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4日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借助本市举办第十二个“宪法宣传周”活动契机,组织开展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知识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旨在进一步拓展个人外汇知识普及面,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及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分局外汇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科室人员及青年志愿者组成宣传组,进入中心广场、超市、农贸市场宣传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及征信、反洗钱、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等金融知识。宣传人员身披绥带,利用宣传海报、宣传单和宣传折页向前来的群众宣传并现场解答有关问题,内容涉及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管理政策、便利化额度管理政策和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受到群众热烈响应。本次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2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余人次。 2025-12-04/xizang/2025/1204/1507.html
-
外汇局那曲市分局充分结合那曲市“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宪法深入人心”宪法宣传周活动,于12月4日精心组织开展了“依法诚信用汇 共建和谐社会”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组织保障、内部赋能、阵地筑牢”三维度发力,实现宪法精神与外汇管理业务深度融合,有效提升了干部职工法治素养和社会公众外汇法治意识。 此次宣传通过在市中心设立宣传展位,张贴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解读外汇便利化政策等方式,营造抬头见法、驻足学法的良好氛围。本次宣传活动集中累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覆盖干部职工及社会公众600余人次,有效提升了宪法知晓率和外汇政策普及度,形成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5-12-05/xizang/2025/1205/1508.html
-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建立和形成了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统计框架。为优化制度体系,现决定废止以下2件国际收支统计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等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3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2025-11-03/xizang/2025/1103/1504.html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6-03-21/xizang/2026/0321/1564.html
-
1.《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在资金来源、放款期限、展期等管理要求上存在差异。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真实、合理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发挥跨境金融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思路,统一并完善本外币境外放款政策,为企业跨境融资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2.《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外币境外放款管理。《通知》按照“相同业务、相同规则”的原则,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办理规定,便利企业基于生产经营融资需要合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降低企业融资和管理成本。 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境内企业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体现本币优先,设置币种转换因子,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放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维护跨境资金有序流动。 三是明确展业要求,有效防范风险。明确境内银行、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有关资金管理、特定情况报告和数据报送义务,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根据需要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3.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及境外放款余额如何确定? 答: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币种转换因子设置为0.5。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将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此前的0.5上调至0.6。 为做好境外放款业务事中事后管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企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4.境外放款登记审核标准及登记金额如何确定? 答:境内企业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按照《通知》要求,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遵循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规范流程,统筹考虑企业及借款人资信和偿还能力、既往业务的合规性,以及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等因素,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企业办理境外放款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境外放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信息。 5.如何同已有的境外放款业务衔接? 答:《通知》主要规范境内企业新增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存量境外放款业务,如仍在登记有效期内且不涉及登记变更、展期、注销等事项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原登记信息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同时,《通知》预留了文件生效过渡期,便利银行、企业做好存量与增量业务的衔接。后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政策问答、优化展业指引等方式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便利银行、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2026-03-21/xizang/2026/0324/1562.html
-
3月26日,在外汇局林芝市分局的靠前服务与全程精准指导下,农行某支行成功为辖内某涉农外贸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业务。该笔业务是林芝市首笔依托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助力涉农外贸企业“走出去”的跨境金融业务,为本地特色农产品出海开辟了高效合规的跨境通道。 靠前服务,政策直达实体。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始终坚持“政策直达实体、服务惠及实体”的工作导向,提前摸排辖内涉农外贸企业跨境投融资需求,聚焦企业海外仓建设对应的ODI前期费用汇出需求,开展一对一政策辅导,明确便利化政策适用标准、业务办理规范与风险防控要点,为业务顺利落地夯实基础。 高效办结,服务惠及企业。业务办理当日,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工作人员全程驻点银行网点,陪同指导全流程操作,现场协调材料审核、系统操作等环节堵点,同步督促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实现登记、审核、汇出“一站式”办结,切实压缩办理时限,降低企业脚底成本与时间成本,将外汇便利化政策红利精准送达涉农经营主体。 协同发力,形成可复制模式。该笔业务的成功落地,是外汇局林芝市分局深化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业务不仅有效支持企业加快海外仓布局,畅通林芝特色水果等优质农产品跨境出口渠道,更形成了“政策指导+银行落地+企业受益”的可复制助农跨境金融服务模式,为后续推动更多外汇便利化政策惠及涉农经营主体积累了宝贵经验。 下一步,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将持续深化政银企协同联动,推动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拓宽跨境金融服务覆盖面,精准对接涉农外贸企业跨境投融资、汇率避险等多元化需求,全力支持涉农经营主体稳健“走出去”,为林芝市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外汇力量。 2026-03-27/xizang/2026/0401/1567.html
-
近日,在外汇局昌都市分局的精准指导下,农行某支行成功为辖内某涉农外贸企业办结一笔3万美元的出口跟单托收业务,实现了全市在该类跨境结算方式上的“零突破”,为辖内外贸企业丰富结算渠道、规避收汇风险开辟了新路径。 靠前服务,精准对接企业结算需求。该企业为新备案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企业,了解到其在开展首笔苹果出口业务时,存在对贸易结算方式不熟悉、对收汇安全性有顾虑的情况后,外汇局昌都市分局联合银行主动向企业宣传贸易外汇收支政策,重点介绍了跟单托收、电汇、信用证等结算方式的办理要求和业务流程。经过政策宣讲,企业最终确定了手续简便、风险可控、费用适中的跟单托收方案。 专业指导,疏通业务办理难点堵点。跟单托收涉及单据流转、国际货运及跨境资金回笼等多个环节。为确保首笔业务顺利落地,外汇局昌都市分局强化政策供给,指导经办银行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核心单据的规范性。同时,指导经办银行对企业全流程“护航”,高效完成审单、寄单、跟踪、收汇等业务操作,确保了货款及时安全到账。 优化环境,提升外汇综合服务水平。该笔业务的成功落地,是外汇局昌都市分局践行外汇为民理念、支持乡村振兴的一次生动实践,标志着全市贸易收支业务向多元化方向迈出坚实一步。外汇局昌都市分局以此为契机,通过政策培训、业务指导等方式,引导外汇经办银行提升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跨境金融综合服务水平,当好企业“走出去”的外汇“店小二”。 下一步,外汇局昌都市分局将继续引导辖内银行机构优化外汇服务,加强业务创新,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跨境金融服务,助力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01/xizang/2026/0401/1568.html
-
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社会公众外汇风险防范意识和政策知晓度,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国家外汇管理局樟木口岸分局紧扣“守护金融安全 畅享合规用汇”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外汇业务及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切实把外汇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活动期间,分局聚焦个人用汇、涉汇风险防范、外汇便利化政策等重点内容,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覆盖宣传。线下在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社区广场、商圈集市设立宣传服务点,摆放宣传展板、发放知识手册,业务骨干现场为群众解答个人购汇、跨境汇款、留学旅游用汇等热点问题,提醒远离网络炒汇、地下钱庄、虚假跨境理财等非法外汇活动,引导群众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线上依托微信公众号、视频号、银行客户群等平台,推送政策解读、风险提示、典型案例等内容,以通俗易懂的形式普及外汇知识,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同时,分局联合辖区外汇指定银行深入涉外企业,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重点宣讲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便利化政策、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等内容,助力企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切实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此次“3·15”专题宣传,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公众依法用汇、安全用汇意识,有效净化了外汇市场环境。下一步,樟木口岸分局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持续健全常态化宣传服务机制,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效,全力守护涉外经济金融安全,为辖区外汇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2026-03-16/xizang/2026/0316/1563.html
-
为深入贯彻落实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举措,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激发全市外汇金融活力,3月23日,外汇局林芝市分局赴林芝经济开发区开展外贸企业座谈会,全市6家相关企业代表参会。 本次座谈会,外汇局林芝市分局以政策宣传指导为核心,聚焦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外汇业务需求,结合最新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重点围绕外汇账户开立、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外直接投资等企业高频办理的核心业务,开展系统性政策培训与全流程实操指导,精准拆解政策要点、梳理办理规范,帮助企业吃透用好便利化政策红利。 座谈会现场设置互动答疑环节,针对企业提出的政策适用边界、业务办理难点、汇率避险等各类问题,工作人员逐一进行专业解答,现场解答企业疑问20余个,解答企业面临的堵点问题7个,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此次座谈会有效提升了全市外贸企业对外汇政策的知晓度与运用能力,为企业合规开展跨境业务筑牢基础。下一步,林芝市分局将持续下沉服务重心,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不断优化外汇服务供给,为林芝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外汇支撑。 2026-03-25/xizang/2026/0325/1565.html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部署,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合理需要,2026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企业在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三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四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推动《通知》稳步落地实施,切实发挥境外放款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6〕63号) 2026-03-21/xizang/2026/0324/15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