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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4-11-05/xiamen/2024/1105/2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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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2024年10月31日,跨境金融支持“渝企出海”专项行动启动仪式暨银企交流会议成功举办。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局长马天禄,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副行长温江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及10家市级银行机构负责人出席启动仪式,39家银行和110余家企业代表参加。 马天禄表示,跨境金融支持“渝企出海”专题活动,对于重庆加快培育内陆开放新动能、更好融入国际国内“双循环”具有重要意义。欢迎企业界朋友提出跨境金融新需求、提供“渝企出海”新情况。各银行要提高政治站位,全方位提升“渝企出海”金融服务能级,“一企一策”为“渝企制造”“渝企服务”走出国门提供强有力支持。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将统筹运用好各项跨境金融支持政策,为银企精准对接、定向服务、结算便利、风险管理等提供综合性支持,共同谱写新时代金融服务内陆开放综合枢纽和开放高地建设新篇章。市商务委相关负责人总结重庆企业出海的突出成绩,表示将加强商务与金融协同,切实满足企业出海新场景、新业态金融服务需求。 温江勇发布《跨境金融支持“渝企出海”行动方案》,从便利跨境贸易结算、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加强综合投融资服务、深化跨境金融创新、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质效等5个方面服务出海企业跨境金融需求,明确细化18项政策措施,旨在引领全市银行机构优化企业“走出去”跨境金融服务,推动渝企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为牵引,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境外有序布局,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体系,加快培育重庆内陆开放新动能。 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康进出口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分享了用好用足跨境金融便利化政策的经验,提出了多样化的跨境金融服务需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重庆银行等5家银行代表宣讲“中银智链服务”“信保e融”“通道运费贷”等本行特色跨境金融产品。11家银行与企业代表进行集中签约,针对性地解决企业的堵点难点问题,充分满足企业特色化、差异化的跨境金融需求。 2024-11-01/chongqing/2024/1101/3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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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天津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及时性,督促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的机构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实际情况,我分局制定了《天津市分局关于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规定的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 联系人:卢志利,朱莉 联系电话:23209930,23209496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规定的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2014-03-07/tianjin/2014/0307/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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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将修订后《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汇发〔2015〕16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汇发〔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2019-07-18/tianjin/2019/0718/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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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外汇便利化政策在宜落地实施和扩容提质,提升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近日,宜宾市分局联合中国银行宜宾分行共同组织开展了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宣讲会,邀请全市20余家重点涉外企业代表参会。 会上,宜宾市分局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应用等方面进行了政策辅导,介绍了外汇局联合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多项关于汇率避险、跨境投融资补贴政策,鼓励广大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红利促进业务发展。中国银行宜宾分行从实务出发,围绕汇率避险工具,重点介绍各类汇率避险产品的功能、应用场景及操作要点,增强企业风险中性意识,合理规避汇率风险。 与会企业表示受益匪浅,通过本次培训,他们对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汇率风险管理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将结合公司实际,尝试选择适合的汇率避险产品对冲市场风险。下一步,宜宾市分局将继续秉承“金融惠民”服务理念,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出发,协同辖内外汇银行,为企业提供更丰富、更优质、更便捷、更实惠的金融服务,助力政策红利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为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金融动力。 2024-11-06/sichuan/2024/1106/2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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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4年10月31日) 2024-11-06/guangdong/2024/1106/2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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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helor of Engineering, born in March 1968 Alternate Member of the 20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Member of the CPC PBC Committee, and Deputy Governor of the PBC; Secretary of the CPC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SAFE) Leadership Group, and Administrator of the SAFE. 2023-12-09/en/2023/1209/2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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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D in Economics, born in January 1976 Member of the CPC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SAFE) Leadership Group, and Deputy Administrator of the SAFE. 2024-11-06/en/2024/0126/2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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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男,汉族,1976年1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中共党员,现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24-11-06/safe/2024/1106/25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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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2024年前三季度外汇收支数据情况”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贾宁出席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邢慧娜: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我们邀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女士,请她向大家介绍2024年前三季度外汇收支数据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贾宁先生。 现在,先请李红燕女士作介绍。 2024-10-22 10:00:42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李红燕: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首先通报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外汇收支情况,然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2024年以来,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地缘政治风险上升。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国民经济总体平稳、稳中有进,跨境资金流动趋向均衡,外汇市场呈现了较强韧性,市场预期和交易总体理性有序。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2024-10-22 10:02:07 李红燕: 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来看,2024年前三季度,按美元计价,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2594亿美元,对外付款5256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8亿美元;按人民币计价,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7.39万亿元,对外付款37.37万亿元,涉外收付顺差187亿元。从结售汇数据来看,这里我解释一下,结汇是指企业、个人等主体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企业、个人等主体从银行买入外汇。按照美元计价,前三季度结汇16762亿美元,售汇1797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213亿美元;按人民币计价,结汇11.91万亿元,售汇12.78万亿元,结售汇逆差8646亿元。 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外汇收支状况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跨境资金恢复净流入。前三季度,银行代客涉外收支总体小幅顺差,其中一季度小幅顺差,二季度转向逆差,三季度恢复顺差。主要构成上,货物贸易延续净流入,外资来华投资逐步向好,境内主体对外投资总体有序。 第二,结售汇趋向基本平衡。前三季度,结售汇总体呈现逆差,主要是二季度逆差扩大;三季度重新回到均衡水平,其中9月份恢复顺差,结汇上升、售汇基本稳定。 第三,近期结汇率有序回升、售汇率稳中有降,企业结售汇意愿保持理性。前三季度,衡量结汇意愿的外汇收入结汇率为62.1%,衡量购汇意愿的外汇支出售汇率为68.9%。其中,8至9月结汇率为66.4%,较前7个月上升5.7个百分点,8至9月的售汇率为66.7%,较前7个月下降2.8个百分点。境内主体汇率预期总体平稳,外汇交易保持理性有序。 第四,外汇市场交易比较活跃。前三季度,境内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量总计30.2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0.1%。其中,即期和衍生品交易量分别为10.18万亿和20.09万亿美元,衍生品交易市场占比为66.4%,该比例较2023年同期上升3.7个百分点。 在这里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年8月外汇局官网发布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今天我们也带了这本指引到现场,供媒体朋友自由取阅。指引中,我们新增了市场实践和企业案例,也有一些企业进行套期保值的会计运用,希望大家帮助我们加强宣传。 第五,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今年以来,非美元货币对美元汇率有贬有升,全球资产价格总体上涨,在汇率折算以及资产估值变动等非交易因素影响下,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9月末,外汇储备余额为33164亿美元,较2023年末增加了784亿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的部署要求,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扎实高效做好外汇领域促改革和防风险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以上就是我要通报的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外汇收支的主要统计数据。下面欢迎大家就我国外汇收支情况提出有关问题。 谢谢! 2024-10-22 10:13:28 邢慧娜: 欢迎大家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2024-10-22 10:14:13 第一财经记者: 今年以来,外资持续净增持境内债券,近期境内股市上涨也带动了外资配置境内股票增多。请问外汇局对于未来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有何展望?谢谢。 2024-10-22 10:16:37 李红燕: 感谢您的提问。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持续稳步推进,外资来华投资情况一直受到很大关注。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当前的情况。近一段时期,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总体呈现良好势头。今年以来人民币债券的综合收益率保持良好,吸引了境外投资者增配人民币债券。截至目前,外资持有境内人民币债券的总量超过6400亿美元,处于历史高位。从存量结构来看,境外央行、商业银行等稳健型投资者是主要持有机构,并且投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中长期债券的比例比较高,投资稳定性比较强。此外,受境内股市上涨带动,9月下旬以来,外资净购入境内股票总体增加,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的意愿进一步增强。目前,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的资本市场总体处于起步阶段,持有人民币资产的规模和比重不算高,外资在国内股市、债市的占比在3%至4%左右,受多重有利因素支撑,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第一,我国经济基本面稳中向好,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今年以来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序推进,近期一揽子增量政策相继落实落地,经济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将继续巩固。 第二,我国完善高水平开放,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为外资提供了一系列投资渠道,包括沪股通、深股通、债券通、CIBM(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这一系列制度安排都为外资提供了多样化投资渠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作出了重要部署,随着有关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境内资本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有望继续增强。 第三,人民币资产具有非常好地分散风险的多元配置效果,提供了良好投资价值。我国已经建成了比较齐全和有深度的金融市场体系,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当前的规模均位居全球第二,人民币的币值稳定、资产多样,在全球范围内还具有比较独立的收益表现,这有助于全球投资者资产配置多元化和分散风险。同时,人民币在全球跨境交易使用中的占比稳步提升,国际影响力逐步增强,是全球投资者多元化资产配置的重要选择。 总体看,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有助于丰富境内市场参与主体、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促进境内资本市场更加活跃和国际化发展。外汇局将不断提高投资便利化,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支持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资本市场。谢谢。 2024-10-22 10:16:52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上半年我国外债规模整体增长,请问外汇局如何看待外债规模的变化?谢谢。 2024-10-22 10:25:16 李红燕: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请国际收支司贾宁司长回答。 2024-10-22 10:26: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 贾宁: 谢谢记者的提问。一国对外债务是理论和实践中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债务形成方式,可以将我国外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企业、银行等部门从境外融资形成的对外债务,是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客观结果,与跨境贸易和投资发展直接相关。第二类是外资购买境内债券形成的对外债务,反映全球投资者对人民币资产的配置需求。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对外吸引力增强,第二类成为我国外债增长的主要渠道。 今年上半年,我国外债规模稳步提升。截至6月末,外债余额为2.54万亿美元,较2023年末增加971亿美元,增幅为4%。一方面,我国经济保持平稳发展,叠加人民币债券综合收益率上涨等影响,外资稳步配置人民币债券,上半年净增持规模处于历史高位,带动债券类外债增加近900亿美元,是外债回升的主要推动因素。另一方面,随着美联储降息预期上升,境内企业和银行等主体偿还外债节奏趋缓,存贷款、贸易信贷等融资型外债止跌回升,上半年增加80多亿美元。从初步统计数据看,三季度外债规模总体稳定。 我国外债规模总体适度、偿债风险较低。一是外债规模与实际经济发展基本匹配。近年来,尽管面临美联储货币政策大放大收,外部金融条件松紧变化,但我国外债规模总体稳定,与国内生产总值比值在14%-16%区间内小幅波动,企业跨境融资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外债偿付风险可控。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之比等四个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三是我国外债结构持续优化。2024年6月末,人民币外债、中长期外债占比分别为49%和44%,较2019年末分别上升13个和3个百分点,外债期限错配和币种错配风险可控、明显降低。 展望未来,我国外债有望保持平稳发展态势。随着我国经济回升向好,金融市场开放稳步推进,人民币资产配置功能持续显现,外资投资人民币债券将保持增长。同时,我国对外贸易投资潜力持续释放,叠加美欧等发达经济体降息推动外部融资成本回落,企业等部门借用外债需求将逐步回升。 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2024-10-22 10:27:05 美国国际市场新闻社记者: 中美利差逐步收窄,对中国跨境资本流动和汇率会造成哪些影响?外汇管理局是否担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会给出口企业造成汇兑损失? 2024-10-22 10:30:44 李红燕: 主要经济体的货币政策调整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也在持续加强跟踪监测。今年9月,美联储宣布降息50个基点,实行两年多的紧缩政策开始转向,中美利差有所调整。未来,美联储降息节奏和路径仍然存在不确定性,近期市场预期也紧跟美国经济数据变化在不断调整。从过去情况看,美联储的货币政策调整对全球金融市场会产生外溢影响。我国的外汇市场运行虽然受到了波及,但总体是保持稳定的,主要得益于国内基本面的支撑作用。未来我国经济保持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持续推进,市场韧性进一步增强,外汇市场更有基础和条件保持稳定地运行。 首先,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巩固,有助于夯实国内外汇市场稳定运行的内部基础。今年以来,经济运行保持总体平稳,前几天发布了前三季度的GDP数据,同比增长4.8%,增速在全球处于相对较高水平。近期,我国强化了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加力推出了一揽子增量政策,将继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增强我国经济活力,推动跨境贸易投资稳步发展,为外汇市场稳定提供坚实基础。 其次,我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助于提升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运行的稳定性。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全产业链优势将继续发挥作用,对外贸易有望稳定发展,推动经常账户运行在合理均衡的区间,经济内外部均衡将会继续得到巩固。同时,我国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稳步推进,跨境投资渠道持续拓宽,各项交易更加便利,来华投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将推动我国跨境资本流动更趋均衡。总的来看,国际收支平衡、稳健运行,也有利于维护人民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第三,我国外汇市场韧性稳步提升,有助于适应和缓释外部环境变化影响。宏观层面来看,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汇率调节国际收支的自动稳定器功能不断增强,能够更好地及时释放外部压力。微观层面看,企业更好地运用外汇衍生品来管理汇率风险,更多地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来降低货币错配风险。今年以来,企业进行外汇套期保值的比率达到27%,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的跨境使用占比达到30%,都处于历史较高水平。这些宏微观层面的积极变化,减轻了外汇市场波动对企业的影响,有助于市场预期和交易更加理性。 您关心的人民币汇率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从理论和实践都表明,一国的出口受到了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外部需求、国内制造业水平、要素成本等,汇率只是其中一个影响因素。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今年以来的外贸形势持续向好,供给端主要得益于国内企业竞争力增强,需求端与全球贸易保持了相对稳定有关。从更长时间维度来看,我国出口增长的主要推动因素也基本如此。 从汇率变化来看,今年以来境内人民币对美元的即期汇率(CNY)总体小幅贬值0.3%左右,人民币汇率在双向波动中保持基本稳定。即使8、9月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回升,也是美元走弱后各种非美元货币的普遍反应,并且人民币的升幅在全球范围内也属于一个平均水平,对于进出口的影响是比较温和的。 外汇局始终高度关注形势变化,外部环境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外汇管理部门将持续监测评估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和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货币政策动向,不断地积累和总结应对经验,丰富政策工具箱,适时开展逆周期宏观审慎调节,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稳定运行。谢谢。 2024-10-22 10:30:58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运行情况如何?您认为有哪些特点?谢谢。 2024-10-22 10:41:44 李红燕: 感谢您的提问。关于当前外汇形势,我和大家做个交流。前面我也讲到,今年以来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反复调整,国际金融市场延续波动走势,国内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我国外汇市场总体经受住了外部环境变化的考验,表现出较强韧性,近期形势趋稳向好。整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观察: 第一,人民币汇率在双向波动中保持基本稳定。人民币汇率主要是由市场决定,在市场化形成机制下,人民币有升有贬、双向波动是常态。我刚刚也介绍了,今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总体小幅贬值0.3%,部分时段出现一定幅度的下跌和上涨,但都符合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时,相比其他货币,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市场的表现是比较稳健的。今年以来,美元指数上涨2.3%,欧元、日元对美元汇率分别贬值1.7%和5.9%,新兴市场货币指数下跌6.3%,可见,人民币波动既是正常的也是温和的。 第二,外汇市场预期和交易保持理性有序。外汇远期和期权市场的相关指标显示,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没有出现非常明显的升值或者贬值预期,市场交易总体保持理性有序。大家都看到了,近期人民币汇率有升有贬、弹性增强,企业等主体基于跨境贸易和投融资需求择机结售汇,9月份结售汇规模合计较8月份增长14%。同时,近年来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不断增强,8、9月份远期结汇签约规模环比均有增长,表明企业通过汇率风险管理积极适应市场波动。 第三,国际收支总体保持基本平衡。从经常账户看,继续呈现合理规模顺差。今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37亿美元,与同期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1%,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其中,货物贸易保持了一定规模顺差,继续发挥了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服务贸易逆差基本回归到疫情前水平。初步统计,第三季度经常账户顺差仍然保持在合理水平。从资本项下看,近期跨境资本流动更趋均衡。外资来华投资有所增加,外资投资境内债券延续稳定流入态势,前三季度累计净增持超过800亿美元;近期外资投资境内股票情况也明显改善,外债变动保持平稳。我国境内主体对外投资有序开展,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均保持了稳步增长态势。 总的来看,我国外汇市场的成熟度和内在韧性不断增强,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承受力也明显增强,为今年以来外汇收支形势总体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2024-10-22 10:42:36 彭博新闻社记者: 我今天有两个问题。第一,美国财政部对外汇局编制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提出一些质疑,特别是针对贸易的计算,美国财政部希望外汇局披露更多关于如何计算贸易顺差的信息,请问外汇局计划提供更多关于其计算方法的细节吗?第二,近期中国股市因刺激措施预期而出现反弹,外汇局能否披露近期资本账户下外国投资者资金流入的细节,对今年底前跨境资金流动有何展望? 2024-10-22 10:51:45 贾宁: 感谢您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关注,国际收支平衡表货物贸易与海关进出口存在差异并非我国特有,在其他经济体也是一个普遍现象。主要是因为国际收支与海关统计分别遵循不同的国际标准,这也提示我们首先要关注两类数据统计口径。 国际收支货物贸易反映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所有权转让,通俗讲就是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买卖货物的情况,而海关是统计货物出入我国关境的情况,并不考虑货权变化。这里以常见的加工贸易为例,如果境外企业提供全部原材料,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组装,成品归外方所有,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变化,国际收支并不统计。但因为货物进出了关境,海关按照货物的全值统计进出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作为全球贸易和消费大国,贸易业态多样、贸易模式复杂,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与货物跨境相分离的情况日益普遍,两类数据差异自然也更明显。例如,在全球化背景下,境外跨国公司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制造,并且成品直接在境内销售,由于货物始终在境内流转,不计入海关统计,但货物在境内直接销售时,货物所有权已经从境外跨国公司转到境内主体,就需要计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的进口统计。 此外,两类统计的计价原则也不同。国际收支是统计货物本身的价值,剔除了运输和保险等服务费,而海关出口按离岸价统计,进口按到岸价统计,也就是说进口包括了运费和保险费。 以上详细内容,我们在新发布的《2024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以及往期报告都有详细说明,欢迎大家查阅。为更全面和准确统计国际收支货物贸易,从2022年开始,外汇局在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时,使用更符合货物买卖原则的企业直接申报数据。世界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都是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一标准编制。今年上半年,对华第四条款磋商时,基金组织认为我国货物贸易新的编制方法解决了中国面临的实际问题,更贴合国际收支统计原则,对此表示充分认可。近期,在中美金融工作组专题会上,外汇局也与美国财政部就统计问题进行了充分有效沟通。 未来,外汇局将持续跟踪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统计方法,向社会提供更高质量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 关于您提到的第二个问题,李局长在前面也有回应。总的看,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具有坚实的内部经济基础,也具有良好的市场条件。今年以来经常账户稳步发展,双向交易规模增加,顺差继续处于合理均衡水平。从资本账户看,近期外商直接投资有所改善,证券投资项下外资来华购买债券、股票总体向好。所以,我们有条件也有信心认为,今年未来几个月以及更长时间,中国的跨境资金流动将保持稳健向好态势。谢谢您的关注。 2024-10-22 10:52:15 封面新闻记者: 请问,如何评价今年以来国际收支经常账户的表现?对未来经常账户趋势有何判断?谢谢。 2024-10-22 10:59:46 贾宁: 感谢您对我国经常账户运行情况的关注。经常账户是反映一个国家内外部经济是否平衡的重要指标。今年以来,我国经常账户保持合理规模顺差,显示经济内外部平衡格局进一步得到巩固。刚才李红燕副局长已经对今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占GDP比重以及经常账户主要构成情况作了介绍。近年来,我国发挥产业链供应链相对优势,对外贸易竞争力增强,并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出口;同时依托国内大市场消费潜力,全球贸易伙伴充分共享我国发展机遇,推动我国进出口贸易平衡发展。展望未来,我国经常账户将延续规模扩大、基本平衡的发展态势,有助于维护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首先,我国货物贸易出口和进口有望平稳增长,贸易顺差保持相对稳定。从出口看:一方面,全球经济温和复苏,外需对出口的拉动作用持续存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预测,明年全球贸易增速为3%,较今年上升0.3个百分点。同时,发达经济体补库存周期尚未结束,消费电子市场有望保持温和,均会对我国出口形成支撑。另一方面,出口发展内生动力依然较强。我国具有比较完备的产业体系,多年来已经深度融入全球供应链、价值链,贸易商品更加多样,贸易结构更加优化,贸易伙伴更加多元。从进口看:国内经济运行延续向好态势,消费活力将进一步释放,对国际商品需求会同步增加。同时,近年来我国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主动扩大进口,为世界通往中国市场开了便利之门,将推动进口规模进一步增加。总体看,在内外部有利因素共同作用下,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量将继续保持在世界前列,贸易差额将沿着更趋均衡方向发展。 其次,服务贸易收支结构逐步优化,贸易差额走势有望趋于缓和。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等高端服务加速发展,服务贸易出口稳步增长。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商业服务贸易跨境收入合计1236亿美元,同比增长6.8%;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91亿美元,同比增长5.5%。服务贸易另一个主要构成项目是旅行,当前居民出境旅游、留学稳步恢复,已基本回归至疫情前水平,未来增速将趋于平缓。同时,今年以来我国持续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服务,扩大签证便利化,带动跨境旅行收入实现较快增长,未来有望继续增长并促进旅行逆差收窄。 谢谢! 2024-10-22 11:00:37 邢慧娜: 请大家继续提问,还有一位记者举手。 2024-10-22 11:03:13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近年来人民币双向波动弹性增强,外汇局一直推进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请问您对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还有哪些建议?谢谢。 2024-10-22 11:09:01 李红燕: 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关于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各位媒体朋友帮助外汇管理部门做了很多富有成效的宣传和报道。首先,我向大家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 外汇局始终重视、支持和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开展了很多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外汇市场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条件不断地完善。目前已经具备了包括远期、掉期、期权等国际成熟外汇衍生品体系。超过120家大中小型、中外资等各类银行,目前都可以开办外汇衍生品业务,市场服务覆盖全国各地,交易货币也涵盖了企业跨境结算的主要币种,具有功能齐全的交易、清算等基础设施。另一方面,我们持续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推动银行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外汇服务。通过各方面努力,近年来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是逐步提升的。今年前三季度,企业利用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超过了1.1万亿美元,首次办理汇率避险的商户超过3.2万家,这些数据都处于历史较高水平。 在开放经济和汇率市场化的环境下,企业需要重视汇率风险管理问题。使用外汇衍生品是汇率避险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在日常调研中也了解到,一些企业对于衍生品的价格成本以及保值效果等问题还存在一些顾虑。这里我想与大家包括企业交流一些看法。外汇衍生品有国内外通行的市场定价机制。比如,远期结售汇价格是在外汇即期价格基础上,根据本外币利差,有一定幅度的升贬值。再如,买入外汇期权类似购买一个保险,购买保险就需要相应支付保费。企业承担了一定成本进行套期保值是必要的、也是划算的。套期保值的实质,是将未来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这可以减少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市场实践也表明,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外汇敞口状况合理地利用外汇衍生品等各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并正确评估效果,特别是,不能简单地将锁定的远期汇率和到期时候的即期汇率相比较,来评估套保是亏还是赚。 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是外汇局的一项重点工作,我们将会继续加强市场宣传培训,推动金融机构优化服务,多方合作降低外汇套期保值成本,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构造更好的外汇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支持企业更好地管理外汇风险。 今年8月在外汇局官网我们更新发布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这本书,新增了关于市场实践和若干企业案例,很多企业关注的套期保值会计应用在上面有介绍。希望这本指引可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地帮助,同时也希望媒体朋友们可以持续帮助我们多加宣传,感谢大家。 2024-10-22 11:09:35 邢慧娜: 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两位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的参与,大家再见! 2024-10-22 11:10:28(原文载于国新网) 2024-11-04/hainan/2024/1104/20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