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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中国工商银行应督促德国德累斯登银行股份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5-01-27/safe/2005/0127/4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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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AG)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专项用于其在境外发起中国丝绸之路海外A股基金。 2005-04-18/safe/2005/0418/4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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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AG)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4-12-07/safe/2004/1207/4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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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02/safe/2017/1116/7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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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金融法规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国原《外汇管理条例》自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以来,对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一是,外汇管理改革日益深化,经常项目已实现完全可兑换,企业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个人的外汇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需要修订条例以巩固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二是,中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原条例重在管理外汇流出,需要修订条例以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三是,在中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外汇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银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现以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问:条例修订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则? 答:一是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吸收近年来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预留政策空间。二是围绕宏观调控的重点,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三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四是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内容、方式等规定,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问: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新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修改后的条例共54条,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一是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二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调整外汇头寸管理方式,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 三是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完善外汇收支信息收集,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分析与监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四是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为保障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增加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问: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总则第五条和第二章是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规范。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为保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条例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核销、核注、非现场数据核对、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问:条例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是如何规范的? 答: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范主要集中在条例第三章,是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是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二是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结汇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原则上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在外汇支付前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三是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条例对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有哪些规定? 答: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于掌握外汇收支情况,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一方面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并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按照条例的上述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同时,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问:条例是如何完善外汇检查手段和法律责任的? 答:为依法行政,保障外汇管理政策有效施行,切实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手段和措施,具体包括: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有关交易单证、财务会计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查询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重要证据等。当然,外汇管理机关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相关检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适应新形势下打击外汇违法行为的需要,条例增加了对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非法携带外汇出入境以及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2008-08-06/safe/2008/0806/4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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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006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2006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6266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33%;对外金融负债9645亿美元,增长21%;对外金融净资产6621亿美元,增长57%。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对外直接投资824亿美元,证券投资2292亿美元,其他投资2420亿美元,储备资产1072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5%、14%、15%和66%;在对外金融负债中,来华直接投资5442亿美元,证券投资1207亿美元,其他投资2996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负债的56%、13%和31%。 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它与反映交易流量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一起,构成该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04年末 2005年末 2006年末 净头寸 2928 4226 6621 A.资产 9299 12226 16266 1.对外直接投资 527 645 824 2.证券投资 920 1167 2292 2.1股本证券 0 0 15 2.2债务证券 920 1167 2278 3.其他投资 1666 2157 2420 3.1贸易信贷 670 900 1161 3.2贷款 590 719 670 3.3货币和存款 323 429 474 3.4其他资产 83 109 116 4.储备资产 6186 8257 10729 4.1货币黄金 41 42 43 4.2特别提款权 12 12 11 4.3在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 33 14 11 4.4外汇 6099 8189 10663 B.负债 6371 8001 9645 1.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3690 4715 5442 2.证券投资 566 766 1207 2.1股本证券 433 636 1065 2.2债务证券 133 130 142 3.其他投资 2115 2519 2996 3.1贸易信贷 654 908 1040 3.2贷款 880 870 985 3.3货币和存款 379 482 589 3.4其他负债 202 260 382 说明: 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从2006年开始采用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存量数据作为本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数据源,并相应调整了2004年和2005年数据。现将调整后2004年和2005年数据一并公布。 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与指标说明 一、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国际投资头寸的变动是由特定时期内交易、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和其他调整引起的。国际投资头寸表在计价、记账单位和折算等核算原则上均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保持一致,并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共同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我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 二、国际投资头寸表主要指标解释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项目按资产和负债设置。资产细分为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四部分;负债细分为来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三部分。净头寸是指对外资产减去对外负债。具体的项目含义如下: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其中,对外直接投资中包括我国境内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存量以及从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包括我国非金融部门吸收来华直接投资存量和金融部门吸收境外直接投资存量(包括外资金融部门设立分支机构、中资金融部门吸收外资入股和合资金融部门中外方投资存量),以及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 2.证券投资:包括股票、中长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形式的投资。证券投资资产是指我国居民持有的非居民发行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等有价证券。证券投资负债为非居民持有我国居民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2.1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形式为主的证券。 2.2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可转让的债务工具,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3.其他投资:指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储备资产之外的所有金融资产/负债,包括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他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一年期以上的金融资产/负债,短期为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金融资产/负债。 3.1贸易信贷: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伴随货物进出口产生的直接商业信用。资产表示我国出口商的出口应收款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进口预付款;负债表示我国进口商的进口应付款,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 3.2贷款:资产表示我国境内机构通过向境外提供贷款和拆放等形式而持有的对外资产;负债表示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卖方信贷。 3.3货币和存款:资产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负债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吸收的海外私人存款、国外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的借款等短期资金。 3.4其他资产/负债:指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如非货币型国际组织认缴的股本金,其他应收和应付款等。 4.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可随时动用和有效控制的对外资产,包括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和外汇。 4.1货币黄金: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4.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4.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账户中可自由动用的资产。 4.4外汇: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完) 2007-05-25/safe/2007/0525/4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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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两期副处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败脱产培训班,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会上的重要讲话。外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机关党委书记李东荣在培训班上发表讲话。 李东荣指出,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要在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觉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外汇管理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李东荣在培训班上强调,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做好外汇局机关党的建设。一是必须狠抓教育和学习。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学习教育,加强党纪国法教育。各级外汇局干部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科学精神、科学方法,把握其分析问题的立场和方法,做好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二是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机制,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情况的监督。三是务必要把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在实处。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局工作重点之一,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切实从源头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产生。 外汇局机关(含中央汇金公司)160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了学习培训。学员们通过观看辅导录像、警示教育录像、集体讨论和撰写学习体会等方式,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就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集体学习和研讨。学员们表示,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学习,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完) 2007-05-29/safe/2007/0529/4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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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达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外汇局全体干部职工于5月19日14时28分集体肃立默哀3分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在集体默哀前讲话。她指出,5月12日下午2点28分一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使我们失去了成千上万的同胞,成千上万的家庭失去了亲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遭到了巨大损失。几天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顽强拼搏,抗震救灾正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灾害发生后,外汇局立即传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部署全系统迅速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抗震救灾工作。局机关干部群众时刻牵挂灾区人民,积极捐助,充分体现了外汇局干部“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团结奋斗的精神风貌。再大的困难,有13亿人民分担也会变得很小;再微薄的爱心,通过13亿人民的汇聚也会变得巨大。我们虽不能到一线参加救助,但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奉献爱心。同时,我们要按照中央的战略部署,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全国人民抗震救灾和灾区人民提供更好的外汇服务,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14时28分,汽车、火车鸣笛声起,防空警报鸣响,外汇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肃穆列队为遇难同胞默哀3分钟。之后,在局领导带领下,大家自发地再一次走向募捐箱,为夺取这场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献一份力量。(完) 2008-05-19/safe/2008/0519/4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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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和不法机构通过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招揽社会公众进行境外投资活动。这些通过互联网络设立投资基金进行的集资、传销活动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 此类境外基金非法集资其主要特征可概括为“以互联网络为平台、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非法传销为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诈骗钱财为目的”。常见的方式主要有:一是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二是以购买产品或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三是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公司上市后出售股票获利。一旦其后续资金跟不上,整个资金链立即断裂,投资者马上血本无归,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 为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合理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6年底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内个人可合法地以直接购买B股,或以委托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或经国家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境外直接投资等形式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广大投资者今后在进行境外投资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境外投资基金等各类骗局的警惕性,通过合法的境外投资渠道进行理财,有效保障自身财产安全。(完) 2007-03-26/safe/2007/0326/4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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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中国经济周刊》发表记者王红茹撰写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称中国并无热钱存在”的报道文章,该报道观点不代表外汇局。近年来,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跨境资本流动监管,防范国际经济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声明。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2008-07-14/safe/2008/0714/44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