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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精神,加强政策宣导,进一步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4月14日,外汇局广西分局、河池市分局携中行广西区分行、中行河池分行,到南方有色集团开展“八桂汇贸便利畅行”政策宣讲,同时开展外汇助力关键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 会上,广西外汇局为企业详细解读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通过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面对面答疑解惑。同时,还针对性推介经常项下轧差净额结算、跨境融资、汇率避险等多项外汇政策,多措并举,护航关键金属头部企业顺利“走出去”、稳健发展,充分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 汇惠八桂践使命”。 2026-04-16/guangxi/2026/0416/3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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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26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的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2025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2025年度年报数据(工商年检)。 二、请2025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报送2025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三、相关申报主体可通过扫描“2026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操作指南微信版二维码”(见附件)了解有关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6年4月27日 附件: 2026-04-27/guangdong/2026/0427/3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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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进一步规范申报主体数据报送工作,4月22日下午,国际收支处结合国际收支统计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对辖内多家企业开展了专项业务培训。 本次培训紧扣现场核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实操导向,针对性破解企业统计工作痛点、难点。培训过程中,授课人员与企业参训人员面对面交流答疑,详细解答数据报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厘清数据报送思路。 下一步,我处将持续跟进企业问题整改情况,强化业务指导,进一步提升统计数据的报送质量,为辖区国际收支统计工作高质量开展筑牢坚实基础。 2026-04-24/qinghai/2026/0424/1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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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跨境贸易高水平政策实施准备工作,2026年4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联合柳州银行前往柳州蒲菱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对外贸易及外汇便利化政策需求等情况,为企业答疑解惑的同时,积极宣传即将实施的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政策。 下一步,柳州市分局将依托“桂汇畅行”外汇便利化再提升专项行动,强化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专精特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推进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拓面增效。 2026-04-21/guangxi/2026/0421/3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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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guangdong/2026/0427/3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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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研究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日。即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09号,邮编:050000,联系电话:0311-87938229),在信封上注明“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试点征求意见”字样,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6年4月24日 2026-04-24/hebei/2026/0424/2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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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跨境融资便利化,优化银行办理外债登记业务流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修订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zbxmblh@163.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实施细则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湖路33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编:23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实施细则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27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 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2026年4月27日 2026-04-27/anhui/2026/0427/31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