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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先后于2002年和2011年分别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主要渠道之一,是提升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我国金融市场稳步开放和深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深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改革,完善审慎管理,取消汇出比例限制,取消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就其所持有的证券资产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等,极大便利了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随后,明晟(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以及彭博巴克莱等国际主流指数相继将我国股票和债券纳入其指数体系,并稳步提高纳入权重,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相应增加。 此次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改革,也是进一步满足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投资需求而主动推出的改革举措。 问:投资额度限制取消以后,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需遵循什么外汇管理程序? 答: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立即着手修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等相关法规,明确不再对单家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进行备案和审批。届时,境外投资者在获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格后,应委托境内托管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在托管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及办理后续资金汇兑等业务。 问:是否取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 答:是的,此次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欢迎符合条件的全球各地境外机构使用境外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投资。取消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有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2019-09-12/xiamen/2019/0912/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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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4427亿美元,对外负债5417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0252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9522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560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80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6970亿美元,储备资产32252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6%、8%、0.1%、23%和43%;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8348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263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77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117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3%、0.1%和24%。 按SDR计值,2019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53537亿SDR,对外负债38969亿SDR,对外净资产14568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9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19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0,252 14,568 资产 2 74,427 53,537 1 直接投资 3 19,522 14,043 1.1 股权 4 16,822 12,100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2,701 1,943 1.a 金融部门 6 2,665 1,917 1.1.a 股权 7 2,552 1,836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113 81 1.b 非金融部门 9 16,857 12,126 1.1.b 股权 10 14,269 10,264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2,588 1,862 2 证券投资 12 5,602 4,030 2.1 股权 13 3,034 2,182 2.2 债券 14 2,568 1,848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80 58 4 其他投资 16 16,970 12,207 4.1 其他股权 17 69 50 4.2 货币和存款 18 3,982 2,864 4.3 贷款 19 6,895 4,960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18 85 4.5 贸易信贷 21 5,382 3,871 4.6 其他 22 524 377 5 储备资产 23 32,252 23,200 5.1 货币黄金 24 873 628 5.2 特别提款权 25 108 78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82 59 5.4 外汇储备 27 31,192 22,437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3 -2 负债 29 54,175 38,969 1 直接投资 30 28,348 20,391 1.1 股权 31 26,066 18,750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282 1,642 1.a 金融部门 33 1,537 1,106 1.1.a 股权 34 1,384 996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53 110 1.b 非金融部门 36 26,811 19,286 1.1.b 股权 37 24,681 17,754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129 1,532 2 证券投资 39 12,633 9,087 2.1 股权 40 8,019 5,768 2.2 债券 41 4,614 3,319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77 55 4 其他投资 43 13,117 9,435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417 3,177 4.3 贷款 46 4,799 3,452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125 90 4.5 贸易信贷 48 3,463 2,491 4.6 其他 49 216 156 4.7 特别提款权 50 97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9-09-27/xiamen/2019/0927/1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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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8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8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9年8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8月份银行结售汇逆差收窄,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8月份,虽然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有所扩大,但综合考虑银行部门外汇收支等情况,8月份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格局。主要表现:一方面,银行结售汇逆差稳中有降,8月份银行结售汇小幅逆差54亿美元,环比下降12%,同比下降64%;另一方面,外汇储备余额保持基本稳定,8月末为31072亿美元,环比增加35亿美元。 外汇市场预期总体稳定,主要渠道外汇供求平稳有序。市场主体结汇意愿上升,售汇意愿保持平稳。8月份,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73%,环比上升6个百分点;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9%,环比基本持平。在此情况下,货物贸易、直接投资仍是8月份主要的结售汇顺差项目;企业投资收益购汇季节性回落;个人结汇同比增长8%,购汇下降17%。 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的稳定性更加突出。8月以来,外部环境波动性明显加大,但我国外汇市场秩序保持良好,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理性有序,充分说明我国外汇市场更加成熟,更能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也体现了我国经济基本面的根本性支撑作用。我们将保持外汇管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断提高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完善与更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框架,进一步夯实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 2019-09-19/xiamen/2019/0919/1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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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深入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加大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力度,9月18日下午,厦门市分局主办、招商银行厦门分行承办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政策宣讲交流会”,郑卫国副局长、分局各处室业务骨干出席宣讲会,辖区近百家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郑卫国副局长强调企业办理业务应当坚守真实、合规、留痕的原则,分局各处室业务骨干分别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外债、跨境金融区块链和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业务逐一做了政策解读,提示了操作流程、监管要点及注意事项。 今年以来,厦门市分局已组织召开四场大型外汇管理政策宣讲交流会,主动发声,加大宣传,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富有特色的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切实把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的有效举措,确保主题教育活动落到实处,提升了外汇管理政策的传播力和受众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9-09-26/xiamen/2019/0923/1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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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障“互联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顺利上线试运行,总局于9月17日上午举办2019年第二期依法行政视频培训,我分局组织分局三个处室及中支办公室、跨境办、统计研究处相关人员共35人参加培训。 本次培训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总局监测中心介绍国务院开展“互联网+监管”工作的背景及有关要求,并讲解了系统具体使用操作要求。二是总局综合司介绍系统运行及规范行政执法、政务服务、旁听庭审等的制度要求。 下一步,厦门市分局将认真学习领会培训会议精神,抓好贯彻落实,配合总局做好系统上线试运行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分局外汇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 2019-09-18/xiamen/2019/0918/1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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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便利结售汇数据报送。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维持现有银行结售汇统计原则基础上,梳理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统计、衍生品业务统计、综合头寸报表等统计制度,精简法规6件。二是完善指标解释。参考涉外收支交易最新分类标准,修订即期结售汇统计项目指标解释,便于银行理解和执行。三是统一境内外金融机构主体分类。将境外金融机构主体分类由“外资机构”调整至“金融机构”。四是简化统计要求,允许银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货币折算原则、取整方式等部分日常统计事项。 《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完) 2019-09-27/xiamen/2019/0927/1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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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8.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8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93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5.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8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5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5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1万亿美元)。 2019年1-8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8.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35万亿美元)。(完) 2019-09-20/xiamen/2019/0920/1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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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年栉风沐雨,中华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70年来,我国外汇管理工作始终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高效集约配置和使用外汇资源,为不同时期经济建设发展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同时,有效应对历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一带一路”建设,在外汇管理持续开放和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背景下,成功抵御跨境资本流动高强度风险冲击,在复杂严峻的形势下有效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与新时代全面开放新格局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立足实际国情,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三年国民经济恢复阶段,我国自1953年起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全面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我国外汇资源短缺,而国民经济建设用汇量很大,从而形成了外汇供不应求的局面。在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下,为将有限的外汇资源用于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这对保障外汇收支平衡、保持汇率稳定、服务国家对外政策和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行外汇集中管理和统一经营。这一时期,外汇管理工作由对外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负责并分口管理,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全国外汇由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综合平衡和统一分配使用,实行“统收统支、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需用外汇按国家计划分配和批给。同时,实行“以收定支、以出定进”的国际收支平衡政策,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办法保持外汇收支平衡。 基本不举借外债。当时我国经济建设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仅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一五”计划期间,向前苏联借用了少量政府贷款,以支持基础性的工农业建设。1964年,我国提前偿还了对前苏联的全部贷款本息。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没有对外借款,也不允许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国际关系的变化,我国利用外资逐步转向西方国家,主要形式是出口信贷和吸收国外存款。但总体来看,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很少。 人民币汇率保持相对稳定。1950年,随着全国经济恢复和财经统一,人民币开始实行统一的汇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外公布,主要作为计划核算的工具。从1953年起,随着国内物价趋于基本稳定,在西方国家实行固定汇率制的背景下,人民币汇率基本固定在1英镑兑6.893元人民币。1973年,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西方国家纷纷开始实行浮动汇率制,人民币汇率开始参照西方国家货币汇率的浮动情况,采用“一篮子货币”加权平均计算方法调整,以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 设立专门管理外汇的国家机关,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外汇管理模式初步形成(1979~1993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也就此拉开。1979年3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正式成立,此后几经调整,形成了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 实行外汇留成制度。为了进一步支持涉外经济发展,1979年8月,国务院明确在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基础上,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制度,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部门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以满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的物资和技术出口。外汇留成制度将用汇与创汇挂钩,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和企业的创汇积极性,贸易规模成倍增长,外汇收支由逆差转为顺差。外汇留成制度客观上导致了外汇额度的闲置和短缺。1980年,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企业通过银行按照国家定价有偿转让外汇留成额度。1985年,深圳成立全国首个外汇调剂中心。截至1993年末,全国共有108家外汇调剂中心,配置了80%的外汇资源,并形成了外汇调剂汇率与官方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 积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改革开放初期,为弥补国内建设以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所面临的资金不足,外汇管理部门配合国家政策,采取“宽进严出”政策,积极支持相关企业利用外资、合理利用境外贷款。1983年,允许“三资企业”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并自由提取外汇汇出,允许其部分产品和服务在境内以外币计价。1986年后,为解决外汇收支不平衡问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外汇调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所得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享受外汇投资待遇。此后,外汇管理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法规,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保障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 初步建立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主要采取计划和行政手段平衡外汇收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涉外经济迅速发展,用汇需求增长较快,外汇短缺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甚至个别年份外汇储备为负数。为了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加强外汇储备管理,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建立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制度。当时我国外汇储备包括国家外汇结存和中国银行外汇结存,随着中国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制,从1993年起该行的外汇结存就不再列入国家外汇储备。 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作用愈加重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不断完善(1994~2012年)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纲领性文件。它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明确提出要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这一阶段,经过持续改革发展,我国初步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 探索创新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外汇管理部门在不同阶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探索。1993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宽进严出”的管理思路逐步转变。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适应开放的大国经济,外汇管理逐渐转向“均衡管理”,明确了国际收支平衡的管理目标。2009年,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即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为“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顺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1994年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实现并轨,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单一盯住美元。为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相适应,1994年取消外汇留成与上缴,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并成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1998年取消外汇调剂业务。新世纪以来,伴随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推进,强制结售汇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不断提高人民币可兑换程度。1996年底,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由逐笔核销转变为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服务贸易用汇审批进一步简化。2007年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由2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便利居民旅游、留学等用汇需求。资本项目方面,持续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建立外债管理制度和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不断满足境内外投资者的投融资需求。 有效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外汇管理部门在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同时,加强真实性审核管理,严格资本项目管理,及时规范了外汇收支秩序,增强了市场信心。人民币不贬值的郑重承诺避免了亚洲地区出现竞争性贬值,维护了区域经济金融环境稳定,赢得国际社会一致好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主要发达经济体实施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对我国外汇形势产生巨大的冲击。外汇管理部门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真实性审核,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有效避免了外部风险传染。 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21世纪以来,我国逐渐摆脱外汇资源短缺状态,外汇储备规模自2006年以来稳居世界第一。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我国外汇储备实行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级授权管理制度,加强中长期战略摆布,审慎优化货币和资产结构,保障了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外汇储备积极拓展多元化运用,2003年通过中央汇金公司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2011年成立委托贷款办公室,为后续设立丝路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奠定基础。 统筹平衡便利化和防风险,建立健全与更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框架(2013年至今)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外汇管理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平衡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与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之间的关系,在开放的环境中适应开放,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积极应对外汇市场高强度冲击,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按照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市场状况、金融稳定要求,统筹交易环节和汇兑环节,有序推动不可兑换项目的开放,提高可兑换项目的便利化水平。大幅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加强对外直接投资分类管理,直接投资已实现基本可兑换。以金融市场开放为重点,构建跨境证券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境内商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跨境证券投资渠道不断拓展。建立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丰富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 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依法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与转移。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保险机构、外币现钞、个人外汇业务等领域推出多项便利化措施,推进区块链技术在外汇管理领域应用。大力推动“放管服”改革,完善外汇局“互联网+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服务区域开放创新和特殊区域建设,支持在相关区域开展外汇管理改革的先行先试。支持“一带一路”沿线贸易投资活动,每年更新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 成功应对多轮外汇市场高强度冲击。2015年以来,受国内外多重因素综合作用影响,我国外汇市场出现了几轮较严重的“资本流出-外汇储备下降-人民币贬值”负向螺旋。面对复杂严峻的形势,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及时制定和实施了包括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启动部分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加强市场预期引导等在内的一揽子应对措施,成功地稳定了外汇市场,有效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2018年以来,在中美经贸摩擦不断升级,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外汇管理部门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总结前期应对外部冲击风险的经验,主动应对,多措并举,维护了外汇市场的基本稳定。 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初步形成。为了防止大规模不稳定跨境资本流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外汇管理部门在坚持市场化导向和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基础上,逆周期、市场化调控外汇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更好运用中间价逆周期因子、风险准备金、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等各类政策工具。出台《银行外汇业务微观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提升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效率。 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旨在维护可兑换政策框架的稳定性和可信度,维护外汇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外汇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微观主体外汇业务经营风险,并通过真实性审核、行为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三个支柱实现政策目标。根据上述政策目标,外汇管理部门坚持在保障正常贸易投资活动前提下,保持外汇市场微观监管跨周期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严厉打击跨境套利、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外汇管理部门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原文刊载于《中国金融》杂志2019年第19期) 2019-09-30/xiamen/2019/0930/1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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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37357亿元人民币(等值19980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53873亿元人民币(等值7836亿美元),占39%;短期外债余额为83484亿元人民币(等值12144亿美元),占61%。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2%。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16490亿元人民币(等值2398亿美元),占12%;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2280亿元人民币(等值332亿美元),占2%;其他接受存款公司(银行)外债余额为64175亿元人民币(等值9335亿美元),占47%;其他部门外债余额为39438亿元人民币(等值5737亿美元),占28%;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14974亿元人民币(等值2178亿美元),占11%。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32460亿元人民币(等值4722亿美元),占23.5%;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3807亿元人民币(等值3463亿美元),占17%;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0300亿元人民币(等值4407亿美元),占22%;债务证券余额为32658亿元人民币(等值4751亿美元),占24%;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68亿元人民币(等值97亿美元),占0.5%;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14974亿元人民币(等值2178亿美元),占1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2490亿元人民币(等值362亿美元),占2%。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46620亿元人民币(等值6781亿美元),占3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0737亿元人民币(等值13199亿美元),占6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3%,欧元债务占8%,港币债务占5%,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2%。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19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9年6月末 2019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16490 2398 短期 832 12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832 121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15658 2277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2446 1810 贷款 3212 46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2280 332 短期 1612 235 货币与存款 904 132 债务证券 708 103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668 97 SDR分配 668 9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4175 9335 短期 48374 7037 货币与存款 29384 4274 债务证券 4342 632 贷款 14317 208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331 48 长期 15801 2298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0251 1491 贷款 5484 79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6 10 其他部门 39438 5737 短期 29214 4250 货币与存款 12 2 债务证券 225 33 贷款 4473 65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3390 3402 其他债务负债 1114 162 长期 10224 148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3853 560 贷款 4976 72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17 61 其他债务负债 978 142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4974 2178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9085 1321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474 69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5415 788 外债总额头寸 137357 19980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9-09-27/xiamen/2019/0927/1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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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2019-09-18/xiamen/2019/0918/13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