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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图1 图2 图3 图4 2020-04-13/guangdong/2020/0410/1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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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工作要求,落实延安中支“大学习大调研大整改大抓落实”作风建设实践活动工作部署,3月27日上午,延安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外汇局局长王凯俊带队深入延长石油集团开展调研。延安中支党委委员、副行长马延明、外汇管理科牵头,货币信贷科、调查统计科、国库科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了调研。 座谈会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总经济师(兼延长石油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沙春枝对于人行延安中支、外汇局延安市中心支局给予的各项政策指导和便利化措施表示了衷心感谢,详细介绍了延长石油集团目前的复工复产情况,并就提高账户结算效率、通过线上审批业务等相关具体事宜提出了政策建议。 座谈会期间,王凯俊局长详细询问了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向企业介绍了中、省、市关于企业复工复产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和金融外汇方面的便利化优惠措施。参会人员围绕延长石油集团发展实际,针对企业外债、境内外投资、融资需求、减税降费、主要产品产量、国际油价变动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最后,王凯俊局长表示企业要进一步坚定信心,一手抓好疫情防控,一手抓好生产经营,人行延安中心支行、外汇局延安市中心支局将一如既往为企业发展做好金融服务,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积极研究企业的政策诉求,共同为延安革命老区和陕西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20-04-14/shaanxi/2020/0414/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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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在中支四楼会议室召开外汇支持宝鸡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银行座谈会。各外汇指定银行部门经理、银行申报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外汇管理科焦国柱科长主持,首先由李孝鸽同志对2020年一季度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对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出了三方面工作要求。其次逯宏强副科长就《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关于金融外汇支持陕西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对近期外汇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家银行主管行长和国际业务负责人逐一进行了充分交流,并表示按照总、分局的工作部署,加强业务管理和规范操作,加强政策学习与培训工作,落实各项外汇政策法规,强化责任意识,共同促进外汇业务健康稳健发展。 最后,焦国柱科长向各家银行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提高站位,在疫情特殊时期,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外汇业务流程与材料,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二是要主动作为,随着宝鸡综合保税区成立和相关企业入驻,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有效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提高特殊时期金融服务效率,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助推宝鸡涉外企业发展。三是要强化沟通,积极配合外汇局各项管理工作。 2020-04-14/shaanxi/2020/0414/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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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平衡塔城地区安全机制落实与生产秩序恢复,塔城中心支局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复工安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防日常化的安全生产漏洞。 一方面提升思想认识,强化干部履职能力。关注全体干部思想状况,及时梳理负面情绪,督促干部加强学习,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投入到履职实践中,确保队伍不松劲、不懈怠、不断层,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塔城地区涉外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营造安全卫生的办公环境。组织全员对单位内外开展卫生清理活动,每日对办公室开展两次消毒;要求干部按照标准做好自身预防工作,设置体温监测岗,一日两次监测职工体温;加强员工管理,关注人员流动情况,每日报告人员在岗情况,实施外出人员报备;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会议,禁止人员聚集。 2020-04-13/xinjiang/2020/0413/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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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20年3月12信息http://100.1.63.45/safe/2020/0312/15681.html) 2020-04-10/xinjiang/2020/0410/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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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哈密中心支局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成效转化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日常工作中,切实提高外汇管理政治站位,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落实惠民的责任担当。贯彻落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站在被服务对象角度想问题,切实为市场主体服务。 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辖区企业“脚底成本”,避免人员聚集,哈密中心支局制作了图文并茂,简单易懂的《贸易信贷调查数据报送操作指南》并通过微信发给企业填报人员。同时,还利用午休时间帮助有关企业核对出口货款数据,帮助企业完成2020年首次数据填报工作,为后续数据报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20-04-14/xinjiang/2020/0414/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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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远期、掉期)银行名单 2020-04-14/hainan/2020/0414/1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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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期权)银行名单 2020-04-14/hainan/2020/0414/1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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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http://www.gov.cn/xinwen/2020-04/13/content_55019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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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04-15/qingdao/2020/0415/17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