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海关统计,2018年1-8月,湖北省进出口值2135.6亿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6.9%。其中,出口1346.9亿元,增长4.8%;进口788.7亿元,增长10.7%。贸易顺差558.2亿元,收窄2.6%。 8月份,湖北省进出口总值309.8亿元人民币,下降1.3%。其中,出口195.6亿元人民币,下降8.6%;进口114.2亿元人民币,增长14.3%;贸易顺差81.4亿元,收窄28.7%。 1-8月湖北省外贸进出口的主要特点有: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占比逾7成,保税物流货物进出口增长较快 1-8月,湖北省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1630.5亿元,增长10.1%,占全省外贸总值的76.3%。其中,出口1012.2亿元,增长11.9%;进口618.3亿元,增长7.3%。此外,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360.8亿元,下降10.3%。以保税物流方式进出口96.7亿元,增长33.7%。 二、民营企业进出口占比近一半,外商投资企业增速高于整体 1-8月,湖北省民营企业进出口值1036.3亿元,增长6.3%,占全省外贸总值的48.5%。其中,出口790.3亿元,增长4%;进口246亿元,增长14.3%。同期,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586.9亿元,增长11.7%,占27.5%,其中,出口307.8亿元,增长10%;进口279.1亿元,增长13.7%。此外,国有企业进出口511.8亿元,增长2.9%,占24%,其中出口248.8亿元,增长1.2%;进口263亿元,增长4.5%。 三、对美贸易继续保持大幅增长,与欧盟、日本贸易增长较快,对非洲进出口呈现较好增长态势,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增速高于整体 1-8月,湖北省对美国进出口总值283.3亿元,增长19.5%,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13.3%,是湖北省第二大贸易伙伴。其中,出口208.2亿元,增长12.7%;进口75.1亿元,增长43.4%;贸易顺差133.1亿元,扩大0.5%。从月度数据来看,8月份当月湖北省对美进出口总值54.4亿元,增长23.7%,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月度进出口规模创年内新高。其中,出口43.1亿元,增长18.4%;进口11.3亿元,增长49.4%;贸易顺差31.8亿元,扩大10%。 1-8月,湖北省对欧盟进出口总值328.8亿元,增长19.5%,占15.4%,继续稳居湖北省第一大贸易市场。其中,出口212亿元,增长14.8%;进口116.8亿元,增长29.3%。 此外,1-8月湖北省与东盟贸易总值238亿元,增长11.4%;与我国香港地区贸易总值179.8亿元,下降20.5%;与日本贸易总值172.9亿元,增长16.9%。 1-8月,湖北省与非洲国家贸易总值88.5亿元,增长29%。其中出口41.9亿元,增长12.3%;进口46.6亿元,增长49%。南非、刚果(金)、赞比亚进出口值排在前3位。 1-8月,湖北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总值561亿元,增长9.4%,高于全省整体增速2.5个百分点。其中,出口448.4亿元,增长5.7%;进口112.6亿元,增长27.4%。 四、武汉市进出口增长低于整体,全省绝大部分市州进出口实现增长 1-8月,武汉市进出口总值1313亿元,增长4.6%,占全省外贸总值的61.5%。其中,出口751.3亿元,增长3.1%;进口561.7亿元,增长6.5%。进出口总体增速、出口增速和进口增速分别低于全省2.3个、1.7个和4.2个百分点。 全省除随州和恩施外,其他市州进出口均有不同程度增长,襄阳、荆门、仙桃等地进出口总值增幅超过20%。 五、机电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小幅增长,农产品出口下降 1-8月,湖北省出口机电产品740.8亿元,增长1.8%,占全省出口总值的55%。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与机电产品有交叉,下同)476.8亿元,下降2.3%。其中,手机出口136.5亿元,下降15.1%;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出口62.6亿元,增长16.4%;集成电路出口37亿元,增长45.3%。同期,湖北省出口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193.3亿元,增长9%,其中,纺织服装出口136.3亿元,增长7.6%。此外,1-8月湖北省出口农产品75.2亿元,下降11.8%;出口钢材48.4亿元,增长4%;出口医药品31.4亿元,增长19.6%;出口汽车22亿元,增长22.6%;出口汽车零配件48.8亿元,增长61.1%;出口轨道交通装备5.9亿元,增长1.3倍。 六、铁矿砂、大豆、汽车进口明显减少,机械设备、日用消费品进口增长 1-8月,湖北省进口机电产品481亿元,增长14.9%,占全省进口总值的61%。其中,进口机械设备195.6亿元,增长57.6%。同期,湖北省进口农产品17.7亿元,下降19.8%,其中,进口大豆6.7亿元,下降38.7%。此外,进口集成电路89.4亿元,下降25.6%;进口铁矿砂51.2亿元,下降45.1%。同期,湖北省进口日用消费品19.3亿元,增长42.8%。 2018-10-17/hubei/2018/1017/659.html
-
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7月末下降82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97亿美元,较7月末下降82亿美元,降幅为0.26%。 8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总体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平衡。全球贸易摩擦、地缘政治经济局势等不确定因素继续发酵,美元指数波动上升。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外汇储备规模略有下降。 今年以来,国际政治经济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受到较大冲击,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但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基本稳定,这主要得益于我国经济延续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人民币汇率弹性进一步增强。 展望未来,尽管国际环境错综复杂,金融市场不确定性上升,但我国经济将保持韧性好、适应能力强、回旋余地大的基本面,同时坚持改革开放目标不动摇,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自主平衡格局。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将在波动中保持总体稳定。 2018-10-17/hubei/2018/1017/66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6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0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786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0万亿美元)。 2018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00.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68万亿美元))。(完) 2018-10-17/hubei/2018/1017/660.html
-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采取多项措施提升外汇管理政务服务水平。 一是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进一步梳理行政许可流程,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定详细的服务指南,方便服务对象快速办理各项业务。 二是合理设置服务大厅。按照经常项目业务和资本项目业务分别设置服务窗口,在大厅明显位置摆放服务指南、张贴流程图、安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审批依据等,并配备完善的办理电脑、等候座椅、饮水机等设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舒适的办事环境。 三是规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制定窗口工作人员仪容、着装、言语、服务等规范,加强作风建设和指导教育,增强为民服务意识。 四是多渠道公布办事指南。充分利用业务窗口派发宣传手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广东省分局子站发布信息、自媒体推送二维码等方式,宣传介绍业务办理流程、材料要求和审批依据,方便服务对象快捷查询办事指引。 五是优化咨询电话接听服务。按照业务类型分别设置对外咨询电话,公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广东省分局子站,并要求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来电要及时接听、态度友好、认真解答、正确指引、负责到底,不断提高咨询便利化程度。 六是创新“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业务及辅导期报告业务电子化办理。优化升级“广东对外贸易单证公示平台”,服务对象无需到外汇局业务窗口,即可就近通过银行网点提交业务资料,由银行将纸质资料转化为电子资料后通过公示平台转呈外汇局,节省服务对象“脚底成本”。 七是积极推进外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依托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广东省分局子站,提供外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及共享服务,提高外汇行政管理的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是建立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评价制度。不定期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根据结果督促和改进服务,提高工作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2018-10-17/guangdong/2018/1017/1218.html
-
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8月末下降227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870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227亿美元,降幅为0.7%。 9月,我国外汇市场继续保持总体平稳态势,市场主体涉外交易行为较为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与8月末基本持平,主要非美元货币汇率有涨有跌,主要国家债券价格小幅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下降。 今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我国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态势,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不断增强,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展望未来,虽然外部环境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但我国经济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抵御外部风险能力,稳健的基本面将继续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提供坚实的基础。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有望在波动中保持稳定。 2018-10-16/neimenggu/2018/1016/422.html
-
近期,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局积极开展以“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在外汇指定银行营业场所发放宣传单、摆放宣传台和宣传展板、电子显示屏幕中滚动播放“诚信兴商”内容等方式进行宣传。并以中心支行“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为契机,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等开展宣传。本次宣传活动旨在提高社会公众对规范金融行为、维护合法权益的认知度,对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规范外汇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8-10-17/neimenggu/2018/1017/42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售汇统计中关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自报送2017年1月报表起,按本通知规定填报附件报表。 二、附件报表实行总行报送制度,银行(含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应汇总境内各分行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分支局需根据辖内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开办远期、掉期、期权业务的情况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外汇局分支局可根据业务监管需要,另行要求辖内银行分支行通过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报送附件表1-3。 三、外汇局分支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 asone)访问系统,各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外汇局分支局和银行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四、银行结售汇统计的其他制度性要求,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试报<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国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271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附件: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附件1: 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2017-07-27/qingdao/2017/0727/30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涉及金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依据《规定》需要调整与外币代兑机构之间授权协议的,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本行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 附件1: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2016-05-27/qingdao/2016/0527/303.html
-
见附件。 附件1: 57015.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2018-01-31/anhui/2018/0131/1016.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8-01-02/qingdao/2018/0102/1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