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267.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34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2.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北京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6笔,金额合计22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金额合计82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59.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境外个人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50.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吉林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1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5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6月至2020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9笔,金额合计738. 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9.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5-31/shenzhen/2021/0531/88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9.9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7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7.2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6万亿美元)。 2021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4.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45万亿美元)。 2021-05-31/shenzhen/2021/0531/889.html
-
2021-05-24http://www.gov.cn/xinwen/2021-05/21/content_5610221.htm
-
2021-05-26http://www.gov.cn/premier/2021-05/25/content_5612108.htm
-
2021-05-31http://www.gov.cn/xinwen/2021-05/28/content_5613746.htm
-
2021-05-31http://www.gov.cn/xinwen/2021-05/28/content_5613681.htm
-
见附件。 2018年江苏省贸易信贷调查企业名单.xlsx 2018-05-03/jiangsu/2018/0503/389.html
-
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1年5月31日) 2021-05-31/safe/2021/0531/19083.html
-
2021年5月27日,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第七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30家成员机构代表参加会议,会议选举中国银行行长刘金为新一届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主任委员,审议通过了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成员分层调整方案以及自律规范修订事宜。外汇自律机制成员机构专题就风险中性相关工作进行交流。中国外汇市场指导委员会(CFXC)主任委员、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出席并讲话,副主任委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王春英,外汇自律机制相关指导司局和外汇市场指导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当前外汇市场总体平衡。未来,影响汇率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很多,人民币既可能升值,也可能贬值。没有任何人可以准确预测汇率走势。不论是短期还是中长期,汇率测不准是必然,双向波动是常态,不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个人,都要避免被预测结论误导。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应当长期坚持。在这一汇率制度下,汇率不能作为工具,既不能用来贬值刺激出口,也不能用来升值抵消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影响。关键是管理好预期,坚决打击各种恶意操纵市场、恶意制造单边预期的行为。 会议强调,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应积极适应汇率双向波动的状态。企业要聚焦主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避免偏离风险中性的“炒汇”行为,不要赌人民币汇率升值或贬值,久赌必输。金融机构不仅不能帮助企业“炒汇”,自身也不宜“炒汇”,否则不利于银行稳健经营,还会造成汇率大起大落。外汇自律机制要坚持不懈,持续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制度护航,注重实效,落实好“我为群众办实事”,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完) 2021-05-31/yunnan/2021/0531/856.html
-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为分局国际收支处。 第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外,公开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需经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向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以下信息,并签名或盖章: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概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因; (五)申请时间。 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与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相关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应出示上述相关证件原件。 第五条 申请人向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将填写完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向分局提交。 第六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备的,应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填制《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及时转相关业务处室(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办理;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重新申请,其中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按前款规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后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最多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分局以书面形式答复的,承办部门应制作《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交受理机构审核,受理机构审核盖章后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或者挂号信方式寄出。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提供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获取或提供信息的方式予以答复,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说明理由并采取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4),并以传真或邮寄等方式返还至分局国际收支处。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外汇局有关保密制度。下列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分局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分局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分局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表 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18-12-27/shaanxi/2018/1227/2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