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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经过清理,现就废止和修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 二、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第二条、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将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五、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七、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八、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4“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九、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2.10“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7“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删除4.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 年 5 月 4 日 2016-05-08/heilongjiang/2016/0508/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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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10]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中补录入考核信息的通知》(汇综发[2010]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周期的通知》(汇发[2014]42号)废止。2015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348(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 年 6 月 17 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2015-06-18/heilongjiang/2015/0618/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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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稳外贸、稳预期等“六个稳”工作要求,加强与市场主体沟通,近日,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举办大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政策宣讲会,全市银行机构及250多家进出口企业参加会议。 宣讲会邀请了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业务专家作专题授课,重点讲解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跨境人民币政策以及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并围绕外贸新业态外汇收支、如何应对中美贸易摩擦等热点问题为企业献策支招。宣讲会现场还播放市场采购、个人贸易等宣传视频,并进行外汇政策知识有奖问答,参会代表踊跃参加,气氛热烈。 参会银行企业反映,本次宣讲会内容丰富,实用性强,有助于加深了解相关政策,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活动。 2018-10-12/guangdong/2018/1012/1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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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对“广东对外贸易单证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进行优化升级,新增“网上政务”辅助功能,实现“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业务及辅导期报告业务电子化办理。企业无需到外汇局业务窗口,即可就近通过银行网点提交业务资料,由银行将纸质资料转化为电子资料,并依托公示平台转呈外汇局办理。 目前,广州地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网点均参与该项网上政务试点。企业反映试点业务办理便利,大大提高办事效率,有效节省“脚底成本”。 2018-10-12/guangdong/2018/1012/1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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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月12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8-10-12/ningbo/2018/1012/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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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想要将外债账户注销,是否一定需要先将外债偿还完?如果外债转成注册资本,需要第一步先去外管局做外债注销,之后银行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站做什么?只做一步增资就可以了吗?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外债账户注销与外债是否偿还完毕并无直接关系,企业外债不再发生外债提款,即可向银行申请关闭外债账户,偿还外债时可以从其它账户对外还本付息。外债转增资本,需要企业先到商务部门办理增资备案或审批,而后到外汇局办理债转股的非资金划转类外债还本付息,同时办理外债注销,其后,可以在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2018-10-12/shanghai/2018/1012/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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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要向国外汇一笔外汇,是货物贸易类一年的保险费,需要哪些资料? 答:境内机构一般应向境内保险机构投保。 若上述费用汇出属于真实合法的,则该笔付汇属于保险服务费用,应提供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满足金融机构展业尽职的要求。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2018-10-12/shanghai/2018/1012/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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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向外籍儿子赠与金额,汇出国,每年限额多少? 答: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孩子为未成年人,因抚养需要汇出资金的,可按赡家款在年度总额内购汇汇出,或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办理不占用额度的赡家款购汇汇出。如孩子为成年人,属于捐赠行为,由于境内个人向境外捐赠属于尚未放开的资本项目,因此不能汇出。 2018-10-12/shanghai/2018/1012/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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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招标公司收到境外参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应该怎样申报? 答:保证金、押金、定金、订金收付应当按照其指向的目标交易的性质申报。如该投标保证金的目标交易性质是作为部分货款,则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注明:货物贸易保证金;又如该投标保证金的目标交易性质是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则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2018-10-12/shanghai/2018/1012/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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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分配再投资需开专户吗?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利润分配再投资须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2018-10-12/shanghai/2018/1012/8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