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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此专门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外汇局为何要就完善外债管理问题下发《通知》?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资本流出入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资本流入中,债务性资金流入占了较大比例。境内机构的贸易信贷和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资金的流入成为我国外债增长的主要来源。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资金的过度流入,可能形成潜在的风险,对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相关法规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进口延期付款、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境外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等方面的管理政策,以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 二、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规范进口项下延期付款管理。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并对以上延期付款进行额度控制,一般按企业上年度进口总额的10%核定额度。 第二,规范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一是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二是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三是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规模按其注册资本规模分档,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一定倍数。四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计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三,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 第四,调整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管理。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并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 第五,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三、为什么将企业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如何保证进口企业的正常贸易融资需要? 答:现阶段,我国对以资金流入方式为主的登记外债管理比较严格,而对贸易信贷的管理则未到位。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90天以上进口项下延期付款应纳入我国外债管理。将贸易项下一定金额和期限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现行外债管理政策,同时也有利于比较全面地掌握贸易信贷和外债数据,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近年来,我国外债规模中,短债比例不断提高,贸易融资是重要原因之一。截至2005年6月末,我国短期外债余额1413.5亿美元,其中贸易信贷余额为755亿美元。实践中,部分企业不受约束通过进口延期付款形式进行境外融资,给我国外债管理带来隐患。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落实外债管理规定,将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 从便利企业正常贸易的原则出发,在将部分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同时,充分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减少企业负担。一是此次纳入外债管理范围的仅限于金额20万美元以上、期限在18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二是10%的额度核定标准,基本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能够满足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需要。三是对大型成套设备、长期供货合同等特殊情况的进口贸易信贷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要,则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核定额度。 四、《通知》对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答:过去,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缺乏明确的规定。此次对其借用外债的行为进行规范,有利于政策公开、透明。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投注差”以内。对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投注差为零或无法确定,按照现行外债管理原则,这部分企业无法直接对外借款。为满足该类企业合理的对外借款需求,《通知》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和租赁公司除外),在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后,可以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 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参照目前有关部门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政策,《通知》明确此类企业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针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外汇局也确定了其相应的外债规模管理原则。 五、对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对银行和企业可带来哪些好处? 答:为拓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今年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汇发[2005]4号文和汇发[2005]26号文对境外担保项下本外币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但为防止企业利用此方式规避资本项下结汇管理政策,两份文件用“投注差”对可能发生的担保履约进行限制。经过一段实践,我们认真总结了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听取了银行和企业的意见,在不影响政策效果的大前提下,对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政策作出部分调整,在防止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担保方式变相从境外获得外汇资金或提前结汇,加强对或有负债的监测与管理的同时,一方面将此类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满足企业及银行的业务发展需求,另一方面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简化手续,便利企业。(完) 2005-10-21/safe/2005/1021/4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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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和讲党课等形式,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10月19-20日,局党组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局党组成员、局机关各部门及部分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学习。10月24日下午,外汇局机关召开全局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同志结合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体会,向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北京外汇管理部和汇金公司的部分同志,做了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报告,分析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外汇管理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并就如何做好“十一五”时期的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胡晓炼指出,《建议》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创新应用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实践,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充分体现了时代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建议》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超的执政能力,体现了我党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决心。 胡晓炼表示,《建议》明确把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作为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国际收支问题的高度重视。外汇管理部门一定要结合实际,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国内外形势和趋势。当前,全球贸易迅速发展但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跨国公司在全球贸易中的主导地位不断增强,全球分工调整的重点正逐步由制造业转向服务业,人力资源国际流动日益明显。从国内情况看,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宏观管理有待加强,统筹内外经济均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增大。这些新形势对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胡晓炼指出,《建议》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在提出规划目标的同时,提出了实现目标的主要政策措施,因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她结合《建议》中与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目标有关的政策措施提出“十一五”期间外汇管理工作的重点:一是进一步扩大内需,统筹促进国内需求与国外需求;二是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三是支持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四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利用好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五是进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六是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序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增强国内企业和银行抗风险能力;七是加强国际收支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管理,维护金融安全。 最后,胡晓炼对外汇局全体干部职工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一是加强学习,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突破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式,坚持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二是加强调查研究,任何政策制定和实施都要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基层、企业、专家和市场一线人员的意见。三是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和效果的了解与反馈。她强调,今后五年,外汇管理部门一定要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议》的要求,履行职责、深化改革,积极支持与配合有关政策的推进和落实,努力为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做出应有的贡献。(完) 2005-10-26/safe/2005/1026/4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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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扶持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为上述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通后续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提供便利渠道,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其自身的快速发展,不少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始面临后续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此,一些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境外融资活动,获得了一定的境外资金。但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中外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资金流出入也面临一定的障碍,运营成本较高。而且,形成一部分对外投、融资游离于现行统计监督体系之外,不利于全面掌握我国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和准确分析预测我国涉外经济形势。同时,也容易引发企业权益流失、资本违规外逃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通知》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活动。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通知》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用于境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发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平台的作用。 《通知》的发布,将引导企业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降低境外融资的法律风险和融资成本,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市场融资环境,规范跨境资本流动秩序。进一步体现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同时,通过完善登记管理,加强对境外离岸与在岸资金之间流动的统计和监测,有助于全面掌握跨境资本流出入的实际情况,也有助于防范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同时停止执行。(完) 附:名词介绍 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或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或者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向境内企业增资。 境内居民法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境内居民自然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2005-10-23/safe/2005/1023/4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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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今天发布2005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是外汇局首次发布国际收支报告。 自1985年我国开始公布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2001年以来按半年度公布。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可以了解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但是,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专业性较强,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国际收支全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分析国际收支运行状况,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增强在扩大开放条件下促进发展的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05年起发布《报告》,以后每半年发布一次。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不断扩大,开放度不断提高,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规模已位居世界前列。国际收支与社会经济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国际收支的变化对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等其他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也有重要的作用。及时了解国际收支状况,分析其变化的原因,揭示潜在的风险,预测其未来走向,对于宏观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报告》介绍了2005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变化的主要特点,分析了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国际收支的相互影响,对当前国际收支运行的总体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评价,对国际收支趋势和下一阶段政策取向进行了预测。(完) 2005-11-27/safe/2005/1127/4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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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overnment of Singapo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Pte Lt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5-11-25/safe/2005/1125/4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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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5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05-11-27/safe/2005/1127/4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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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马丁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2亿美元。 2005-11-28/safe/2005/1128/4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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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公告,自2006年1月4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简称OTC方式),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 一、什么是OTC方式,它与撮合方式有何不同? 答:OTC方式是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以双边授信为基础,通过自主双边询价、双边清算进行的即期外汇交易。 OTC方式与撮合方式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信用基础不同,OTC方式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需要建立双边授信后才可进行交易,而撮合方式中各交易主体均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交易对手方,交易中心集中承担了市场交易者的信用风险;二是价格形成机制不同,OTC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而撮合方式通过计算机撮合成交形成交易价格;三是清算安排不同,OTC方式由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资金清算,而撮合方式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集中清算。 二、为什么要推出OTC方式并保留撮合方式? 答:OTC方式是国际外汇市场上的基本制度。全球即期外汇市场的绝大部分交易量都集中在OTC市场,以美国为例,OTC方式的交易量占全部外汇交易量的比例超过90%。外汇交易的国际性及外汇交易主体的广泛性、差异性决定了OTC方式具有成本低、信用风险分散等优点。OTC方式凭借其灵活性更好地适应了外汇市场主体多元、需求多样的特点,因而取得了迅猛发展,OTC方式的产品也日益丰富。 1994年我国实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在信用基础薄弱、原有外汇调剂市场区域分割的条件下,直接引入OTC方式还不现实,为顺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现人民币汇率并轨,人民银行决定建立集中统一的银行间撮合外汇市场。11年来,银行间撮合外汇市场取得了长足发展, 2004年银行间外汇市场成交量已达2090亿美元,是1995年的3.2倍。随着外汇市场交易量增大、交易主体增多,市场主体的交易和避险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客观上要求引入OTC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OTC方式和撮合方式的比较优势,进行金融创新,满足企业和居民的避险需要。 2005年7月21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顺利实施。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因此,遵循国际外汇市场发展规律,拓展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形成多种交易方式并存、分层有序的外汇市场体系,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重要环节。 贯彻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2005年8月,人民银行在银行间人民币远期市场率先推出了场外交易,4个多月来银行间人民币远期市场运行平稳,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不断增大。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高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人民银行决定于2006年1月4日引入OTC方式。 考虑到在引入OTC方式的初期,中小金融机构在短期内获取授信存在一定困难,为满足中小金融机构的外汇交易需要,仍有必要保留银行间即期撮合方式。 三、什么是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为什么在引入OTC方式的同时引入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 答: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成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通过自身的买卖行为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成员。 做市商制度是国际外汇市场的基本市场制度。做市商通过自身的连续报价和交易,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平滑市场价格波动,提高交易效率、分散风险,并通过买卖价差盈利。同时,做市商也集中了市场供求信息,成为重要的定价中心。 随着OTC方式的发展,客观上将形成分层的外汇市场体系,即具备实力的大机构之间相互进行大额交易,同时大机构承担做市职能,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大机构将成为市场上人民币对外币汇率的主要报价源。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欧元和港币交易中进行了做市商制度试点,初步积累了经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OTC方式的同时,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活跃外汇市场交易,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培育金融机构的做市能力,建立OTC方式、撮合方式和银行柜台交易方式之间的价格传导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四、新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是什么?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人民币兑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和港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五、为什么要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 答: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200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即期询价外汇交易推出。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可自主选择OTC方式与撮合方式,进行即期外汇交易。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了银行间撮合市场收盘价不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新的市场框架下,做市商将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和市场风险分散的主渠道,做市商通过OTC方式、撮合方式及柜台交易方式使外汇市场形成统一联动的价格传导机制。外汇市场做市商作为联结外汇市场各组成部分的枢纽,其报价集中反映了外汇市场供求的变化。适应新的外汇市场结构和价格传导机制,参考国际金融市场确定基准汇率、利率的常用做法,人民银行决定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 六、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后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管理有何变化? 答: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改进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人民币对美元等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和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幅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非美元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银行对客户美元现汇挂牌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不得超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交易中间价的1%的非对称性管理,只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超过当日交易中间价的1%、且卖出价与买入价形成的区间包含当日交易中间价即可;银行对客户美元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 七、在新的中间价形成方式下,人民币汇率会不会出现大幅波动? 答: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会造成较大的冲击,不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新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仅仅改变了中间价的生成方式,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等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和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幅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人民币汇率不会出现大幅波动:首先,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不再盯住任何一种单一货币,而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汇率进行调节。国际市场主要货币汇率的相互变动,客观上减少了人民币汇率的波动性。其次,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的主要职责是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做市商制度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外汇市场供求的自调节机制,有利于避免外汇市场价格的过度波动。第三,随着汇率等经济杠杆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外汇供求关系进一步理顺,国际收支调节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国际收支会趋于基本平衡,从而为人民币汇率稳定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第四,国家将继续积极协调好宏观经济政策,稳步推进各项改革,为人民币汇率稳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最后,人民银行将努力提高调控水平,改进外汇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八、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引入OTC方式、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有何重要意义? 答:根据贯彻和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需要,遵循国际外汇市场发展规律,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引入OTC方式、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一是有利于建立多种交易方式并存、分层有序的外汇市场体系和联动的汇率传导机制,促进外汇市场的纵深化发展,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二是有利于在新的市场结构下提高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代表性。做市商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报价反映了做市商当日预期的结售汇和做市头寸及其对国际外汇市场走势的判断,因此以报价为基础公布当日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人民币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规律;三是有利于培育外汇市场的价格形成与反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主动的风险管理,促进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使外汇市场供求逐步趋于平衡,增强国民经济应对外部冲击的弹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四是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特别是做市商的自主定价能力、创新能力等核心竞争力,建立市场导向的正向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完) 2006-01-04/safe/2006/0104/4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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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世界银行联合举办的“对外或有负债国际研讨会”今天开幕了。请允许我代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对各位专家学者出席本次研讨会表示热烈欢迎,对世界银行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会议期间,来自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韩国国际金融中心、瑞典债务办公室、德勤会计事务所等国外专家将介绍或有负债的理论和有关国家的经验,国内外与会代表将围绕或有负债的概念和影响、对外或有负债的会计准则和分析方法、公共部门和银行或有负债的风险监测和管理、金融危机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或有资本流动、评估和管理或有负债以及中国对外或有负债监测和评估的政策选择等7个议题展开深入讨论。本次研讨会的举办,一定能够提高我们对或有负债的研究水平,这对中国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对外或有负债是由特定事件导致的责任。其中,显性对外或有负债是指法律或契约安排产生的或有负债,隐性对外或有负债是在具备某些条件或发生某种事件后才会产生。从国际经验看,对外或有负债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实际负债,增加一国偿债负担,造成资金大量流出,甚至引发债务和金融危机。20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韩国由于缺乏对或有负债的统计监测和管理,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跨境资本流动的脆弱性。上世纪90年代历次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普遍重视或有负债的监测管理,韩国、瑞典等国先后建立了相应的系统,对或有负债等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已从自发阶段逐渐上升到自觉阶段。 对外或有负债的统计监测是中国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针对中国国际收支规模的急剧扩大,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外汇管理部门加大了对国际收支和跨境资本流动的统计监测预警。 2003年10月,在世界银行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开展“建立中国资本流动脆弱性分析和预警体系”技术援助项目研究。两年多来,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的大力支持下,世行项目组在资本流动脆弱性的理论、国际经验的研究和系统开发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深入的工作。2004年3月,我局与世行在深圳联合举办了“资本流动脆弱性分析”国际研讨会;随后,两次组团考察韩国、巴西、英国、土耳其等国建设资本流动监测预警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等情况。项目组还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等高等院校和机构合作,开展10个子课题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此基础上,借鉴韩国、巴西等国的先进经验,确定以现有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为起点,重点开发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经过近一年的科技攻关,两个系统已顺利通过评审,得到国内外专家的高度评价,并于今年12月正式运行。目前,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运行平稳,数据采集正常,每日有1000家机构报送1万多笔数据。总体来看,中国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已有了良好开端,并有很多创新之处。它集韩国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和巴西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于一身,填补了国内资金跨境流动和国际收支监测预警领域的空白。其中,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重在对债务数据的收集分析,市场预期系统则更强调对未来宏观经济和市场主体的预期进行预测。两个系统设计合理、指标科学、时效性强,具有全面、集成、动态、实时的特点,有助于增强中国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当前,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跨境资金流动规模急剧扩大。跨境资金流动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世界经济整体福利的同时,也潜藏着风险。从中国的情况来看,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跨境资本流动日益频繁,国际收支规模和跨境资金流动总量大幅扩大。其中,稳定性较强的直接投资占比近年来大幅下降,波动性较大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占比明显上升。在经济转轨时期,这些非直接投资形式的资金大进大出可能隐藏一定的风险,处理不好,可能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造成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中国国际收支出现较大顺差。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已成为中国“十一五”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为此,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其中,主要是发挥市场在调节国际收支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有序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但放松行政性外汇管制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加强对包括对外或有负债在内的国际收支和跨境资本流动的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只有这样,才能为防范金融危机提供科学依据,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目前,有关资本流动性监测预警的世行项目的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除了充实高频债务监测预警核心指标,加强对有关业务、技术和人员的专业培训等工作外,我们还将大力加强对外或有负债的统计监测和管理。在这方面,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有些领域还处于空白。为此,我局成立了对外或有负债课题研究小组,研究了对外或有负债的理论和国际经验,系统梳理了我国对外担保、外国直接投资项下应付及未分配利润、境内银行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等对外或有负债内容和特点,对管理和统计监测情况进行客观评估。 下一阶段,我们将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和这次研讨会的成果,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加快全口径对外或有负债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同时完善对外债权的统计监测。在此基础上,加强对证券资金跨境流动的统计监测,进一步扩大信息采集范围,提升系统的监测预警功能,提高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分析决策能力等,最终建成功能齐全、基本覆盖各个方面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体系。 最后,希望各位专家在研讨会上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多提宝贵建议。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祝各位来宾在北京生活愉快! 谢谢大家! 2005-12-08/safe/2005/1208/4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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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2日,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召开了破获重大外汇违法犯罪案件总结表彰大会。会议总结了2005年以来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开展打击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外汇违法犯罪联合行动有关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并对2006年工作进行了部署。参加会议的有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以及受表彰单位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的代表。 2005年,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充分发挥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合作机制的作用,及时相互通报案件线索及调查进展情况,积极发挥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在捕捉战机和确认违法事实方面的优势,扩大外汇违法案件的线索来源,固定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先后在上海、辽宁、广东、北京等地部署和指导了一系列专项联合打击行动,连续捣毁多个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窝点。据统计,2005年,全国公安和外汇管理部门打掉地下钱庄及外汇非法交易窝点47个,涉案金额上百亿元人民币,缴获现金折合3100多万元人民币;冻结存折及银行账户2000多个,涉及资金折合人民币1.7亿元,罚没金额共计1000多万元人民币。 会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疏堵并举,积极探索建立防范和打击外汇违法犯罪工作的长效机制,引导外汇市场良性发展。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总结,查找不足,特别是对当前打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地区之间不平衡的状况要有清醒认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加强打击外汇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协作,主动出击,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推动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完) 2005-12-22/safe/2005/1222/4225.html