫情基本得到控制和阻断,国民经济运行保持稳定恢复态势,为外汇市场稳定提供了坚实基础。未来,外部环境仍然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 大,但我国经济的韧性和潜力巨大,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将加快形成,有利于继续为我国外汇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提供支撑。 2020-09-02/hunan/2020/0902/1490.html
-
2020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湘潭市“出口潭信融”产品发布暨外汇政策与实务培训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湖南分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湘潭市商务局以及湘潭担保公司相关负责人,17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国际业务的行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全市涉汇企业财务负责人参加此次会议。 “出口潭信融”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牵头组织,通过与湘潭市商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湘潭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及全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协调,共同指导推出的一款专属贷款产品。外贸出口企业可以依托出口订单,购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后,将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副局长王一凡从“出口潭信融”产品设计推出的初衷和意义出发,重点阐述该产品的要点和用途,支持外贸出口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外向型出口企业贷款的准入门槛和贷款利率,并可享受保费扶持、利息补贴、风险补偿和担保费率补助等优惠政策,使在场的银行机构对今后的出口企业贷款工作有了更加清晰、更针对性的思路,也让与会的企业代表更全面的了解新型信用贷款产品,释放心中的疑虑。 湘潭市中心支局业务骨干分别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货物贸易政策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等方面的知识、操作实务及问题案例,向银行和企业进行讲解和分享,围绕外汇管理的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国际收支等三个主要方面,内容基本覆盖当前外汇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操作实务。 2020-09-07/hunan/2020/0902/1492.html
-
问题一: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或其境外分公司等机构开立境外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自身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前,需到企业所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开立境外账户后,需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企业所在外 汇局备案。境外开户银行代码或名称、境外开户银行地址等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关闭境外账户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并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机构在境外开立账户无需经外汇局登记。 问题二: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工程所在国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汇出工程款等费用,银行如何审单?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内承包工程企业与其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之间签订的资金安排协议、工程所在国相关资金(厂房、人工、采购设备等费用)预算表等,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汇出手续。上述业 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三:境内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在境外工程款结余如何汇回境内?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公司相关财务计划、境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等材料,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 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入账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2020-08-26/hunan/2020/0826/1485.html
-
8月26日至27日,湖南省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应用竞赛暨外汇检查业务培训在衡阳成功举办。湖南省分局曾涛副局长出席活动并讲话,省分局各处室负责人以及13个地市中心支局局领导及业务骨干共6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 曾涛副局长致开幕词,并围绕“为什么、比什么、抓什么”对此次活动的背景、目的和意义进行了精要阐述。他指出,一是要深刻理解意义。举办此次活动的意义在于深入贯彻落实外汇总局的决策部署,有的放矢持续提升省外汇局系统履职效能;二是要准确把握关键。举办此次活动的关键在于找准并提升政治站位,明确新时代外汇管理工作的使命担当,展现各地市中心支局的良好精神风貌、工作成效,感悟履职、增进友谊;三是要抓住履职重心。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不断夯实外汇管理工作基础,重点把握实质性违规;重点关注“五重一大”交易领域;重点强化科技赋能。 竞赛活动中,全省市州中心支局组成10支参赛队伍,围绕利用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筛查分析出的异常线索,进行了全方位的现场成果展示。专家评委和各市州评委结合前期非现场分析报告盲评结果以及现场成果展示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对优胜的参赛队伍给予表彰。 此次活动为全省外汇检查工作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平台,有效提升了外汇检查人员履职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活动之余,参训人员还就地在人防教育基地开展了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金融国防”意识,强化外管履职担当。 2020-09-01/hunan/2020/0901/1488.html
-
为有效传导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提高外汇指定银行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和操作能力,8月29日,益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开展了以“规范外汇业务,便利涉汇服务”为主题的银行外汇管理政策业务培训,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外汇业务经办人员共65人参加。 培训内容涵盖经常项目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解读与操作实务、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指导及银行外汇经营合规审慎与检查要点分析5个方面。培训还设置了现场交流提问环节,由各行代表就培训内容和日常业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现场提问,我中心支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解答。 本次培训取得了预期效果,下一步,我中心支局还将通过制作电子宣传微刊的方式,梳理最新外汇政策与业务办理流程,方便辖内银企外汇业务开展,让各市场主体充分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 2020-09-07/hunan/2020/0904/1495.html
-
8月28日,湘西州中心支局联合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辖内外汇指定银行赴精准扶贫的发源地—花垣县十八洞村开展外汇知识宣传。 近年来,十八洞村企业逐步增多,不少企业筹办进出口业务,湘西州中心支局围绕“访需求、送政策、促服务”工作宗旨,落实“涉外企业大走访活动”,与企业精准对接,畅通外汇政策传导,积极为企业解读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政策。其次,创新外汇金融服务方式,银行建立派驻企业联络员,对外贸企业主体实行专人联系、优先回应和限时办结制度,着力发挥外汇金融服务“救急纾困”、“雪中送炭”的作用。 此外,宣传志愿者通过摆摊设点拉横幅、走街串巷发手册、现场解读政策和答疑等方式,为当地老百姓宣传个人外汇知识,提示非法买卖外汇、网络炒汇风险,使外汇知识走近普通民众,提高普通民众的守法意识,将打击非法外汇活动纵深推进。 2020-08-31/hunan/2020/0831/148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2020-09-02/hunan/2020/0902/1489.html
-
9月4日,湖南省分局曾涛副局长率国际收支处侯崴处长、经常项目处陈春回副处长、货币信贷处张阳副处长一行四人深入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开展金融支持涉外企业发展调研,岳阳市中心支局廖鹤琳局长、李利华副局长、外汇管理科和货币信贷科主要负责人全程陪同。 调研组先后前往湖南君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金宝集团岳阳工厂实地察看生产线,随后召开银政企座谈会。会上,城陵矶综保区李建华书记介绍了综保区发展现状与前景规划;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君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涉外企业介绍了公司经营现状,并提出了在金融、外汇政策以及融资方面的困难与诉求;国际收支处侯崴处长、经常项目处陈春回副处长和货币信贷处张阳副处长对综保区与涉外企业提出的一系列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积极回应;中国银行岳阳分行、建设银行岳阳市分行和交通银行岳阳分行主要负责人均表态今后将在外汇服务、信贷投放等方面全力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发展。 曾涛副局长充分肯定了岳阳城陵矶综保区的发展势头,并就城陵矶综保区外向型经济发展谈了五点体会:一是把握大势,坚定信心。要关心形势、关心政策、关心变化,在把握大势下,坚定信心,保持定力。二是扬长避短,积极作为。要清楚自身优势和劣势,把优势转为胜势,并主动创造机遇,争取机遇。三是用好政策,落实落细。要把稳企业保就业等惠及广大企业的金融政策用好用活,落实落细。四是创新产品,服务实体。金融部门应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不忘金融为企业服务、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初心,体现金融担当和责任。五是协调联动,优化改进。保企业、稳就业需要各方齐抓共管、协调联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真正让企业活下来,发展得更好。 2020-09-09/hunan/2020/0909/1504.html
-
2020年5月28日,习近平主席签发第四十五号主席令,公布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确领会《民法典》精神实质,正确在外汇工作中落实《民法典》,常德市中心支局采取集中学习、岗位学习与授课学习等相结合方式,在全科检查核查人员中掀起了《民法典》学习热潮。 一、集中学习,领会要义。7月10日,中心支局组织全科人员开展了一次《民法典》集中学习讨论会。首先由全体人员原汁原味学习领会《民法典》核心内容,其次全体人员就《民法典》逐条开展讨论,重点结合外汇检查办案程序、行政处罚指导意见、案件审议制度以及各业务条线核查制度等开展学习讨论。 二、授课学习,把握重点。7月20日,中心支局组织全科人员集中收听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主要起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的《民法典》专题视频讲座,系统性地学习《民法典》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授课结束后,分管局长就外汇检查核查中落实《民法典》进行了强调,要求全体检查核查人员在业务工作中扎实落实《民法典》精神,突出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炒汇、跨境赌博以及虚假欺骗性交易等侵害人民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践行金融为民理念。 三、岗位学习,学用结合。8月份,中心支局要求各业务条线检查核查人员在工作之余,结合各岗位检查核查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民法典》岗位学习,深入了解《民法典》精粹,并在工作中学以致用,做到内容熟悉,适用准确,规范行使公权力,严格遵守检查核查操作流程,真诚尊重私权利,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树立外汇依法行政与服务为民的形象。 2020-09-17/hunan/2020/0917/1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